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辽市政办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9日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市政发〔2018〕25号),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政府设立辽阳市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本政策的支持与奖励,鼓励全市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市财政设立1亿元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辽市政发〔2018〕25号文件奖补条件的辽阳市域内民营企业。
二、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支持围绕芳烃及精细化工、工业铝材深加工,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园区基础设施等设立基金,政府可按照不超过20%参股。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一)申报条件。
围绕芳烃及精细化工、工业铝材深加工,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园区基础设施等由我市民间资本设立的1亿元以上且已正常运行半年以上的产业发展基金。
(二)申报资料1.基金发起人提供《基金设立方案》;2.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3.有关县(市)区政府出具《推荐函》。
(三)工作流程。
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加盖公章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共中央_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积极贡献,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
二、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
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和举措提出意见和建议

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和举措提出意见和建议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发展壮大对于促进市场竞争、激发创新活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意见:一、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1. 简政放权: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2. 公平竞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确保市场准入公平,打击各种形式的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法治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民营经济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支持力度1. 财政支持: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和技术改造。
2. 金融支持: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3. 人才支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通过提供培训、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方式,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1. 法律援助: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评估、诉讼代理等服务,帮助解决法律问题。
2. 权益保护: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创新成果和商业秘密。
3. 纠纷解决: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四、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1. 技术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2. 市场开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影响力。
3. 产业升级:引导民营企业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业转型,推动产业升级。
五、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1. 教育培训: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理想信念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
2. 社会责任:鼓励民营经济人士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 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激励民营经济人士创业创新的机制,激发其发展壮大的内生动力。
(200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现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若干意见》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决定,调动和激发本地居民投资创业的积极性,引导和推动民营经济向经济规模化、产业高度化、经营国际化、资源集约化方向发展,加快构筑“三足鼎立”经济发展格局,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与时俱进,解放思想,明确民营经济腾飞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富民强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消除一切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体制弊端、政策限制,大力推进体制、科技、管理和文化创新,加大扶优扶强力度,加快自主创业步伐,提高整体素质,提升发展水平,使民营经济成为区域经济的重要增长极,使苏州工业园区成为省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先进地区。
2、主要目标。
通过3年(2004-2006年)左右的努力,全区民营经济主要指标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力争规模总量占全区20%左右,占全市民营经济比重约15%左右,平均每年新增私营企业1500家、新增注册资本50亿元、新增个体工商户2500户、新增就业岗位15000个,到2006年底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累计均达到1万家(户),力争三年内新增10家左右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企业、20家左右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50家左右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超过250亿元。
3、发展重点。
重点扶持市场占有率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型企业,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企业,集聚商气人气的三产服务型企业和吸纳征地剩余劳动力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力争到2006年,形成“六个二”,即20家主业突出、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20家按先进标准生产、品牌知名度较高的生产企业;20家与国外产品或国内大企业相配套、配套额超1000万元的配套协作企业;20家国际经营能力强、年出口额超500万美元的出口大户;200家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200家营业额超500万元的三产服务企业。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十八条意见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十八条意见(2013年8月20日)为大力实施全民创业战略,努力打造全国“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发展环境,努力实现民营企业倍增目标,即到2015年,全市新增私营企业4万家,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超1800亿元、税收超300亿元,开票销售亿元以上民营企业达300家、入库税收千万元以上民营企业达60家,特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激发创业活力坚持“非禁即入,切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筑牢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
1.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市场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资格证明,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分特殊市场主体如银行、保险、证券、外商投资企业等除外)。
2.放宽经营范围和场所限制。
一般性经营项目全部放开,经营范围由经营者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自主决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载明;从事许可性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在经营范围后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经营者凭有效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允许将符合卫生监督、环保、治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不改变原住房性质)。
3.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制度。
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下的公司(一人公司除外),3个月内缴足20%,余额2年内缴清。
允许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林权等作价出资,最高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二、改革审批制度,催生发展动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行政审批提速增效,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4.开展审批流程再造。
严格执行市政府最新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在目录范围的,一律不得实施。
开展行政提速,再造投资项目跨部门审批标准流程,推行全流程整体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启动、并联审批、多证联办等审批方式,逐步实行全程电子化网上办理证(照)和年检验证(照),确保在全国流程最简、速度最快、服务最优。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六)支持参与重大战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参与我国面向 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在边疆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投资兴业,推进兴边富民。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 务、发展“飞地经济”,实施民营企业“走出去”和“云品出海”工程,支持民营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 用能权交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对符合条件的带农增收民营经济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开展“万企兴万村” 行动先进典型选树工作。支持民营企业深入参与东西部协作。
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 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
(十九)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持续推进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提供优惠精准的数字化服务。深入 开展“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推广应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民营企业 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对符合 条件的节能降碳改造升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在新增用地、存量用地、新增能耗等方面统筹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保障力度 。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 和城市更新改造。
(八)强化融资支持。深化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应用,促进涉企信息整合,提高中小微企业 贷款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实施优质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对省内各金融机构在20xx—2024年向优质中小企业发放 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省级财政给予贷款企业2%的一年期贴息,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有效抵 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持续扩大支农支 小业务规模。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沈政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8〕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6日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一)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工业制造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缴纳增值税增加额的3%给予一次性经济贡献奖励,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二)推进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支持企业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
建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信息预披露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平等参与国企改革。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三)支持工业小微企业提档升级。
对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四)鼓励服务性企业做大做强。
对主营业务收入、年销售额、年零售额、年营业额等方面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及住宿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委)(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4•【字号】惠府[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惠府〔200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惠州市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惠州市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增强我市综合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鼓励民营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对在本市年度纳税的民营工业企业前5名、民营现代服务业企业前5名的民营企业各奖励10万元。
二、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平台。
引导组织大中型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加强产、学、研合作。
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配套经费补助。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制订。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工作。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15万元。
四、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对被评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专利技术,优先列入市级科技项目进行专利产业化扶持;对其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并已实施的专利技术,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评选。
五、鼓励民营企业积极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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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和扶持我市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消除各种隐形壁垒,全力破除市场不公障碍。
(市发改委负责)(2)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程度,推行“35+N”模式(即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公安、人社、商务等17个部门的35个证照,进一步整合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实行“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
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负责)(3)压缩审批时限,行政许可类审批时限减至2个工作日内,产业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时限减至90个工作日内,重点项目实行企业承诺后容缺受理,审批时限减至60个工作日内。
(市营商环境局负责)二、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
(4)强化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按照“企业拥不拥护、满不满意、高不高兴”为导向,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界定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防刑事执法进入经济纠纷,严禁行政权力干涉企业合法经营活动,严厉查处侵犯企业利益的职务犯罪行为。
(5)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避免造成损害及影响。
(市委政法委负责)三、支持企业扩大投资。
(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每年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不含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70%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五年。
(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7)对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投产纳税后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达到300万元。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8)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改制完成后,依据首个会计年度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
(市国资办负责)四、支持“个转企”“小升规”。
(9)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手续由所在地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全程免费办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10)对新注册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超过50万元的,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一次性支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11)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在享受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每户再奖励20万元。
(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以2018年为基数,对地方财政贡献分别实现一年、三年、五年翻番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支持。
(12)2019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00%以上,实现一年翻番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60%给予一次性支持。
(13)对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26%以上,实现三年翻番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50%给予支持,其中对地方财政贡献2019年增长26%以上、2020年增长59%以上、2021年增长100%以上的,当年兑现应支持额度的80%,至2021年实现三年翻番的,一次性兑现当年并补齐以前应支持年度预留的部分。
(14)对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5%以上,实现五年翻番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40%给予支持,其中对地方财政贡献2019年增长15%以上、2020年增长32%以上、2021年增长52%以上、2022年增长75%以上、2023年增长100%以上的,当年兑现应支持额度的80%,至2023年实现五年翻番的,一次性兑现当年并补齐以前应支持年度预留的部分。
(15)年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大户工业企业,市政府给予特殊贡献奖,奖励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六、支持企业扭亏。
加大对规模以上亏损企业的扶持力度。
(16)以上一年企业利润总额为基数,当年实现扭亏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80%给予一次性支持;(17)对亏损额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实现减亏50%以上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60%给予一次性支持;(18)对亏损额1000万元(含)以上,实现减亏30%以上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40%给予一次性支持。
(19)对连续减亏两年以上的企业在原有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支持额度。
当年新增亏损企业在下一年度不享受扭亏支持政策。
对连续亏损的企业,由有关部门给予财务指导,帮助企业尽快扭亏、减亏。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20)对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奖励,超过10万的按10万元奖励。
对三年复审通过后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同上。
(21)对新获批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院士工作站等,在享受省政府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八、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
(22)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三年复审通过后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同上。
(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九、支持石墨产业发展。
(23)设立5000万元石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关键技术攻关、关键产品开发、关键项目引入。
(24)支持石墨精深加工项目在我市落地,对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按设备投资额的6%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达到500万元。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25)鼓励矿山企业科学规划、绿色开采,利用微波开采、废酸回用软化矿体等先进技术提高矿石开采率,相对提高大鳞片石墨产出率,有效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
鼓励推广使用浮选新工艺、新设备,强化工艺管理,缩短工艺流程,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含碳量、正目率、回收率,提高产品附加值。
对采用新技术提高大鳞片石墨产出率的,按技术升级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达到100万元。
(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26)鼓励投资向园区集聚,发挥园区污水处理厂功能性作用,吸引提纯项目进园区,建设10万吨高纯石墨加工基地,实现废水废酸集中统一治理,中水回用,减减量排放,达标排放,满足环保要求,建设清洁生产园区。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27)鼓励投资投向10万吨负极材料基地建设,增加产能,提高产量,实现深加工产品连接延伸。
支持负极材料生产企业扩模提档升级,以上一年度产量为基数,年新增产量5000吨(含)以上的,按生产负极材料实际新增产量的球形石墨、包覆碳化、成品加工三道工序的年用电量给予补贴支持,连续支持五年,前两年按每千瓦时0.1元支持,后三年按每千瓦时0.05元支持。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28)鼓励企业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或自行研发石墨精深加工制品,对生产和研发终高端产品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连续三年给予支持,第一年按新增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二年按新增贡献的80%给予支持,第三年按新增贡献的50%给予支持。
(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29)鼓励采用回填废弃矿井、开发微晶发泡陶瓷等产品方式提高固废综合利用,打造绿色工艺、绿色产业,实现产业整体可循环、可延续、可持续发展。
对石墨尾矿综合利用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外,每实际利用1吨尾矿砂给予5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金额最高达到200万元。
(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30)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优势互补组建企业集团,选矿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能,对新组建企业连续五年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50%给予支持,按国家、省相关规定配置资源。
(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十、支持食品产业发展。
(31)推动食品制造业发展壮大,对新建或改扩建食品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
(32)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升级,对提取蛋白、脂肪、纤维、活性物质、药用价值和新营养素等精深加工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企业,年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3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80%给予支持。
(33)支持开发秸秆、稻壳、米糠、豆粕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企业,年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3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80%给予支持。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十一、支持医药产业发展。
(34)扶持医药企业发展壮大,年对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支持;年对地方财政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五年。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十二、支持双创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
(35)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对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创客空间、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或个体工商户不少于50家,安置从业人员不少于100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运营补助;(36)对获得省级认定的每户给予20万元运营补助;(37)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每户给予50万元运营补助。
(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38)增加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个人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小微企业从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十三、支持企业家培训,引进高端人才。
(39)每年从“两黑一绿一药”产业中遴选5—10名优秀企业家,攻读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急需专业的硕士、博士,毕业后给予学费补贴,每人补贴金额最高达到10万元。
(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40)制定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人才政策,提高人才待遇,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市委组织部负责)十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41)对新引进的企业上市三年后,企业上市前三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扶持企业发展;对新引进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三年后,企业挂牌前三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
(42)对我市企业在境内主板上市的,直接融资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或通过借壳上市后注册地迁至我市并纳税的,给予企业500 万元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