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天津发改委
律师收费标准

北京律师收费标准诉讼类法律业务律师收费标准一、代理一审案件1、代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承办该案件律师的知名度和执业经验,在下列幅度内协商收费:①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0-20000元人民币;②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③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④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5000-50000之间协商收费。
⑤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诉讼或仲裁①代理费:A、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所需耗费时间,代理律师知名度和经验,在2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B、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外地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收费比例计算:争议标的10万元以下部分×5% 5000元;争议标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部分×3% 17000元;争议标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部分×2.5% 29500元;争议标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2% 109500元;争议标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部分×1% 159500元;争议标的1000万元以上部分×0.75%;②办案费:A、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复印、打印等费用实行包干制,按以下标准收取:a.北京市内(城八区)案件人民币15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b.北京市郊区案件人民币20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c.外地案件差旅费实报实销。
B、办案所需其他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iyongi产关系的非诉讼案件,g本办法规定。
2022年天津律师收费标准

风险代理
收费标准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四)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
(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2022年天津律师收费标准
收
费
项
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民事案件
律师收费标准
一、代理一般民事案件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3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争议)财产标的额,按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算: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标的额超过10万元至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6%收取;标的额超过100万元至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4%收取;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30000元/件;(一)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规定收费数额的5倍以内收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二)集团诉讼案件;(三)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四)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五)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四、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500-3000元/小时,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天津考区)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天津考区)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津发改价费〔2018〕419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价格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天津考区)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8〕419号市司法局:你局《关于调整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天津考区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津司函〔2018〕20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局在组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向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
其收费标准为:第一阶段,客观题考试为每人170元(含上缴司法部22元考务费),第二阶段,主观题考试为每人70元(含上缴司法部20元考务费)。
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7〕344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2018年6月21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 法 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天津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天津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在天津地区,律师的收费标准是由天津市司法局制定的,律师收费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对于刑事律师的收费标准也有一定的规定。
刑事律师的收费标准主要受到案件性质、案件复杂度、律师经验等因素的影响。
下面将就天津刑事律师的收费标准做一些介绍。
首先,天津刑事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案件性质而定的。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重大三种性质,对应的律师收费也是不同的。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律师的收费相对较低,因为这类案件一般较为简单,律师所需的时间和精力相对较少;而对于一般和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的收费则会相应增加,因为这类案件可能涉及到更多的法律程序和诉讼环节,律师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案件的复杂度也是影响刑事律师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
对于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可能涉及到多个被告人、大量的证据和证人等,这就需要律师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准备和辩护。
因此,律师的收费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量来确定收费标准,以确保能够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服务。
此外,律师的经验和专业水平也会对收费标准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经验丰富、口碑良好的律师会有更高的收费标准,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案件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相反,新手律师的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但是在处理案件时也需要客户考虑到新手律师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水平。
综上所述,天津刑事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案件性质、案件复杂度、律师经验等多种因素来确定的。
在选择刑事律师时,客户需要考虑到自身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收费标准,做出合理的选择。
同时,律师也应当在收费方面保持透明和公正,确保客户能够获得公平的法律服务。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2023年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2023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收费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律师的收费行为,天津市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指引,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进行解读。
一、指引的出台背景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也为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法治水平,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服务的信心。
二、指引的适用范围该指引适用于天津市内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无论其为个人、法人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均应遵守该指引的相关规定。
对于跨地区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也应当根据该指引的规定进行收费。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1. 收费方式根据指引规定,律师可以根据项目收费、时间收费或结果收费。
对于复杂的案件,律师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收费方式。
2. 收费标准律师应当根据服务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所处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或增加额外收费项。
3. 收费依据律师的收费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可以是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协商一致。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律师与委托人应当在收费前明确确定收费标准和依据。
4. 收费时限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服务结束后,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明确收费标准,并办理收费手续。
在未明确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律师不得推迟收费或者变相增加收费。
5. 收费监督天津市司法局将加强对律师收费行为的监督,对违反收费指引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委托人对律师的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四、指引的落实和保障为了确保该指引的有效落实,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将加强对律师收费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律师收费监督制度,对违规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严厉处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1.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2.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合法、透明的原则,并以保障当事人利益为核心;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应当为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收费信息,不得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二、收费方式1.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包括按小时收费、按项目收费、按案件收费等;2.律师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律师的专业能力、经验、地域、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应当与当事人事先达成收费协议,并向当事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标准及支付方式等。
三、收费标准1.按小时收费的律师服务应当根据律师的工作时间进行计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应当保留详细的工作时间记录;2.按项目收费的律师服务应当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时限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3.按案件收费的律师服务应当根据案件的争议金额、纠纷性质、困难程度、所需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实行差别化收费时,应当合理区分不同情况的收费标准并不得歧视当事人。
四、收费范围1.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确保服务内容与收费协议的一致性;3.律师服务费用不得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强制当事人支付附加费用。
五、收费程序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书面的收费通知,包括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标准及支付方式等;2.当事人应当在同意律师服务的前提下签订收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如果当事人对收费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应当按照收费协议的约定向当事人发出收费明细和支付通知。
六、收费监督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收费档案,保留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材料,并向监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2.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处理;3.当事人有权向律师事务所和监管机关投诉律师服务的收费行为,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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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律师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
外省(市、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
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发布。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以及有利于律师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社会信誉与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国家规定不得实行风险代理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等。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
确因客观情势变化需要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因客观情势变化需要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
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结算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市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减免范围等
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