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10第2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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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气发[2010]26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气发[2010]26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气发〔2010〕26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集中精力做好全年各项工作任务,中国气象局根据全国气象局长会议精神制定了《中国气象局2010年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国气象局2010年工作要点2010年气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切实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工作,大力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努力建设“四个一流”,扎实构建气象现代化体系,着力加强基层台站建设、气象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和党的建设,认真谋划“十二五”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推动气象事业实现更大发展。

一、毫不松懈地做好防灾减灾和气象服务工作(一)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

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及重要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易发区的预报会商、预警信息发XXX多部门联动,以及灾害性天气过程跟踪监测、有效服务和适时评估工作,及时做好防汛抗旱决策服务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气象保障服务。

(预报司、减灾司负责,观测司协助)(二)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建立相应的业务规范,启动台风灾害风险评估业务系统建设,开展全国台风灾害风险区划。

推进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减灾司牵头,法规司协助)(三)落实《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围绕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应急联动、恢复重建等关键环节,做好现有气象业务与预案的对接,完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应急演练。

领导带班规定(新)

领导带班规定(新)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管理制度》的通知各部室、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分公司领导下井带班和基层区队管理人员下井跟班管理,确保矿井长治久安,经研究,特制定《公司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公司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公司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附件1:公司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附件2:公司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附件3:公司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附件1:公司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一、公司领导下井带班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公司领导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公司经理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二)公司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他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8个。

公司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完成情况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公司领导下井带班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

(四)每班必须保证有一名公司领导下井带班。

调度室负责制定《公司负责人轮流下井带班安排表》,公司领导按照安排下井带班。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下井带班,需向经理请假说明原因,由调度室安排其他公司领导下井带班,不得空班。

(五)公司领导下井带班必须与所带班次工人同上同下。

对公司领导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六)公司领导下井带班下井前必须先到调度室登记,并在副井口将写有自己姓名的带班牌挂在公示牌板的相应位臵;下井后到井下考勤室登记后进行现场交接班;班中至少需向调度室值班员汇报一次所到地点安全状况,调度室值班员必须做好记录;带班结束上井前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3.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 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 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安全 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严格企业管理,强化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 析和预警制度
坚持预防为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 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 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 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 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 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国发〔2010〕2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文件进 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0〕77号
主讲 唐凤东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 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 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 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 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完善党 委领导、政府监管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一律关闭取缔; 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 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 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 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 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7.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开展经常 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 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 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 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 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 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 复产。

青岛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创建安全生产先进班组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创建安全生产先进班组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创建安全生产先进班组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青安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创建安全生产先进班组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安监[2010]102号)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经发局,市直企业,中央、省属驻青企业:现将《青岛市创建安全生产先进班组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青岛市创建安全生产先进班组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2010】15号文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通知》(鲁政发【2010】26号)精神,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坚持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班组建设,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安全生产先进班组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全面提升企业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为目标,以开展多种形式的班组安全管理活动、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着力点,通过开展岗位培训、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活动,培育企业职工良好的安全生产行为习惯,夯实班组安全管理,规范日常安全管理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各类事故发生,实现企业本质安全。

2010年拟在全市创建100个安全生产先进班组。

二、方法、步骤企业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创建活动采取分步骤、分阶段抓点带面的办法,协调推进。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阶段。

时间:2010年7月各区市、各企业、各单位要从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结合本辖区、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广泛宣传,层层组织动员发动,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目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活动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阶段:培育创建阶段。

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计发办法一、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简介建国后我国养老金计发办法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至90年代初期,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的长短对档案工资封定一定比例,确定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和各种补贴组成。

其间养老金计发办法经历了制度创建、遭到破坏、制度恢复三个阶段。

此阶段计发办法呈现以下特点:与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体现不出权利义务对等关系;职工不缴纳保险费;养老金以职工档案工资为基数。

第二个阶段是90年代初期至今,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年限以及缴费水平确定基本养老金。

其间养老金计发办法经历了90年代初期试点阶段、1997年统一全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2005年国家对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进一步修订完善。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发[1997]26号文件设计的新人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60%左右,计发政策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此阶段养老金计发办法呈现以下特点:与市场经济模式相适应;与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养老金由职工个人、企业、国家三方负担。

国发[1997]26号文件养老金计发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

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按这种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

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办法应当改变。

刚刚颁布的国发[2005]38号文是在国发[1997]26号文件的基础上的进一步修订。

这种模式在按照缴费年限以及缴费水平确定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参保人员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就多发一个百分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中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厅对以厅(含原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869件。

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

其中,参保人员从省外转至我省,在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建筑业养老金返还

建筑业养老金返还

目前,山东、江苏、内蒙古等不少省、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2003年以前称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筹集后再拨付建筑企业的管理方式,即建筑企业在承接建筑工程时,由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养老保障金,然后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建筑企业,专门用于建筑工人办理劳动保险。

以山东省为例,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建筑业的决定》(鲁政发〔1995〕101号)中有关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提取办法的精神、《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工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77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按工程总造价的2.6%向建筑管理部门预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施工企业可依据建筑管理部门为其核定的拨付等级和所承接工程的施工进度,每季度向建筑管理部门申请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获得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返还已经成为常态化的收入。

这部分收入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以其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以山东省和济南市为例,1996年山东省下发的《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劳保费用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仍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价程序计算,并计入造价内。

施工单位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

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时,应扣除该项费用。

《济南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40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应当按现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将建筑劳保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内。

由此可见,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比例统一提取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建安工程总造价的组成部分,建筑企业收到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返还是建筑劳务营业额的一部分,应当计算并申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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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发[2010]26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0-3-23 各市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3月12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15号文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活动的通知》(鲁政发〔2010〕2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26号文件),这是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省政府26号文件的宣传贯彻 国务院确定今年为“安全生产年”,省委、省政府深化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进行落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根本途径。省政府26号文件从全局的高度提出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迅速把省政府26号文件精神传达到基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核心内容和工作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26号文件精神上来,并在贯彻落实上动脑筋、想办法、出思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掀起宣传热潮,营造有利于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 省政府26号文件围绕贯彻落实省委17号文件,围绕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围绕深化“打非、治违、抓责任”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对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政府26号文件的目标要求、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落实主体责任,逐项抓好落实。要根据省政府26号文件中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性要求,制定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和措施,把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具体化、明细化,真正落实到位。各市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在4月2日前,将本市、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省政府26号文件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姜大明省长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省政府26号文件精神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安全发展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保障机制,全面抓好落实。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作为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单位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督办和考核,确保取得实效。各各级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作用,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督查,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到位。各市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并认真总结工作情况,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和12月5日前将季度总结报告和全年贯彻落实情况的总结材料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15号文件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通知》(鲁政发〔2010〕26号)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15号文件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通知

鲁政发„2010‟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的部署要求,省政府确定,2010年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为载体,积极预防、加强监管、落实责任,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深化“打非、治违、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监管队伍“三项建设”,抓基层、打基础,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明显加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突出预防为主,着力做好事故防范 (一)完善事故防范制度。按照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淘汰落后及安全性能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认真执行《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严把技改和新建项目安全准入关。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凡是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78号),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严格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和化工企业“41条禁令”。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大职业危害治理,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进一步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机制,确保灾害信息和预防措施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在第一时间传达到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海上船舶“逢七不开”、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的规定,严防事故灾难发生。 (二)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针对全年各个时期的形势特点、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每个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集中行动。第一季度,开展保“两节、两会”集中行动。第二季度,开展安全生产齐鲁行集中行动。以组织开展第九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为重点,在全省开展深入扎实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专家对重点领域的关键环节、重点设施进行“诊断式”检查;组织安全宣讲队,深入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开展全员安全应知应会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第三季度,开展夏季汛期防范自然灾害事故集中行动。针对夏季高温和汛期多雨特点,做好以防汛、防矿山透水淹井、防尾矿库垮坝、防采空区塌陷、防雷电等为重点的夏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治理自然灾害隐患点,严防各类事故灾难发生。第四季度,开展冬季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针对冬季事故易发的特点,全面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从12月中旬开始,在全省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三)建立完善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机制。认真总结省内外(包括国外)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分析同行业、同时期发生的事故规律,找出共性问题,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出举一反三的改进措施,汲取教训,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同时,要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突出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深化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在煤矿领域,要进一步抓好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一通三防、防治水和防冲击地压工作,吸取内蒙古神华集团骆驼山事故教训,落实好防治水10项特别规定,落实好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的规定,加强煤矿的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在非煤矿山领域,要进一步加强对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监管,加快对采空区和尾矿库的治理,积极推进数字化矿山建设。在危险化学品领域,要进一步搞好化工产业规划布局,加快危险工艺和设备的自动化控制改造,狠抓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储存等环节的专项整治,规范经营市场秩序。在道路交通领域,要进一步抓好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源头管理,在公路中间加快安装隔离带;完善道路监控装置,加强道路巡查,认真落实《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严厉查处超员、超载、超速、超限和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对物流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的要求,严肃查处交通肇事者以及运输企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在烟花爆竹领域,要坚持向生产企业派驻安全督导员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在建筑施工领域,要进一步强化对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地铁、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在消防安全整治中,要进一步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三合一”、“多合一”、九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整治。铁路、民航、水上运输、教育、文化、旅游、体育、渔业、水利、电力、农机、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冶金、有色、建材、轻工及其他行业都要结合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和工作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打非、治违、抓责任”。要坚持经常性重点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要注重监督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联合执法。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要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 四、突出落实责任,严格安全问责制度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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