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2003年11月13日)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条例宣传

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工伤保险是一项保障职工的重要制度,为了让广大职工更好地了解工伤保险政策,我们特此进行宣传工作。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国家制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
二、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以及农民工,包括城市职工、农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三、工伤保险的权益1.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可以为工伤职工提供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偿金,用于弥补因工伤导致的经济损失。
2.医疗救治:工伤保险可以为工伤职工提供全面的医疗救治,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3.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伤导致的伤残,工伤保险可以给予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用于帮助职工重建生活。
4.享受职业病待遇:对于因职业病导致的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保险可以给予相应的待遇。
四、工伤保险的申请和认定流程1.发生工伤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立即进行医疗救治。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报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工伤申请进行审查认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认定结果。
4.初步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初步认定为非工伤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5.经过复议后,如果仍然认定为非工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申诉。
五、如何维护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1.加强安全意识,尽量避免在工作中发生事故。
2.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及时报告单位,并尽快进行医疗救治。
3.详细记录工伤经过,并保留相关证据。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公民对于工伤保险的义务作为公民,我们应当守法诚信,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遵守工伤保险的规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每个职工都应该了解并合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权益。
希望通过本次宣传,能够增强广大职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提高保障能力,确保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03.4.16)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003.4.16)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条例》》PPT课件

题,势必影响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于是出现了国家立法,强制雇主负 责工伤赔偿。起初雇主责任制只有个别企业实行。19世纪末,一些国家 改由雇主协会赔偿。
• 雇主责任制有很大的局限性,如雇员之间立场不同,事故难以协调,
小企业经济力量单薄,很难承受赔偿,一般待遇较低,不能解决问题。 因此,雇主责任制逐步被工伤保险取代。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讲座
•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其特点: • 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缴。
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二是无偿性。国家征收工伤保险费后,不需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
支付任何代价。
• 三是与工伤风险相关联。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
定本条例。
【解评】 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立法目的规定 。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有三个方面: 一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
济补偿; 二是分散工伤风险; 三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讲座
工伤保险宣传提纲

工伤保险政策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
并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什么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患职业病以及因这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四、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核定费率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按行业差别费率缴费,缴费费率为:一类行业如银行、商业服务业(餐饮业、住宿业)为工资总额0.5%;二类行业如机械加工、道路运输业、建筑施工业为工资总额1%;三类行业如采矿业、黑色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其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2%。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工资总额0.5%。
五、工伤认定的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宣传资料2003年度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条例》宣传资料一、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用人单位)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员工享有按《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
二、哪些情况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10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11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用人单位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逾期申请的,应按《条例》规定承担有关工伤待遇费用。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员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费:符合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的总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深圳国际商会大厦A座15楼邮编:518048免费咨询热线:82934388 82934088 82934036 82934488 82934199 82934833 传真:82931848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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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号2003年1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推进各项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
一、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一)切实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建立促进再就业政府目标责任体系,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贷款、免费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做好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有关工作,建立地方筹集再就业资金情况报告制度,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大力发展服务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倡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帮助一批“4050”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
全年新增就业800万个以上,力争达到950万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达到4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87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
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29•【文号】劳社部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普及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本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好宣传工作方案,在劳动保障系统和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领会本法的精神,掌握本法的内容,自觉遵守和执行本法,为法律规定的落实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坚持正面引导,突出宣传重点要全面介绍本法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哪些修改完善,阐释为什么要作出这些修改完善,宣传作出这些修改完善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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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2003年11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宣传工作,现将《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
一、确定宣传重点,大力宣传《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要突出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参加工伤保险的重大意义,宣传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使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缴费义务,使广大职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宣传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3年12月上旬,各地要举办集中宣传活动。
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到公共场所、企业和社区设立宣传点,接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并尽可能邀请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政策解答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工伤保险工作。
要加强与安全生产、卫生、人事、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医疗服务机构、医疗康复机构等有关单位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集中报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先进典型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危害,从维护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宣传动员全社会关注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带头学习,带头搞好宣传,并注意了解职工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反映,及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各地在宣传贯彻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本届政府成立不久就发布《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职工权益保障、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
贯彻落实《条例》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将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化解经营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工伤事故是工业化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劳动风险。
尽管国家和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难以完全避免。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严重威胁广大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影响工伤职工工作、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关系到社会稳定。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三)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措施。
工伤保险通过基金的互济功能,分散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避免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便不堪重负,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甚至导致破产,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生产活动。
(四)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条件。
工伤保险可以促进职业安全,通过强化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责任,通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浮动机制,建立工伤保险费用与工伤发生率挂钩的预防机制,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和改革目标(一)改革开放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十几年的改革探索,在此基础上,原劳动部于1996年按照《劳动法》的要求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对沿用40多年的工伤社会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
(二)通过几年的改革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规范了工伤待遇标准,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职工的欢迎。
二是分散了企业风险,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受到了参保单位的欢迎。
三是初步建立了工伤保险预防机制。
四是探索了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的办法,积累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
(三)实践证明,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总体效果是好的。
截止2003年10月,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参保人数4400多万人。
(四)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制度体系法制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三、《条例》体现的主要原则《条例》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一)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既要从根本上、制度上充分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确定适当的保障水平,确保工伤保险制度持续平稳发展。
(二)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
为了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条例》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视同为工伤,以鼓励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原则。
《条例》明确了工伤待遇标准,并明确了用人单位、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和多种监督形式,以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和供养亲属的权益。
(四)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互衔接的原则。
《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基本制度和主要的政策框架,同时又给地方决策留有充分的空间,使《条例》更加切合各地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用人单位只有按照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和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否则,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出。
(六)无责任补偿的原则。
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其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
(七)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要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支出的基础上确定基金的规模。
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八)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
《条例》对原已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均未降低,并对工伤认定范围和待遇作了进一步规范,以保证政策的平稳衔接。
四、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一)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三)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四)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
(五)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六)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一)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和待遇。
(二)举报监督的权利。
(三)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条例》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利:(一)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
(三)举报监督的权利。
(四)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条例》规定了职工承担的相应义务:(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
(二)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三)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六、关于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条例》规定以下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凡是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鉴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订。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服务的办法另行制订。
七、关于工伤保险费率和基金管理(一)《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
(三)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
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
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四)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否则,要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基金安全。
(五)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为了应对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防范基金风险,《条例》规定建立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八、关于工伤认定(一)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
《条例》具体规定了七种受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职业病是指国家列入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