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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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解析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解析

第六部分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政策纵览
8、《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 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 家统计局联合出台《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
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该文件就单位GDP和固定
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对各省(区、市) 政府进行评价考核。考核采用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 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
第六部分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政策纵览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 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第四部分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相关理论 边界报酬理论:
在技术条件不改变的前提之下,一个可变的生产因素 同其他投入量不变的固定的生产因素相配合进行生产时, 随着这个可变的生产因素的投入量的增加,生产活动的报 酬最终会从逐渐增加转变为逐渐减少。
土地报酬递减率 的三个阶段图
第四部分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相关理论 规模经济理论:
第六部分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政策纵览
10、2010年6月24日启动的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 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
第七部分 专题解读一:广东省“三旧”改造 “三旧”改造的概念——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三旧”改造是在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土地集约化发 展要求下,针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的 改造。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旧城镇”的改造,主要是指对区、镇(街道)国有土 地的旧民居、旧商铺、旧厂房等的改造,以及对重点改造 城区需要“退二进三”的旧厂房、旧仓库,以及旧居民用 地的改造。

2008年房地产政策一览表(全)

2008年房地产政策一览表(全)

2008/5/4 2008/5/6 2008/5/6
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北京市市委、市 政府
30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 部委 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90号
2008/5/9 国土资源部
31
部委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 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54
部委
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 (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153 号
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 55 部委 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
工作的通知
监发〔2008 〕6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
56
部委
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免征新 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财综 [2008]53号
等 国事 土宜 资的 源通 部知 办公厅关于开展
68 中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1号
2008/8/1 国务院
69 中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0号
2008/8/1 国务院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 70 部委 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管理的通知
建质 [2008]13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 2008/8/5 部
71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例
2008/1/18 北京市建委
4
部委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办法
银发〔2008 〕13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 2008/1/18 监督会
5
部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 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08〕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 2008/1/23 政部 国土资源部

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闽国土

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闽国土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5〕58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提高工业项目集约用地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指标(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联系。

附件: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指标(试行)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六日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五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三)绿地率最高不得超过35%;(四)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五)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的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超过15%;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五、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表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08-05-27 | 来源:国土资源部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施行日期:1993 年1 月1 日关于批准发布《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1992 ) 762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8 〕281 号文的安排,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编制的《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3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冶金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日编制说明本建设用地指标系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钢铁工业建设用地的经验,分析论证了国内外大量资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伺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五章。

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厂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分区(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等。

武汉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9号)

武汉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0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政策,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市场优先,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一)继续落实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市国土房产部门按以下情况计算政府土地收益:1.政府储备地块,按公开成交价款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之差计算。

2.委托交易地块,属于工业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20%计算;属于经营性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50%计算。

(二)不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原划拨土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使用主体、土地用途、使用强度等现状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协议方式现状补办出让。

市国土房产部门依据土地用途,按以下标准计算政府土地收益:工业用地,按市场价的20%计算;其他用地,按市场价的50%计算。

规范划拨土地现状补办出让管理,禁止通过现状补办出让方式规避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应当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出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将原用途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住宅类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商服类用地增加容积率且超过原批准容积率1倍以上的,应当解除原出让合同,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予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不予储备的,可以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执法主体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4、《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机编〔2005〕08号)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处罚一览表
行政许可一览表
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行政征收一览表
行政确认一览表
行政裁决一览表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31。

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管理应

准汇编》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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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建设标准的适用原则 对于国家发布的上述建设标准,目前没 有制订相应的土地使用标准,因此,各 地在建设用地审批中可参照执行。执行 中重点把握两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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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原则
一是依据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建筑标准、 建筑面积控制指标,结合当地土地利用 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或建筑 系数等控制要求,合理推算建设用地控 制指标。
(卫生系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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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发布的土地使用标准
13.《辽宁省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 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卫生 系统部分);
14.《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1年 版)》(卫生系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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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土地使用标准适用原则
1、对于国家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 各地可执行地方发布的土地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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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使用标准 4.《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露天
矿、露天矿区辅助设施部分》(建标 〔2011〕145号),住建部会同国土部及 行业部门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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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使用标准
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 地指标》(建标〔2011〕157号) ,住 建部会同国土部及行业部门联合发文; 6.《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 场)》(建标〔2011〕209号) ),住 建部会同国土部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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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原则 二是对于推算的控制指标,要结合当地 实际,审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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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发布的土地使用标准
近年来,北京、江苏、辽宁、江西、 陕西等省市在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土地 使用标准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加快 推进土地使用标准制订工作,陆续发布 了多项土地使用标准。这些标准成为整 个土地使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土地使用标准汇编》下册中,收录 了以下14个土地使用标准: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国土资源部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将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供地。

二、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我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内容详见附件2。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3.四、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五、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国土资源部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将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供地。

二、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我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内容详见附件2。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3.四、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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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2土地等别划分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doc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doc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

公顷 地区分类

行业 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4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5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6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7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8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9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20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 21 ≥1815 ≥1450 ≥1055 ≥725 ≥605 ≥555 ≥440 22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23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24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25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26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27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 地区分类

行业 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28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 29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30 ≥2070 ≥1660 ≥1210 ≥830 ≥690 ≥625 ≥440 31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 32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33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34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35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36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37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 39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40 ≥4400 ≥3520 ≥2575 ≥1760 ≥1470 ≥1330 ≥440 41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42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 43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 业 分 类 容 积 率 代 码 名 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 14 食品制造业 ≥1.0 15 饮料制造业 ≥1.0 16 烟草加工业 ≥1.0 17 纺织业 ≥0.8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8 21 家具制造业 ≥0.8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8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8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7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8 29 橡胶制品业 ≥0.8 30 塑料制品业 ≥1.0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7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 34 金属制品业 ≥0.7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7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7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7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7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0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0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0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7

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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