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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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

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

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
经济法是调整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它的基本原则是:
1.自由竞争原则:允许所有市场主体平等竞争,促进市场公平、公正、透明。

2.均衡发展原则:引导和调整各种经济力量的协调发展,保持市场稳定。

3.社会效益原则:强调市场经济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保障社
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4.法律规范原则:经济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范,遵守市场准则,实现市场规范化。

5.国家干预原则:国家在保障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承担一定的调
节和指导作用。

6.投资安全原则:防范和化解各种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
(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主权,可以根据其国家利益和需要以及与国际社会的平衡发展和秩序安全的需要,制定自身的经济政策和法规,并且享有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

(2)相互尊重原则: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当按照互相尊重、自由竞争、和平协商、互利合作的原则进行活动,维护各国利益和平等求同益的原则。

(3)公平原则:国际经济行为应按照正当的规则,以公正的、合理的、有效的方式进行,以实现公平、均衡、可持续的发展。

(4)社会公正原则: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应尊重文化和人权等社会公正原则,加强各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

(5)经济平衡原则:按照国际贸易平衡原则,促进交换双方经济利益,加强双边或多边经济往来,促进国际经济发展和繁荣。

《经济法基础》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

《经济法基础》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

《经济法基础》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 以下哪项不属于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A. 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B.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C. 企业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D. 非法经济行为答案:A解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企业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以及非法经济行为,而不包括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

2. 经济法的主体不包括以下哪项?A. 国家机关B. 企业C. 个人D. 社会团体答案:C解析: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等,但不包括个人。

3. 以下哪项不属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A. 合法原则B. 公平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自愿原则答案:D解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但不包括自愿原则。

4. 以下哪项不是经济法的主要功能?A. 规范经济行为B. 保护合法权益C. 促进经济发展D. 惩罚犯罪答案:D解析:经济法的主要功能包括规范经济行为、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而惩罚犯罪属于刑法的功能。

5. 企业法人的成立条件不包括以下哪项?A.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B.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C. 有必要的财产D. 有明确的经营目的答案:D解析:企业法人的成立条件包括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财产等,但不包括有明确的经营目的。

(以下题目略)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

答案: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特征如下:(1)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主要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企业经济协作关系和非法经济行为。

(2)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

(3)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反映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政策。

(4)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

2.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法原则:要求经济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及实施security and order,promotion of trade, investment and industry, protection of consumer interests and maintaining a stable currency的原则。

第一,保护和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社会安全与秩序是经济发展的条件。

有效的经济法律可以规范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的安定与繁荣。

第二,促进贸易、投资和产业的发展。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进出口贸易、国内外投资和各种产业发展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第三,保护消费者利益。

现代社会应该在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建立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落于企业之口的经济秩序。

消费者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应及时向消费者下达正确的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保持货币稳定。

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必须以稳定的货币为基础。

因此,对货币的管理应确保货币的流通清楚,保持其价值的稳定,确保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总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其目的是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及可持续的社会经济体系,促进社会的进步和持续的发展。

因此,它的实施和发展对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促进贸易、投资和产业、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持货币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案例

经济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案例

经济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案例
据《香港经济日报》10月8日引述温州市金融办相关人士消息,2011年9月底,温州市政府向浙江省政府提交《关于要求申请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请示》,由省政府出面,向人民银行申请金融稳定再贷款600亿元,期限1年,专门用于支持温州银行机构增加对困难企业的融资规模,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而在10月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赴温州考察中小企业生存状况。

他表示,“跑路”和“跳楼”在温州毕竟是极少数,他要求政府明确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加强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引导,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妥善处理企业之间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

请结合此案,谈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理念有着密切的联系。

经济法的理念决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经济法的理念。

如前所述,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的宗旨,它的基本内容是从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二是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它的基本内容是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

这就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构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与法律规范密不可分。

经济法作为一门交叉学科,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和规范。

下面将介绍几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是最高准则,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行为。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开展经济活动时都必须依法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 自由竞争原则自由竞争原则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能力自由选择经济活动的行为和方式,而不受任何强制性的干预。

自由竞争原则倡导公平竞争、择优质优,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包括产品质量保证、信息披露、公平交易等内容,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经济主体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4.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各个经济主体在同一条件下享有平等的竞争权利,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平竞争原则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5. 法律责任追究原则法律责任追究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违反法律规定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如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法律责任追究原则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引导和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才能确保经济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各种法律规则、制度和政策等。

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都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其基本原则也越来越成熟和系统。

下面就来围绕“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一主题,逐步阐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步:法律性原则法律性原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体现在所有经济法规则都必须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自由是一种重要的价值观,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活动自由化的任意性,还需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限制。

因此,经济法的行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则,以保证经济活动的公平、有序和规范。

第二步:市场性原则市场性原则体现在经济法发挥调节市场作用的方面。

市场机制是调节资源配置、分配和利用的主要机制,而经济法则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手段和途径。

市场性原则的核心是要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垄断、欺诈、扰乱市场等不正当行为,同时也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维护市场的和谐和稳定。

第三步:自由性原则自由性原则相对于法律性原则和市场性原则而言,更加注重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和自由选择。

经济自由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自由经济体制的建立离不开自由经济活动的创造力和效率。

因此,经济法的原则之一就是尊重经济主体的权利和自由,鼓励创新、创造和创新,同时也要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第四步: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要求经济法在管制、规范经济活动的同时,保证了利益相关方的平等和合理的经济利益。

公正性原则的核心是建立公正的法律和制度规则,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因此,公正性原则是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第五步:可行性原则可行性原则是指经济法的规则和制度要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运用时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运用能力和技术水平等方式增强其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进而保证经济法规的有效性和影响力。

【知识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可以说是国内经济法学界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相较之下,同样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早已在各自的领域形成共识。

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原则的论述可谓是五花八门,现列举如下: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为(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

……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

”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

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的要求,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也成为必然。

经济法是社会为本位代替个人本位过程中新兴部门法的代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本位指导下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遵循的基本准则。

但是,社会本位却并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本身。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经济法理念的体现与具体化。

两者是不同的范畴,不应混淆,关于此一点,本专题的第一节已经强调过,这里不再复述。

据此,上面的论述虽各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得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经济法主体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经济法基本原则。

1、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均衡人与自然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理应的状态,特别强调的就是相同主体的协调;均衡人与自然的社会经济环境就是动态的,而是创建在对客观经济规律重新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倒果为因的状态;经济法律的健全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较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经济法治不断地与时俱进。

2、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顺利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为合乎市场经济自发性规律之理。

其次就是利用国家打破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展开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为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

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性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能公平女性主义,立足社会整体利益展开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

3、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别强调的不仅仅就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人与自然,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人与自然,也唯有人与环境的人与自然发展就可以同时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思想的明确提出也就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不仅仅以人类社会纵向的当代利益人与自然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横向的代际利益人与自然为出发点。

经济法的主要特点1、就是国家干涉经济的法经济法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就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3、就是商品经济繁盛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4、就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第八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判定返还购车款 奥克斯案车主胜诉
背景资料: 2003年10月,奥克斯斥资5000万进入汽车行 业 2004年04月,沈阳奥克斯多款SUV全国上市 2004年07月,奥克斯再次推出SUV“朗杰” 2005年03月24日,奥克斯集团宣布全面退出 汽车行业 2005年05月,大连90多名奥克斯车主向消协 提出投诉 2006年12月,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沈阳奥 克斯归还购车款
第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引例】 一、平衡协调原则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即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 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 促进或强制个人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 行秩序的轨道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 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作超越形 式平等的权义分配,以达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 二、经济实质公平原则 (1)竞争公平。 (2)分配公平。 (3)正当的差别待遇。
第八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方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 用中所应遵循的准则。 一、应当对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具有 指导意义和纲领性作用 二、应当充分地反映经济法的本质 三、应当充分地反映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四、应当成为贯穿经济法立法、司法、守法 始终并具有普遍效力的根本性规则
判定返还购车款 奥克斯案车主胜诉

一部7.38万元的轿车,上路之后毛病不断, 甚至车辆在行驶中会突然出现车轮掉落的现象, 不仅如此,随着汽车生产商宣布退出汽车行业, 全国数千的购车用户,突然发现车辆维修都成了 一个难题。46名大连消费者与汽车生产商、销售 商等四被告对簿公堂,2006年大连甘井子区人 民法院法院经过一审审理后判定,沈阳奥克斯有 限公司等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须返还张 旭洋等每人7.38万元的购车款,并各赔偿经济损 失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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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一、早期研究存在的问题1.未能在构成经济法基本原则所依据的标准上取得共识。

2.将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将其他部门法的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4.将经济规律直接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1.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理解基本集中于经济公平、社会效益、适度干预、有效竞争这几项原则。

2.对经济法体现出的其他精髓或理念的关注却并不多见,比如经济民主等内容。

3.经济安全、可持续发展等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必将纳入经济法的基本体系中。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特征1.概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2.特征(1)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2)具备明确的准则性或导向性(3)大体体现和适应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4)反应一种法律精神或法律价值第三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法的首要原则1.概念: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合理和有效地流动和配备。

2.资源配置方式:以计划为主的配置方式、以市场为主的配置方式。

3.经济法保障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1)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宏观调控机制(2)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3)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4)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 教育券1. 教育券出现的原因是什么?有什么功能?(1)原因:外来人员涌入发达城市,然而基础教育资源不足,导致外来人员子女读书难。

(2)功能:同时满足了教育资源的配置公平与效率的两大政策目标;提出了政府转变公共教育的治理模式,开辟了“教育民营”的新路径。

2. 我国是否有推广教育券制度的必要性?个人认为没有,因为中国基础教育仍以公立学校为主,教育券可以作为一些教育资源紧张的地区的缓兵之计。

要真正解决问题,还得靠政府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促进各地区教育平衡发展。

* 《中小企业促进法》1. 我国为什么要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贡献。

我国中小企业具有“56789”的特征: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2. 《中小企业促进法》具有怎样的立法功能?通过什么方式实现?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1.概念:所谓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

2.地位:因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所以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

3.标准:干预的正当性与谨慎性,即干预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

4.目的:克服市场失灵1. 在“兰州牛肉面限价案”中,兰州市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干预不合法:兰州市政府限价的依据是兰州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通知》,然而该《通知》地位上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而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系无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性文件。

2. 我国政府发布的限价令或限购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干预不合理:牛肉面不属于上述法规调整对象。

3. 如何完善我国政府发布相关限令的法律制度?对政府而言,可以采取软手段调控,如与行业协会协商定价、公开信息、给予补贴等。

三、社会本位原则法本位:法律所立足的理念基点和价值追求,或者说是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

1.国家本位,主要体现为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的本位思想;2.个体本位,主要体现为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法本位思想;3.社会本位,主要体现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等部门法的本位思想。

e.g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公地悲剧;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扩大积累、增加货币发行、加重赋税1. 如何认识社会本位中的“社会”?(1)“唯名论”:只有个人才是真实存在,社会是一群“同心人”的集合体,是代表具有同样特征的许多人的名称,是空心而非实体。

(自然法学派)(2)“唯实论”:社会不是简单的个人集合,而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东西,是真实存在的实体。

如同个人一样,社会也是一个有机整体。

(社会法学派)2. 国家、社会、个体三者之间是怎样的联系?国家,社会与个人,是三种剪不断的相互联系的整体。

但在处理三者之间关系的时候,就难免发生三者利益的冲突,也就必然涉及到把哪个放在本位的问题了。

3. 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个体本位三者间是怎样的关系?由于利益出发的角度不同,立法者基于认可不同的本位主义来制定法律就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和法律效果。

国家本位,强调的是把国家这一个整体放在至高的地位上,从普遍意义上去要求人们服从大局,服从多数人利益,服从政治决策和团体意志。

在古代社会里,人们信奉的是国家本位,忽略人的个性和需求,已经被现代国家立法所淘汰。

社会本位,是以小团体利益为中心,注重群体自治,给社会中具有独立地位的社会基本单位以自治的权利和资格。

社会本位本身存在着自治性过强,容易出现错误引导的问题,需要建立良好的调节机制。

个人本位,就是坚持个人是万物的尺度,以个人利益标准判断人们行为的得失。

个人主义的本质是以个人利益为最高利益,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利益是目的,其他只是手段。

(1)个人本位视角(自然法学派)个人才是真实的存在,社会是一群“同心人”的集合体,是代表具有同样特征的许多人的名称,是空名而非实体。

相对于个人, “社会只是满足个人需要的工具, 或只有工具性的价值。

”(2)社会本位视角(社会法学派)社会本位是个人主义或个人本位发展到极致的产物, 是对个人本位的颠覆和反动。

不过,社会本位并非完全否定个人本位,它承认个人相对于社会的独立地位,反对将个人当作唯一目的,社会仅仅作为手段的个人本位观。

它要求承认社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地位, 并将法律的重心适当向社会公共利益倾斜, 从而使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趋向和谐。

由此可见, 社会本位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项原则和价值选择。

此外,社会本位与国家存在联系,但绝不等同于国家本位。

国家本位是一种国家至上、国家中心、国家意志决定一切、国家统筹一切的观念。

它不仅抹煞个人的独立性, 而且把社会也看作是国家的附属之物;它强调国家的目的性,将个人和社会均视为满足国家意志的手段和工具。

社会本位常常依赖于国家机制进行表达(法律化),但也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常常保持一致,但有时候也存在冲突,如国家增加税收、实行量化宽松政策等,都是短期内对国家利益有利而有害于社会本身的政策。

4.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应如何实现?(1)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主要由国家代表执行。

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物品属性, 使其虽对处于社会中的每个人有益, 但个人一般却只想“免费搭乘”而疏于维护,甚至为私益而对之予以损害。

为此,必须对这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惩罚。

国家作为拥有合法暴力的组织, 代表社会维护整体利益既有力又有效。

可见,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在社会整体利益或意志的表达及维护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等优点。

(2)社会本位理念的法律化,即是运用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手段将社会本位理念转化为社会规范, 从而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的过程。

因为国家执行的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缺乏激励和制度漏洞的缺陷,需要通过法律化的方式制约权力。

(社会本位的法律化实际就是国家立法机关运用法律工具将社会本位制度化的过程。

)四、经济民主原则1.概念:经济民主化是指民主自由政治领域跨入经济领域,或者说经济领域引入政治领域的民主机制,其基本含义是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

2.表现形式:形式上,看公众参与的广度;实质上,看公众参与的深度。

3.意义:促进经济增长(1)必要性:内在原因:民主内含有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因素。

(2)重要性:外在原因:国家干预、社会主义、劳资合作、分享经济(不等于共享经济,分享经济系工资经济的对称,指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捆绑e.g员工持股计划)1. 经济法上的经济民主和民商法上的经济民主有怎样的区别?(1)民商法中的经济民主是单层次(主要是市场层次)的民主,是追求个体自由的民主,是代内范围的民主,是保护型民主;(2)经济法中的经济民主是政府与市场互动关系中的民主,是追求总体自由的民主,是代际范围内的民主,是可治理型民主。

2. 市场层面、政府层面、社会中间层面的经济民主分别如何实现?(1)市场层面经济民主的实现方式:市场参与主体民主(经营者、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劳资结合。

(2)政府层面经济民主的实现方式:处理好政府干预的边界问题(政资关系、政企关系、政事关系、政社关系)、公共决策上强调多元参与、管理程序上重视正当程序、管理手段上突出非强制性、服务供给上倾向市场化。

(3)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

现状:缺位、错位、越位现象严重对策:立法保障与限制(实体法、程序法)、外部监督。

3. 如何认识经济民主的尺度?宏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是指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中规定的经济制度要体现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和意志。

在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中,也涉及到如何体现大多数国家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经济民主问题。

微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指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和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有关公司利害关系人(包括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竞争者、债权人、用户、客户、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意志,如公司民主。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质是在微观经济基础上构建经济民主。

中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指介于国家与公司之间的中间层次的组织机构及其行为要体现该层次所涉及到的大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意志,如全国性行业内部的经济民主,某一经济区域内的经济民主。

在上述类型中,微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尤其是公司民主居于基础地位,宏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和中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都以微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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