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宁政办发[2004]159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市民政局2004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第二条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家庭,适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10%保障金:(一)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人;(二)患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三)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四)单独生活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20%保障金:(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二)持有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的重度残疾人。
除此款规定的外,无劳动能力包括持有工伤证且工伤等级为1、2、3、4级的。
第四条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之内,有下列特殊困难的,经民政部门批准,本人全额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但不增发保障金:(一)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成年残疾子女;(二)患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人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家中拥有和使用机动车辆或大型农具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使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6日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
卫计、教育、房产、人社、公安、司法、城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二)应救尽救,救助及时;(三)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四)公开、公平、公正;(五)制度衔接配合;(六)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急难型困难家庭。
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8•【字号】宁政发[2003]204号•【施行日期】200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3]2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我市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民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
南京市救助管理站是具体实施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
为就地、就近、就便实施救助,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8个区各设立一个救助管理咨询点,具体负责本区的救助咨询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央编委财社〔2003〕83号通知精神,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需要设立由民政部门主管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下设立。
需要新建的救助管理站,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管理站设立(变更)、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三、根据《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工作中需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市容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主要是:1、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向南京市救助管理站求助。
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还应当引导、护送到南京市救助管理站求助。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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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2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全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全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推行紧急报警求助与社会分流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全市设立“南京市人民政府122社会求助服务台”(以下简称122服务台),全面开展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要求,整合现有资源,创新服务机制,开展“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全天候面向群众直接受理各类社会求助、诉求和意见建议,开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诉求、解决群众困难、掌握社情民意的新渠道,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政府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管理、处置公共突发事件能力。
二、任务目标全市依托公安局指挥中心,建立122社会求助服务台,在坚持“三个不变”(122受理交通事故报警求助功能不变、相关职能部门现有特服号码不变、相关职能部门现有特服号码运作程序不变)的基础上,利用相对闲置的122特服号码,集中受理社会求助,并通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110受理紧急报警、122受理社会求助的工作格局。
社会救助政策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政策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对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
我们将加强对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完善各级社会救助机构和服务网络,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帮助。
同时,我们还将加大对社会救助机构的资金支持,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帮助。
二、建立健全的救助对象认定机制。
我们将建立健全的救助对象认定机制,确保救助对象的合理认定和精准帮扶。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社会救助相关数据资源,实现对救助对象的全面了解和准确认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救助对象漏扶、错扶等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帮扶措施。
我们将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帮扶措施,通过开展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救助对象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改善。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爱和帮助,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和支持。
四、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和推广。
我们将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和推广,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增强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和认同度。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的解读和解释,帮助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支持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
五、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我们将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各级社会救助机构和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我们将按照以上实施方案,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效果,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帮助,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让每个人都能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关怀。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一、引言社会救助是指为解决社会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困难,实行以兜底线为基础,最低化和逐步减少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社会救助工作的目标、原则、内容和实施机制等方面,探讨一套完整的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品质和获得感,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
2. 原则:(1)公平原则:社会救助工作要坚持公平原则,确保资源的分配公正合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和权益,避免分配的不平等现象。
(2)多元原则:社会救助工作要根据社会主体的不同需求,采取多元化和灵活的救助方式,满足不同层次和层面的需求。
(3)可持续原则:社会救助工作要注重长远发展,促进弱势群体自力更生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增强,避免长期依赖。
(4)法治原则:社会救助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防止滥用和挪用救助资金。
三、内容与策略1. 最低生活保障:建立健全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必要的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
同时,通过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救助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的匹配。
2. 医疗救助:建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救助补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贫困家庭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助和救助。
探索建立医疗救助的大病救治机制,确保贫困人口遇到重大疾病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和治疗。
3. 教育资助:加大对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资助力度,确保其接受基本的义务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机会。
建立健全的奖助学金制度,为优秀贫困学生提供资助和鼓励,创造公平的教育竞争环境。
4. 就业援助:建立健全的贫困家庭就业援助机制,通过培训、职业介绍和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提高贫困家庭成员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
同时,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岗位,促进贫困家庭的自主发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8]64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6.13【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5月)为切实解决群众的求助,规范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和《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整合资源,调动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机制,打造更加便捷的为民服务渠道,进一步改善民生,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进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和和谐南京建设。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考评结果应真实反映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考评过程要公开透明,力求客观公正。
既要激励先进,又要正视问题,查找整改工作中的不足,促进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技能的全面提升。
(二)坚持抽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应进行经常性的抽查,不断完善检查、监督措施,确保社会求助服务工作的处置落到实处,起到考核促进工作的作用。
(三)坚持考核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采取回访群众、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对各成员单位工作的意见和看法,把群众的评议纳入考评结果,通过考评体现群众的监督,反映群众的满意度。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4]39号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4]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6a939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cb.png)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4〕39号2014年6月3日)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困难群体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仍存在救助方式“碎片化”、救助标准不统一、救助对象认定不准确、基层救助机构力量薄弱、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体系化、规范化,提高各类救助资源使用效率,提升全市困难群体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现就我市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基本原则: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总体目标:健全以各级财政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救助资源投入机制;完善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涵盖基本生活、医疗、住房、教育、灾害、殡葬、司法等多种类别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惠及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特困残疾人、受灾户、流浪乞讨人员等对象及遭遇急难的家庭和人员。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按照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加快推进城乡统筹,不断改善基本生活水平;强化保障对象认定的措施、手段和程序,确保困难群体应保尽保,严厉查处骗保行为;加强公办福利机构和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按相关文件规定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失能失智的老人和重度残疾人购买托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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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方案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救助政策,促进城乡居民共同富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做好城市社会救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综合、可持续的发展思路,坚持兜底线、保基本、促公平的方针,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提高城市社会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兜底线、保基本。
分类指导、分级负责。
因地制宜、灵活务实。
二、工作目标。
(一)基本目标。
到 2023 年,基本形成覆盖城市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城市社会救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具体目标。
1. 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市社会救助标准和保障机制。
2. 提高城市社会救助保障水平,确保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3. 加强城市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市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建设。
1. 健全城市社会救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和收入水平提高相适应。
2. 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保障机制,建立城市社会救助保障基金,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3. 完善城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城市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二)提高城市社会救助保障水平。
1. 加大城市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2. 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供给方式,提高城市困难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3. 加强城市社会救助保障措施,提高城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
(三)加强城市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建设。
1. 完善城市社会救助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覆盖面和便利性。
2. 加强城市社会救助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服务队伍素质和水平。
3. 完善城市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 建立健全城市社会救助政策法规体系,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完善城市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机制,提高城市困难群众对政策的了解和适用。
(二)资金保障。
1. 加大对城市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确保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2. 健全城市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服务保障。
1. 完善城市社会救助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覆盖面和便利性。
2. 加强城市社会救助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服务队伍素质和水平。
五、考核评估。
(一)建立健全城市社会救助工作考核评估体系,确保考核评估科学客观。
(二)加强对城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方案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和目标,全面推进城市社会救助工作,确保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