个人最高额度综合授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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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综合授信合同

最高额保证综合授信合同

4、甲方成员 4 可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写)
元,可供下列授信提用人使用:
□甲方成员 4 本人(包括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名义)
□甲方成员 4 名下经营实体
□甲方成员 4 指定第三人
元(小
5、甲方成员 5 可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写)
元,可供下列授信提用人使用:
元(小
□甲方成员 5 本人(包括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名义) □甲方成员 5 名下经营实体 □甲方成员 5 指定第三人
15.3 至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任一授信提用人财务、资产状况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15.4 针对本合同项下授信的相关担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 15.5 未发生本合同第 21 条所列明的情形;
15.6 不存在或发生其它对授信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的情形; 15.7 不存在或发生其它乙方认为不宜批准使用授信额度的情形。
18.8 甲方保证任一授信提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授信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接受乙方 现场查证;
信额度的义务,仅是乙方给予甲方的额度使用意向。
第 12 条 乙方有权根据授信提用人申请使用额度时的乙方授信政策决定是 否同意。经审查同意的,乙方与授信提用人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业务合同。
第 13 条 所有授信提用人使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正在使用中尚未清 偿的累计本金数额)在授信使用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在授 信使用期限内,授信提用人对已清偿的授信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授信使用期限 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
该最高债权额为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 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 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额度授信借款合同范本

最高额度授信借款合同范本

最高额度授信借款合同范本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最高额度授信借款,乙方同意在符合其内部审批程序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最高额度授信借款。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授信额度1.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

第二条授信期限2.1 本合同项下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借款用途3.1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借款利率4.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______%,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_______%确定。

第五条还款方式5.1 甲方应按照以下第______种方式偿还借款本息:(1)一次性还本付息;(2)分期还本,按月/季/年付息;(3)等额本息还款法;(4)等额本金还款法;(5)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提款条件6.1 甲方在提款前应满足以下条件:(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协议书范本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协议书范本

受信人:授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章的规定,受信人、授信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授信人对受信人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授信种类的可使用信用余额之和。

第二条授信内容(一)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授信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本授信期限内发生的每笔授信项下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以本合同授信项下各单项合同或借款凭证等相应的凭证为准。

各笔授信项下业务的到期日不得超过本授信期限。

(三)本授信额度用于下列授信种类:。

可选择的种类为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贷款;(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3)银行保函。

(四)授信用途:。

(五)本授信额度项下的各种业务利率、费率以相应的合同或承诺书为准。

第三条授信额度的使用(一)受信人在授信期限内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授信担保条件和授信用途的前提下方可使用授信。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授信额度内,受信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但使用授信额度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三)受信人需要使用本授信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时,须逐笔向授信人提出申请,授信人有权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受信人的经营状况及融资用途等因素审核。

同意使用的,双方另行签订单项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受信人不能再申请使用。

(五)受信人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使用授信额度,若汇票到期日前受信人作为承兑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授信人有权将不足部分按逾期贷款处理。

(六)本授信合同项下使用授信额度时双方所签订的各单项业务合同及其相应的凭证、申请书/承诺书等文书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受信人使用授信额度的其他前提条件:第四条声明与承诺受信人声明如下:(一)受信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具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的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受信人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各条款均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保证已获得签署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授权。

个人授信额度合同协议书范本

个人授信额度合同协议书范本

个人授信额度合同协议书范本编号: _______________个人授信额度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授信人(甲方)被授信人(乙方):乙方因(借款用途)的需要向甲方申请额度授信,在自愿、公平、互利、诚恳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全都,当事双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供应授信额度,并达成以下各项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授信额度一、甲方赐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贷款金额大写)万元,授信方式为短期贷款。

在额度有效期内,乙方在完善担保条件后□可循环/ □不行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二、乙方不得利用该授信获得的资金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三、该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赐予乙方在同一时点贷款余额的最高限额,并非指期间内历次使用金额的累计额。

四、甲方赐予的上述授信额度并非构成甲方必需按上述授信额度足额发放的义务,乙方使用授信额度,需要逐笔申请,经过甲方逐笔审批和同意后发放。

第二条授信的有效期限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月,即贷款期限,授信宽限期为2个月,即授信额度下的全部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年月日。

该“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商定的授信的实际发生期,即在该有效期内乙方均有权提岀用款需求,贷款发放日和到期日以《个人借款协议》为准,《个人借款协议》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利率及费用一、授信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单笔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由《个人借款协议》确定,还本付息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额度授信费。

乙方按授信额的缴纳授信费用(不少于200元),在签署授信额度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三、账户管理费。

乙方在授信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用款时,每月需按用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账户管理费,在签署《个人借款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最高额度授信借款合同模板最新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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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度授信借款合同模板最新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最高额度授信借款合同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最高额度的授信借款,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授信借款,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授信额度1.1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的授信借款。

1.2 乙方可在授信额度内分次借款,每次借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2.1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计算。

2.2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每笔借款期限不得超过__________年,具体借款期限由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借款利率3.1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利率为年利率__________%。

3.2 如有逾期还款情况,逾期部分的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上浮__________%执行。

第四条借款用途乙方同意将借款用于合法用途,并接受甲方对借款用途的监督。

第五条还款方式5.1 乙方向甲方还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金额为借款本金加上利息。

5.2 乙方向甲方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

第六条担保措施6.1 乙方同意以其自身的财产为借款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6.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并将担保文件提交甲方。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7.2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8.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并按同期贷款利率上浮__________%执行。

个人客户综合授信合同协议书范本

个人客户综合授信合同协议书范本

个人客户综合授信合同协议书范本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个人客户综合授信合同协议书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受信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授信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个人客户综合授信业务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在一定额度和一定期限内,由甲方按照约定的业务种类循环使用信用的业务。

个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在一定期限内,甲方按照约定的业务种类可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

第二条授信内容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大写),其中:(1)质押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大写)。

(2)抵押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大写)。

(3)保证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大写)。

(4)信用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大写)。

2、个人客户综合授信业务的用途为个人合理的消费以及合法经营、投资的资金需要。

3、授信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授信合同项下信用业务的发生期限和到期日均受本期限约束。

4、在本授信合同项下单笔信用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利率、费率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为准。

第三条个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1、甲方需要使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时,须逐笔向乙方提出申请或一次性签订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乙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甲方的经营状况及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核。

乙方审核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单项业务合同或借款凭证。

2、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甲方可以申请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办理本合同约定的各业务种类,但用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

3、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甲方不能再申请使用。

第四条个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的调整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相应调整个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个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1、甲方未按本合同或单项业务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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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最高额度综合授信合同 甲方(授信申请人/抵押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住所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手 机:

乙方(授信人/抵押权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第一条 最高综合授信限额 授信人向受信人提供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本合同所称之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简称“授信限额”),是指授信人依照信贷制度及受信人条件向受信人提供的,在一定期限内受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业务种类可以使用的信用额度。 2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授信限额适用于甲方与乙方发生的贷款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 授信期限 本合同项下授信限额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与乙方可在该期限内签订具体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具体授信业务的到期日不受该期限约束但应遵守具体贷款及授信业务的规定。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 第四条 授信限额的使用 受信人使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限额的,应根据授信人提供的各业务品种提交单项业务申请;授信人依照相关具体业务规定对该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单项业务合同;授信人根据单项业务合同向受信人提供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 在本授信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等约定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等相关文件为准。 第五条 授信限额的调整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可能影响授信人权益时,授信人有权相应调整综合授信限额和/或停止受信人授信限额的使用、取消受信人尚未使用的授信限额。 一、与受信人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国家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受信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受信人经营实体主动或被迫停业、清盘、重组、解散或破产; 四、受信人及其经营实体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刑事处罚,或与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其他银行贷款、拖欠供货商货款等; 五、受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本合同或与授信人签订的其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六、受信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七、受信人未履行本合同或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3

八、受信人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及其他损害或可能损害授信人权益的行为; 九、受信人或其经营实体高管人员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十、受信人经营实体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改组等情形; 十一、受信人及其经营实体丧失商业信誉; 十二、受信人经营实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或者受信人经营实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出现诉讼或仲裁案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宣告破产、解散等情况; 十三、为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物发生损毁灭失、价值贬损、所有权争议等不利于授信人权益的情形; 十四、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的担保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资料及手续虚假,担保人违反其与授信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合同,或因该类合同产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被迫或主动停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银行债务,出现兼并、收购重组及其他可能减弱其担保能力的情形等; 十五、危及或可能危及授信人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受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 二、应按授信人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确保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三、接受、配合授信人对其就本合同项下各单项授信业务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调查、监督、检查; 四、严格遵守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约定; 五、发生以下不利于授信人权益的情形及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受信人应依照本合同及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约定及时通知授信人。 (一)受信人经营实体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等; (二)受信人经营实体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申请破产; 4

(三)受信人经营实体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四)受信人经营实体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五)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等事项; (六)可能对授信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受信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事先征得授信人同意,并落实授信人认可的保障措施后方可实施; (一)受信人经营实体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金、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影响授信人权益的行为; (二)受信人及其经营实体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导致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偿债能力的。 七、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业务合同保证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的抵(质)押物(权利)价值减损,受信人应及时采取授信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八、受信人不得与任何第三人签署有损于授信人权益的合同。 第七条 授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及时受理并审核受信人的用信申请; 二、对业务往来中知悉的受信人的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及合同另有约定者除外; 三、有权要求受信人提供与授信有关的资料,并要求受信人配合调查; 四、有权监督受信人按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资金; 五、有权直接从受信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上扣收到期或提前到期的授信本金和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若受信人未履行或违反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业务合同约定义务的,授信人有权调整、取消授信限额,停止授信额度的使用,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单项授信业务; 5

七、有权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方式查询受信人的信用情况,有权按照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规定上报受信人信息; 八、受信人未履行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的还款义务,授信人可以就受信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八条 担保方式 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 相关抵押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以上合同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为本合同项下各单项业务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及授信业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修改、解除与权利行使 一、修改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授信人对受信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授信人享有的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授信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得视为授信人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不能视为授信人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三、本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的,授信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立即向受信人追偿所遭受的损失;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四、受信人确认依据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真实有效,授信人可按照上述地址、号码、采用邮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通知受信人。受信人变更联系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未通知授信人的,授信人按照原通讯方式传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五、合同双方之间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文件等应以书面形式发出; 六、本合同的签订并不代表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诺,甲方欲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时,须逐笔提出申请,乙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甲方经营状况及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甲方对此无异议,并予以认可。 6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协商或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A.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 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的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失效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合同未尽事宜处理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的约定、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相关规定解释或办理。 第十五条 保证与承诺 一、甲方承诺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经营实体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甲方经营实体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甲方承诺合法、合规使用合同项下贷款; 三、甲方若违反上述保证与承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提示 受信人已经充分地知悉授信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受信人已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应受信人要求,授信人已就本合同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受信人对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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