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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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申请、评审、答辩和授予四个环节。

2. 学位授予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推荐信等。

3.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质量、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成,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和提问。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术要求和学业要求。

2.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 学业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通过考试等。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和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

2.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符合学科发展的要求。

3. 学位申请人应积极参与学位答辩,并对答辩委员会的提问进行回答和辩论。

4. 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委员会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和决策,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1. 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 学校应加强对学位申请人的指导和培养,提高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3. 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效率。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位授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体或团体。

2. 权威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确保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科学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成果,评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成绩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3. 学位决定:学校根据学位评审结果和学术论文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将决定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

4. 学位授予:学校将在学位授予仪式上正式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2.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的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力。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1. 学位评估委员会:学校应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应加强对学位授予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 学位授予的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学位授予的水平和质量。

六、学位授予的其他规定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证明,学校应确保学位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学位授予仪式:学校应组织庄重而庄重的学位授予仪式,彰显学位授予的重要性和庄严性。

3.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学位授予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宣布学位授予的结果。

七、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对于保障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学位授予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学位授予的公信力。

2. 学位授予必须依据学生的学术成果和学业水平,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3. 学位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的申请学生在完成规定学业后,可以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学业成绩单等。

2. 学位授予的评审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评审委员会对学生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答辩。

3. 学位授予的决定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对学生是否授予学位进行决定,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4. 学位授予的公示学校将授予学位的决定公示一周,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5. 学位授予的颁发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章。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术成果学生需要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一定的成果,如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等。

2. 学业水平学生需要完成规定的学业要求,并取得优秀的学业成绩。

3. 学术答辩学生需要通过学术答辩,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能力。

4. 学位评审委员会的评价学位评审委员会将综合考虑学生的学术成果、学业水平和答辩情况,作出评价和决定。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1. 外部评估学位授予程序和标准应定期接受外部评估,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内部监督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机制,加强对学位授予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 学位授予结果的公示学校应将学位授予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估。

六、学位授予的违规处理1. 学位授予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的,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学位授予过程中存在不公正行为的,依法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三)院学位办汇总、复核;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为每年的六月。

对留学生和对外合作专业的学生学位申请,因对方学制差异,也可在十二月受理。

每位学生只可申请学士学位一次。

第七条学生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由院学位办作出复查结论,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八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从2011级实施学分制专业的本科生开始执行。

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解释。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业成果的认可和肯定。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步骤。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学位授予应依据学生的学业成果和学术水平,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评定。

2. 学位授予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

3. 学位授予应符合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

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后,进入下一步评定程序。

2. 学位论文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学术水平、创新性、论证逻辑等方面。

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学术资历和研究经验。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评审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需要进行修改和再次评审。

3. 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是学位授予的重要环节。

学校将组织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答辩。

答辩内容包括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学术价值等方面。

答辩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答辩不通过的学生需要进行修改和再次答辩。

4. 学位授予决定学校将根据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结果,综合评定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作出学位授予的决定。

学位授予决定应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

5. 学位授予仪式学位授予仪式是学位授予的正式程序。

学校将组织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

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充分体现学位的价值和意义。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证1. 学位授予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2. 学位授予的评审和答辩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评价的公正和客观。

3.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学位授予应受到学校相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经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达到学士学位课程成绩要求(详见《XX大学学士学位课程规定》)。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规范第三条要求者;(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三)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因本规范第四条的情况而未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1、参加下列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并经教务处认定者:(1)挑战杯及XX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2)及XX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3)及XX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4)及XX省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5)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竞赛。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科技处认定者。

3、毕业当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并经教务处认定者。

4、毕业时有突出表现,受到下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并经学生处认定者:(1)三好学生、优秀团员;(2)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3)见义勇为者;(4)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表彰。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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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我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置并经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专业。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列入拟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的审查名单: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公开违背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二)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者;
(三)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未通过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允许以《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合格成绩替代);计算机类专业学生未通过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者。

非外语类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规定成绩者(400分,艺术类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学生未通过本专业全国专业四级考试者。

未达到上述规定成绩者分别允许以毕业当年校级英语水平考试合格成绩和校级外语专业水平考试合格成绩替代。

也可以学校规定的其他外语类考试的合格成绩替代。

特殊情况者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免考申请。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学生的课程学分、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逐个注明拟不授予的原因);
(二)校学位办公室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投票,对通过审查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三)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审查,须有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表决结果为有效结果。

(四)由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向通过审查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毕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要求后可申请补授。

已毕业学生不得回校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

2020年春季上海外语口译证书考试第一阶段考试
(笔试)报名通知
2019/12/20
2020年春季上海外语口译证书考试第一阶段考试(笔试)开始报名啦~报名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14:00至2020年1月6日15:00。

请大家在此时间段内登录上海外语口译证书考试网报名,具体报名事宜如下:
一、考试日期及时间
2020年3月15日(8:20-11:50):英语高级口译笔试
2020年3月15日(8:20-11:00):日语中级口译笔试
2020年3月15日(13:50-16:30):英语中级口译笔试
2020年3月15日( 9:30 开始) :英语口译基础能力考试(笔试+口试,新疆喀什、浙江金华、江苏张家港、山东泰安考点)
2020年3月22日( 8:30开始) :英语口译基础能力考试(笔试+口试,上外考点)
2020年4月19日:日语高级口译考试(只设口试,仅有上外考点)注:1、英语口译基础能力考试、日语高级口译考试时长均为半天,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2、考生可任意选择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不冲突的前提下可同时报名参加多个考试科目。

3、关于笔试听力部分的相关提示:英语高级口译笔试、英语中级口译笔试和英语口译基础能力考试的听力部分考试采用播放音频的形
式,通过校园广播播音的考点,考生需自带收音机和耳机,按考点规定的频率收听广播,考试前需试音(一般在考前一周,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通过多媒体教室(或语音室)设备收听广播的考点,考生无需自带收音机和耳机,考试前无需试音。

播音方式请见官网考点信息。

特别提醒: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近期相关文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自2019年1月1日起,上海外语口译证书考试(基础口译、中级口译、高级口译)不接受18周岁以下中小学生报名参加。

考生应使用身份证报名。

持其他证件者,如年满18周岁,请联系口译考试办公室。

二、网上报名方法
报名网址:上海外语口译证书考试网。

进入页面后,请点击“考生登录”进入“上海外语口译证书考试系统”,选择“报名管理”—“考生报名”。

已注册考生请直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报名,未注册考生请先注册账号(建议考生使用常用电子邮箱进行注册)。

报名时间:2019年12月20日14:00至2020年1月6日15:00 特别提醒:由于年底财务系统封账,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暂停报名,预计于2020年1月2日上午10:00恢复报名。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考生必须在此时间段内完成网上注册、报名以及缴费。

三、报名考务费统一收费标准及开具收据信息
(一)收费标准
英语高级口译笔试360元/人次
英语中级口译笔试330元/人次
英语口译基础能力考试(笔试+口试)350元/人次
日语高级口译考试(只设口试)540元/人次
日语中级口译笔试330元/人次
(二)收据开具相关事项
考生报名成功后如需收据,请于2020年1月10日
8:30-11:00,13:30-16:00至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550号上海外国语大学3号楼315室开具收据,逾期不再受理。

开具收据时,请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和打印的报名成功页面(考生登录后可在主页中查看与打印)。

外地考生可在报名期间进入https:///s2/5183589/af93/填写申请信息。

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信息或领取收据的,视为自动放弃收据。

四、报名前的准备
考生在本网站网上报名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详实的考生个人信息。

2.了解网上所公布的考点地址。

3.准备个人证件照。

照片规格:390×567像素
照片类型:JPEG
照片容量:50—200KB
请考生严格按要求上传本人证件照(推荐使用蓝底证件照)。

上传的照片将作为考生准考证及办理合格证书时使用的照片,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已在本网上传过照片的考生无需再次上传。

4.付款方式:
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

网上银行支付因年底财务系统封账暂停使用。

注:考生报名请仔细选择考点,网上报名缴费成功后,各项考务工作即启动,故不予退费。

五、打印准考证
在本网站网上报名成功后,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于官网打印准考证。

考试当天,请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报名时提供的同一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选择的考点参加考试。

打印准考证时间:2020年3月3日-3月6日。

请考生务必在上述时间段内核对并打印准考证,如需更正报名信息,请在此期间联系考试办公室。

六、考点选择:
考生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考点,考点具体信息见上海外语口译证书考试网的“考点介绍”。

2、英语中级口译证书考试:分为综合笔试和口试。

笔试合格者方能参加口试。

综合笔试包括听力、阅读、英译汉、汉译英四部分,考试
时间为150分钟。

口试包括口语和口译两部分,时间约25分钟。

培训教材为上海外语口译证书培训与考试系列丛书——英语中级口译证书考试教程(第四版,全套共五册):包括听力教程、阅读教程、翻译教程、口语教程、口译教程。

考试大纲为上海市英语中级口译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大纲(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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