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事故适用法律问题探讨(新版)
煤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煤矿位于我国某省,具有多年的开采历史。
近年来,由于资源枯竭,该煤矿的生产规模逐渐缩小。
2019年3月,该煤矿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同时,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调查,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
该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等。
2. 矿井作业不规范。
部分矿工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存在冒险作业、违章指挥等现象。
3. 安全监管不力。
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责任追究不到位。
事故发生后,部分责任人逃避责任,未能依法受到应有的处罚。
三、法律责任分析1. 矿主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在本案中,矿主作为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矿主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矿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矿主因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矿主应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2. 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法律规定,相关责任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法律煤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煤矿位于我国北方一个省份,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是一家国有大型煤矿。
近年来,由于资源枯竭,煤矿经营困难,部分矿井已经关闭。
然而,该煤矿仍有一处矿井在继续生产。
在2019年5月,该矿井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1. 管理不善(1)安全投入不足。
该煤矿在事故发生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安全设施老化、破损,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煤矿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责任不明确,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足。
(3)安全监管不到位。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矿井的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违章行为查处不力。
2. 职工违规操作(1)部分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部分职工操作技能不足,不能正确、熟练地操作设备。
(3)违章作业现象严重。
在事故发生前,该矿井存在多项违章作业行为,如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
3. 设备故障(1)设备老化、磨损严重,未能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2)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无法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三、法律责任分析1. 煤矿企业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煤矿企业负责人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安全监管部门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煤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煤矿位于我国某省,是一座年产煤炭150万吨的大型国有煤矿。
该矿自1980年投产以来,一直承担着我国煤炭供应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XX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诸多隐患,事故频发。
2019年5月,XX煤矿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5人死亡,38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依法对事故进行了处理。
二、事故经过2019年5月12日,XX煤矿某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
事故发生时,当班作业人员共有53人。
在事故发生前,该工作面已出现多次轻微冒顶现象,但矿方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事故当天,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工作面顶板突然发生垮落,造成多人被困。
事故发生后,矿方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但由于事故现场条件复杂,救援工作进展缓慢。
经过连续多天的紧张救援,事故被困人员被全部救出,但其中15人不幸遇难,38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经调查,XX煤矿“5·1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下:1.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矿方领导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存在侥幸心理,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矿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3. 现场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前,该工作面已出现多次轻微冒顶现象,但矿方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事故发生。
4. 应急救援能力不足:矿方未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进展缓慢。
四、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1. 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XX煤矿“5·1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一起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 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矿方总经理、副总经理等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矿方其他相关人员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煤矿安全事故致因探讨(全文)

煤矿安全事故致因探讨(全文) 摘要:应不断研究与分析煤矿安全事故,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以此来有效减少煤矿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不断提高煤矿企业的产煤量。
叙述了中国煤矿生产消费及安全事故现状,分析了煤矿事故致因因素,提出了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煤矿企业;安全事故;致因引言煤矿作为中国主要的能源生产和消费形式,一直以来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的经济发展。
但煤炭生产总量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矿工的死亡率成正比,这样就导致中国目前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还十分严峻。
因此,应不断对致使煤矿企业出现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才能有效保护矿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进而不断地促进煤矿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1中国煤矿生产消费及安全事故现状1.1中国煤炭资源生产与消费现状1.1.1中国煤炭资源生产现状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加大,进而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煤矿企业的发展。
而煤炭产业作为中国国民支柱的主要产业之一,其煤炭资源的生产量也在不断增加,这样才能有效地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而随着能源资源的多元化,煤炭也逐渐发展成为中国能源结构中的主要能源,且其能源占比较其他能源较高。
此外,虽然中国对煤炭的需求量在不断增加,但中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生产结构还比较稳定,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为经济发展奠定了较为稳定的能源基础。
1.1.2中国煤炭资源消费现状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耗是分不开的。
因此,经济要想得到较快的发展,就需要大量的能源消耗。
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煤炭消费总量在不断增加,且涨幅较大,进而就在一定程度上逐渐形成了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
因此,较其他天然气、电气能源资源来看,中国主要的消费资源仍是煤炭。
且随着人们对煤炭资源需求的不断加大,中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却依旧稳定。
因此,中国的能源结构将会至少保持20a不变,且煤炭的生产总量也会持续上升[1]。
煤矿安全专题讨论会发言稿(2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煤矿安全专题讨论会,共同探讨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面临的挑战以及如何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本次会议的主持单位,向各位领导和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一、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煤矿作为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为国家提供煤炭资源的重任。
然而,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还会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煤矿安全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事故往往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痛苦。
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可以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维护国家能源安全。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煤矿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
保障煤矿安全,有利于确保煤炭供应稳定,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3.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煤矿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影响煤炭企业的正常生产。
加强煤矿安全工作,有利于提高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煤矿安全工作面临的挑战尽管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1.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设施不完善,导致安全隐患较多。
2.安全意识不强。
部分煤矿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不足,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3.监管不到位。
部分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监管漏洞,导致安全隐患难以得到有效排查和治理。
4.技术装备水平不高。
部分煤矿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安全生产需求。
三、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针对当前煤矿安全工作面临的挑战,提出以下建议: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
矿山安全用法律来解决

矿山安全用法律来解决每次矿难后,我们都在查原因,找教训。
遗憾的是,悲剧一再重演,引人深思。
我国矿山事故发生率如此之高,原因何在?为什么连安全措施相对合理的国有矿山,事故也会如此惨烈?为什么非法小矿屡禁不绝?我们到底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矿山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我国针对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众多,但矿难仍然不断发生,这说明在法律还是存在一定问题。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责任不够严厉很多法律法规都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矿山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主管矿山安全的主管领导、执法人员等。
但事实表明,这些责任明显偏轻,根本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首先,矿难发生后,仅仅对有关主管领导处以批评、记过、甚至撤职等行政处罚,量刑还是过轻,无法引起有关人员的重视。
其次,一些小矿山在发生死亡事故后,往往是雇主赔偿死者家属10万、8万了事,这样轻的民事赔偿,对那些已经获得或将要获得巨额经济收益的矿主来说,很容易滋生“死几个人没什么”、“还赔得起”的错误思想。
再有,刑事责任不够严厉。
当前《刑法》包含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在量刑上还是不够严厉,对玩忽职守罪的罪状规定可操作性欠缺,使不少未忠实履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逃脱了法律的追究。
《矿山企业法》、《矿山企业法实施条例》中有些规定不够合理,且与现行《安全生产法》存在一定冲突。
《矿山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国有企业为主要调整对象,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很明显,前者的适用范围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因为,当前私营矿山以及非法小矿的事故发生率是根本不容忽视的。
再比如,前者的执法主体已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转给后者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
但是并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件规定《安全生产法》已经取代《矿山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以,对《矿山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上岗培训制度缺乏强制性我国的《矿山企业法》等都对岗前培训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明显缺乏强制性。
最新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二、为什么煤矿企业必须有严格的矿纪和矿规?因为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存在许多问题,如地下开采比例大、整体装备水平低、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问题、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现象严重等。为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必须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加以约束。
综合治理”是预防事故和危害的最佳方法。在我们全行业、全系统、各部门的业务关系上,安全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需要进行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地抓好安全工作,只有同时具备先进的管理、高科技的装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高素质人员,才能提升煤矿的安全工作。
除了遵守矿纪和矿规,员工还有其他的义务。首先是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员工必须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其次是佩带好、使用好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员工必须佩戴和使用好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自身安全。另外,员工还有定期、按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义务,以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最后,员工还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以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矿纪和矿规。矿纪适用于企业管理人员,矿规适用于所有员工。这些规章制度是为了保证生产安全和正常经营活动而制定的,是员工行动的规范和准则。其中包括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的行为规范,具有法律性质。技术操作规程是对各岗位员工在安全生产作业中的操作程序、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制定的具体、准确的规定。劳动纪律是员工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办公会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入井检身与升入井清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企业法人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原则,"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原则和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煤矿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煤矿(以下简称“该矿”)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具有多年开采历史的国有煤矿。
近年来,该矿因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被当地政府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法律意识,本文将以该矿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为案例,分析煤矿法律知识。
二、案例描述2018年5月,该矿发生一起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矿井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导致矿井内部氧气含量不足,有害气体积聚。
2. 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老化,未及时进行检修和维护。
3.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4. 矿井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部空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本案中,该矿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导致有害气体积聚,严重危害了矿工的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系统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2. 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本案中,该矿安全设施老化,未及时进行检修和维护,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3.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本案中,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的法律案例小故事(3篇)
第1篇故事背景:在我国某地,有一座名为“光明”的煤矿。
这座煤矿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开采,一直延续至今。
近年来,随着煤炭资源的日益枯竭,矿井条件不断恶化,事故频发。
为了揭示事故背后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光明”煤矿的矿难事故为案例,探讨煤矿事故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经过2018年7月,光明煤矿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矿难事故。
当时,矿工张三(化名)正在矿井下作业。
由于矿井通风不良,加之采掘工作面支护不到位,导致采掘区域发生坍塌。
张三在逃生过程中,不幸被埋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1. 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根据调查,光明煤矿在事故发生前,未对矿井进行安全检查,对采掘工作面支护不到位,通风不良等问题视而不见。
这表明,煤矿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
2. 矿工安全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调查发现,矿工张三在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也未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这说明矿工的安全意识淡薄,对自身安全缺乏足够的重视。
3. 监管部门失职事故发生后,监管部门对光明煤矿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监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前,未对煤矿进行有效的监管,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
这表明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失职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矿山企业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企业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对矿井进行安全检查,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未按照规定对矿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未按照规定为矿工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矿工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工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未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监管部门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监管部门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管,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煤矿安全执法工作探讨(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安全执法工作探讨(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安全执法工作探讨(新版)当前,煤炭行业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领域,究其原因,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
因此,近切需要加强煤炭行业法治管理,依法治煤,依法治安。
但当前煤矿安全执法工作中的一些现象和问题如不及时纠正、解决,将影响煤矿安全的法治进程。
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归纳出煤矿安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三种现象”和“七个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供商榷。
一、“三种现象”第一种现象认为加强煤炭行业行政执法有损经济发展环境。
因而不敢甚至不愿严格执法,持这种想法人认为,水至清则无鱼。
发展是硬道理,只有经济上去了,其它什么问题都解决了,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付出部分安全的代价值得。
因而在具体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少数煤矿企业违法违规和赤睁一眼,闭一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放任自流,甚至个别行政执法人中充当违法企业的保护伞、幕后人,致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架空。
第二种现象是以行政干涉代替行政执法。
习惯于用行政命令,红头文件发号施令。
如层层设定关井指标,任意设定关井条件(如按井型关井),甚至出现一人得病,全家吃药现象,一处煤矿发生事故,全体煤矿停产。
致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外部环境恶化,发展空间不定,导致部分煤矿企业出现超强度、超能力生产等短期行为,行政干涉过多、过滥,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和法律法规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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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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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事故适用法律问题探讨(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矿山安全
第 1 页 煤矿安全事故适用法律问题探讨(新版)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原材料需求大幅增长;矿产资源匮乏的现实,使得煤炭有着很大的利润空间。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具备煤碳开采能力的个人进入煤碳开采行业,乱采滥挖,导致了矿业秩序混乱,煤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非法小煤窑的存在造成了煤炭资源的严重浪费和资产的大量流失及部份从业人员的伤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原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基础上增设了非法采矿罪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破坏矿产资源罪等,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煤矿安全事故和非法开采小煤窑的犯罪势头,但是由于刑法条文规定较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何裁量刑罚标准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笔者就此现状结合司法实践,对煤矿安
说明: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矿山安全
第 2 页 全事故在刑事立法上存在的不足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煤矿安全事故犯罪现状 煤矿安全事故按造成的不同后果以及责任不同可简单区分为一般煤矿安全事故和构成犯罪的煤矿安全事故,一般煤矿安全事故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违章行为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活动直接相联,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仅发生一般的致伤事故和尚不严重的危害后果。一般煤矿安全事故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可以按一般违章行为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煤矿安全事故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活动相联,从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当前煤矿安全事故犯罪主要呈以下特征: 1、发案率呈明显上升趋势。 2、生产条件简陋,管理疏漏百出。 3、犯罪人员大多不具备上岗资质和基本条件。 4、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较大。 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矿山安全
第 3 页 二、对当前煤矿安全事故方面的犯罪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 煤矿安全事故犯罪在实践中表现为有证照的煤矿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犯罪和无证照的非法小煤窑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犯罪。对于煤矿安全事故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主要适用《刑法》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和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刑法》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违章人员可处刑罚;《刑法》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刑罚;两罪的主要区别是在主体上,前者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后者是企业、事业单位,追究的是直接责任人员,前者的行为方式主要是作为,后者是不作为,二者均为过失犯罪。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矿山安全
第 4 页 要件有利于打击煤矿中对于犯罪主体的认定、责任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程序的操作上确实存在着疑难,也正是这些疑难点不断困扰着司法公正及快审快结,故此笔者认为煤矿安全事故犯罪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如下问题: 1、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上 根据最高检1988年的司法解释“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但是从非法小煤窑的人员构成来看,生产从业人员均系经营者或系合伙人,不存在其它经营者强令其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在经营者不存在施加压力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将难以处理。另外1997年刑法修改以前只规定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虽然最高检于1988年3月18日下发了《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已明确指出“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但此司法解释系刑法修改以前下发,针对的是1997年刑法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新刑法已从重大责任事故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矿山安全
第 5 页 罪分离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那么此司法解释是否可适用于现已修订的刑法,目前尚不明确。再次,对于煤矿经营者不懂操作规程在现场瞎指挥,造成事故如何处理的值得探讨。而且操作者是服从经营者的命令作了违反规定制度的行为,能否作为134刑法条的犯罪主体也是值得探讨的。 按照《刑法》135条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但何为直接责任人员,法律未作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直接责任人员一般认定为主管劳动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然而由于煤矿企业分工的不规范,不明确,遇到具体个案时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经常出现分歧。 2、在事故责任的区分和评估鉴定的程序上 重大责任事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客观特征:(1)劳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2)经有关部门或单位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矿山安全
第 6 页 职工提出后仍不对事故隐患采取措施;(3)不采取措施与重大责任事故之间有着客观的因果关系;(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明确规定客观构成要件,有利于区分罪责、便于操作,但对于我省贫困地区的个体经营煤矿和无照非法小煤窑而言,因其设备简陋,缺乏技术、无证上岗存在众多安全隐患,事故一旦发生,责任难于分清,况且诱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发生在哪一个环节,是何原因所引起,此问题是非常专业的技术问题,需要由专门的机构鉴定。目前,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没有这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资质,井下的情况完全交由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而调查组成员调查的原因与公安侦查的原因一旦有出入,案件则有可能搁浅。另处,在非法采矿罪和破坏矿产资源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均已明确规定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鉴定其数额和破坏性的方法,确认了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具有的资质,但针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未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何部门具有资质。 3、在罪种的定性和罪与非罪的判断上 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矿山安全
第 7 页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处理煤矿开采作业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两个主要罪种,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罪名,把握犯罪,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李某承包某矿的二煤建造风井,同时聘请无证人员上岗,使用不符合规范的化纤风筒等设施,在采煤过程中瓦斯三对口极不健全,上述情形被主管部门发现后责令其停产整改,但李某未停产而是违规安排工人下井作业,继续开采原煤,后因瓦斯浓度偏高,通风不畅,瓦检员未检测瓦斯,工人在井下作业时发生火花引发瓦斯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李某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其在客观上已具有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二是认为李某应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李某在客观上因其设施不符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提出,但其置若罔闻,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发生事故,故应定本罪。笔者认为李某在本案中属于一种行为触犯两种不同的罪名系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但两罪在刑罚上的量刑幅度相同,故在具体办案中无从选择,如系违反规章制度在造成瓦斯爆炸中占主导原因则应定重大责任事故,如因设施不健全在造成瓦斯爆炸中占主导地位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矿山安全
第 8 页 应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是囿于条件的限制,有时也难于作出科学的结论,在处理时,此罪与彼罪定性难。 非法开采小煤窑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按刑法可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而刑法134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的客观构成要件是(1)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2)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1998年最高检司法解释规定“无照施工经营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可构成本罪的主体”。那么如果非法小煤矿仅存在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而未存在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否可依134条追究责任,如按134条追究则与司法解释规定相悖。如以非法采矿罪来定性,对未经责令停止开采而非法开采的,如何定性?《刑法》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本罪须有“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