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完善履职能力提高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解读.doc

2019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解读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部署。
司法部基层司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对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对于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人表示,《方案》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特别是任职年龄和文化程度作了适当调整,旨在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阅历,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公信度。
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方案》要求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程序,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并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名额数3-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和管理工作,这位负责人表示,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重点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的培训;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制度;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制度,对依法履职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履职积极性,提高履职实效性。
人民陪审员培训基础知识

人民陪审员培训基础知识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主要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
要当好陪审员,还应当具有较好的法律基础和公正的司法理念,注重学习了解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经常了解国家的法治动态,对公布的案例和裁判文书进行了解和分析,供平时参审案件借鉴、参考。
平时要注重向法官请教,虚心向合议庭学习,不懂就问,不会就学。
同时,要端正陪审态度,强化陪审责任,消除人们对陪审员制度的误解。
陪审员需要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履职能力,从而更好地发挥陪审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培训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培训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逐渐走向全面推行。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公正、透明,保障其能够履行好职责,各级法院纷纷组织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培训。
一、培训目的和重要性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使其能够熟悉法律法规,理解司法程序,正确行使职权,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培训的重要性在于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其判断和决策能力,提升其司法水平,从而更好地履职,为司法公正服务。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1. 法律知识培训: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础法律知识的学习,使人民陪审员能够熟悉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运用于案件审理中。
2. 专业技能培训:包括法庭礼仪、庭审程序、证据收集和分析等专业技能的培训,使人民陪审员具备良好的庭审素养和专业能力。
3. 职业道德培训: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使人民陪审员具备正确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观念,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司法公正。
培训方式多样化,既有面对面的讲座和授课,也有在线学习和自主学习的方式。
培训机构可以是法院、法学院等专业机构,也可以是通过与相关机构合作,共同开展培训。
三、培训效果评估和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估和监督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可通过考试、答题、案例分析等方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考核,评估其学习成果。
同时,也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四、培训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1. 选取合适的培训内容和方式,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实际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培训效果。
2. 培训过程中注重互动和实践,通过案例分析、模拟庭审等方式,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实战能力。
3. 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担任培训讲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服务。
政治考研时政解析:解读中央深改十一次会议

政治考研时政解析:解读中央深改十一次会议2015年4月1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审议通过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
对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老师给大家补充一下,方便大家掌握这些“高大上”的中央机构。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立时间:中共中央政治局2013年12月30日召开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由习近平任组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刘云山、张高丽担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
2014年1月22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职能:负责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等方面改革的重大原则、方针政策、总体方案;统一部署全国性重大改革;统筹协调处理全局性、长远性、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改革问题;指导、推动、督促中央有关重大改革政策措施的组织落实。
第一个《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一)文件内容会议指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薄弱环节和短板在乡村,在中西部老少边穷岛等边远贫困地区。
发展乡村教育,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制定符合乡村学校实际的有效措施,把准支持重点,着力改革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1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1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20•【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1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改革审判制度彻底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诚如您所言,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如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发挥。
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这些都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发展方向。
根据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在全国50个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为期三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出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了人民陪审员法立法进程。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选任方式、参审范围、职权行使、履职保障等内容。
就您关心的有关问题,《人民陪审员法》均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关于增加陪审员数量。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这将使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同时《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一升一降”即选任年龄从原来的23岁上升为28周岁,学历从原来的大专下降到高中,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还可以不受学历限制,有利于大幅度扩大选任范围,让更广泛的人民群众有机会选为人民陪审员。
人民日报成长心得体会 人民日报成长心得体会800字

人民日报成长心得体会人民日报成长心得体会800字推荐人民日报文章精神心得体会实用篇一xxxx年x月,我经xx镇党委推荐,参加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培训,被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xx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在陪审工作中,我能坚决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区人大的监督,积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一年来,我参与区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有()宗。
现将自己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情况总结如下:一、认真履行陪审员义务,为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贡献力量1.妥善处理好陪审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
我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先后任xx镇党委书记,xx区委常委、xx部长等职,工作事务繁多,但我能够做好计划、积极争取时间以及上级领导的支持,处理好各种矛盾,认真履行到庭陪审任务。
2.自觉增强陪审工作的神圣感和使命感。
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审判纪律,努力做到依法进行案件的处理,做到不求索取、履职到位,做一名知法、守法、护法的使者,切实做到既维护好法律的尊严。
3.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在陪审中,我接触了大量形形色色的案件,所以我经常有意地利用会前或闲谈时间把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接触到的案例向周围的人进行宣传,以此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二、坚持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1.从书本上学习。
首先,自觉加强党建理论的学习。
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牢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陪审工作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积极参加陪审业务的培训并利用业余时间通读了《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和《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努力做到读懂、吃透、牢记,在人民陪审员这一新岗位上得以熟练运用。
2、从网络中学习。
经常利用空余时间上网浏览各大网站有关时评、论坛、观点、评论和案例分析等栏目的内容,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
3、从实践中学习。
人民陪审员任命书内容 -回复
人民陪审员任命书内容-回复什么是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是法院聘请的代表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工作的直接参与者。
他们作为普通公民,代表人民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审判活动,对案件进行合法、公正的裁决。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司法公正度,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为什么需要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方面,这种制度有助于打破司法权力的垄断,使审判工作更加民主透明,可以反映社会多元的声音和观点;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作为来自各行各业的普通公民,能够对案件提供更加客观、实际的意见,提高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人民陪审员的任命条件是什么?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周岁,并不超过65周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5.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判断力。
考察人员的法律知识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以确保其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对法律事项有所了解,并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决策。
6.无犯罪记录。
申请成为人民陪审员的个体应当是法律上被认定为无犯罪的,在申请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应的背景核查。
如何进行人民陪审员的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工作一般由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法院负责组织。
具体的任命程序如下:1.招募公告。
法院根据需要,通过媒体、网站等途径发布招募公告,公开面向社会招募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2.申请审核。
有意愿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个体向招募单位递交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的材料,例如id明、学历证明、个人简历等。
3.资格审核。
招募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是否满足任命条件。
审核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审核的公正、透明。
4.考试选拔。
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需要参加人民陪审员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其法律知识和判断能力。
考试内容一般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等。
5.选拔确定。
根据考试结果和个人申请材料,招募单位确定合适的人选作为人民陪审员,并发布任命书。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问题反映1.选任标准不够明晰–缺乏明确的选任标准,容易导致选任过程的不公平性和主观性。
–部分地区在选任过程中的标准存在偏差,导致选出的陪审员缺乏专业性和公正性。
2.选任程序缺乏透明度–选任程序的具体细节未向公众充分展示,导致公众对选任过程存在质疑和不信任。
–缺乏公开透明的选任程序,易引发舆论质疑和不满情绪。
3.选任范围狭窄–在选任工作中,仅将重点放在法律专业人士身上,忽视了其他专业领域的人才,导致陪审团的多元性不足。
–缺乏代表性的陪审团成员,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性和法律的贯彻执行。
4.选任程序繁琐–选任程序过于繁琐,导致选任工作效率低下,对应选择过程可能出现迟缓和延误。
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以下是一些对策建议:1.明确选任标准–制定明确的选任标准,明确陪审员的资格要求和相关能力。
–标准应该强调专业性、公正性、多元性等,确保选出的陪审员能够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2.增强透明度–公开选任程序的细节和环节,让公众了解选任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定期发布选任结果、参与人员和程序细节,以确保选任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扩大选任范围–选任工作应该放宽对专业背景的限制,纳入更多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
–引入公民团体、社区组织等代表不同群体的人士,实现陪审团的多元化。
4.简化选任程序–简化选任程序,减少冗余环节和不必要的人力资源投入。
–使用科技手段提高选任效率,如利用信息系统进行自动筛选和选拔。
以上是针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通过改进选任标准、增强透明度、扩大选任范围和简化选任程序,能够提升陪审员的素质和选任工作的公正性,进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稳定。
实施培训和评估机制1.培训陪审员–为新选任的陪审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其熟悉陪审员的职责和权益。
–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知识、审判程序、案件评估等方面,以提高陪审员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范文精选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范文精选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一2021年第一季度,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市中院的指导下、县人大和县政协的监督下,在县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要求,紧紧围绕政法机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和法院管理,全面推进审判和执行工作,为我县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一季度共受理各类案件1672件,审(执)结992 件,结案率59.3%。
一、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开年以来,我院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能动履行司法职能,为我县“十x五”规划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一)严惩严重的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季度,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16件,审结158件,结案率73.1%。
运用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了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稳定、贪污渎职等各类犯罪。
第一季度生效判决被告人243人,给予刑事处分的210人,其中从重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人,有效发挥了刑罚打击、教育、振摄作用,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推进我县社会治安状况根本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通过规范量刑刑罚行为、总结固化科学的量刑方法、确保量刑结果均衡和过程公开透明。
第一季度,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的案件140件,判决被告人218人,其中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仅9人,罪犯服判率达95.9%。
同时,积极运用审判职能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加大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力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第一季度,判决宣告缓刑的罪犯155 人,占处刑总人数的73.8%。
法发〔2014〕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2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1.正确认识新形势。
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
2.深刻理解新任务。
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积极稳妥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装备和信息化建设。
要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3.准确把握职能定位。
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
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
二、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4.优化区域布局。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以“职能明确、布局合理、审判公正、管理规范、队伍过硬、保障有力”为基本要求,综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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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完善履职能力提高
8.3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案455万件
发布时间:2012-09-13 21:26:50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小】【打印】【关闭】
法制网北京9月13日讯 记者 袁定波 见习记者 郭文青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
自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以来,我国人
民陪审员队伍日益壮大,陪审员人数由最初的4.5万余人已发展到现在的8.3万余人,人民
陪审员制度日益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人民法院依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提
出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先后从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增加陪审员数量;确保陪审
员依法履职、保障权力行使;完善随机抽取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升陪审能力、强化管理
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全国多数法院积极落实"随机抽取"原则,按照地域、专业、职业等标准,将人
民陪审员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然后再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从相对应的类别中随机抽取人民
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通过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规模,进一步减少每个
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数量。上海法院专门研发了一套人民陪审员管理软件,不仅对辖区内人民
陪审员的陪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而且还可以通过局域网从人民陪审员备选名册中随机抽取。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职有权"。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
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陪审案件范围,还就审判过程中的职权和责任等
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庭审前、庭审中及评议阶段,都能依法履行职
责,力求使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真正做到"既要审,又要判"。
据统计,截至2012年6月,十年来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全国法院审理案件455万件,其
中刑事案件150万件,民事案件150万件,行政案件143万件。陪审案件呈现出逐年增加趋
势,2006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33万余件,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19.73%;2011
年,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数已占全国法院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46.5%。
【点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一种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广大人民陪
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真正实现了让民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的良性循
环,不仅自己增强了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而且有利于促进法治精神的社会传播,推动全社
会依法办事观念的形成。
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高,真正做到了"案结
事了",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