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前保健专科建设和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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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期和孕期保健指南

孕期和孕期保健指南
孕期和孕期保健指南
2023-11-12
目录
• 孕期基础知识 • 孕期保健要点 • 产前筛查与诊断 • 分娩与产后护理 • 孕期常见症状及处理 • 孕期疾病防治 • 孕期营养与体重管理
01
孕期基础知识
孕期定义与阶段
孕期定义
孕期是指从怀孕到分娩的整个过程,通常持续约40周。
孕期阶段
孕期一般分为早孕、中孕和晚孕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有其特定的生理和心理变 化。
胎儿发育过程
01
02
03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受精和着床
受精是精子和卵子结合形 成受精卵的过程,着床则 是受精卵在子宫内壁着床 。
胚胎发育
怀孕头三个月是胎儿主要 器官和系统形成的关键时 期。
胎儿生长
从孕中期开始,胎儿进入 快速生长阶段,直至分娩 。
孕期母体变化
激素变化
孕期母体内激素水平会发 生显著变化,如雌激素、 孕激素等。
医护人员会提供指导和帮助,以协助孕妇正确用力、呼吸和放松, 从而减轻疼痛并加快分娩过程。
产后护理注意事项
休息与恢复
产后,孕妇需要充足的休息和恢复时间,以促进身体的恢复和适应 新的角色。
母乳喂养
母乳喂养是产后护理的重要部分,它有助于建立母婴关系和提供营 养。医护人员会提供指导和支持,以帮助孕妇正确地哺乳。
孕期便秘
原因
孕期便秘可能是由于孕期胃肠道蠕动减缓、子宫对肠道的压迫、饮食中纤维素摄 入不足等因素引起的。
处理方法
通过调整饮食,增加纤维素摄入,保持充足的水分摄入,适当运动等可以缓解便 秘。如果便秘严重,医生可能会建议使用药物。
孕期失眠
原因
孕期失眠可能由激素水平变化、心理压力、焦虑、疼痛等多种因素引起。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总12页)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总12页)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总12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预防保健科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预防保健科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在系统总结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建设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预防保健科管理者加强预防保健科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二级以上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针对个人健康状态,管理个人健康状态风险,进行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含中医体检、健康体检)、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健康干预(包括健康咨询与指导)、干预效果评估等全面、综合、规范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并开展妇女、儿童健康保健工作(含儿童预防保健接种等)。

第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的指导和管理,中医医院应加强对预防保健科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第六条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具备与其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力量,以保证本科诊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有条件的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开设健康评估与健康调养服务部门。

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可设立传统疗法门诊或其他提供相关健康干预服务的门诊。

第八条中医医预防保健科应设置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区域、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

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区域主要用于采集健康状态信息,包括中医体检(如体质辨识、证素辨识等)、健康体检。

健康体检区域应满足体检设备与功能的需要,可整合本单位的其他相关资源;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主要用于分析健康状态信息并进行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主要用于根据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的结论,为服务对象进行健康咨询与健康指导。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卫妇社发[2011]5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11.06.23【实施日期】2011.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规范》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文体卫办公室,高新区、北海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妇幼保健站:现将卫生部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滨州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及规范化管理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及规范化管理

学科与专科的区别在于它是偏就知 识体系而言,而专科偏指社会职业 的领域。因此,一个专科可能要求 多种学科的综合,而一个学科可在 不同专科领域中应用。
妇幼保健机构业务规划思路
建设步骤 专业门诊:以医生为服务单元,医生兼职服 务,业务发展局限(内容和服务量);


专科科室:以科室为服务单元,人员和设备 设施配套,服务内容全面,服务流程清晰, 服务量稳定且呈增长趋势; 重点专科 :在专科科室的基础上,业务能力 、技术水平、科研、教学全面发展,在本区 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落实功能任务
以保健为中心
妇幼健康服务
辖区业务管理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妇幼健康服务
孕产保健
儿童保健
婚 前 保 中健 医 儿 童 保 健 孕 前 保 健 孕 期 保 健 分 娩 期 保 健 产 褥 期 期 保 健 青 春 期 健
妇女保健
中 医 妇 女 保 健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 八 大 职 能 )
(二)辖区业务管理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 组织辖区内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监督考核,重点加强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考核 开展辖区妇幼卫生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开发和推广 负责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

各级妇幼机构应坚持分级管理、上下联动


县级侧重辖区管理、人群服务和基层指导; 市级接受下级转诊,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承担妇幼保健技术分中心任 务; 省级应更多的承担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信息分析利用、技术推 广及对下级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评价。
3.合理规划布局: 省市县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根据辖区人口、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任务、区域卫生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 设规模适度。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第七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八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健康咨询、生育指导、遗传病筛查等服务;(二)孕期保健:提供孕期健康管理、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健康服务等;(三)分娩服务: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保障母婴安全;(四)产后保健:提供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

第九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监督第十条孕产期保健工作的质量控制与监督应当贯穿于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与监督制度,定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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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前保健专科建设和管理指南
孕前保健是指在孕妇怀孕前阶段,为准父母提供专业的健康指导和服务。

由于孕前的保健决定了将来孕期和胎儿的健康,因此孕前保健非常重要。

为了提高孕前保健服务的质量,建设和管理孕前保健专科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设和管理孕前保健专科的指南:
1.构建一个专业的团队:孕前保健专科必须由一支专业的团队组成,包括妇产科医生、医学遗传学家、营养专家、儿科医生等各类专业人员。

这些人员应该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必要的资质认证。

2.建立一套完整的孕前保健服务流程:确定孕前保健的服务流程,包括从初诊、评估、咨询、检测、诊断等环节中每一步的服务标准和程序,以确保专业、全面、有效的服务质量。

3.加强对备孕夫妇的健康指导和健康教育:孕前保健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为备孕夫妇提供健康指导和健康教育,对夫妇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营养状况、疾病史等进行全面的评估,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和咨询。

4.进行全面的孕前筛查和基因咨询:孕前保健专科应该提供全面的孕前筛查和基因咨询服务,包括遗传代償、遗传咨询、遗传风险评估等,为夫妇筛查各种患病风险和基因遗传疾病。

5.加强对孕前胎儿发育的监测和孕期干预:孕前保健专科应该对夫妇的孕期进行监测和干预,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问题,确保胎儿健康成长。

建设和管理孕前保健专科需要一定的经验和技术,需要加强相关领域人才培训和团队建设,提高孕妇和胎儿健康水平,为年轻家庭带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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