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吉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吉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辽06行终1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欣吕伯昌李欣【审理法官】张晓欣吕伯昌李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吉军【当事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吉军【当事人-个人】王吉军【当事人-公司】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沈琳薇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张双羽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琳薇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张双羽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琳薇张双羽【代理律所】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王吉军【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根据原、被告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原告王吉军于1985年10月退役后安排在凤城市大堡粮库工作,在1987年12月的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中记载,现任职务(工种)抗力工,1989年至1993年记载为抗力工、工人,1999年至2001年记载为抗力工,2019年原告申请提前退休,凤城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经审查,认为原告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未满十年,故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原告不服,向凤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最终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凤城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依法履行将王吉军提前退休档案及材料上报的法定职责。
梁海华、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海华、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辽06行终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广林吕伯昌仲莉宇【审理法官】张广林吕伯昌仲莉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海华;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当事人】梁海华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梁海华【当事人-公司】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马生亮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汪传生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生亮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汪传生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生亮汪传生【代理律所】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海华【被告】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质证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对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
原审法院认证正确。
本院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另查明,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表示同意按照《丹东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为上诉人梁海华补发2010年5月至2017年5月间的养老保险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上诉人所在单位欠缴上诉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于2017年5月16日按照规定补齐的事实没有异议。
“中国法官十杰”(2005)候选人事迹简介

“中国法官十杰”(2005)候选人事迹简介2005-12-28 09:45:38/news/bulletin/region/200512280001.htm1.钟蔚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钟蔚莉长期工作在审判一线,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取得了不平凡的业绩。
1995年至今,钟蔚莉共审结案件3300余件,连续10年结案数量在全院商事审判中排名第一,在北京市商事审判中名列前茅。
1998年以来,钟蔚莉连续7年平均每个工作日审结案件1.5件,并且经她审结的案件没有一件超审限。
钟蔚莉审理案件注重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尝试过第三方参与调解,双方律师和解等方法,总结出了一整套调解工作经验,她审理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超过70%,成为北京市法院系统商事审判的一面旗帜。
钟蔚莉曾荣立个人一等功一次、二等功四次、三等功两次,先后荣获首都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2005年,钟蔚莉荣获“全国优秀女法官”称号。
2.王红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处级审判员、审判长。
参加工作17年以来,王红卫曾两次荣立个人二等功;先后被授予“十五”立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2004年被评为“全国行政审判先进个人”;2005年被评为天津市市级“劳动模范”。
王红卫能够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所承办案件数量、质量连年居全庭之首。
她秉公执法,廉洁办案,所承办的案件从未被二审法院发回或改判。
她勤奋好学,敢于创新,在大学本科毕业10年后,考取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2003年又赴加拿大参加了法律培训。
她撰写的多篇论文被刊登或获奖。
她乐于助人,无私奉献。
曾多次到市行政执法单位义务授课。
2004年6月至9月,王红卫赴甘肃开展法官培训工作。
在为期4个月的培训中,行程1万多公里,在29个教学点讲课,完成了4000余名法官的培训任务。
3.赵爱彬法学硕士,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赵爱彬14年如一日,不辱人民法官的神圣使命,公正办案,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非凡的业绩。
王玲玲、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丹东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玲玲、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丹东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8【案件字号】(2021)辽06民终16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国兴冯泰昆李大为【审理法官】于国兴冯泰昆李大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玲玲;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丹东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当事人】王玲玲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丹东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当事人-个人】王玲玲【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丹东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昊霖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丛孟威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昊霖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丛孟威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昊霖丛孟威【代理律所】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玲玲【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丹东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上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撤销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的《文职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而其曾向丹东市振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请求第一项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务合同,两项请求并不一致,即涉案该项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依据劳动法律规定,仲裁程序为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前置,法院不予审理。
并且上诉人对该项诉讼请求已经另行申请劳动仲裁程序,在另案中主张权利。
故原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承担其因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的损失,该主张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丹东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丹东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辽06民终7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国华徐蕙白银河【审理法官】卢国华徐蕙白银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丹东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萍;林伟华【当事人】丹东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萍林伟华【当事人-个人】邹萍林伟华【当事人-公司】丹东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韩啸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韩啸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伯特韩啸【代理律所】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丹东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邹萍;林伟华【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晨公司对邹萍的涉案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晨公司对邹萍的涉案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华晨公司将涉案房屋给付林伟华抵顶工程款,林伟华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邹萍借款。
华晨公司为邹萍出具了收款收据,该收据上所列房号与林伟华借条上列明抵押的房号一致,付款单位为邹萍,收款事由除分别载明房屋面积和单价外,还注有“顶房款"字样,收据右上角有林伟华的签字,华晨公司在三张收款收据上均加盖了该公司合同专用章。
故华晨公司虽然不是涉案借款的借款人,也未明确表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但其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及实际控制人,其出具上述收款收据的行为表明:一是其对林伟华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邹萍借款事宜是知晓的,二是在华晨公司不能偿还借款时有将该房屋给付林萍的义务;三是华晨公司该出具行为,也足以使邹萍相信其已得到了借条上所列房屋所有权的预期让渡。
丹直机工发[2009]7号
![丹直机工发[200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dec156648d7c1c708a1458d.png)
丹直机工发[2009]7号关于表彰市直机关党建工作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创新单位和“一先两优”的决定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2008年,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自觉服务跨越式发展大局,全面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推动丹东跨越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推进丹东跨越式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落实年”各项工作目标,机关工委决定:授予市发改委等42个部门(单位)机关党建工作标兵单位称号;授予市委党校等28个部门(单位)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市国家安全局等18个部门(单位)机关党建工作创新单位称号;授予市委机要局党支部等67个党组织先进党组织称号;授予王玉良等169名同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授予丁军等98名同志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这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是市直机关党组织和共产党员中的突出代表。
他们的先进事迹集中体现了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展示了广大共产党员解放思想,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团结拼搏的精神风貌。
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典型学习,学习他们立场坚定,顾全大局,胸怀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的政治本色;学习他们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时刻把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的宗旨意识;学习他们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脚踏实地,率先垂范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高度负责、主动工作,狠抓落实的优良作风。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为开创丹东跨越式发展新局面再立新功。
2009年是我市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开局之年,也是全市继续推进跨越式发展极为关键的一年。
丹东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丹东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7【案件字号】(2022)辽06民终7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泰昆韩丹康璐【审理法官】冯泰昆韩丹康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丹东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当事人】丹东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当事人-公司】丹东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关君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窦学军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矫春阳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何晓东辽宁赓续律师事务所;邹丹晨辽宁赓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关君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窦学军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矫春阳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何晓东辽宁赓续律师事务所邹丹晨辽宁赓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关君窦学军矫春阳何晓东邹丹晨【代理律所】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辽宁赓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丹东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具有本次侵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管辖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具有本次侵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乔元开、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乔元开、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辽06行终1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欣吕伯昌李欣【审理法官】张晓欣吕伯昌李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乔元开;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乔元开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乔元开【当事人-公司】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丁营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沈琳薇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营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沈琳薇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营沈琳薇【代理律所】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乔元开【被告】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所在单位组织出具的认定材料,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的规定,被上诉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工龄核定的职权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质证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的规定,被上诉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工龄核定的职权依据。
于洋、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洋、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辽06行终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晓欣李莉仲莉宇【审理法官】赵晓欣李莉仲莉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洋;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魏金玲【当事人】于洋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魏金玲【当事人-个人】于洋魏金玲【当事人-公司】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代理律师/律所】高思忠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思忠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思忠【代理律所】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洋;魏金玲【被告】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九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公安振兴分局具有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定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有关事实证据能够证明其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事实具有事实根据;提交的程序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系证人书面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人证言,虽然证人高某出庭作证陈述的事实与其在行政程序中接受被上诉人询问时陈述的事实不相符合,但没有证据证明该证人在行政程序所作陈述系虚假陈述,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询问该证人笔录系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形成,故不足以否定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该证人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日7时许,原审第三人魏金玲在丹东市××区××路金宝生鲜超市内与卖猪肉商户于洋因切肉问题引发争吵进而发生撕扯致使双方倒地致双方受伤。
丹东市锦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丹东市锦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辽06行终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伯昌仲莉宇李欣【审理法官】吕伯昌仲莉宇李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丹东市锦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丹东市锦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公司】丹东市锦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孙立东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潘乾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立东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潘乾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立东潘乾【代理律所】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丹东市锦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责任质证证明责任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丹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涉案行政职能已转归被上诉人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
庭审辩论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上诉人作出案涉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了辩论。
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观点与其上诉和答辩观点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欠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查处具有法定职权,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请求可知,上诉人要求听证,被上诉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听证,剥夺了上诉人的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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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为人民???
一、学校“驾校”被霸占
宽甸满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所属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05年
1月1日承包给姜庆峰,承包期至2011年12月31日终止。
合同到期后,姜庆峰拒不交还“驾校”许可,继续用职教中心驾校许可证、
印鉴等相关手续继续经营,收费自己占有。致使学校无形资产流失,经济蒙受
巨大损失,严重影响学校汽车专业办学。
二、艰辛维权路
全校教职员工无不为之愤怒,100多名教职工联合签名,严正抗议,强烈
要求返还驾校,停止其不法侵害。与此同时学校曾向省、市、县委、政府、人
大、政法委、纪委、法院、检察院等主要领导反映,至今无一回应。
三、荒唐判决书
2012年4月6日,学校聘请专业律师向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
法院回应竟是不予受理!也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012年6月19日,学校又向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听取
情况后,回答可以立案、受理,并收取了诉讼费壹万壹仟叁佰元。
2012年7月18日,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我校近20人
(院方限制人数)参加了庭审。庭审中我校提供了有理、有据的证人、证言及
书证,事实清楚、明了。驾校属于我们无可非议。
2012年8月14日,法院通知我校前去领取判决书时告知“本案不属于法
院受理范围”。当学校对本判决提出质疑时,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当场不能
自圆其说。
立了案、收了费、开了庭,最后却判“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如此荒唐
的判决,就是对法律的践踏和亵渎!
四、愤怒的呐喊声
宽甸职教中心“驾校”被他人强占侵害时至今日已近10个月。“驾校”是
国有资产,历尽职教人多少心血!朗朗乾坤之下,岂容他人霸占!共产党领导
下的国家是法制之国焉有无人敢问、无人敢管之说?我们坚决据理力争,抗争
到底!职教中心有晴日,神州大地有青天!
还我驾校!赔偿损失!
宽甸职教中心
全体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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