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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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生必读书目150本

民商法研究生必读书目150本

民商法研究生必读书目(一)国内书目1、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2、佟柔主编:《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

3、江平、张佩霖主编:《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7、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刘定华、屈茂辉主编:《民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9、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0、张佩霖主编:《中国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1、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2、李仁玉主编:《民法学总论》,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版。

13、杨振山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5、夏利民:《民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6、李双元、温世扬主编:《比较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7、王作堂:《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18、徐开墅主编:《民商法辞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9、梁慧星:《民法总论》( 第二版) ,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1 年3 版。

20、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21、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22、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3、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4、蓝承烈:《民法专题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5、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人大考研复试班-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人大考研复试班-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人大考研复试班-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考研复试经验分享简单来说考研复试是考生在通过初试的基础上,对考生业务水平和实际能力的进一步考察。

考研复试关系到研究生是否能最终入选,是最后一道程序,因此在考研过程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人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位列国家首批“双一流”(A类)、“211工程”、“985工程”,入选“111计划”、“2011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为世界大学联盟、亚太国际教育协会、京港大学联盟成员,是一所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

被誉为“人民共和国建设者”的摇篮、人文社会科学高等教育的重镇。

面对这一情况,启道考研复试班根据历年辅导经验,编辑整理以下关于考研复试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广大复试学子有所帮助,提前预祝大家复试金榜题名!专业介绍民商法学科分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与社会法四个方向,其中民法方向自1950年起即有建置,是新中国最早的培养民商法人才的基地。

本学科1953年便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研究生,1981年被确定为国内第一个民法硕士学位点,1987年被确定为第一个民法博士学位点,1988年被评为国内唯一的民法学国家级重点学科,1990年培养出国内第一位民法学博士,1994年接收国内第一位民商法学博士后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2000年10月被评为全国唯一的民商法学重点文科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科在1988年7月、2002年1月和2007年4月三次连续被列为国家重点学科。

是国内公认的中国民法教学与研究的重要基地。

招生人数与考试科目复试时间地点1、专业综合和外语笔试:专业课笔试3月10日上午 08:00-10:30笔试地点: 报到时通知考生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复试通知进入考场。

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上)

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上)

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上)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但由于中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对商法学的研究长期依附于民法而进行,因此不但使中国商法学的研究长期徘徊不前,而且对商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也一直没有取得共识。

20XX年9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从而标志着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开始获得社会的认同。

对商法学的研究也开始步入一个新的研究阶段。

20XX年9月10日至22日,笔者应邀到广岛修道大学进行学术交流,。

在校期间,受到儿玉正宪校长、川内刕副校长、法学部丰田博昭部长、大贺祥充教授、藤井隆助教授、王伟彬副教授、国际交流中心课长大津章先生、国际交流中心主任熊谷次紘先生等诸君的热情接待,在此深表感谢。

根据安排,笔者为广岛修道大学的部分学生作了“中国的民商法律制度”的演讲,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学部助教授铃木正彦先生自始至终参加了整个演讲活动,并与我多有交流,使我获益匪浅,对此表示感谢。

演讲结束后,铃木君嘱我将演讲内容整理一下,以作交流之用。

回国后根据铃木君的建议,我对演讲内容进行了整理,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增减,由我校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周超先生翻译成日文,不足之处谨请各位指正。

一、关于商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最近几年中国学者对商法学的研究比较活跃,新观点较多,择其要者简述如下。

(一)关于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决定商法是否能够独立发挥作用和是否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基础。

而商法的独立性主要取决于商法商法能否在内容上能否区别于民法而独立存在。

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所谓立法价值取向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我国民商分立模式的可行性研究

我国民商分立模式的可行性研究

文章 编号 :09 9 ( 0)20 1 2 10  ̄522 9O — — o 0 0
事 关 系是 平 等 主 体 的公 民 之 间 、 人 之 间 基于 各 种 民 事 活动 而 形 成 的 法

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中不仅包括财产关系 , 其 而且包括人 身关系; 不
仅包括等价 有偿 的经济关系, 而且包括无偿 的社会 关系 而商事关系 则是经营性主体基于营业 活动而引起 的营利性社会 关系 , 体现着社会
经 济 活动 的 等价 有 偿 的 基 本 要 求 ( ) 值 追 求 目标有 别 二 价 民法 在 对 主体 调 整 的过 程 中 注 重 的是 公 平 , 重 的 是 对人 身关 系 注

民法 与商 法 的 关 系
“ 民法 ”一 词 , 非 我 国 原 创 , 是 沿 袭 了罗 马 法 中拉 丁 语 “US 并 而 J CVI ” 原 义 应 为“ 民法 ”“ I L, 市 , 民法 ” 说则 是 转用 了 日本 学者 不 正 确 一 的翻 译 。 民 法 伴 随着 商 品经 济 的 发 展 而 发 展起 来 的 。众 所 周 知 , 。 民 法 调 整 的 是 平 等 主体 的 公 民之 间、 人 之 间 、 民 与法 人 之 间 的 人 身 法 公
( ) 律 规 范 的 形式 有 别 四 法 《 克 思 恩格 斯 全 集 》 马 中有 经 典 论 述 : 有 交 易 , 来 才 由 交 易 发 先 后
展为法律——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 , 后来获得
了契 约这 样 的 法 的形 式 , 在这 一 过 程 中 , 个 规 则 首先 表 现 为 习 惯 , 这 后
商品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都做 出了一般规定, 对商事法规 中的一些 问

我国基本法律 一览表

我国基本法律 一览表

中国法律列表一、宪法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2004年3月14日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0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 1983年9月2日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1996年3月1日二、民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 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1999年12月25日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三、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02年8月29日四、刑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9年12月25日 2002年12月28日五、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 1983年9月2日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 1993年10月31日1999年8月30日 2005年10月27日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六、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28日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最新更新2008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08•【文号】法〔2019〕254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

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

《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目录引言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引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论我国商事立法的“民商合一”

论我国商事立法的“民商合一”

论我国商事立法的“民商合一”作者:蒋晋强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文章从历史、现状、缘由等方面对我国商事立法的“民商合一”进行论述,并提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争论不必再继续下去,应付诸于实践。

可效仿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订,由我国的法律委员会及法学会制仃一部商法典并试行,让实践来检验其合理性。

关健词:商事立法;民商合一;实践检验一、民商合一的历史和现状民商合一最早是自1847年摩坦尼利提出“民商二法统一论”,得到各国学者的响应,并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主义。

瑞士首当其冲,其1887年制订的《债法典》中既包括有民法中债的内容,也包括传统商法中的有关规范。

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的形成要追溯到1908年初,为了适应民族私营工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政府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共140条,包括“商人通例”和“公司律”。

从此商法就不再是官定的法律部门,而成为一种理念和课程,商亦民,民包含商,亦为商,即我们现在所称“民商合一”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受前苏联的立法和理论的影响,虽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但在民法通则中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

二、采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的绘由在中国,对民商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观点:一种是采民商合一,即主张只制订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破产等法只是民法之特别法,这是传统的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

另一种观点主张民商分立,即主张在民法典之外也制定一部商法典。

他们各自的理由如下:1.为何选民商合一主张民商合一者参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官方所列应当编订民商统一法典的八大理由,列举了八条依据:①商法与民法并列是历史原因造成的。

②法是否适应商事不断发展进步的要求与民商法是否分立无关,民法不能适应经济生活时也当改则改,商法的修订也未必跟得上形势。

③国际化趋势要求民商法皆具国际性,而民商分立的商法中亦可有关于本国的特殊规定,因而国际性并非民商应当分立的理由。

④民商合一是立法趋势,民商分立国家主张由分而合的学者甚多,只因旧制历久,理论的力量一时尚不能改变,而趋势是相当明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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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
中国民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民商事活动。

本文将对中国民商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合同法、权利保护、企业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方面。

首先,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是指民事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基本要求。

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客体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物权和人身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法律联系。

其次,合同法是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约定、履行合同。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

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利保护是中国民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民商法,当事人享有的民商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他人侵犯了民商事权利,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将依法判断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企业法律地位是指企业在民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中国民商法对企业的设立、组织、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责任,发挥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最后,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中国民商法,对于民商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法律将给予相
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适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以维护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中国民商法是为了规范和保护民商事活动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通过详细解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合同法、权利保护、企业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中国民商法,促进民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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