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关闭煤矿监管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关闭煤矿监管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朔政办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关闭煤矿监管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07〕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现将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全市前一阶段已公告关闭的46座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对未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六条标准”落实关闭措施,所采取关闭措施要达到永久不能生产,同时不给一些有盗窃动机的人到井下盗窃留有条件。
要采取爆炸和填埋的办法彻底毁坏井口,场上设备全部拆除,无利用价值的房屋一律推倒,可恢复耕地的恢复耕地,可栽植的栽植树木。
二、在资源整合中被确定整合压减的矿井,各有关部门要全部收回煤矿持有的相关证照;在资源整合中仍维持原批准方案的一律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对提出调整意见并上报省待批的,坚决断电不准非法生产;省批准后按调整方案该关的必须关闭,不批准的仍按原方案实施关闭。
三、加强煤矿复产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晋政办发电〔2007〕21号和晋安办电〔2007〕3号及朔煤明电〔2007〕8号文件要求,严把验收关,决不能降低标准,草率应付。
凡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矿井,要按非法违法矿井严厉打击。
对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四、要明确责任,分级负责,乡镇煤矿由各乡镇负责,县营煤矿由县区政府负责。
各县区政府将煤矿关闭和复产验收情况于4月15日前报市安委办。
市政府将组织人员于4月下旬对各县区煤矿关闭复查和复产验收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
关于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我区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确保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产煤乡镇要成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有关应急预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认真落实区政府下达的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各产煤乡镇要对列入2007年度计划关闭矿井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对存在掠夺性、破坏性生产的矿井,一律停止生产,予以关闭;在关闭前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立即予以关闭。
二、各煤矿企业要做好采矿范围内计划关闭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矿井,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该煤矿企业要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限至少3个月。
三、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2007年度计划关闭矿井超层越界开采严重的,一律停止采矿活动,并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四、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行业管理,要加大对2007年度计划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经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五、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加强对2007年度计划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有关规定予以高限处罚;对2007年度计划关闭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活动,并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 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 公安机关 、 商行政管理 工 部门的工作人 员, 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 管理 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
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行 政 处 分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国防科技 工业 主管部 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 自2 0 年 9 1 起 施行。1 8 年 1 06 月 日 94 月6日
国务院发布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用爆 炸物 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 监管总 局等部 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 关闭工作意见 的通 知
国办发[0 68 2 0 ] 2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安 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劳 动保障 部、国土 资源部 、国资委 、工商总局 、电监会、全 国总 工 会 《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 闭工作的意 见》 已经国务院 同意 ,现转发 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
处罚:
(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 , 一) 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 、 被盗、 被抢的,
( )民用爆炸物 品丢失、被盗、被抢 ,未按照规定 向当地公安 二 机关报 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 ( 三)转 让、出借、转借、抵押 、赠送 民用爆炸物 品的。
第 四十八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 , 从事爆破 作业 的单位有 下列情 形 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处 1 0万元以
第五 十四条 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邯郸市非煤矿山关闭整合及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邯郸市非煤矿山关闭整合及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邯政办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邯郸市非煤矿山关闭整合及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解决我市非煤矿山“多、小、散、弱”的状况,有效减少矿山数量,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大幅降低事故总量,提高非煤矿山集约化生产和安全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政府一系列有关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及关闭整合要求,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全市非煤矿山关闭整合及加强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以树立安全发展观为指导,对我市非煤矿山实施减量化管理,采取“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改造一批”等综合措施,坚决取缔和关闭持超期采矿证开采、越界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使全市非煤矿山企业总数不断减少,矿山规模化、标准化、科学化、生态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更加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二、基础现状和关闭整合改造的任务目标我市现有铁矿160个(采矿权数据库数据),其中武安市140个(含40个采矿证超期矿),涉县17个,永年1个,磁县1个,复兴区1个;现有采石场42个,其中武安市30个,涉县5个,磁县3个,峰峰矿区4个;现有尾矿库32个,其中武安市30个,涉县2个。
到2020年底,利用3年时间,通过政策性直接关闭、清库销号及资源整合重组等方式,使我市铁矿、采石场、尾矿库总量减少70%。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1‟2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整体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国办发26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办发26号文件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办发26号文件紧紧抓住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基础性、关键性问题,从责任落实、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基础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监管监察5个方面,提出了20条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每一条都对当前深化瓦斯防治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国办发26号文件确立了更高的目标、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出台了更优惠的政策,为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指导“十二五”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瓦斯灾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省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作出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始终坚持将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作风,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产煤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川投集团、古叙煤田公司,有关勘察设计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监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1〕1363号),对加强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经商省级相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和项目设计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严格执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等规范,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
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应分别由具有相应咨询资格和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设计单位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二、认真执行煤矿建设准入门槛。
根据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将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限制(四川)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我省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二五”期间新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规模分别不低于30万吨/年、45万吨/年)。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正确理解和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严禁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不切实际提高设计规模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加速煤矿衰老报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

生产孑监督《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解读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 室印发了《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 知》(安委办〔2019〕9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负 责人就此项工作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关诩不具备 支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的目的和意*。
答:近年来,在党中央、 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工作,持 续推动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非煤矿山,为预防和减少非煤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与2012年相比,全国 非煤矿山数量减少23.6%,尾矿库数量减少40%,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8.4%和56.3%。
但总体看,非煤矿山 数量仍然偏多,其中绝大部分是 小型矿山,小型矿山占总量的 83.2%,四、五等小型尾矿库占 总量的87.4%,多、小、差的局 面仍未得到根本转变。
尤其是部 分小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简陋、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保 障和应急处置能力较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极易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
因此,有必要继续推动 各地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二、业次关湎工作的重点対 象包括哪几类矿山?答:具体包括5类非煤矿山。
第一类是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 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 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 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 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企业存在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就表明该 企业存在系统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 重大人员伤亡。
依据《安全生产QQ 12019年08 月I 总第137期、政策解读ZHENGCE JIEDU\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6.13•【文号】国办发明电[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06.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今年1至4月,共发生重大、特大事故118起,死亡891人。
在这些重大、特大事故中,乡镇煤矿和国有煤矿矿办小井的事故占绝大多数。
为遏制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决定,立即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以下简称矿办小井),所有乡镇煤矿(含国有煤矿以外的各类小煤矿,下同)一律停产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矿办小井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01年6月30日以前予以关闭,关闭任务重的山西、吉林、黑龙江省也必须在2001年9月底前将本省的矿办小井全部关闭。
二、国有煤矿要对各自的矿办小井严格清理,制定切实有效的关闭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关闭的各项工作,确保矿区稳定。
凡与个人联营或者实行个体承包的,要立即解除联营合同或承包合同。
凡国有煤矿经营者和政府公职人员在矿办小井参股入股的,要立即退出,并进行清理;违法违纪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国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煤炭、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起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和认定,根据检查认定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一)凡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二)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四种证件不全的,以及生产高硫高灰煤炭的,一律予以关闭;(三)凡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关闭:1.独眼井;2.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的;3.没有合理排水系统的;4.没有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的;5.没有使用矿井人员升降专用容器的;6.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完善的监测手段和措施的;7.不符合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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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8]4号)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
为切实加强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各类矿山企业是矿井关闭的责任主体,应对按规定予以关闭的矿井关闭到位,并对关闭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地矿井关闭的监管责任主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矿井关闭的监管,将本区域未彻底关闭的废弃矿井组织关闭到位,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事故。
国务院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是:国土资源部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环保总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等部门要将要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取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