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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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2006-8-31 10:53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外部表现形态。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法的渊源有多种类别的划分。

主要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的划分。

法的正式渊源指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渊源,如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指在法律实际生活当中,它经常发挥重要作用,在没有正式渊源情况下,甚至也可发挥法的作用,但其并非法。

如习惯、理念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特别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三种法的渊源。

(一)法律1.法律的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制定法律。

2.法律分为两种,即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它们的效力等级是相同的。

3.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的专有调整范围,即《立法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十方面的事项。

(二)行政法规1.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其它国家机关不能制定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和法律。

即制定行政法规,必须合宪、合法。

3.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为了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另一个是为了有效的实行对全国的行政管理,有效地完成国务院所担负的各种职能,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三)地方性法规1.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还有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2.地方性法规主要解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事项问题。

其次为解决本地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解决的问题。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注意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区别:法典编纂是立法行为,法律汇编是非立法行为。

四、法的分类注意一般法与特别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第四章 法律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四章 法律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 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其 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 文物保护法。 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 规范性的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 地位和效力。
第四章
法律渊源、分类 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与法律形式
一、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又称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作为法学的一个专门术语,法律渊源这一术 语在我国法学界的使用并不一致。就是说, 虽然学者们都在使用法律渊源这个词,但是 他们却不是在同一个含义上使用这个词。 注意:我国法学著作很少在第一种和第二种 含义上使用“法律渊源”一词,以至法律渊 源是指法律形式已经约定俗成。

2、法律 法律是指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我 国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里的法律, 是狭义上的法律。 法律分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 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 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基本法 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 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公民 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刑法、 民法、诉讼法。
(二)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效力
1、中国国内法确认国际条约的优 先地位 2、中国国内法确认国际惯例的补 充作用和法律效力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
果及其范围的法律。包括民法、行 政法、刑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 等。 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 和手续的法律。包括三大诉讼法和 仲裁法、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 等。

法的渊源的法律规定(3篇)

法的渊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法的渊源概述1. 概念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是指法产生和存在的依据和来源。

法的渊源是法的基础,是法律规范得以存在的前提。

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传统渊源和现代渊源。

2. 分类(1)传统渊源传统渊源是指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为人们所熟知的法源。

主要包括:①习惯法:是指在一定地域、民族、社会群体中长期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性规范。

②宗教法:是指宗教教义、教规等在法律上的体现,如基督教法、伊斯兰法等。

③道德法:是指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如儒家的“礼”、道家的“无为”等。

(2)现代渊源现代渊源是指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的法律规范逐渐成为法的重要渊源。

主要包括: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③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④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⑥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具体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

⑦国际条约:是指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法的渊源的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这表明宪法是法的最高渊源。

2. 法律规定(1)法律作为法的渊源的法律规定我国《立法法》第二条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一规定明确了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即法律是法的渊源之一。

(2)法律对其他渊源的法律规定①习惯法: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习惯法是指在一定地域、民族、社会群体中长期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性规范。

习惯法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②宗教法: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宗教法是指宗教教义、教规等在法律上的体现。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

在历史上,学者们通常将法的渊源分为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力渊源、文件渊源、形式渊源等来加以认识。

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

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由于社会制度、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的不同及受政治思想、道德、历史与文化传统、宗教、科技发展水平、国际交往等的影响,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历史时期,有各种各样的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不断发展的。

(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为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是根据是否表现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法理学导论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理学导论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分类.

(六)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国经济特区根据国家授权法所制定的 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有关经济特区的法规、规章,由于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 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已不同于一般法规和规 章,因而可单列为法的渊源之一。
授权立法
《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 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年3月14日通 过) 比较:《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6年6月3日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一)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
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主要是指在对某一事项的调整,存 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渊源时,应当适用哪个法 律渊源的问题。在适用顺序上,应当是“下位法优先适用 于上位法” 。
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
就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渊源而言,下位法可以是上位法 的实施性规定,如作为法律实施细则的行政法规、为执行 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等。这种实施性规定与其上位法 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的关系。前者即 指“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二者相冲突时,适用上位法; 后者则指,在二者不冲突时,实施性规定可以优先被适用 和援引。适用优先显然要以效力优先为前提。只有在不冲 突的场合中,才能优先适用这种下位法,因其具有更强的 可操作性。并且,优先适用并不像效力优先那样具有排他 性,即使优先适用实施性规定,也不绝对地排斥其上位法, 如同时援引上位法,并无问题。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国务院自从1984年、1988年、1992年和1993年先后批准19个市为较 大的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青岛、无锡、吉林、 齐齐哈尔、淮南、洛阳、重庆、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

第14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第14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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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某些国家适用的法的分类
第一,公法和私法。 第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第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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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及其 分类
1.宪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
本法律vs其他法律;常委会更重要 3.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管
第十四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第一节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的概念 第二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及其分
类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1
第一节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二、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 三、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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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渊源的概念(Sources of law)
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地 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 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 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规 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 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规章除 了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 得同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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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
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区的报全国人 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报 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 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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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
第二,根本法vs 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 力、内容和程序为标准
第三,实体法vs 程序法:以法律规定的内 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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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一般法vs 特别法:以适用范围不同。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空间范围

法律的分类和渊源

法律的分类和渊源

1、根据法的历史分类可将法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根据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分类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成文法形式如德国、法国等,我国也采用成文法,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条文形式的法律。

如英国、美国,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在特定意义上将判例法称为不成文法或习惯法。

3、根据法的内容可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

程序法亦称诉讼法,是实体法的对称。

它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4、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指的是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普通法是指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由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

5、根据法的适用主体可将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公认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在国际关系中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的总称。

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主体也是国家,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产生,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法是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实施于本国主权所及领域和范围的法律。

6、根据法的适用范围可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对—般人、—般事项有效,或在全国范围内、在任何时间都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指仅对特定部分的人、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地域或特定的时间有效的法律。

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理学 第三章 法律渊源和分类

法理学 第三章 法律渊源和分类

• 钱伯春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钱定 安的上述遗产。
• 玉佛寺则认为根据佛教传统交规:“凡 出家的僧人,色身交于常住,性命交于 龙天”,和尚从出家开始,生养死葬, 皆由寺庙负责,与俗家无关,死后一切 财物,统统归寺庙所有,俗家亲属无权 干预。
• 钱定安生前的一切生活费用由玉佛寺承 担,死后由玉佛寺按照宗教仪式为他举 行葬礼,他死后的遗物应归玉佛寺所有, 钱伯春无权继承。
• 钱定安遗产继承纠纷案
• 钱定安原是上海清凉寺的和尚,解放后还俗、 结婚,以设摊卖香烟为生,未生育子女。 1973年其妻死亡。1981年,钱定安再次在 上海玉佛寺出家当和尚。1984年9月26日, 因脑溢血死亡。其丧事由玉佛寺料理。
• 1984年10月13日,其兄钱文贵亦死亡。
• 钱文贵之子钱伯春持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出 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钱定安的 遗产——1500元存款。此后,钱伯春游去 玉佛寺要求继承钱定安的其他遗产——存款 2700元、国库券100元,被玉佛寺拒绝。
——成文的文也有指文字的,即用文字表 达的法,对应的不成文法有习惯法、自 然法等。
——另外,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2、法的特殊分类 • 公法和私法 ——社会法 • 普通法和衡平法 •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1、渊源,水的源头,泛指事物的源头。 • 法律渊源,又称法的渊源、法源,有多种
含义 • 如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本质渊源、效力
渊源、文件(文献)渊源等。 2、法律渊源通常指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
形式,形式渊源等。
• 法的效力的来源,指法的产生方式,即规 范的产生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力(如立法权) 来源。
• 研究的是规范的合法性问题,即规范是否 具有合法的来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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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在法理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涉及如何找“法”及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准确认知、运用形态各异的“法”的问题。法的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前者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如宪法、法律等,后者虽不具明文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意义,如政策、习表现不同立法机构的权限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法的渊源在中国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具有多样性。特别行政区法的渊源作为特殊法源形式长期存在。此外,宪法作为最高效力的法律渊源,其司法适用问题也备受关注,需要考虑宪法条款的具体情况和下位法的转化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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