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单独两孩政策补充规定的应用解释

合集下载

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精选合集]

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精选合集]

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精选合集]第一篇: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为在全省稳妥扎实有序地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晋政函〔2014〕1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我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3、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再生育审批双方均为山西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男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一)审批主体。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审批办理。

具体办理程序、所需证明材料、办理时限按照《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晋人口发〔2011〕14号)的规定执行,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独生子女和其父母婚育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要条件。

申请人符合两种以上再生育审批情形的,只按一种情形予以审批。

(三)特殊情况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父母无法补办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属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或唯一子女的,需申请人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

最新河南单独两孩政策有啥要点?

最新河南单独两孩政策有啥要点?

最新河南单独两孩政策有啥要点?此次《条例》修改的内容有三项目。

一是调整完善了生育政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二是取消了生育间隔;三是针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即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家庭出台了新的扶助政策,如城乡统一特别扶助标准,对“失独”家庭实施经济救助,对“失独失能”者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老人给予供养。

5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标志着备受全省人民关注的“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在河南落地,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当日,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刘绍杰就新条例中涉及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单独夫妻咋申领二孩生育证?▲《条例》修改了三项内容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刘绍杰介绍,此次《条例》修改的内容有三项目。

一是调整完善了生育政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二是取消了生育间隔;三是针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即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家庭出台了新的扶助政策,如城乡统一特别扶助标准,对“失独”家庭实施经济救助,对“失独失能”者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老人给予供养。

▲“独生子女”咋界定?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以下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单独夫妻咋申领二孩生育证?刘绍杰介绍,单独夫妻申领二孩生育证分4个步骤。

一是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是单位核实。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三是提供材料。

一是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二是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三是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是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

关于二孩法律规定的文件(3篇)

关于二孩法律规定的文件(3篇)

第1篇一、文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为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我国政府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二孩政策。

为进一步保障二孩家庭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文件。

二、二孩政策主要内容1. 放宽生育条件(1)依法生育二孩的夫妇,不再受到生育计划的限制。

(2)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均可依法生育二孩。

2. 保障孕产妇合法权益(1)孕产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陪产假等权益。

(2)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生育二孩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福利待遇。

(3)医疗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

3. 儿童成长保障(1)加强儿童早期教育,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2)完善儿童福利制度,保障孤儿、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

(3)加强儿童安全防护,预防儿童意外伤害。

4. 二孩家庭政策支持(1)对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2)落实二孩家庭住房、教育、医疗等政策,减轻家庭负担。

(3)加强二孩家庭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家庭幸福感。

三、二孩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2)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

(2)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对生育妇女和婴儿提供保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第六十三条:女职工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第十四条:孕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陪产假等权益。

关于广东单独二胎新政策的法律知识介绍

关于广东单独二胎新政策的法律知识介绍

关于⼴东单独⼆胎新政策的法律知识介绍核⼼内容:本⽂主要由店铺⼩编给⼤家详细介绍关于⼴东单独⼆胎新政策的法律知识,供⼤家参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第⼀、⼴东单独⼆胎新政策:中共⼗⼋届三中全会11⽉15⽇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深化改⾰若⼲重⼤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到“坚持计划⽣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是独⽣⼦⼥的夫妇可⽣育两个孩⼦的政策”。

这表⽰,中央启动实施“单独⼆胎”政策。

⼴东省卫⽣计⽣委回应“单独⼆胎”政策称,实施“单独⼆胎”新政,符合⼈⼝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也符合民众的切⾝利益,⼴东将坚决贯彻落实。

⼴东省卫⽣计⽣委将尽快依照法定程序,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并依法组织实施,使⼴东省符合条件的居民尽快享受到这⼀新政策。

但是,在新政出台之前,⼴东⼈民还应该遵守现⾏《⼴东省⼈⼝与计划⽣育条例》关于⽣育⼆胎的规定,否则,按再⽣育处理,征缴社会抚养费。

第⼆、现⾏《⼴东省⼈⼝与计划⽣育条例》对可以再⽣育⼀胎⼦⼥的规定:1、《⼴东省⼈⼝与计划⽣育条例》第⼆⼗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再安排⽣育,再⽣育的按超⽣处理:(⼀)夫妻双⽅均属农村居民,只⽣育⼀个⼦⼥是⼥孩,但⼀⽅是县级以上组织、⼈事部门批准录⽤的⼈员。

(⼆)城镇居民(⾮农业⼈⼝,下同)⽣育⼦⼥后,夫妻⼀⽅或者双⽅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育,怀孕后⽆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和计划⽣育⾏政部门批准,擅⾃⼈⼯终⽌妊娠的。

(四)遗弃⼦⼥或者送养⼦⼥后要求再⽣育的。

(五)故意致婴⼉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性别、谎报婴⼉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东省⼈⼝与计划⽣育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夫妻双⽅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和计划⽣育⼯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育⼀胎⼦⼥:(⼀)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个⼦⼥为残疾⼉或者第⼀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育的。

单独二胎政策的正确解读

单独二胎政策的正确解读

单独二胎政策的正确解读从全市范围看,近五年来,人们的婚姻状态更趋稳定。

据统计,有配偶人群所占的比重明显上升,从2010年的68.1%上升到2015年的76.4%;未婚人群比重下降,从26.2%下降到17.2%;离婚和丧偶人群比重有微弱上升,2015年分别为2.1%和4.3%。

“单独”二胎政策的放开,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国家人口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

“两孩”并非“二胎”单独两孩新政发布后,民众反响热烈。

本报联合人民网强国论坛与人民日报法人微博所做的生育意愿调查显示,半数以上“单独家庭”愿意生育两个孩子。

“此次单独两孩政策,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

”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说。

华附感受到在尖子竞争中有落后的迹象,2014年,在已有奥班自主招生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大学先修班的特色招生,奥班也扩招30人,分两个班。

杨文庄表示,“单独”夫妇第一胎次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能享受单独两孩新政。

其实,双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原则,一直在执行,比如农村“一孩半政策”。

杨文庄介绍,目前,我国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等19个省(区)规定,农村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如果第一胎是双胞胎甚至多胞胎女孩的,就不能再生育了。

为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我国制定实施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单独两孩新政实施后,农村“单独家庭”倘若再生育,比如夫妇第一胎是男孩,按过去“一孩半”政策不能再生,根据新政可以再生的,他们是否还可享受奖扶政策?“农村奖扶政策对象,国家层面的是独生子女户,地方还包括双女户。

”杨文庄说,我国多数农村实行“一孩半”政策,还有5个省(区)是“两孩”政策。

这样算来,此次“单独两孩”新政惠及的农村家庭,有两种情况:一是第一胎是男孩的独生子女户,二是第一胎为女孩,主动放弃再生育的独生子女户。

理论上讲,前者若再生育,不再享受奖扶政策。

单独二孩政策宣传

单独二孩政策宣传

单独二孩政策宣传单独二孩政策单独二孩政策不等于单独二胎政策,单独二孩,顾名思义就是指有两个孩子,计划生育针对的是孩子的数量,而不是胎次的数量,如果是两胎的话,则有可能出现三个孩子或者更多孩子的情况,这样便不符合单独二孩的政策。

条件标准单独二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

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当夫妇俩的户籍所在的省份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专门规定,允许单独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就可以按程序申请再生育了。

如果夫妇俩的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区、市),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你们就可在那里申请再生育。

政策解读2014年1月19日,记者从两会现场专访了青海省卫计委主任张进京,张进京告诉记者:单独二胎政策不等于单独二孩政策,目前,仍有许多群众对这两者的概念仍然混淆不清,认为单独二胎和单独二孩并无差异,其实不然。

如果单独家庭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么该家庭就不能再享受单独二孩政策,更不能再生第二胎。

如果单独家庭第一胎只有一个孩子,则可以享受单独二孩政策。

二孩,顾名思义是指有两个孩子,计划生育针对的是孩子的数量,而不是胎次的数量,如果是两胎的话,则有可能出现三个孩子或者更多孩子的情况,便不符合单独二孩的政策。

专家观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人口政策是影响中国人口变化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不仅在宏观上左右人口的变化发展趋势,而且在微观上影响涉及亿万家庭的生活和生育行为。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死亡率快速下降,而出生率维持在高水平上(平均每个妇女生育6至7个孩子),中国的人口增长率骤然提高。

二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为了调整人口结构,优化人口政策,我国政府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二孩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缓解人口老龄化趋势,促进家庭和谐,提高人口素质。

为了保障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二孩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二孩政策概述二孩政策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调整我国的人口结构,优化人口政策,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提高家庭幸福指数。

三、二孩政策法律规定1.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生育的,应当依法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这一规定明确了二孩政策的法律地位。

2.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公民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这些规定为二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3. 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生育登记是公民依法生育的必要程序,是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加强人口管理的重要措施。

”该办法明确了生育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为二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操作规范。

4. 生育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等。

”该条例保障了符合二孩政策的夫妇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5. 社会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公民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该法为二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6. 公共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2022辽宁省计划生育新解读_辽宁省计划生育

2022辽宁省计划生育新解读_辽宁省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新解读一方俩孩一方未育再婚可生“老三”《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今年3月27日,辽宁省正式启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到6月30日,全省申请生育“单独两孩”的有7356人,批准7155人。

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落实“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单独”再婚家庭生育“感情孩”政策,规定一方俩孩一方未育可生“第三孩”,并明确生育二胎夫妻婚假、产假、护理假待遇与一胎相同。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中只有该子女的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第二孩”: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可生二孩《修正案草案》规定,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户口是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五年以上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女方是农村居民的,只有一个女孩的;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关于单独俩孩政策

各地“单独”两孩政策最快明年初实施。

【“单独二孩”政策各地明年初开始实施】卫计委相关负责人称,明年第一季度有关省、市、区将启动“单独二孩”政策。

①符合政策夫妇可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到街道乡镇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②双方只需一方户口所在省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就可去申请。

“单独二孩”政策是我国生育政策的一次调整。

40多年来因计划生育我国累计少生4亿多人,使世界70亿人口日推迟5年,控制了人口过快增加。

(央视记者李斌)相关报道:全国人大今起将审议“单独两孩”政策今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

本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

在人口结构加速老龄化的压力下,“只生一个好”的生育政策,正被“单独二胎”新政替代。

与此同时,当年“旨在让公众更好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仍存在着。

这一奖励费,因大多省份三十多年来维持在每人每月5—30元左右,已渐渐被年轻夫妇遗忘。

有专家提出,该奖励与“单独”放开二胎,以及将来普遍放开二胎的政策趋势“相拧”,到了取消的时候。

但对于业已形成的老年独生子女家庭,应提高相关扶助标准,减轻其养老负担。

近日,贴在楼道里的通知吸引了刘先生的注意。

通知提醒,档案放在街道的人可去街道办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

在京工作的刘先生三十多岁,孩子已上幼儿园,这是他第一次知道“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这么个概念。

后来,他了解到,当初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到单位,每月会有5元钱打入工资,这就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根据新京报记者的调查,像刘先生一样,不知道、更没领过奖励的年轻夫妇不在少数。

而由于奖励标准跟不上时代发展,近年来不少人呼吁大幅提高其额度。

如今,中央已放开“单独”二胎,有专家提出,这种鼓励“只生一个好”的政策显得不合时宜。

可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鼓励育龄夫妻按政策生育,同时提高对老年独生子女家庭的帮扶。

独生子女费有的不知道有的不愿领钱云(化名)和丈夫是“双独”夫妇。

四川省单独二孩政策制度

四川省单独二孩政策制度四川省单独二孩政策制度一、单独两孩政策的法律依据根据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单独两孩政策的认定(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是指:申请生育夫妻一方是父母亲生的独生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是指:申请生育夫妻一方父母虽然生育了几个子女,但其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死亡前未结婚或结婚后未生育过子女。

(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依法收养是指:申请生育夫妻一方是养父母或养父、养母依法收养的。

只要申请生育夫妻一方是是属于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如果不属于合法收养子女,就不能认定为独生子女。

三、单独两孩再生育提交下列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单独两孩”家庭还须提供夫1妻任意一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需要所在单位或计划生育关系管理单位出具证明。

四、单独两孩政策公示 1、网上公示。

2、在不同场地(场所)通过书面公示。

(1)在乡镇(街道)政府(或办事处)的公示栏进行公示;(2)申请人系城镇居民或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等单位工作,要同时将公示张贴在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公示栏进行公示;无工作单位的,在居住的小区公示栏进行公示;(3)申请人系城农村居民的要同时将公示张贴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

五、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后的政策衔接1.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家庭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家庭的奖励政策。

2.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和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再退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单独再婚夫妻”生育政策解读
问:这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主要内容就是“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即把2014年3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落实在地方性法规的条文中。

除“单独两孩政策”的条文表述外,其他的修改内容都是对《条例》的原有规定在表述上的一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进行修改,而不是在单独两孩政策之外又出台了新政策。

问:“独生子女”如何界定?答:“独生子女”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

其中,生育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该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死亡且死亡前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养父母没有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唯一存活的养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及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父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后离异,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者协议由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和收养的;父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后父亲或母亲死亡,该子女未由健在一方抚养,或者由健在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和收养的。

问:1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条例修改决定》中,对第十六条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请问原条文会产生什么歧义?答:因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是“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而第十六条是对“夫妻双方系农村
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从字面上来看,很容易使人误认为是在第十五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基础上,再生育第三个子女。

所以在修改的时候特别增加了“且只有一个子女”,用以界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是“第二个子女”,而不是第三个子女。

问:“单独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为何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补充通知》?答:一是从立法角度看,单独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政策,是单独两孩政策的具体延伸,属操作层面的内容,不必采取立法方式;二是从法律授权角度看,在去年3月28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中,已经授权省人民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次是对单独再婚夫妇适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

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即: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问:这次对单独再婚家庭的生育有哪些规定?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符合3种情形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的;三是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问:单独再婚家庭再生育政策何时实施?答:从2015年1月24日起施行。

问:单独再婚夫妻在《补充通知》印发之前已经生育的,如何处理?答:鉴于单独再婚夫妻生育属于单独两孩政策的细化,所以,在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补充通知》之前,符合《补充通知》规定但是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的,立足于批评教育,不作实质性处理。

其他不符合《补充通知》规定的违法生育,仍按《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问:单独夫妻在生育前是否必须办理再生育证?答:必须办。

根据《条例》规定,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证。

也就是说,夫妻再生育必须依法办理再生育证,否则,如果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将按照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会抚养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