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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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福建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英文译名:Fujian Juvenile Science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FJSEA)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福建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群众团体,属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主要由各学校、研究所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关心、支持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及有关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我省广大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以及有关单位与团体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专题调研、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面向全省青少年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为促进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提高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为培养更多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科技后备人才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福州市古田路89号福建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1.协调、指导全省各设区市、县(区)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团体会员的业务工作;

2.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探索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规律;

3.精心组织科技教育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对外交流与考察等活动;

4.维护科技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对在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优秀科技辅导员、优秀科技教育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6.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普工作,并动员、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力量参与青少年科普工作,推动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

7.接受委托,承担科技教育项目评估、标准制定和成果鉴定,为科技教育工作者提供业务咨询服务,组织、举办科技教育成果展示,组织为会员服务的事业与活动;

8.编辑、出版会刊、科普资料和科普图书等;

9.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具有一定的学历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青少年科技教育

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的教师、科技人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4.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各类学校、有关机构和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各设区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推荐,本会办事机构审核同意;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本会办事机构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4.可优惠得到本会的刊物和资料;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建设及相关的条件和职权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和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举行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报告省科协;会议的决议、纪要,应通告全体会员,并报省科协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省科协审查及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省民政厅社团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1.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2.接受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3.政府资助;

4.省科协、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团省委、省妇联等单位经费补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社团办公室指派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报省科协、省民政厅社团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与监督制度,每年的财务状况应向理事会报告,并报省科协备案,同时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一个

月内,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社团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省民政厅社团办公室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3年12月15日,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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