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1.引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术语和定义2.1 居住区: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城市社区。
2.2 居住用地:专门供建设居住建筑的土地,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3 居住建筑:专门用于人居住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4 生活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
2.5 交通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出行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道路、非机动车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
3.总则3.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考虑到城市的环境、社会经济特点、居民需求等因素。
3.2 城市居住区应当具有多样性,包括居住建筑类型、户型、装修风格等。
3.3 城市居住区应当设置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和交通配套设施,以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出行。
4.规划设计4.1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城市规划基础上,考虑到宏观和微观的影响因素,如城市的发展规划、资源利用、交通网络等。
4.2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3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为居民创造一个舒适、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5.建筑设计5.1 城市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规范,注重人文环境,既要考虑到室内外的美观和空气质量、噪音、温湿度等环境因素,又要考虑到居住者的日常需要和习惯。
5.2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注重节能、环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避免不合理的消耗和浪费。
5.3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隐私问题,通过合理的间距和通风等方式,保护居民的私人空间。
6.生活配套设施6.1 城市居住区应当配备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日常需要。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7绿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7绿地7.0.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7.0.2.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7.0.2.2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7.0.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7.0.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7.0.4.2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7.0.4.3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7.0.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一、居住区布局规范1.合理规划不同功能区域,如住宅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绿地等,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互补发展。
2.合理分配用地面积,确保每个居住区的功能和容量能够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3.设置便利的交通网络,包括便捷的公共交通线路、道路系统和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等,以方便居民出行和交通流动。
二、住宅建筑规范1.合理规划和设计楼盘内的住宅户型,注重通风、光线、采光等自然环境因素,提高居住舒适度。
2.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儿童游乐场、健身器材区等,增加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交互动。
3.建立住宅小区卫生管理规定,确保小区的卫生环境整洁,垃圾分类处理和垃圾收运系统的建立。
三、环境保护规范1.植物绿化和景观设计,提高居住区的美观度和生态环保功能。
2.合理利用雨水资源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3.控制噪音污染,合理设置隔音设施和噪音防护措施,保护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四、公共服务规范1.设置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公园等,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2.建立完善的社区管理体系和居委会机构,提供优质的社区服务和居民自治的平台。
3.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包括设置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备等,提高居民的安全感。
五、可持续发展规范1.鼓励住宅小区采用可再生材料和节约能源的建筑设计,在建筑材料选择和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提倡低碳出行,鼓励居民步行、骑行和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机动车使用。
综上所述,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是为了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安全,保护城市环境和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措施。
这些规范使城市的居住区更加宜居、宜人,促进社区团结和居民自治的发展。
同时,规范也为设计师和开发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居住区的建设与管理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引言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是城市规划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环境的美观与舒适度。
本文将介绍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空间布局、绿地类型、功能划分、景观设计等方面。
空间布局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的空间布局应合理、科学,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以下是几个基本要求:1.绿地分布均衡:绿地应分布均衡,覆盖范围广,避免局部区域过度集中或缺乏绿地的情况。
为了方便居民,绿地应尽量靠近住宅区。
2.大绿地与小绿地结合:绿地规划中应考虑大面积的公园和小区居民的需求。
大绿地可以用于集体活动和休闲娱乐,小绿地可以提供居民日常散步和户外运动的空间。
3.绿地连通性:绿地规划设计中应考虑到绿地之间的连通性,便于居民在不同的绿地之间进行活动。
连通性包括步行道、自行车道以及绿地间的景观廊道等。
绿地类型根据居住区的规模和功能需求,绿地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公园绿地:公园绿地是居住区内的大面积绿地,其设计应满足不同年龄层次和兴趣爱好的需求。
公园绿地应包括开放的草坪、花坛、游乐设施、运动场地等。
2.社区绿地:社区绿地是服务于小区居民的绿地,其设计应考虑到居民的日常需求。
社区绿地可以包括休闲广场、健身器材、花园等。
3.沿街绿地:沿街绿地是沿着道路设置的绿化带,可以美化环境,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
沿街绿地可以包括行道树、花坛、长椅等。
4.小品绿地:小品绿地是居住区内的零星绿地,用于装饰和点缀环境。
小品绿地可以包括雕塑、水景、景观石等。
功能划分绿地规划设计中,根据不同绿地类型的需求和功能,可以进行以下划分:1.活动区域:活动区域可以用于户外集体活动、休闲娱乐等。
活动区域应包括足球场、篮球场、游乐设施、健身设施等。
2.休闲区域:休闲区域应提供舒适的环境和设施,方便居民放松身心。
休闲区域可以设置长椅、草坪、花园等。
3.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绿地规划设计中应考虑到居民的出行需求,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方便居民步行和骑行。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建筑物天面(屋顶)上的绿化(可上人),当覆土层厚度大于60厘米时可分别情况折算绿地:三层以下(含三层),乔灌木覆盖率大于40%,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50%折算绿地面积;四层至六层(含六层)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40% 折算绿地面积;六层以上即距地面16米[含16米]以上的天面(屋顶)绿化按10%计入绿地面积。
如覆土大于120cm,乔灌木覆盖率大于40%的全地下、半地下屋顶绿化,,可全部计入绿地面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8 道路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取消该款)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建标[2002]135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3]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6月3日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一、总则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城市绿地分类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三、城市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3.0.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 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3.0.4 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glm=Ag1/Np (3.0.4-1)式中Agl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Agl——公园绿地面积(㎡);Np——城市人口数量(人)。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标准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标准居住区绿地设计规1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CJJ 48-92 公园设计规(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1998-05-01)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围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
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
3.2开放式绿地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
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封闭式(装饰性)绿地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
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居住区公园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小区游园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组团绿地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
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宅间绿地在居住用地,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
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建筑基础绿地在居住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居住区道路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4.1居住用地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标准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1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CJJ 48-92 公园设计规(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1998-05-01)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围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
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
3.2开放式绿地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
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封闭式(装饰性)绿地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
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居住区公园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小区游园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组团绿地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
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宅间绿地在居住用地,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
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建筑基础绿地在居住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居住区道路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4.1居住用地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
居住区绿地设计
内容安排
内容安排
内容安排
内容安排
(2)场地
• 公共绿地内可没儿童游戏场、青少年运动 公共绿地内可没儿童游戏场、 场和成人、老人活动场。 场和成人、老人活动场。场地之间可利用 植物、道路、地形等分隔。 植物、道路、地形等分隔。
场地
场地
(3)园路、广场 园路、
• 公共绿地的园路能把各种活动场地和景点 联系起来,使游人感到方便和有趣味。 联系起来,使游人感到方便和有趣味。园 路也是居民散步游憩的地方, 路也是居民散步游憩的地方,所以设计的 好坏直接影响到绿地的利用率和景观效果。 好坏直接影响到绿地的利用率和景观效果。 • 园路及广场的铺装材料可根据资金、造景 园路及广场的铺装材料可根据资金、 需要及就地取材原则来选择, 需要及就地取材原则来选择,花纹图样也 根据造景需要具体设计, 根据造景需要具体设计,以提高铺装地面 的艺术效果。 的艺术效果。
二、居住区绿地规范
• 4、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 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 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 、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 0.5m2/人, 小区(含组团) 小区 ( 含组团 ) 不少于 1 m2 / 人 , 居住区 含小区与组团) (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 1.5 m2/人,并应 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 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 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 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 指标的50% 指标的 %。
锦绣苑居住区
(一)居住区级绿地
• l.居住区公共绿地 . • 2.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 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 • 3.居住区道路绿地 居住区道路绿地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XXXXX-2015北京市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Code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of Residential Areas(征求意见稿)2015—XX—XX 发布2015—XX—XX 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联合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5)4 道路 (6)4.1 设计范围 (6)4.2 缘石坡道 (6)4.3 盲道 (6)4.4轮椅坡道 (7)4.5 服务设施 (7)4.6 标识系统及信息无障碍 (7)4.7 道路衔接 (7)5 绿地 (8)5.1 设计范围 (8)5.2无障碍游览路线 (8)5.3 出入口 (9)5.4 园林设施及小品 (9)5.5 种植 (9)5.6 标识 (10)6 居住建筑公共部分 (11)6.1 出入口 (11)6.2 室外坡道和台阶 (11)6.3 门厅、公共走廊 (12)6.4 楼梯 (13)6.5 电梯 (13)6.6 标识 (14)7 配套公共设施 (15)7.1 设计范围 (15)7.2 停车 (15)7.3 公共厕所 (16)7.4 出入口 (16)7.5 门厅、公共走廊 (16)7.6 楼梯和电梯 (17)7.7 标识 (17)7.8 其他 (17)8 标识系统 (17)本规程用词说明 (18)本规程引用标准名录 (19)附:条文说明 (20)4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5)4 Road (6)4.1 Implementation scope (6)4.2 Curb ramp (6)4.3 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 (6)4.4 Wheelchair ramp (7)4.5 Service facilities (7)4.6 Symbols and information (7)5 Green space (7)5.1 Implementation scope (8)5.2 Accessible routes (8)5.3 Accessible entrance (8)5.4 Landscape facilities (9)5.5 Planting (9)5.6 Symbols (9)6 Common facilitie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10)6.1 Entrance (11)6.2 Ramp and steps (11)6.3 Gallery (11)6.4 Stairs (12)6.5 Elevator (13)6.6 identification (13)7 Public facilities (14)7.1 Implementation scope (15)7.2 Parking (15)7.3 Public toilet (15)7.4 Entrance (16)7.5 Lobby and Public corridor (16)7.6 Stairs and elevator (16)7.7 Symbols (17)7.8 Other (17)8 Identification System (17)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8)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9)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0)51 总则1.0.1 为全面推进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本市人民的居住生活质量,确保人们在居住区内安全、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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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前 言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 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住区绿地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 开放式绿地 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 封闭式(装饰性)绿地 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 居住区公园 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 组团绿地 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 宅间绿地 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 建筑基础绿地 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 居住区道路 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1 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4.2 小区以上规模的居住用地应当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划分开放式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开放式绿地出入口位置等,并协调相关的各种市政设施,如用地内小区道路、各种管线、地上、地下设施及其出入口位置等;进行植物规划和竖向规划。
4.3 居住区开放式绿地应设置在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中,可安排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区、健身场地等。如居住区规划未设置小区游园,或小区游园、组团绿地的规模满足不了居民使用时,可在具有开放条件的宅间绿地内设置开放式绿地。
4.4 组团绿地的面积一般在1000 m2以上,宜设置在小区中央,最多有两边与小区主要干道相接。
4.5 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宅间绿地宽度应在20 m以上。
4.6 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必须根据居住区内外的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规划,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植物种植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4.6.1 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该居住区的区域环境条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防护作用的植物。 4.6.2 应以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为主,不宜大量使用边缘树种、整形色带和冷季型观赏草坪等。
5、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5.1 在居住区绿地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开放式绿地或封闭式绿地的设计。绿地设计的内容包括:绿地布局形式、功能分区、景观分析、竖向设计、地形处理、绿地内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定位、种植设计等,提出种植土壤的改良方案,处理好地上和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等。
5.2 居住区内如以高层住宅楼为主,则绿地设计应考虑鸟瞰效果。 5.3 居住区绿地种植设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5.3.1 充分保护和利用绿地内现状树木。 5.3.2 因地制宜,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 5.3.3 选择寿命较长、病虫害少、无针刺、无落果、无飞絮、无毒、无花粉污染的植物种类。 5.3.4 合理确定快、慢长树的比例。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5.3.5 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应控制在1:3~1:4之间。
5.3.6 在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控制在70 %,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 %左右。 5.4 根据不同绿地的条件和景观要求,在以植物造景为主的前提下,可设置适当的园林小品,但不宜过分追求豪华性和怪异性。
5.5 绿化用地栽植土壤条件应符合CJJ 48-92的有关规定。 5.6 居住区绿地内的灌溉系统应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如喷灌或滴灌系统,也可安装上水接口灌溉。喷灌设计应符合GBJ 85的规定。
5.7 绿地范围内一般按地表泾流的方式进行排水设计,雨水一般不宜排入市政雨水管线,提倡雨水回收利用。雨水的利用可采取设置集水设施的方式,如设置地下渗水井等收集雨水并渗入地下。
5.8 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位置与建筑及各类地上或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5.8.1 乔、灌木栽植位置距各种市政管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树木距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m 名 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电力电缆 1.50 3.50 0.50 通讯电缆 1.50 3.50 0.50 给 水 管 1.50 2.00 -- 排 水 管 1.50 3.00 -- 排水盲沟 1.00 3.00 --
消防笼头 1.20 2.00 1.20
煤气管道(低中压) 1.20 3.00 1.00
热力管 2.00 5.00 2.0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8.2 落叶乔木栽植位置应距离住宅建筑有窗立面5.0 m以外,满足住宅建筑对通风、采光的要求。
5.8.3 在居住区架空线路下,应种植耐修剪的植物种类。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CJJ 75-97中表6.1.2的规定。
5.8.4 居住区绿化乔灌木与其它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乔灌木与其他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m 设 施 名 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测量水准点 2.00 2.00 1.00 地 上 杆 柱 2.00 2.0 -- 挡 土 墙 1.00 3.00 0.50 楼 房 5.0 5.00 1.50 平 房 2.00 5.00 --
围墙(高度小于2m) 1.00 2.00 0.75 排水明沟 1.00 1.00 0.5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9 居住区绿化苗木的规格和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或本市苗木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9.1 落叶乔木干径应不小于8 cm。 5.9.2 常绿乔木高度应不小于3.0 m。 5.9.3 灌木类不小于三年生。 5.9.4 宿根花卉不小于二年生。 5.10 居住区绿地内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可布置垂直绿化。
6、开放式绿地设计 6.1 开放式绿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美化环境,改善局部生态环境。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和解决好这三方面问题。
6.2 开放式绿地的总体设计、竖向设计、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种植设计、园林建筑及其它设施设计等均参照CJJ 48-92要求执行。
6.3 开放式绿地要根据居住区的特点做好总体设计,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6.3.1 根据绿地的规模、位置、周边道路等条件设置功能分区,要满足居民的不同需要,特别是要为老人和儿童的健身锻炼设置相应的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儿童游戏场、健身场地等应远离住宅建筑。 6.3.2 绿地出入口和游步道、广场的设置应综合绿地周围的道路系统、人流方向一并考虑,保证居民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