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2023年3月10日)

2022年5月27日完成2021年度备案
2023年2月10日 2022年5月13日完成2021年度备案
76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7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78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79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80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81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82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83 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 8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85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86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87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88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89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90 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 91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92 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 93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9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95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截至2023年3月10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2年10月21日 2022年4月15日
2022年3月18日完成2021年度备案 2022年5月20日完成2021年度备案
2023年2月24日
2023年2月3日 2023年1月13日 2022年12月9日 2021年9月10日 2022年5月6日 2022年4月29日 2022年4月29日 2022年4月29日 2022年11月4日 2021年4月30日
2022年5月27日
2022年4月15日 2020年11月20日 2022年5月20日 2021年11月12日 2022年4月29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原审并案原告)、原审并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审并案原告)、原审并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41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晓兵熊爱军杭军红【审理法官】赵晓兵熊爱军杭军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超【当事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超【当事人-个人】包超【当事人-公司】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娜娜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王彬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梅明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娜娜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王彬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梅明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娜娜王彬梅明【代理律所】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包超【本院观点】中安政楷公司为配合包超办理工伤认定事宜而出具的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执行质证自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安政楷公司为配合包超办理工伤认定事宜而出具的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包超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其是接到韦清华电话去工地干活,工资是与韦清华约定的300元一天,由韦清华现金支付。
包超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中安政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仅以中安政楷公司2018年10月25日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ANHUI GUOYUAN TRUST CO,LTD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ANHUI GUOYUAN TRUST CO.,LTD.2010年度报告摘要二○一一年三月安徽·合肥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未有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情况。
1.3本公司独立董事鲍金桥、孙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5 本公司董事长过仕刚、总裁俞仕新、总会计师熊文、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朱先平声明:保证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概况2.1 公司简介(1)公司法定中文名称: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文名称缩写:国元信托公司法定英文名称:ANHUI GUOYUAN TRUST CO.,Ltd.英文名称缩写:GYTC(2)法定代表人:过仕刚(3)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20号邮政编码:230001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xtbgs@(4)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朱先平联系电话:(0551)2659392传真:(0551)2631500电子信箱:jhbzxp@(5)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报》(6)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20号17层及公司网站(7)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街2号成铭大厦C区21层 (8)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中天恒律师事务所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278号商会大厦西7层2.2 组织结构图2.2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图3. 公司治理结构3.1股东国元信托前3位股东为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中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其中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
吴坤坤、石贝贝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坤坤、石贝贝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4【案件字号】(2022)皖13民终9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昊彧杨俊举李震【审理法官】吴昊彧杨俊举李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坤坤;石贝贝;安徽嘉楼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吴坤坤石贝贝安徽嘉楼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坤坤石贝贝【当事人-公司】安徽嘉楼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权长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王强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佟雨晴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宣健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权长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王强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佟雨晴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宣健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权长王强佟雨晴宣健【代理律所】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坤坤;石贝贝【被告】安徽嘉楼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石贝贝、吴坤坤及嘉楼公司对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购房首付款32万元、石贝贝、吴坤坤实际支付17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石贝贝、吴坤坤及嘉楼公司对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购房首付款32万元、石贝贝、吴坤坤实际支付17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
虽嘉楼公司未实际向石贝贝、吴坤坤交付该15万元借款,石贝贝、吴坤坤也未实际向嘉楼公司支付首付款中的15万元,但双方均认可首付款中的剩余15万元系石贝贝、吴坤坤以借条的方式支付,后双方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了约定的其他义务。
故石贝贝、吴坤坤主张已将首付款32万元交付义务履行完毕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成立安徽省律师行业投诉案件调查专员队伍的决定-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成立安徽省律师行业投诉案件调查专员队伍的决定正文:----------------------------------------------------------------------------------------------------------------------------------------------------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成立安徽省律师行业投诉案件调查专员队伍的决定各市律协、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查处规则(试行)》的规定和省律协七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成立投诉案件调查专员队伍。
经各市律协和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推荐,省律协奖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共40人符合条件,奖惩委员会委员通过投票方式通过该事项表决,决定成立安徽省律师行业投诉案件调查专员队伍。
具体人员名单附后。
安徽省律师协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调查专员名单姓名性别执业机构律师工作起始时间张剑雄男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1988年章卫明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1998年胡国杰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2002年丁前国男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1994年徐力男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2001年尹斌男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2002年赵勇男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1992年石锐男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2002年谷宗智男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1988年郑秀军女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1991年祁克东男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部贾明桂男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部合肥(10)姓名性别执业机构律师工作起始时间沈国庆男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2002年郭年勇男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1994年刘林男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1999年储湛男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1992年姓名性别执业机构律师工作起始时间林晓静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1996年王永平男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2001年王宏男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2001年凌胜英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1999年王宝钢男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1994年杜家勤男安徽见谛律师事务所1998年黄山(2)何世坤男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1988年蒋思清男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1984年巢湖(2)万长玲女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1997年方成钢男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1998年滁州(2)孙广超男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1995年胡野男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1993年安庆(2)江浩男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1992年陈文渊男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1986年池州(2)姓名性别执业机构律师工作起始时间孙昌伟男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1989年郑结算男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1996年宿州(2)张勇男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1989年罗飞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1996年六安(2)常维根男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1987年吴勇男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2003年芜湖(2)许兴凤男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2001年董邦林男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2002年马鞍山(2)林志清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1989年周巧龙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2001年——结束——。
安徽有名的律师事务所

安徽有名的律师事务所摘要:1.安徽有名的律师事务所概述2.安徽有名的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3.安徽有名的律师事务所的优势4.安徽有名的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5.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正文:安徽是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拥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在安徽,有许多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为广大市民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徽有名的律师事务所,帮助大家了解这些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和优势。
一、安徽有名的律师事务所概述安徽有名的律师事务所主要包括:安徽京师律师事务所、安徽高淳律师事务所、安徽华律师事务所等。
这些律师事务所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安徽有名的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安徽有名的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刑事辩护:为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2.民事诉讼:代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3.商事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事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各类商事纠纷。
4.行政诉讼:为当事人提供行政诉讼代理服务,帮助其解决与政府部门的纠纷。
5.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非诉讼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如合同审查、股权转让等。
三、安徽有名的律师事务所的优势1.专业性强:这些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的律师团队,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2.资源丰富:这些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资源,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信息。
3.团队协作:这些律师事务所注重团队协作,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四、安徽有名的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这些有名的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知名的律师,如:张律师、李律师等。
这些律师在业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多次成功办理了各类疑难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五、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和口碑:选择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口碑的律师事务所,更有可能获得优质的法律服务。
杨茜二审判决书
杨茜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48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镜王养俊于海波【审理法官】程镜王养俊于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茜;王政邦;王朝晖;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蜀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杨茜王政邦王朝晖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蜀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茜王政邦王朝晖【当事人-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蜀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某某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柳丰收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范忻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吴月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某某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柳丰收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范忻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吴月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某某柳丰收范忻吴月华【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茜【被告】王政邦;王朝晖;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蜀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王政邦、王朝晖对杨茜的侵权行为是否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及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赔礼道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结合一审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王政邦、王朝晖对杨茜的侵权行为是否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及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
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人民政府、安徽宜光集团有限公司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人民政府、安徽宜光集团有限公司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皖08行终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庆华刘鑫刘振华【审理法官】徐庆华刘鑫刘振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人民政府;安徽宜光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人民政府安徽宜光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人民政府安徽宜光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尚锁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陆中平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郭禹红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尚锁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陆中平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郭禹红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尚锁陆中平郭禹红【代理律所】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人民政府【被告】安徽宜光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用地协议》及《补充协议》实质是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属于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违法罚款受案范围第三人调取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用地协议》及《补充协议》实质是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属于事实不清。
此外,该土地的所有权人系白泽湖乡原光明村,原光明村委会也是《用地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者,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原光明村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原光明村委会属于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一审未通知原光明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最新更新的阜阳市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一览表附表口碑和擅长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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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交所发行监管部IPO申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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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05]第13号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生化”、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云燕、李鹏峰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就丰原生化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是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丰原生化及非流通股股东已向本律师承诺,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2、本律师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丰原生化本次申请股权分置改革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丰原生化为本次申请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丰原生化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主体 1、丰原生化 (1)经核查,丰原生化系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998] 268 号《关于同意设立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蚌埠柠檬酸厂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蚌埠市建设投资公司、蚌埠热电厂、安徽省固镇县化工总厂、蚌埠市供水总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6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67号文批准,丰原生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000万股, 1999年7月12日,丰原生化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丰原生化”,股票代码:“000930”。截止2005年6月30日,丰原生化总股本391,894,948股,其中,非流通股187,874,208股,流通股204,020,740股。 (2)经核查,丰原生化已通过了2004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手续。 本律师认为:丰原生化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丰原生化没有终止的情形出现。 2、非流通股股东 (1) 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集团”) 丰原集团的前身为蚌埠柠檬酸厂,于1997年11月6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住所为蚌埠市大庆路73号,法定代表人李荣杰,经营范围为资产经营、机械设备制造、生物工程科研开发和进出口业务。丰原集团持有丰原生化183,600,000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46.85%。丰原集团已通过2004年度企业法人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2) 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科投”) 合肥科投成立于2000年4月,住所为合肥市黄山路1463号民创中心303室,法定代表人吴军,注册资本为10,3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通过参股、控股、担保的方式对高科技产业、企业及项目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投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咨询及管理,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企业产权经纪服务。合肥科投持有丰原生化142.48万股的股份,占其总股本的0.36%。合肥科投已通过2004年度企业法人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3) 深圳市深华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特”) 深华特成立于1999年7月,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4号华强花园D座一层北面,法定代表人谢定英,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深华特持有丰原生化142.48万股的股份,占其总股本的0.36%。深华特已通过2004年度企业法人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4) 蚌埠市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热电”) 蚌埠热电成立于1996年2月,住所为蚌埠市吴湾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李桂年,注册资本为96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蒸汽的生产、销售;普通货运(该项经营有效至2007年6月30日);二苯甲酰甲烷(DBM)(有效期至2006年4月4日)的生产、储存;机械加工、设备安装及修理(行政许可的除外);小型基建维修。蚌埠热电持有丰原生化113.98万股的股份,占其总股本的0.29%。蚌埠热电已通过2004年度企业法人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5) 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水务”) 中环水务成立于2005年1月,住所为蚌埠市纬四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净水的生产和供应;供水设施的咨询、设计、施工与安装;供水技术服务;供水管材、配件的供应和销售;净水处理的科研、开发、利用以及其他与水处理相关的业务;污水处理服务。中环水务持有丰原生化113.98万股的股份,占其总股本的0.29%。中环水务已通过2004年度企业法人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经核查,上列非流通股股东之间没有关联关系,除丰原集团所持的部分丰原生化非流通股已被质押或司法冻结外,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均未设置质押或遭受司法冻结,没有权属争议。 本律师认为:丰原生化非流通股股东均依法有效存续,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对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依法行使处分的权利。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88年9月成立的证券公司,于2005年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可选名单。保荐代表人为胡宇,于200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经核查,丰原生化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控制海通证券股份合计超过7%以上的情形;海通证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控制丰原生化股份达到7%以上的情形;保荐代表人未持有丰原生化股票,也未在丰原生化任职。 4、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系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于2000年12月28日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2012000100352。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经办律师为张云燕(律师执业证号为:129801120063)、李鹏峰(律师执业证号为:120001110891)。经核查,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于丰原生化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前二日及六个月内,不存在持有丰原生化已上市流通股股票的行为,与丰原生化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律师认为:丰原生化非流通股股东依法有效存续,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对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依法行使处分的权利;海通证券及保荐代 表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均具备参与丰原生化股权分置改革的资格。
二、丰原生化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变动情况 1、丰原生化系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998] 268 号《关于同意设立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蚌埠柠檬酸厂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蚌埠市建设投资公司、蚌埠热电厂、安徽省固镇县化工总厂、蚌埠市供水总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于1998年8月20日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丰原生化设立时总股本为86,978,800股。 2、1999年6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67号文批准,丰原生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0,000,000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46,978,800股。 3、2001年1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216号文批准,丰原生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30,000,000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76,978,800股。 4、2002年7月12日,丰原生化实施了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每10股派现金0.5元,送2股转增6股。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318,561,840股。 5、2004年11月19日,丰原生化实施了200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每10股送红股2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391,892,721股。 6、2003年4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36号文核准,丰原生化向社会公开发行了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03年5月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丰原转债”,债券代码“125930”。截止2005年6月30日收盘,已有65,178,700元“丰原转债”转成丰原生化股票,转股股数为8,017,358股。至此,丰原生化总股本已增至391,894,948股,其中,非流通股187,874,208股,流通股204,020,740股。 7、经核查,丰原生化非流通股股东、持有丰原生化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在丰原生化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及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丰原生化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通过对上述情况的审慎核查,本律师认为:丰原生化股本结构形成及变动情况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条件 1、经核查,丰原生化有187,874,208股未上市流通,具备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前提。 2、经核查,丰原生化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当事人没有涉嫌利用丰原生化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3、经核查,丰原生化股票交易没有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未发现丰原生化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情况。 4、经核查,丰原生化控股股东没有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本律师认为:丰原生化具备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条件。
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经丰原生化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协商一致,同意丰原生化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安排给流通股股东,以获得上市流通权,即:丰原生化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6,000万股作为获得流通权的对价总额,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可转债转股率的不同,每10股流通股可获得2.0-2.9股对价。在对价安排完成后,丰原生化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本律师认为:丰原生化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没有违反《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符合《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安排对价以获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是非流通股股东依法对其财产利益行使处分权,反映了非流通股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