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流程图和5个案例教你如何判断兼营、混合销售业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税会实务】混合销售如何判断

【税会实务】混合销售如何判断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不缴纳增值税。
由于混合销售的适用纳税人范围中不包括“其他个人”, 仅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并且其适用征税范围是指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 不包括“提供劳务”。
操作重点:判断是否混合销售, 主要看是增值税范围的行为为主还是营业税范围的行为为主。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 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从属关系, 即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发生。
这与既从事这个税种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 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以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 征收增值税。
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则征收增值税。
通过判断是否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判断其是否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 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 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的经营行为。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 同时, 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 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 关键是思路, 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 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 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 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 每一笔业务发生后, 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 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 想不明白, 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 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资料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资料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旨在通过同时提供多种产品或服务来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求和增加销售收入。
这种综合营销策略允许企业利用不同的经营机会,扩大业务范围,并提高市场竞争力。
混合销售指的是企业在同一销售渠道中销售多种产品或服务。
例如,一家电子产品零售商可能同时销售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家电以及配件等产品。
通过混合销售,企业可以将不同种类的产品共同陈列在店面,为顾客提供更多选择,并在购买决策过程中增加交叉销售的机会。
这种策略有助于提高销售额和利润,同时也提升了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
另一方面,兼营指的是一家企业以某种方式经营主要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
这种经营模式允许企业利用现有的资源和能力,开拓新市场,增加额外的收入来源。
例如,一家酒店可以利用其空闲的会议室资源开展会议和活动服务,或在酒店大堂提供旅游咨询和预订服务。
这种兼营行为可以帮助企业提高投资回报率,减低业务风险,并扩大品牌影响力。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好处不仅体现在增加销售和收入方面,还可以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 多元化产品组合:企业通过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可以提供多种产品或服务,满足不同顾客群体的需求。
这有助于吸引更多潜在客户,提高销售机会和市场份额。
2. 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利用现有资源和能力,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并降低额外的运营成本。
例如,一家餐厅可以在非繁忙时段开展外卖服务,利用厨房设备的空闲时间,减少固定成本。
3. 提升品牌价值:通过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可以增加顾客对品牌的认知和忠诚度。
这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竞争力,并获得长期的盈利。
4. 创造竞争优势: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可以帮助企业在同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通过提供与竞争对手不同的产品组合或特色服务,企业可以吸引更多顾客,并在市场上建立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总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一种灵活的商业运作模式,可以帮助企业拓宽市场和增加销售收入。
总局回答!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划分问题

总局回答!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划分问题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划分的问题?答:关于这一问题,有许多具体事例,比如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和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再比如,定制服装时,有设计费,也有制作费,还有衣料费,该按照混合销售还是按照兼营?这些问题,我想统一的处理原则应当是,既不能强制的把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拆分为两项行为征税,也不能把纳税人的不同业务合并为一项行为征税。
从根本意义上说,营改增后将原来用来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加以沿用,是为了区别不同税目和税率。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
前几天我讲过卖空调提供安装的例子,是老增值税混合销售里的销售货物。
营改增里相同的例子是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征税,这些东西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
定制服装就是卖衣服,是混合销售。
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
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
凡此种种,希望大家准确把握。
客观的讲,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划分较之前的确复杂了很多,需要大家和我们共同研究出现的一些新问题。
标注:之前的每个分类中多有讨论这种问题,特别是建筑服务类型中。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段解读非常经典,特别是关于混合销售卖空调提供安装的例子,以及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
我们认为应该按照这个思路理解和处理混合销售、兼营的问题。
但是现在,关于混合销售各地税务机关的突破越来越多,甚至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的解释也是有松动的表示。
何去何从,是不是放宽一些特殊情形分别计税,我们持续关注。
【会计实操经验】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定义

【会计实操经验】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定义全国营改增试点的纲领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开创性地在税法体系中提出了“混业经营”的概念。
至此,税收法律中有“混合销售”、“兼营”以及“混业经营”三个近似又有差异概念,如果认识不清,处理不当,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为帮助企业防范涉税风险,笔者特对以上三种经营行为的政策概念作详细解读,并对其税务处理逐一进行了分析。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以及涉税处理1、定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对混合销售的定义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这里强调的是只发生了一项销售行为但是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比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其中送货服务在营改增之前就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2、涉税处理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还同时做出了规定,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除特定业务外,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非增值税即营业税,不需要分开核算,也不能分开纳税。
混合销售特殊规定如下: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行为的区别【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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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 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 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 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 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1.混合销售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第五条第一款,一 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 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 收增值税。 (3)《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 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 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 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 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 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 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3.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2010年 5 月销售给 B 公司取得 不含税收入 2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 6000 元。 第二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兼营门的安装业务。2010 年 5 月销售给 B 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 20000元;2010年 6 月为 C 公司安 装其自购的防盗门,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 600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与安 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分析:第一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 B 公司一家单位收取;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 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第二种情况公司的销售 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一、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分别纳税生产大型设备的企业, 在销售大型设备的同时负责设备的安装, 形成混合销售业务。
例如生产流水线设备的企业, 要负责流水线的设计安装调试, 往往流水线设计安装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很大。
再如生产井架的企业要负责井架的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量很大, 工期很长, 费用很大。
如果生产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 在销售流水线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
安装费收入要并入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 显然使企业加重税收负担。
如何使安装工程从销售业务中独立出来, 是税务筹划的关键所在。
纳税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 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按此规定, 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 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 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 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 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改变销售关系, 将收取运费改为代垫运费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 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
例如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商品收取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
按税法规定, 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上述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 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 从而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公司, 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生产企业拥有的自有车辆, 可以根据自有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 从整体收益角度论证, 确定是否可以通过单独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节税。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设立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的采购、销售的运输业务交由运输公司承担, 则生产公司可抵扣7%的增值税, 运输公司只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总结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一)两种行为的含义: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教材说了这么多其实还是很难理解,其实通俗点说更有效果。
1.什么是混合销售了?就是一项销售行为,注意前提,“一项”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最大的特点就是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不能分开去单独执行劳务,这是判断的最主要标准。
比如教材上的例子,你在苏宁买电视机,50元运输费给你送到家。
结果你在国美买了电视机,拿着50元钱“咣咣”猛敲苏宁的汽车,别人就是不给你送,为什么啊?因为是混合销售,两者是从属关系,不能分开的。
2.那什么是兼营了?其实就是企业多元化运营。
比如说首都机场,主业干啥?运货运人。
机场那么大,浪费怪可惜了,开个小咖啡店卖咖啡。
这个咖啡你可以单独享用,不一定要坐飞机。
你说我就喜欢首都机场的咖啡,花200打的去那喝20元咖啡,不坐飞机,喝完再走回来。
你傻归傻,不坐归不坐,咖啡还是要卖你的。
这就是兼营!(二)两种行为的征税1.混合销售:名义就叫混合销售,都混在一起了,分都分不开了,咋办?按主业征呗!税务局也懒得和你算了,都是国家的税,分那么清楚干嘛~~2.兼营销售:名义叫兼营,那就得分开核算了,咱们人民群众能分得清的,当然就分别交增值税和营业税。
你要说咱笨,分不清咋办,没问题,这不是还有党和政府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教材上的政策已经在09年变了)。
3.小总结:经营行为税务处理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均交营业税。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2.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某一项销售行为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营改增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是什么?
营改增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是什么?
营改增之后,全行业实行增值税,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各位从业人员需要加强并正确区别兼营和混合销售。
对于纳税人来说,营改增之后的兼营和混合销售有哪些区别呢?重庆税务代账公司麦积财务给大家详细介绍。
营改增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包括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
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涉及货物、服务等,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在实务中,麦积财务表示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
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
因此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性质有别,在我国的纳税原则上也不相同。
混合销售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而兼营行为强调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麦积财务提醒:生活中,纳税人应当从自身应税行为的本质区别出发,区别兼营与混合销售,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核算,做到正确的税务处理。
兼营与混合销售概念辨析与风险提示
兼营与混合销售概念辨析与风险提示增值税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分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本文从概念出发,结合实例进行对比分析,并对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提示。
一、兼营概念(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举例: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答:上述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该物业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
其中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二、混合销售概念(一)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聊一聊兼营与混合销售
聊一聊兼营与混合销售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当同一纳税人经营多种应税项目按什么税目来征税?需要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
一、兼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通俗地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通常情况下(除了混合销售)是兼营,对于兼营的要求是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答:上述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该物业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
其中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二、混合销售什么是混合销售?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通俗地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但如果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注意只能是服务及货物的组合),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的税率或征收率一般从主业,特别情况按兼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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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业务和混合销售业务也许是营改增争议最大、各地处理最不一致之
处。连财本着贵在参与的精神,也来趟一下这个浑水,用一张流程图和5
个小案例来说一说兼营与混合销售。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如下两条: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
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
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
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
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
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
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在内。
一、兼营、混合销售判断流程图及判断步骤说明
根据上述文件,画出如下流程(见图)。
判断步骤说明:
1、纳税人发生了销售应税行为;
2、该销售行为是否为一项?即一笔经济业务、一个合同标的、一个合同
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