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广告法的诸多看法
对中国广告法的解读

对中国广告法的解读人文学院新闻091 卢芸一、我国广告法规基本情况广告法是调整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广告法规起步较晚,广告法规的建立健全则是近十几年的事情。
1982年6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并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从而使我国的广告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广告法》一共有六章,分别是总则、广告准则、广告活动、广告的审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当然短短的六章59条的广告法规对于规范广告界是远远不够的。
但是1995年这部《广告法》是我国广告法领域中的基本法律,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引导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颁布了众多的部门规章和行政解释,它们构成了我国广告法的专门法律体系。
但是,这并不是广告法的全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都是广告法的重要渊源。
在《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广告法律规范。
二、广告法的立法目的《广告法》是广告界的根本大法,《广告法》的出现让广告活动能够有法可依,并且与前面所颁布的一些法律一起构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其目的可以简要的概括为一下几个方面:1、确立广告活动中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
2、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我国《广告法》的基本目的就是保护正当广告活动,防止和打击虚假广告现象,充分发挥广告的积极作用,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新广告法学习心得

新广告法学习心得学习广告法是每个人应该做的,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中国人民广告法,不仅监督广告行为,而且也要保护自己的合法行为,学校是一个学习的场所,不仅要学习自己的课程也应该学习一下该了解的常识问题。
下面是聘才网小编总结的关于对学习广告法的感受总结:现代广告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是集科学、经济、技术、艺术、文化于一身具有传统广告不具有的新的内涵和新特点。
陈教授通过《如何准确把握广告学原理的教学与研究》的介绍,让我们在座的每一个教师很好的掌握了课程教学框架,对我们的教学水平提高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张教授重点通过一些案例分析,让我们把握了《广告学》教学中的规律和方法。
我们学校是一所大中专综合院校,《广告学》科目设立在中文系文秘专业。
通过教授这门功课,应让学生很好的知道广告是无处不在的,充斥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带给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异常丰富的、形式多样的各类信息,有力的冲击着我们的眼睛、耳朵、大脑,甚至直达心灵的深处。
学生应该系统学习广告专业知识的理论基础部分。
作为教师也深知,这一基础广告学理论的教育,就是为了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广告运作观念,了解广告应所包含的基本原理和概念,掌握广告活动的基本规律、主要的广告传播原理和现代广告的发展趋势。
1. 正确认识广告与广告活动的性质与功能;理解本课程的体系结构,对广告活动的全过程及各环节之间关系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掌握广告活动的内在规律;2. 准确理解广告学科的重要概念,如广告,广告策划,广告创意,广告媒体,广告效果等;西单车库出口广告位。
3. 理论联系实际,掌握广告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与广告预算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培养学生进行广告案例分析,全面认识广告作品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4. 了解国内外广告活动与理论的一般状况和最新发展,正确认识国内外广告现实与理论、经验。
在教学中应带领学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放映一些好的广告片,力求让学生在聚精会神观看的过程中,达到一种欣赏广告的境界,从中发现广告中所蕴含的文化“营养”,进而喜欢上这门学科。
对广告的看法

对广告的看法一、引言广告是一种商业宣传手段,通过各种媒介向公众传播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以达到销售或推广的目的。
广告已经成为现代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对于广告的看法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评价。
二、广告的优点1.促进经济发展广告是企业进行市场营销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广告宣传,可以提高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促进经济增长。
2.提高消费者选择权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往往面临着众多品牌和产品选择。
广告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信息和选择机会,帮助他们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
3.创造就业机会广告产业涉及到了许多行业和职业,如设计师、文案策划、摄影师等。
这些行业和职业为社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
4.提高品牌价值通过精心设计和宣传,品牌可以建立自己独特的形象和声誉,并提高自身的品牌价值。
这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市场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广告的缺点1.误导消费者一些广告宣传内容可能夸大了产品或服务的优点,或者隐瞒了其缺陷和不足之处,从而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
2.浪费资源广告制作和宣传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如果广告效果不佳,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3.破坏社会价值观一些广告内容过于低俗或暴力,容易引起公众反感和抵制。
这种广告不仅会影响企业形象,还会对社会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4.侵犯个人隐私一些广告通过收集个人信息来实现精准投放,但是这种行为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并引发公众对于信息安全和保护的担忧。
四、如何看待广告1.客观看待广告消费者应该客观看待广告,并通过自己的判断力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
同时,企业也应该遵循诚信经营原则,在广告宣传中不夸大其词,不误导消费者。
2.加强广告监管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广告的监管,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创新广告形式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广告形式也在不断创新。
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宣传,提高广告效果,并减少资源浪费。
《广告法》十大问题及对策

《广告法》十大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息游戏”不断升级,作为商业传播工具的广告成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然而,广告存在的种种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批评。
在这其中,也凸显出《广告法》面临的十大问题。
本文将分别探讨这十大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广告领域中的一大问题,在传播过程中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也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失。
对策方面,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建立完善的广告监管机构,实现全面的管控。
二、商品比较广告商品比较广告一般通过与竞争对手做比较来突出自身的优势,但这也容易引发广告诋毁、欺诈等问题,而且误导消费者。
对策方面包括建立和加强广告标准,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需求。
三、涉及儿童的广告目前涉及儿童的广告受到的监管较少,以致于有些企业会利用儿童观看广告时的好奇心理和影响力进行营销,建议采取立法、改革营销方式和监管手段等多种方法,对涉及儿童的广告进行整治。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违反公序良俗广告主要表现为过度夸张、露骨暴露等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现象。
对策方面,建议通过加强监管和社会宣传,引导广告企业和市场主体尊重社会公德,推动行业内部良性发展。
五、隐含广告隐含广告通常是在非广告场合下间接地宣传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手段,其主要问题在于其宣传效果往往不亚于直接的广告,而且较难对其进行监管。
对该问题的解决,建议通过加大法律处罚、完善监管机制等方式强化监管。
六、广告文化水平低下广告文化水平低下主要表现为缺乏文化内涵、内容贫瘠、形式简单等一系列问题。
对策方面,应大力推广文化创意、注重人才培养、引导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广告的文化水平。
七、广告形式单一广告形式单一主要体现在广告过程中缺乏多样性、创意不足、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等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广告商可以采取多元化形式,通过涵盖手机、电视、网络及社交媒体等广告形式来提升广告扩传效果。
八、广告形式没趣广告没趣主要表现为广告内容枯燥、生硬、没有趣味性。
广告法律问题之我见

广告法律问题之我见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效力不同的层次:一是《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广告的内容;二是《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有关广告的内容;三是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
从广告监管实践来看,由上述三个层次构成的广告法律体系存在着三大法律问题。
一、《广告法》调整范围狭窄,可操作性差《广告法》调整范围的狭窄主要体现在:一是《广告法》只调整商业广告。
《广告法》作为规范广告行为的基本法律,应当调整所有广告行为,而不能局限于商业广告。
但我国1995年实施的《广告法》在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其只调整商业广告,对于大量的非商业广告置于“法”外。
而在此之前,1987年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作为下位法,则调整所有形式的广告。
相对于条例而言,《广告法》作为新法、上位法,在制定时应当高瞻远瞩,吸纳《条例》的合法内容,并在《条例》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后废止《条例》,而不应只对《条例》已有涉及的商业广告单列出来,作一些原则性规定。
从当前的法律产生过程来看,让人觉得《广告法》是《条例》的下位法,是对《条例》中的商业广告进行补充说明,这种立法现象是罕见的。
二是《广告法》只调整部分商业广告。
从《广告法》的规定,它只调整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户外广告等商业广告,而对于医疗广告、房地产广告等商业广告没有具体规定,这些广告只有靠效力较低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弥补空白。
“《广告法》不好使”是基层执法人员众所周知的,这是其可操作性差的体现。
《广告法》的条文规定都比较原则,规定不具体、概念不清楚,真实广告与虚假广告界限不清,难以认定夸大宣传的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
如某移动公司委托某报社发布“全国漫游”的广告,因其网络没有覆盖到香港、台湾,该公司要求报社用去掉台湾的中国地图作为广告背景,广告费12800元。
广告发布后,工商局接到群众认为该广告违法的举报,该案在处罚时,如何适用法律成了难题。
你对中国现代广告的看法或感想

你对中国现代广告的看法或感想
在我看来,广告本身也是一种文化。
广告除了具有商业性外,其内涵还体现了广告制作对生活的理解及其价值观念。
广告对于我们的生活的正面影响还是很大的,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广告帮助消费者丰富生活。
任何一种新产品的问世,都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某种需要,改善消费者的生活条件,丰富消费者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提高消费者的生活水平。
2.广告对消费者个人消费的刺激。
广告能够帮助消费者对个人消费品进行选购。
指导消费者合理地采购物品以改善个人或家庭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这是广告最起码的功能。
3.广告是对消费者的知识传授。
现代广告,五花八门,宣传着各种各样的新商品,同时,也在给消费者传授着各种各样的有关生活、工作的新知识。
4.广告指导消费者的消费资金进行合理投向。
如果利用广告对消费者手中的消费资金——社会游资的投向进行指导,使之集中起来,投入社会生产和社会建设,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5.同时一些公益广告可以约束我们的不良行为和规范我们的行为,以达到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提升人们文化素养,传递着积极的理念。
新《广告法》执法办案心得
新《广告法》执法办案心得前言2021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正式施行。
新《广告法》对于广告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加强了对虚假、夸大、误导等不良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在新《广告法》实施后,各地法院和行政部门纷纷加强执法力度,惩治非法广告行为。
根据我所在机构的执法实践,在新《广告法》实施后,对于如何执法办案是一个新的挑战,本文根据实践经验和案例,总结了新《广告法》的执法办案心得。
合规广告要点在新《广告法》实施后,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合规广告的标准和要点。
营销者在做广告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要点:1.广告必须真实,禁止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等内容;2.广告必须合法,禁止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3.广告必须公正,禁止损害消费者、竞争对手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不公正行为;4.广告必须文明,禁止含有低俗、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5.广告必须健康,禁止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等不良内容,如医疗、药品类广告。
营销者在做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要点,确保广告的合规性。
如果违背了以上要点,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非法广告行为在新《广告法》实施后,各种广告诈骗层出不穷,有些营销者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不择手段进行虚假宣传。
此类广告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因此,执法部门必须对非法广告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以下是常见的非法广告行为:1.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广告是指在商品价格、质量、性能、功能、适用效果等方面存在重大虚假宣传。
例如,有些广告狂妄地宣称自己的商品可以治愈某种疾病,但实际上这种商品并不存在治愈效果。
虚假广告的行为是明显狡诈欺骗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肃惩罚。
2.夸大宣传行为。
夸大广告是指在商品价格、质量、性能、功能、适用效果等方面存在夸大宣传。
例如,有些广告会宣称自己的商品可以增加身体健康,但实际上这种商品并没有如此功效。
夸大广告的行为是误导消费者的罪行,应该得到执法部门的惩罚。
广告行业的广告法律问题心得体会
广告行业的广告法律问题心得体会广告是企业宣传和推广产品或服务的一种重要手段,然而在广告宣传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广告法律的相关规定。
作为广告从业人员,我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特此分享。
首先,广告应当真实无误,不得夸大宣传。
法律明确规定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的内容,广告主体在发布宣传信息时,应当确保广告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信息真实、准确。
例如,宣传食品或保健品时,不得夸大它们的功效;宣传房地产时,必须真实呈现房屋的实际情况。
我们应当时刻牢记,广告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桥梁,只有真实宣传才能保持企业声誉,并得到消费者的信任。
其次,广告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广告创意时需要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商标、声音等元素,都会涉及到侵权问题。
在创作广告时,我们需要慎重选择素材,并尊重他人权益,遵循法律规定,切勿越界。
此外,广告应当尊重社会伦理和道德。
广告对于社会各界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广告对公众的影响。
在广告宣传中,不能恶意攻击竞争对手,不得以不当手段诋毁和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他品牌。
我们要以善意和尊重为基础,切勿以违法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
进一步地,广告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规范。
广告业有自己的规范和标准,例如《广告法》规定了广告发布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此外,各行业也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如医疗行业、金融行业等,广告人员在进行行业宣传时,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依照规定的限制进行宣传。
最后,广告人员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
法律意识是广告人员的基本素质之一,只有了解法律法规,才能在广告宣传中合法合规。
同时,职业道德意识也应成为广告人员的自觉追求,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企业责任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企业和消费者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总结起来,广告行业的广告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广告从业者高度重视。
我们要始终坚持真实宣传,不侵犯他人权益,尊重社会伦理和道德,遵守行业规范,强化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
广告法规讨论发言稿范文
广告法规讨论发言稿范文尊敬的评委、各位专家、亲爱的观众们:大家好!我是XX公司的法律顾问,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广告法规这个重要话题。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广告法规在我国的背景和重要性。
广告是商品与市场的桥梁,是企业宣传促销的重要手段。
通过广告,企业可以向消费者展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和购买欲望,从而实现销售和营销的目标。
然而,广告也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的领域,因此,广告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广告法》是我们国家对广告活动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广告发布的基本原则、内容限制、违法行为和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广告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广告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我国,《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包括广告应当坚持事实真实、合法合规、尊重科学、尊重公序良俗等,禁止虚假广告、欺诈广告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广告。
对于违法违规的广告行为,广告法规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广告、责令改正等措施。
在广告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首先,广告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边界问题是一个争议焦点,包括公共关注度广告、政治广告、互联网广告等,这些新兴广告形式如何符合广告法规的规定,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其次,广告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效果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如何加强广告监管,严格执法,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
最后,广告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广告主体如果违法违规,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舆论压力,因此,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做好自律管理。
总的来说,广告法规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法规体系,关系到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我们应当深入研究广告法规,加强广告市场监管,规范广告行为,促进广告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广告的法律心得体会
互联网广告的法律心得体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的形式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互联网广告的合规性问题日益突出,违法违规广告泛滥成灾。
在此背景下,各国各地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互联网广告。
在我的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了互联网广告法律合规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在实践中所获得的一些法律心得体会。
一、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互联网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体向广大用户传递商业信息,具有较大的传播范围和更高的传播速度。
然而,互联网广告的传播不应超出法律法规的范围,否则将可能涉及虚假宣传、侵权、违法竞争等问题。
因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互联网广告从业者必须要切实履行的义务之一。
二、广告主体责任互联网广告的发布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广告平台等。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广告的主体责任应当由广告主承担。
广告主应对所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并对广告的内容和效果负责。
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平台也有义务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但其责任相对较轻。
三、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虚假宣传是互联网广告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虚假宣传不仅是对用户的欺骗,也是对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虚假宣传的广告,广告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用户的损失、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民事诉讼。
因此,广告主在发布广告前应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广告真实、准确。
四、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互联网广告涉及用户的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和使用,对用户隐私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的《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主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前必须经过用户同意,并应当将收集的个人信息保密存储。
此外,广告主还有责任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五、合规风险防范在互联网广告行业,法律风险是无处不在的。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广告主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严格选择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平台、合理分配广告预算等。
此外,广告主还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定期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广告策略,以保证广告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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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在是市场经济的社会了广告是无处不在但是>没有就现在的广告进行明确的分类和定位.我是这
样认为的应该将广告分为3大类1为行政广告发布者为政府或着政府的机关单位,这样的一些方面的
广告应该由发布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想必大家也知道现在有很多的形象广告都有某级政府发布
了)2为商业广告这样不用说大家就明白是什么了.是一些公司或个体经营着为推广其产品而发布的
内容.我想>将广告准确的分类便于管理很有必要.商业广告就不能想在什么地方出现就可以在什么
地方出现啊!商业广告广告的主管还是工商行政机关3为公益广告 第二,对于广告代言人的约束>应该明文规定在广告中出现的以现实人物说明其产品的功能功效的证明应
当真实有效如不则不但可以处罚广告发布者也可以同时处罚出现在广告中的现实人物并可以责令向
大众道歉.事例就说去年某名人代减肥茶就可以算上啊 第三,对于广告载体的审核责任加强管理.现在的一些媒体为了金钱不关广告的内容随意的发布,只要有钱
什么都可以广告都可以发.这样是很不正常的行为>应该规定作为广告载体的媒体责任.媒体对其发布
的广告有严格审查的责任,否则出现为规违法的广告其发布媒体承担连带责任并处其广告收入的3到5
倍罚款.
第四,关于广告发布者在其发布的很多广告上大玩文字游戏.在最后都写上其最终解释权归广告发布者我们 可以堵上这样的漏洞,规定凡是出现最终解释权归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为违法广告并处罚金.还有一个关
于房地产的广告虚假问题可以专门规定关于房地产的广告最后都要强制标明次广告可否为房产合同的
一部分.这样大家就很清楚的知道可以相信的广告为次广告可以示为房产合同的一部分.而上面标明次
广告不可以示为房产合同的一部分.就是为宣传而做的了. 第五,关于公益广告的发布媒体应该有个比例占其年投放广告的5%相信大家也理解我们的公益广告播放现在
应从发现、认定、处罚等各个环节加以修改与完善,特别是加大违法成本、塑造多渠道的发现机制与追究机制,改变单纯依赖行政执法机关的传统思路。
(一)完善违法广告的举报机制 正如前文所述,广告法实施所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执法机关难以掌握违法广告的全面信息,即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广告,因而所谓的严格执法就无从谈起。因此,建立和完善违法广告的举报机制,就是要解决此种信息的不对称状况。
1、现行举报机制的问题 就笔者所了解,有关广告领域举报问题,适用的是国家工商局 1996年制定的《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文件虽然以19条的篇幅对举报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举报的流程与职责做了相对全面的规定,也相信在实践中取得了应有的效果。但是,该规定存在的一些问题却严重影响了举报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
第一,为举报人设置太多的义务性规定,从而体现不出对举报的鼓励。 《规定》第6条指出:“举报违法广告,举报人除特殊情况可以以电话、电报形式或者委托他人举报外,一般应当以信函形式进行举报。为便于调查核实,举报材料应写明真实方法。举报人认为必要,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面举报。” 第9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法调查核实的匿名举报信函,可以不受理。”
从这些条文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规定》对举报的基本定位是一种义务,有关举报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调查”。事实上,正如前所述,举报的基本作用是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一种违法广告的信息,至于此信息是否足够认定其为违法广告、如何调查核实,完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身的职责与工作。即使没有举报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努力去获得各种信息,方不负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与义务。
因此,严格规定举报以信函形式不仅没有必要,更表现出以工商机关为本而非以举报为本的理念,只要各种形式均能传递违法广告的信息就足够了(当然可能由于制定 时间是十年前,该《规定》未允许电子方式的举报)。而且举报材料是否必须写明举报人的真实联系方式、是否必须实名举报,都是值得研究的。在举报活动中,举报人只是向工商局提供信息,而并不必然要求享受权利,因此对于匿名举报,需要关注的是信息的真实与否,而非举报人的是否可以核实。而且,在受理和调查核实之前,工商局又如何能够确定所举报的违法广告无法调查核实呢?至于第7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的违法事实举证,说明具体的举报事项,提供违法广告发布的媒介、版面、时间等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规定,更是直接将工商局的职责推卸给了没有举报义务更没有调查违法广告义务的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上,显示出工商局对于打击违法广告、鼓励举报的一种消极心态:只要接到举报信息,工商局对于此类证据材料的收集是举手之劳!
上述的这些规定,对于任何一个有举报意愿的消费者来说,均会产生一种受挫感,不仅起不到鼓励举报的作用,相反会打击人们举报违法广告的意愿与积极性,而这显然有悖于举报制度的本意。
第二,未能确立和尊重举报人的应有权利。 通读《规定》全文,笔者无法得知举报人除了承担上述义务及责任(第9条第2款规定“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单位或者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之外,还享有何种权利。事实上,《规定》根本就漠视举报人的权利,深刻地反映出工商机关对于举报的一种消极心态。《规定》仅在第16条勉强规定了举报人的知情权,即“对涉及侵害举报人民事权益的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对违法广告当事人做出处理后,应举报人的要求,可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也就是说,只有当举报人是违法广告的被侵权人并且提出要求后,才能享有被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而且此种权利还取决于工商局的意愿,即工商局享有是否告知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告知而非“应当”告知)。事实上,如果举报人是违法广告的被侵权人,则此种情形已经不再是举报,而是一种投诉,即寻求行政管理机关保护自身民事权益的请求,则行政管理机关当然有义务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一般来说,举报更多的是针对违法广告并不直接损害举报人权益,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即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此类举报,往往反映出举报人的社会责任感,也由于其并无具体的直接受损害人而最需要社会成员举报。对于此类举报,工商局无论是基于对举报人社会责任感的褒奖,还是对举报人知情权的尊重与保护,还是基于行政机关应有的义务,均应在合理期间内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的情况。 第三,未能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违法广告,并非举报人的法定义务,相反是基于举报人的社会责任感与良知,本身就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与鼓励,更遑论其举报对于规范广告的积极作用和对于工商局的有益帮助。而且,举报人为举报要付出额外的时间、精力甚至费用,更需要予以精神的鼓励与物质的奖励。然而,《规定》既未规定举报人的应有权利,更不可能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
相反,近年来,我国各有关部门均相应地建立了对举报人的奖励制度。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 年制定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5条规定:“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1994年制定的《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发给奖金。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相比之下,工商局的这一《规定》显然相距太远。 \
第四,在基本指导思想上未能树立对举报制度的高度认识。 《规定》所存在的上述问题,依笔者的分析,绝非立法技术上的疏漏,而是深刻地反映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举报制度在指导思想上的错误定位。无论是不适当地规定举报人的义务,还是漠视举报人的权利,以及无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都说明了该规定的制定者对举报制度没有树立正确的认识。
违法广告的举报制度是获取信息进而启动查处程序的重要渠道,也是克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力、精力、信息能力诸方面局限的有益举措,是更好地实现广告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制度。但是,《规定》只是将受理与处理举报活动作为一项普通、日常的行政性工作,而且是以一种消极的态度进行应付,因此未能以积极、鼓励的态度对待举报。
2、对策 首先应当在修改的《广告法》中规定举报权利与奖励制度,而且对这一制度规定基本的内容,作为国务院制定具体的行政法规或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时的基本依据。现行《广告法》并未如同我国的其他法律,在规定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责外,规定社会其他主体的监督权利与奖励制度。例如,《海关法》在总则的第13条规定: “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这一条文应当为《广告法》所借鉴。
其次,即使《广告法》未能在短期内获得修改,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也应当基于打击违法广告任务的艰巨性、紧迫性与举报及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而先行修改原有《规定》,重新制定举报奖励规定,彻底从制度上改变传统认识与做法,积极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开展打击违法广告的人民战争,建立惩治违法广告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中国广告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 正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健全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应由“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广告领域的监管体系也应如此。在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执法力度、鼓励广大社会成员举报违法广告的同时,更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的作用。
(三)明确规定社会成员对违法广告的起诉权 虽然举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全面发动广大社会成员与违法广告作斗争,但该制度仍然取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启动调查、认定与处理程序。无论是执法过程中的非正常因素干扰,还是执法机关对于有关法律问题判断与运用的局限,均有可能导致违法广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举报人如果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能及时、妥善处理举报,特别是对于违法广告查处不力,举报人可以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责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举报人对工商局的处理行为不服时,可以成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这样的诉讼机制毕竟成本过于巨大,无论是对于举报人的时间、精力、费用的投入,还是对于工商局的影响,均不利于违法广告的及时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在《广告法》的修改过程中,能否明确赋予社会成员(或者是相关的社会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对于违法广告的直接起诉权,由法院判令该广告的违法性质与相应的处理。当然,这一问题涉及我国的诉讼法基本理论与制度,特别是有关公益诉讼的理念、制度设计,也是目前法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暂不进行更多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