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监理合同(成都市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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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成都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监理人: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业主方(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工程的建设监理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监[1995]547号文及建监工[1995]55号文,并结合四川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本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Ⅰ部分协议条款

第一条:委托监理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投资性质:

1.2 工程类别:工程等级:

结构形式:建筑面积:

1.3 预计造价:计算工期:

1.4 设计单位:

1.5 监理范围:

1.6 施工单位:

1.7 其它

第二条监理的阶段和要求

2.1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

(设计阶段、施工招标、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2.2 甲方对乙方监理工作的要求为:

进行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第三条监理期限

3.1 本合同监理工作期限为:

(监理期限以施工许可证所确定的工期为准,当不能明确时,以国家工期定额

为最终时间。)

3.2 监理期限开始计算的日期为: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收到监理开办费之日或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

3.3 因乙方的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延期,则监理期限应相应增加,监理费不变。

3.4 非乙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如需乙方延长监理工作期限,则所增加的监理时数为额外监理时数;

3.5 甲方要求乙方增加合同外的监理时数及因甲方或第三方阻碍或延续而使乙方增加的监理时数为附加监理时数。

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四条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法

4.1 监理酬金不得低于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下限,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4.2 监理酬金总额的计取:

双方同意监理酬金按工程总造价的 %计取。

(监理酬金总额=工程总造价×监理酬金率%,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工程总造价以估算价为计算依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总造价暂按估算价计算,竣工结算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如工程较小或不便按费率计取,可直接确定监理酬金总额。)

4.3 监理酬金的调整按下列方式执行:

如甲方需乙方增加额外监理时数或增加附加监理时数,(合同工程总价不变)则监理酬金需调整,在原定监理酬金总额基础上,另增加监理酬金,计算方法如下:额外或附加监理酬金=原监理酬金总额÷合同期限(天数)×延长工作天数。

4.4 监理酬金的支付(按下列之一支付):

4.4.1 按监理费的百分比分阶段支付

4.4.1.1 预付款的支付

合同自签约日开始,甲方在10日内向乙方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作为乙方的开办费;

4.4.1.2 基础工程完成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监理费总额的10%;

4.4.1.3 主体工程完工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监理费总额的30%;

4.4.1.4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完毕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监理费总额的20%;

4.4.1.5 工程验收完后10日内,甲方付给乙方监理费总额的5%。若工程投资增加,则甲方应付给乙方以估算价为基础的监理费总额的全部余款,增加部分在结算完后10日内付清。

4.4.1.6 工程结算完后10日内或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办理时,甲方付给乙方监理费总额的全部余款。

4.4.2 按监理期限每月支付

4.4.2.1 预付款的支付

合同自签约日开始,甲方在10日内向乙方支付监理费总额的25%作为乙方的开办费;

4.4.2.2 每月监理酬金的支付按下列方式进行:

每月支付监理费=监理费总额×70%×

1

监理期限(月)

4.4.2.3 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完后10日内,甲方付给乙方监理费总额的全部余款。

4.5 其它增加的服务费,在相应增加服务工作完成后即付清。

4.6 监理酬金的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4.7 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付款,滞纳金按建行货款中有关滞纳金还款规定计算,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五条奖励与违约责任

5.1 在满足工程质量及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因乙方的合理化建议被甲方采用,导致工程投资的节约,则在合理化建议被甲方采用的28日内,甲方应按节约投资的30%奖励乙方。

5.2 在满足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因乙方的合理化建议被甲方采用,导致工程进度的提前,则工程进度提前实现后28天内,甲方应按1000元/天X缩短工期日数的标准奖励乙方。

5.3 乙方参与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且本工程竣工质量评为优良,则甲方奖励乙方,奖励金额为监理费总额的10%,如本工程评为市优质样板工程,奖励金额为监理费总额的20%,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则乙方按监理费总额的15%对甲方进行赔偿。

5.4 乙方在审查工程结算中认真负责、严格把关、节省结算造价,甲方以节省部分造价为准给乙方5%的奖励。

5.5 因乙方的指令错误、明显失职、犯罪行为,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5.5.1 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负有间接责任时,乙方对甲方赔偿额为:

工程直接损失额 X 监理酬金费率;

5.5.2 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时,乙方对甲方的赔偿额为工程直接损失额,但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

5.6 赔偿的期限

甲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28日内,向乙方提出索赔意向,否则视为甲方放弃索赔。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6.1 在合同执行期间,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方与监理方之间应以互相谅解,协商解决为原则。也可提交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成都、北京、上海等)。未确走仲裁机构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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