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应区别情况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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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辽宁科技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勇、辽宁科技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勇、辽宁科技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8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安王瑶秦长虹【审理法官】朱安王瑶秦长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勇;辽宁科技大学【当事人】张勇辽宁科技大学【当事人-个人】张勇【当事人-公司】辽宁科技大学【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勇【被告】辽宁科技大学【本院观点】复转军人安置是国家的政策性安排,是行政性质的行为,其实质是安置争议,而非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复转军人安置是国家的政策性安排,是行政性质的行为,其实质是安置争议,而非劳动争议。

复转军人安置是以国家政策为依据,各单位按照国家指令性安置计划进行。

依据《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役士兵的安置由国家政策主导,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即通过国家指令性安置计划实现的退役士兵就业安置,也就是说安置与被安置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合同的内容。

故安置单位与复转军人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建立的劳动关系,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本案系因上诉人退伍安置问题引发,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综上,张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5:33:1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1993年12月1日批准入伍,于1996年11月25日退役,由鞍山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西安市鄠邑区第二中学与许建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鄠邑区第二中学与许建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鄠邑区第二中学与许建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8【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71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娟陈洁婷许超【审理法官】韩娟陈洁婷许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市鄠邑区第二中学;许建军【当事人】西安市鄠邑区第二中学许建军【当事人-个人】许建军【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鄠邑区第二中学【代理律师/律所】骞瑞妮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吴育林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骞瑞妮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吴育林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骞瑞妮吴育林【代理律所】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西安市鄠邑区第二中学【被告】许建军【本院观点】许建军申请劳动仲裁后,西安市鄠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鄠劳人仲案字37-2号裁决书,裁决鄠邑二中向许建军支付经济补偿24375元,鄠邑二中对该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单位服从该裁决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许建军申请劳动仲裁后,西安市鄠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鄠劳人仲案字37-2号裁决书,裁决鄠邑二中向许建军支付经济补偿24375元,鄠邑二中对该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单位服从该裁决结果。

现鄠邑二中在二审中要求不予支付许建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375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许建军在一审主张的2019年7月至8月未足额支付工资2396元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周桂芹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周桂芹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周桂芹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0【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42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周桂芹【当事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周桂芹【当事人-个人】周桂芹【当事人-公司】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文杰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文杰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文杰【代理律所】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被告】周桂芹【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周桂芹的请求是否适用仲裁时效;2.周桂芹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自1997年7月2日至2000年6月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确认之诉,不存在权利义务被侵害的情形,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为周桂芹缴纳了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以及自2000年7月起的社会保险费。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周桂芹自入职起至今在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工作。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周桂芹的请求是否适用仲裁时效;2.周桂芹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自1997年7月2日至2000年6月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本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确认之诉,不存在权利义务被侵害的情形,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王树彬、绥中县交通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树彬、绥中县交通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树彬、绥中县交通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辽14民终9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俊芬牛广兴焦娇【审理法官】朱俊芬牛广兴焦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树彬;绥中县交通局;绥中县公路管理处【当事人】王树彬绥中县交通局绥中县公路管理处【当事人-个人】王树彬【当事人-公司】绥中县交通局绥中县公路管理处【代理律师/律所】艾思聪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李冰镜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艾思聪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李冰镜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艾思聪李冰镜【代理律所】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树彬【被告】绥中县交通局;绥中县公路管理处【本院观点】劳动者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主张权利,王树彬上诉称其以上访解决双方争议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途径,故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可抗力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主张权利,王树彬上诉称其以上访解决双方争议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途径,故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综上,王树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树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21:06:0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绥中县公路管理处(原名绥中县公路管理段)是绥中县交通运输局的下属单位,二者是上下级关系。

张锦容、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锦容、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锦容、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189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林高峰谢文清【审理法官】王勇林高峰谢文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锦容;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张锦容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锦容【当事人-公司】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金铭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李序根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周纯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金铭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李序根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周纯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金铭李序根周纯【代理律所】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锦容;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针对二审中广州赛意公司与张锦容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评析如下:关于诉争的张锦容产假期间工资是否足额发放的问题。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绍兴柯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天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柯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天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柯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天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8【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4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伟张百元傅芝兰【审理法官】董伟张百元傅芝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绍兴柯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天地【当事人】绍兴柯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天地【当事人-个人】王天地【当事人-公司】绍兴柯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玉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文萍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玉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文萍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玉文萍【代理律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绍兴柯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天地【本院观点】凌伟、张某均到庭接受询问并签署诚信保证书,证据1、证据2的相关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借钱”或“搞点钱用用”等形式向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索要财物的行为。

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王天地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好处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双方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一章廉洁自律规定第三十二条约定:“乙方同意遵守下述各项规定:1.不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司财物,截留公司各类收入,或占用、挪用公司财物进行个人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2.不索取或收受业务往来合作方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但不限于礼金、礼物馈赠、宴请、低于市场价格的消费等;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的交际活动应拒绝参加,包括但不限于奢侈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外出旅游、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等。

刘登像、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中心学校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登像、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中心学校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5【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39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天剑陈瑶龙付送【审理法官】郭天剑陈瑶龙付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登像;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中心学校;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刘登像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中心学校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刘登像【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中心学校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喻江洪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郑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米久玲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刘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易东初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喻江洪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郑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米久玲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刘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易东初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喻江洪郑鸣米久玲刘昊易东初【代理律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登像【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中心学校;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登像的诉请是否已过仲裁时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自认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登像的诉请是否已过仲裁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胡俊华与东莞高伟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胡俊华与东莞高伟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8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婧儿何玉煦殷莉利【审理法官】郭婧儿何玉煦殷莉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俊华;东莞高伟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胡俊华东莞高伟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俊华【当事人-公司】东莞高伟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良洪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龙望华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良洪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龙望华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良洪龙望华【代理律所】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俊华【被告】东莞高伟光学电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其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属于企业经营以及用工自主权的范畴。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胡俊华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胡俊华是否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胡俊华以高伟公司单方调动其岗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拒绝调动,并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对此本院认为,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其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属于企业经营以及用工自主权的范畴。

本案中,高伟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胡俊华的工作地点从横坑厂调整至华南厂,两厂地点均在东莞市寮步镇,高伟公司已为不住宿人员提供交通补贴、为需要搬迁的免费提供车辆等合理的便利条件,可基本消除工作地点变更对劳动者产生的负担或影响,且高伟公司提供的工资薪酬及福利待遇并未降低,工作地点的变动对胡俊华亦不存在侮辱性和惩罚性,高伟公司作出的调岗决定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郑爽、阜新市海州区刘阳钢琴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爽、阜新市海州区刘阳钢琴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辽09民终2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海淑梅万孝全金树密【审理法官】海淑梅万孝全金树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爽;阜新市海州区刘阳钢琴培训学校【当事人】郑爽阜新市海州区刘阳钢琴培训学校【当事人-个人】郑爽【当事人-公司】阜新市海州区刘阳钢琴培训学校【代理律师/律所】帅征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李宝祥辽宁公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帅征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李宝祥辽宁公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帅征李宝祥【代理律所】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辽宁公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爽【被告】阜新市海州区刘阳钢琴培训学校【本院观点】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训诫罚款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上诉人郑爽在被上诉人处担任钢琴教师的事实被上诉人无异议,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入职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毕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无法查实、有违反其学校规章制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

对上诉人提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被上诉人应支付此间的双倍工资问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上诉人主张应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赔偿金一节,被上诉人称上诉人工作期间有违反其学校规章制度,但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上诉人有严重违反被上诉人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形。

被上诉人单方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王勇强、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勇强、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鄂12民终7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熊泽胡应文张涛【审理法官】熊泽胡应文张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某某强;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某某强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某某强【当事人-公司】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荣华湖北香泉律师事务所;郑登堂湖北香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荣华湖北香泉律师事务所郑登堂湖北香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荣华郑登堂【代理律所】湖北香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关于某某强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履行地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某某强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与某某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可以认定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强于2013年2月建立了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某某强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明知,但直到2018年8月才通过仲裁程序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其主张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一审驳回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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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应区别情况收取
作者:赵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1期

摘 要 按照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统一为每件十元,本
文认为此有不妥,建议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应区别情况收取:有争议金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
标准收取;没有争议金额的,按固定数额收取。

关键词 劳动争议 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
作者简介:赵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50-01

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元,如果
一审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结案,这类纠纷的实际诉讼费收取额是5元。按照目前中國的经济发
展水平,这几乎对于起诉者没有任何风险负担,这条规定明显有别于其他类型案件按起诉的标
的金额来收取诉讼费。笔者认为诉讼费制度的设计有一定的根据,而非凭空设计。为什么其他
类型案件需要根据起诉标的额的大小来收取案件受理费?那是因为一起民事案件,不仅原告需
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被告、法院也需要投入人力、财力。原告起诉的金额越多,被告可
能需要履行的义务也就越大,被告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这时为了让原告谨慎、诚信、从实际
情况出发,原告就需根据其与被告的争议实际提起诉讼,故案件受理费根据起诉标的来收取可
以让纠纷得到快速妥善的解决,让原被告双方都从解决争议的角度出发去思考和行为。而劳动
争议不管起诉金额的大小,统一都按照10元收取,该规定固然有其优势,该规定让处于弱势
地位的劳动者可以更充分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降低向法院起诉的门槛,让劳动者的权益得
到更充分的保护。但任何制度都有其两面性,该项劳动争议诉讼费的规定正有被滥用的趋势,
甚至被用人单位滥用。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对诉讼费办法该项规定的弊端展开讨论。一是劳
动争议具有群体性、调撤率低的特点,某民一庭在2010年共办理52件劳动争议案件,其中
22件是某机械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8件是某混凝土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5件是某
服装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6件是某食品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这四家公司就涉及该
庭全年劳动争议案件量的80%,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的群体性特征明显。公司一旦与劳动者
发生劳动争议往往不是个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而是群体性的争议,而且争议内容也
十分相近,比如某机械公司、某食品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都主要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
题。而且劳动争议具有调撤率低的特点,2010年该庭其他类型案件的调撤率都超过60%,如
交损纠纷调撤率为85%,征地纠纷调撤率为62%,离婚纠纷调撤率为73%,生命权、健康
权、身体权纠纷的调撤率为78%,但劳动争议纠纷的调撤率远低于上述案件的调撤率。造成劳
动争议调撤率低,固然有争议本身的复杂性、不可调和性,但笔者认为,劳动争议诉讼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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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简易程序仅为5元)是造成劳动争议调撤率底的原因之一。因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
处于利益的对立面,双方都要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既然诉讼费仅为10元,那么原告自然认为
自己无需作出让步,哪怕是判决,自己也不会有太大的损失,而且原告往往有“以小博大”的心
理。那么从被告的角度出发,就争议本身而言,被告可能也愿意作出让步履行义务或适当履行
以免讼累,但案件受理费只有10元,与其他财产类案件数千上万的诉讼费相比,劳动争议纠
纷在受理费方面的减半激励效果非常有限。被告索性不履行义务,甚至故意拖延,这不仅损害
了原告的利益,而且还浪费了司法成本,让原被告之间的争议长时间得不到解决,法律定纷止
争的作用也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二是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夸大诉求。在财产类纠纷中,原告一般会积极收集证据,以让
自己的诉求得到支持,受损利益得到恢复,而在劳动争议中却呈现出原告的诉求大量被驳回的
现象,这其中固然有证据灭失,造成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但也存在原告夸大诉求的情形,因
为不管主张10000元还是50000元,诉讼费都是10元,那原告为何不主张50000元?但如果
按照起诉标的收费,情况就大不一样,这时原告就会积极搜集证据,根据已经形成的证据,提
出相应的诉求,被告也会根据案情服判,甚至主动妥协与原告进行和解。但现实情况却是原告
夸大诉求,这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还造成原被告双方矛盾的激化,原告的浮夸可能
还会造成被告恶意上诉。

三是导致上诉率高。笔者认为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1)原告不服原判,原告诉求没有
得到支持或没有得到完全支持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举证不能,而与其说原告举证不能,还不如说
原告夸大诉求。(2)被告上诉则有可能是故意拖延,这时10元的案件受理费的弊端就显现无
疑,如果按照争议的标的额收费,不仅是对双方的约束,更能有效地解决双方的争议。

故笔者建议:劳动争议案件有争议金额的,受理费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没有争议金
额的,受理费按固定数额收取。即使当事人交纳受理费有困难,其也可申请缓、减、免交,如
果其诉求有确实、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得到支持,受理费最终也由败诉方承担。只有这样
当事人的争议才能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社会秩序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司法资源才能得到更
有效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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