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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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项目表

增值税免税项目表
财税字[1999]198号
4
其他粮食企业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
长期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粮食部门提供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
财税字[1999]198号
5
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长期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而受行政处罚证明、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财税[2011]115号
27
再生水
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
序号
项目
减免税范围
减免税期限
备案资料
文号
1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项目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减免项目小类及细类分类表

减免项目小类及细类分类表

财税〔2000〕42号 财税[2002]168号 国税发[2004]52号 国税发[1999[2005]13号
财税[2009]141号 财税〔2000〕102号 财税[2002]97号 财税字[2000]51号 财税字[1994]29号 财税字[1994]011号 财税〔2007〕172号 财税〔2002〕142号 财税字[1997]135号 国税发[2003]104号 国税发[1994]62号 财税[2007]171号 财税〔2002〕89号 财税〔2004〕197号 财税字〔1998〕47 号 财税〔2001〕113号 财税〔2001〕121号 财税〔2008〕56号 财税〔2005〕87号 国税函〔2010〕75 号 国税函[2003]1395 号 国税函[2007]10号 财税[2005]29号 财税[2005]180号 财税〔2001〕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 财税[2001]92号 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 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 财税字[1998]69号 、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 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 财税字[1998]68号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 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 财税字[1998]67号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 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 财税字[1999]255号 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 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财税[2004]69号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7号 财税〔2004〕39号 财税〔2009〕34号

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法有哪些对于流转税减免和返还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曾经在财会[1995]6号⽂件中作出过⽐较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于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税后返还的会计处理相对较为简单,但是,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件说明不够详细,相关教材和研究资料中对此仍然有不同的理解,本⽂将就此作以探讨。

⼀、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性质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收⼊的主要来源,占有相当⼤的⽐例,2004年全国税收收⼊25718.0亿元,增值税收⼊就达到12588.9亿元,所占⽐例近50%.因此,增值税在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发挥着重要的作⽤。

增值税的直接减免包括法定减免和政策性临时减免,实际上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种表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以及国家对某些⾏业或项⽬的在税收政策上的扶植,成为国家进⾏宏观经济调控的⼀种⼿段。

⼆、增值税直接减免的结果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其特点是在多环节征收并且税负转嫁,纳税⼈和负税⼈不⼀定相同,税法规定的纳税⼈不完全是真正的负税⼈,其税负的承担者应该是应税项⽬的最终承受着或消费者(应税货物或劳务停⽌流转)。

其征管特点是实⾏间接抵扣价税分离的⽅法,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般情况下不会影响损益。

但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情况下,纳税⼈将不再负有纳税义务,应纳税额也将作为国家对纳税⼈的⼀项补贴⽽表现为⼀项收⼊,从⽽影响纳税⼈当期的损益,因此,其会计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纳税⼈当期的经营成果及核算的准确性。

三、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包括返还和减免,返还的形式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减免优惠主要体现为法定减免(直接减免)和政策⾏临时减免,例如财税[2001]113号⽂件规定,农膜、农机、化肥等农业⽣产资料实⾏政策性临时免征增值税。

在财政部财会[1995]6号⽂件中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存款”科⽬,贷记“补贴收⼊”科⽬。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部分栏次对照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部分栏次对照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
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符合国家相关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需通过《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或者申请。

二、《审批表》中“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生产经营地址"、“办税人员”、“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日期”、“生产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基本项目按《税务登记表》相关栏目填写。

三、减免税申请情况中:
“是否代扣代缴”不填。

“申请减免税种”选择“增值税"(必填项目)。

“第一次获利时间”不填.
“申请减免理由”按本规范附件《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部分项目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中“优惠项目(减免理由)”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减免原因”按《对照表》中“减免原因”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减免种类"按《对照表》中“减免种类”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减免退方式"按《对照表》中“减免退方式”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幅度/额度/税率”按《对照表》中“幅度/额度/税率”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适用税率”按其享受减免税主要产品适用税率填写(必填项目).
“所属时期起”和“所属时期止"按一个备案年度(一般为一年)或一次审批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填写(必填项目)。

填写范例: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部分栏次对照表)。

植树:农业公司(苗圃)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植树:农业公司(苗圃)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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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农业公司(苗圃)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一)购进树苗(种子)种植的会计处理
农业公司(苗圃)购进树苗(种子)种植,一般情况下是为了树苗长大到一定程度再销售出去,当然也有可能是作为以后的种源而长期培植的,也有可能是为摘取果实、砍伐木材等。

根据生物资产准则,植树发生的支出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等
(二)销售、养护树苗(种子)的税务处理
1、流转税的处理
①自产自销: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

自产的情况包括外购种植一段时间后再出售的,视为自产自销处理。

②外购直接销售:
对于外购树苗直接销售的情况,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而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

此规定的意思是外购树苗直接销售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

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增值税优惠的基本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增值税具体优惠政策(一) 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二) 农业生产资料1、饲料: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1]121号)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摘自财税[2001]113号)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7]83号)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8]56号)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8]]157号)四、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7]92号)五、供暖自2011年至2015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11]118号)六、起征点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贯彻落实省委黑发[2005]7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省委黑发[2005]7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黑发[2005]7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5]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发[2005]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支持和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结合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大力繁荣农村经济是党中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涉农税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黑发[2005]7号文件精神,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结合起来,与实现“塑好国税形象、再创国税辉煌”的总体目标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涉农税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省局成立了涉农税收工作推进办公室,设在流转税管理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涉农税收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到位。

二、把握工作重点,落实优惠政策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同时,将涉农税收工作的重点放在用足、用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上,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认真落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积极落实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支持我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

目前主要税种减免税政策依据文件一览表

目前主要税种减免税政策依据文件一览表
03051010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2号
03051010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4号
03051010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
目前主要税种减免税政策依据文件一览表
税种
减免项目大类
减免项目小类
减免代码
文件名称和文号
增值税
鼓励高新技术
支持自主创新
*01010520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01010520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01100830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支持文化教育
01100940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支持边贸发展
01100560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
支持国防建设
01100710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
支持黄金生产经营
0110076001
《支持资本市场
0305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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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

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注:根据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又根据财税〔2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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