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外情纠纷的离婚赔偿主体—重庆婚姻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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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法律案例(3篇)

婚外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伟与被告李娜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伟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与李娜聚少离多。

2015年,张伟在出差期间与同事王芳相识,并逐渐陷入婚外情。

2016年,李娜发现张伟出轨,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17年,李娜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张伟与王芳的行为是否构成婚外情?2. 李娜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婚外情是否对离婚判决产生影响?三、法院判决1. 关于婚外情问题法院认为,张伟与王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存在婚外情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支持。

”张伟的行为已构成对婚姻忠诚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伟与李娜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鉴于张伟存在婚外情行为,法院酌情判决张伟多分财产,以弥补李娜的损失。

3. 关于离婚判决问题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张伟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李娜的感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四、案例分析1. 婚外情对婚姻的影响婚外情是婚姻关系中的一大毒瘤,对婚姻家庭和谐、子女成长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

本案中,张伟的婚外情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给李娜及其子女带来了痛苦。

因此,夫妻双方应珍惜婚姻,严守婚姻忠诚义务。

2. 婚外情与财产分割婚外情行为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法院会酌情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外情纠纷案例分析

婚外情纠纷案例分析

婚外情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标题:婚外情纠纷案例分析:保罗与玛丽的离婚战争事件背景:时间:2008年至2009年地点:某小镇2008年,保罗(化名)与玛丽(化名)这对夫妇已经结婚十年,他们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

他们经营着一家小型咖啡店,事业稳定,生活看似幸福美满。

然而,一场婚外情的发生彻底改变了他们的生活。

2008年春天,保罗在咖啡店里认识了一位名叫莉莉(化名)的女性。

莉莉是一个魅力四射的年轻女子,保罗为她所倾倒。

逐渐地,他们之间的关系超越了普通朋友的范畴,发展成一段婚外情。

他们频繁地秘密会面,每次都选择在周末和假期出行,以避免被玛丽发现。

2008年12月,保罗内疚的心理负担逐渐加重,他决定向玛丽坦白。

然而,在圣诞节前夕,玛丽无意中在保罗的手机里发现了莉莉的短信。

当玛丽意识到丈夫背叛了自己时,她感到极度的痛苦和愤怒。

这个消息使得他们的婚姻举步维艰。

2009年初,玛丽请了一位优秀的离婚律师,提出离婚申请,并寻求获得以女儿的抚养权和分割财产为条件的公平补偿。

在法庭上,玛丽提出了包括通奸罪以及感情背叛在内的诉讼,追究保罗的法律责任。

她提交了保罗与莉莉的聊天记录、短信、照片等证据。

根据这些证据,法院确立了保罗有婚外情事实的事实。

法律分析:根据当时的家庭法律法规,家庭婚外情被视为违背婚姻契约的行为。

保罗的婚外情行为被视为对夫妻关系的背叛,给家庭关系带来了严重破坏。

因此,玛丽要求法院给予相应的赔偿并请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是合情合理的。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配偶能够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行为,法院会依法作出裁决。

在这个案例中,保罗的通奸行为被证实,因此法院有权作出相关决定。

律师的点评:这个案例涉及了婚后的不当行为,即婚外情。

根据该案例,保罗的行为对婚姻关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容易对儿童造成不良的心理影响。

因此,法院有权对保罗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在这类案件中,配偶如果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婚外情行为,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对方婚内出轨对小三法律上怎么处理

对方婚内出轨对小三法律上怎么处理

Don't worry about it all day, you will never know.(页眉可删)对方婚内出轨对小三法律上怎么处理导读: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对于第三者的特别规定,如果是婚内出轨,第三者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但对于出轨的配偶,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笔赔偿金。

不过,如果对方跟第三者构成重婚,而且第三者明知自己的配偶是已婚人士,第三者也构成重婚罪。

一、对方婚内出轨对小三法律上怎么处理?对小三法律上没有特别的规定,一般婚内出轨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对方婚内出轨的,离婚时可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第三者可以要求配偶给私生子付抚养费吗?第三者可以要求配偶给私生子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三、对方婚内出轨怎么分割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外恋法律经济纠纷案例(3篇)

婚外恋法律经济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出差,与王某的感情逐渐疏远。

2015年,张某在与同事李某的交往中产生了婚外情。

李某为单身女性,对张某的感情投入颇深。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与李某的关系日益密切,甚至导致张某与王某的感情破裂。

2017年,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分割,但未对婚外恋引发的纠纷作出明确规定。

离婚后,王某发现张某在婚外情期间有转移财产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因其婚外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婚外情是否构成对王某的过错?2. 婚外情是否应当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3. 王某能否要求张某赔偿因其婚外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发生婚外情,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构成对王某的过错。

2. 婚外情虽然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直接依据,但可以作为分割财产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张某的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王某的合法权益。

3. 关于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因其婚外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王某的损失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分割如下:房产归王某所有,张某享有相应份额;车辆归张某所有,王某享有相应份额;存款按照比例分割。

2. 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婚外情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给王某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某的过错,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1. 婚外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并非绝对。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过错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以及如何适用婚外情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摘要: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无过错方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现行《婚姻法》第46条)的另一方,赔偿因离婚所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2001年4月,该制度为现行《婚姻法》所确立;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至第30条对它进行了解释。

虽然我国婚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理问题规定得较为全面,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虽有涉及,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极其重要的制度体系,司法工作者和人大代表提议把离婚家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对当事人的权益纳入赔偿范围之列。

关键词:配偶权;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赔偿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人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改变,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日趋增多。

人们在享受离婚自由,摆脱不幸婚姻羁绊的同时,也体会到离婚带来的痛苦、折磨和纠缠不清。

离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仅有物质损害更主要是精神损害(如感情创伤、精神痛苦)。

如何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条件下,将受害方遭受的精神损害降到最小,恢复其心理的平衡,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无法回避同时又较为棘手的问题。

本文就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针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粗浅的意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婚外情的法律处理案例(3篇)

婚外情的法律处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与乙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5年,甲结识了丙,两人迅速陷入婚外情。

2016年,乙发现甲的婚外情后,两人矛盾激化,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乙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甲与丙的婚外情行为无效,并要求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乙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状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2. 调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尝试进行调解。

然而,甲、乙双方均表示无法达成和解,调解失败。

3.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乙提交了以下证据:(1)甲与丙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两人存在婚外情关系;(2)甲与丙的通话录音,证明两人存在婚外情关系;(3)甲与丙的合影照片,证明两人存在婚外情关系。

甲对乙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对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丙发生婚外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考虑到甲的行为对家庭造成的伤害,法院判决甲支付乙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1. 婚外情违法性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丙发生婚外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因此,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甲的婚外情行为导致乙的精神受到伤害,法院依法判决甲支付乙精神损害赔偿。

3. 婚外情证据认定在审理婚外情案件时,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认定婚外情事实。

本案中,乙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合影照片等证据,法院依法认定了甲与丙的婚外情关系。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外情法律处理案例。

婚姻里一方出轨怎么判

婚姻⾥⼀⽅出轨怎么判都说结婚前看到的都说对⽅的优点,结婚后看到的都是对⽅的缺点,这也许就是对于那些婚内出轨的⼈的最好的辩解。

但⽆论是如何的理由,出轨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出轨法律在判定离婚是会处于劣势。

店铺⼩编下⾯就将为我们讲解关于婚内出轨离婚时如何判。

婚姻⾥⼀⽅出轨怎么判法院判决离婚的的唯⼀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衡量证据能否证明这⼀事实。

如果⼀⽅以另⼀⽅出轨为由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会先调解,调解不成,法院会判决离婚。

因⼀⽅有外遇导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当夫妻⼀⽅有外遇导致离婚分割财产时,夫妻可以通过协商的⽅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协议分割,法律完全尊重当事⼈的意愿,只要夫妻双⽅同意,因外遇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式和内容完全有夫妻⾃由决定。

离婚财产分配相关知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和⼥⽅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有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之⼀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或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如⼀⽅⽣活困难,另⼀⽅应从其住房等个⼈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实施家庭暴⼒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是我们法律赋予的⼀种合法关系,⽆论是建⽴这种关系还是想要分离都需要经过法律的合法程序。

如果双⽅有过错的,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进⾏处理。

以上就是店铺⼩编所带来的相关法律知识,若还有没有明⽩的地⽅,都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是指当婚姻关系遭到第三者插足或破坏时,受害方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并要求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众多的法律因素,包括法律依据、证明责任的标准和方法等。

本文将探讨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的相关内容。

第三者破坏婚姻的概念第三者破坏婚姻指的是在婚姻关系的存在中,有一方与第三者发生了不正当的婚外情,导致了婚姻关系的崩溃。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对婚姻关系的破坏责任应予以追究。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案件中,下列由第三者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犯罪,或者与他人合伙生意的;(二)妨碍他人实施配偶权利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破坏他人家庭生活的;(三)其他明显侵犯他人合法婚姻权益的。

”根据该法律条文,当第三者以犯罪行为、不正当手段或其他方式破坏他人的合法婚姻权益时,应对其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标准与证明方法要求赔偿的第三者破坏婚姻案件需要在法院的审判下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判决: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当事人需要证明婚姻关系是稳定和持续存在的,即受害方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等事实。

受害方可以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第三者的插足行为受害方还需要证明第三者存在插足婚姻关系的行为,这包括双方的通信记录、见面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

这些证据应能清楚地表明第三者介入并破坏了婚姻关系。

破坏行为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受害方还需要证明第三者的破坏行为给婚姻关系带来了实质性的伤害,例如导致感情破裂、家庭破裂、经济损失等。

通过提供个人陈述、通信记录、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据,可以更好地展示伤害的程度。

经济赔偿的计算方法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会考虑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以及第三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对于经济赔偿的计算,法院通常会参考受害方的经济损失,例如家庭财产的损失、离婚给受害方带来的经济负担等。

小三会负什么法律责任(3篇)

第1篇导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外情现象日益增多,其中“小三”一词也成为了人们口中的热词。

那么,小三在法律上会承担哪些责任呢?本文将从婚姻法、侵权法等多个角度对小三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解析。

一、婚姻法角度1. 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小三若与已婚者结婚,将可能构成重婚罪。

2. 通奸罪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未明确规定通奸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同居”通常指的是通奸行为。

因此,小三若与他人通奸,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3.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小三若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小三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权法角度1. 侵犯配偶权小三介入他人婚姻,侵犯了配偶的婚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一种权利,包括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相互尊重等。

小三的行为侵犯了配偶的婚姻权。

2. 侵犯名誉权小三的行为可能对原配夫妇的名誉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小三的行为可能导致原配夫妇的名誉受到损害,因此,原配夫妇有权要求小三承担侵权责任。

3. 侵犯财产权小三介入他人婚姻,可能涉及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若小三介入婚姻导致离婚,原配夫妇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小三可能因介入婚姻而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原配夫妇有权要求小三返还。

三、刑事责任角度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小三在介入婚姻过程中,可能涉及获取、使用、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法律关于婚外情的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9)XX民终XXXX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张某与李某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因工作繁忙,与李某之间的沟通逐渐减少,感情出现裂痕。

2018年,张某在公司的一次聚会上认识了一名女子王某,两人逐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李某发现后,与张某多次沟通无果,最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一、案件事实1. 张某与李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 2018年,张某在公司的一次聚会上认识王某,两人逐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3. 李某发现张某的婚外情后,与张某多次沟通无果。

4. 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法院判决1. 关于张某的婚外情行为,法院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发生婚外情,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2. 关于李某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张某的婚外情行为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痛苦,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3. 综合考虑张某的过错程度、李某的损失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判决理由: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体谅。

”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发生婚外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张某的婚外情行为给李某造成了心理痛苦,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3.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张某的过错程度、李某的损失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

张某的婚外情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给李某造成了较大的心理痛苦,故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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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外情纠纷的离婚赔偿主体—重庆婚
姻律师文集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婚姻家庭咨询师。不
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多年来,
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
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婚姻
家庭领域法律实务操作。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领域疑难案
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一
致好评。

1、“婚外情”离婚损害赔偿的获赔方;
《婚姻法》第46条赐予了无过错方在其配偶与他人重婚或同居
而致离婚的情况下,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婚外情”离婚损害
赔偿的获赔方首先应是原有效婚姻的配偶方,其次该配偶方应是无过
错一方。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是法律对无过错方因离婚受损所给予的一种
赔偿。所以离婚是请求该赔偿的一必要条件,因此,有权要求离婚损
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有效婚姻的配偶一方。而在重婚的情况下,与已
有配偶者重婚的不知情方,虽然也是受害者,但其是无法根据《婚姻
法》来向重婚的配偶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因为基于重婚的自始无
效性,当事人无需也无法通过离婚来解除该关系,而根据司法解释第
29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离婚时才会发生,在不存在离婚
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就无法主张该损害赔偿,所以“婚外情”离婚损
害赔偿的获赔方只能是原有效婚姻的配偶方。

除了是有效婚姻的配偶方外,该方还需是无过错方。目前现有的
立法未对“无过错”作明确定义。但正如前文所述,在未侵犯婚姻制
度或违反其他法规的情况下,我国立法还是将婚姻视作夫妻间的私人
情感问题而不多干涉。因配偶一方过错造成另一方重婚、同居的,除
非该方的过错本身已违反强行法,否则实行重婚或同居的一方仍应为
此承担相应责任。毕竟法律已赋予夫妻任一方离婚的权利,不能因为
一方有未违反强行法的过失存在,另一方就可以此使自己的违法行为
变得合法,从而免除其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更何况造成夫妻感情破
裂的原因本身就多种多样,且一般都有较长时间的积累,如果以一方
必须对造成对方重婚或同居的行为没有任何责任来作为鉴定其有无
过错的标准,那么“婚外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意图将很难得
到实现。基于此,王艳律师认为只要配偶一方其本身未行使强制法禁
止的行为,就应视作其无过错。

2、“婚外情”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方
对于由谁来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给予
了明确回答。29条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
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而在离婚情况下,无过错方只能向其配偶
要求赔偿而无权向与其配偶有重婚或同居关系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
求。

但是是否由于司法解释29条的规定,无过错配偶方就丧失了向
与其配偶有重婚或同居关系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了呢?笔
者认为在明知一方已婚却仍与其结婚的重婚情况下,从法理上无过错
方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向明
知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可能。虽然法律未对此作明确规
定,但是基于重婚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侵
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因而作为无过错的合法配偶可被
视为重婚罪的被害人,因此无过错方基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应可向法院提起附带的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所适用的实体
法应是相关的民事方面的具体法律,即《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
释和《民法通则》。但是由于现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都未规定
无过错方可向重婚或同居的第三方主张赔偿,那么无过错方只能根据
《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来要求明知方赔偿损失。鉴于
附带民事赔偿只限于物质损害赔偿而不包括精神赔偿,因此此时无过
错方也只能基于其因重婚罪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来向明知方主张赔偿,
并承担产生物质损失的举证责任。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无过错方很难
依靠刑事附带民事这一途径,来获得明知方所作的物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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