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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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020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020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城镇燃气city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人工煤气manufactured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居民生活用气gasfordomestic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商业用气gasforcommercial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版引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城市供气安全可靠、高效节能而制定的技术标准。

本文将介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版的内容,包括设计原则、管道设计、设备选型以及施工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一、设计原则1.1 安全性原则:城镇燃气设计应确保供气系统的安全可靠,防范燃气泄漏、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设计中要考虑到系统的完整性、密封性以及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因素。

1.2 高效节能原则:城镇燃气设计应注重节能减排,选用节能型设备和优化供气系统结构,保证供气效率最大化,资源利用率最优化。

1.3 可持续发展原则:城镇燃气设计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道设计2.1 管道选材:城镇燃气管道应选用耐腐蚀、耐高温、密封性好的材料,如钢管材料。

同时,要考虑到管道的承压能力,确保管道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发生破裂等事故。

2.2 管道布局:城镇燃气管道的布局应符合地理条件和建筑物分布,保证供气的覆盖率和可达性。

同时,要合理安排管道的安装位置和走向,避免接触到易燃或易热物质。

2.3 管道防护:城镇燃气管道应妥善设置防护装置,如防冻、保温、防腐等装置,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设置可检修点,方便日后的维护和检修工作。

三、设备选型3.1 燃气计量设备:城镇燃气计量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相关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有专业人员进行,确保供气计量的精确性。

3.2 燃气调压设备:城镇燃气调压设备的选型应考虑到供气需求和管道压力的要求,确保燃气调压的稳定性和调节的准确性。

3.3 燃气供应设备:城镇燃气供应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气需求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确保供气的可靠性和供应能力。

四、施工验收4.1 施工方案:城镇燃气施工方案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

4.2 施工验收:城镇燃气施工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包括管道、设备、安全装置等方面的验收。

城镇燃气系统自动化技术规范

城镇燃气系统自动化技术规范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 P CJJ/T ×××-2015备案号J×××-2015城镇燃气系统自动化技术规范Code for technology of city gas system automation征求意见稿2015-××-××发布201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系统自动化技术规范Code for technology of city gas system automationCJJ/T ×××-2015J ×××-201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日期:201×年××月××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年北京1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1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系统设计;5. 施工调试;6. 验收;7. 运行维护。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2号,邮编:100035 )。

本规范主编单位:本规范参编单位: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本规范主要审查人:目次UDC 01 总则 (4)2 术语 (5)3 基本规定 (7)4 系统设计 (10)4.1 中心站 (10)4.2 本地站 (14)4.3 通信网络 (17)5 施工与调试 (21)5.1 一般规定 (21)5.2 施工 (21)5.3 调试 (22)6 验收 (26)6.1 一般规定 (26)6.2 验收内容 (26)7 运行维护 (28)7.1 一般规定 (28)7.2 运行维护 (29)附录A本地站系统配置 (31)附录B 本地站监控参数 (32)附录C 中心站运行维护 (36)附录D 本地站运行维护 (37)本规程用词说明 (38)引用标准名录 (39)条文说明 (41)ContentsUDC 01 General provisions (4)2 The term (5)3 The basic provisions (7)4 System design (10)4.1 The central station (10)4.2 The local station (14)4.3 Communication network (17)5 Construction and Debugging (21)5.1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hapter (21)5.2 Construction (21)5.3 Debugging (22)6 Check before acceptance (26)6.1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hapter (26)6.2 Acceptance (26)7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28)7.1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hapter (28)7.2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29)Appendix A The system configuration of local station (31)Appendix B Monitoring parameters of a local station (32)Appendix C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the central station (36)Appendix D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the local station (37)Term descriptions of the Specification (38)List of reference standard (39)The provisions of note (41)1总则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做到技术先进、运行稳定、经济合理和便于施工和维护等,制定本规范。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2015.pdf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2015.pdf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2015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气负荷4.1 负荷分类4.2 负荷预测4.3 规划指标5燃气气源6燃气管网6.1 压力级制6.2 管网布置6.3 水力计算7调峰及应急储备7.1 调峰7.2 应急储备8燃气厂站8.1 一般规定8.2 天然气厂站8.3 液化石油气厂站8.4 汽车加气站8.5 人工煤气厂站9运行调度系统附录A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需调研收集的资料及规划编制内容附录B 燃气设施用地指标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总则1 总则1.0.1 为提高城镇燃气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贯彻节能减排政策,保障供气安全,促进燃气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或镇规划中的燃气规划的编制。

1.0.3 城镇燃气规划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坚持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为依据,因地制宜进行编制。

1.0.4 城镇燃气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 术语2.0.1 集中负荷concentrated load大型工业用户、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等对管网布局和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影响的负荷。

2.0.2 可中断用户interruptible customer在系统事故、气源不足或供气高峰等特定时段内,可中断供气的用户。

2.0.3 不可中断用户uninterruptible customer停止供气将严重影响生活秩序或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用户。

2.0.4 非高峰期用户off-peak customer在低于城镇燃气管网年平均日供气量时才用气的用户。

2.0.5 负荷曲线load curve在一定时间内,一类或多类用户负荷叠加后的用气量变化曲线,包括:年负荷曲线、周负荷曲线、日负荷曲线。

年负荷曲线反映月负荷波动,周负荷曲线反映日负荷波动,日负荷曲线反映小时负荷波动。

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北京

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北京

4城镇燃气经营者应做好防雷装置日常检查、维护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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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中规定“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同时有利于灾情的统计和隐患的排除。
4.5城镇燃气如发生雷电灾害事故,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工作,并及时进行整改。
燃气行业对雷电防护重视不够,无针对防雷安全的专门技术规范,导致存在建筑物燃气管道、设施直接铺设在屋顶或从外立面通过而未采取防雷保护措施等现象,存在极大防雷安全隐患。(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燃气行业作为强势行业,以前在防雷安全管理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通过本规范的实施,进一步树立气象部门防雷技术和防雷管理的权威地位,强化气象部门对燃气系统的管理,促进防雷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部门联动问题)
重庆两江丽景大楼屋顶燃气管道增设了保护装置 。
屋面燃气金属管道与避雷网(带)至少应有两处采用金属线跨接,且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当屋面燃气金属管道与避雷网(带)的水平、垂直净距小于100mm时,也应跨接。
1
屋面燃气管与避雷网之间的金属跨接线可采用圆钢或扁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宜优先选用圆钢。 以上要求与GB50057规范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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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金属管道 1一般规定 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面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静电)接地装置。
GB50028-2006中条有此表述,但较笼统,本规范提出了燃气管道和设备防雷的一些具体要求。
燃气管道防雷接地图
防雷接地装置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宣贯讲义(全部)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宣贯讲义(全部)
3.1.11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应
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 相应的组织机构。

具体安全生产、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51的规定。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运行 管理制度应包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进入存在危险的燃气 设施作业及进行带气作业的工作许可制度等;并应根据供 应规模设立专职的抢修机构,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 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 仪器等装备,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条文解读----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
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是全文强制,适用于燃气建设、 生产全过程,适用于在用、在建、规范的燃气设施。
条文解读----总则
3.1.2城镇燃气设施选址选线时,应遵循
节约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原则, 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等 条件确定。大型燃气设施应设置在城镇的 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燃气设施选址选线应考虑自然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防止发生自然 灾害时造成重大损失,避免或减少对保护对象的危害。大型厂站的选 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等人员集聚的场所是,为了防止恶性事故造成生 命和财产损失。 大型燃气设施是指城镇燃气系统中的气源厂、门站、储配站(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主编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施行日期:2009年8月1日

城镇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

城镇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一、前言城镇燃气是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能源,其安全运行对于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的运行、维护和抢修工作,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和可靠运行,特制定本技术规程,以供城镇燃气运营单位和相关技术人员参考。

二、运行技术规程1.隔离防护1.1燃气管道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做好燃气管道与其他设施的隔离保护,确保外部设施不影响管道的安全运行。

1.2燃气管道应设置防盗、防腐等设施,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2.安全监测2.1设置燃气泄漏监测系统,及时监测管道周围的气体浓度,一旦发现异常即刻采取措施处理。

2.2定期对燃气管道、阀门、连接件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的安全隐患。

3.紧急处理3.1制定燃气泄漏紧急处理预案,包括应急处置流程、人员安全撤离等,以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处理。

3.2建立紧急联系渠道,与相关部门建立有效协调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得到支援。

4.应急备用4.1设置备用燃气调节设备,一旦主要设备发生故障能够及时切换至备用设备维持供气。

4.2建立备用燃气储备,确保在特殊情况下能够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气需求。

5.安全培训5.1对城镇燃气运行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掌握应对紧急情况的技能和知识。

5.2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三、维护技术规程1.定期检查1.1对燃气管道、阀门、连接件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损坏和老化问题。

1.2对燃气输送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特殊环境处理2.1对于在潮湿、高温、高寒等特殊环境下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设施在特殊环境下的安全运行。

2.2对于地下管道,应加强防腐处理,延长使用寿命。

3.储气设施维护3.1定期检查储气罐等设施,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气体泄漏等安全事故。

3.2对储气设施进行定期清洗和除锈处理,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与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与抢修安全技术规程为了保障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安全,维护与抢修工作必须按照严格的技术规程进行,以防止发生事故和保障居民生活安全。

以下是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与抢修的安全技术规程: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1.各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明确城镇燃气设施的维护、检修和抢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二、运行维护管理规范1.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2.设施的年度检修计划和维护计划应提前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运行维护安全技术规范1.运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设施的运行参数。

2.设施的维护和抢修必须由有相关资质的维护人员进行,并且必须戴上相应的防护用具。

四、抢修安全规程1.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修,不得擅自进行抢修。

2.抢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程,保障抢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抢修现场安全控制1.抢修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安全控制,保障抢修现场的安全。

2.确保抢修现场的通风良好,避免发生燃气泄漏引发事故。

六、事故处理流程1.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停止相关设施的运行,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事故后,必须进行详细的事故分析和处理,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通过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与抢修的安全技术规程,可以保障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

同时,也可以提高相关人员对安全规程的重视和执行力度,降低相关事故的发生率。

实施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与抢修安全技术规程,是保障城市供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这些规程旨在规范和优化管理程序,确保设施运行的完好和安全性,同时在设施抢修和应急处理方面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七、安全设备的配置1. 在城镇燃气设施的关键位置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如燃气泄漏报警器、火灾报警器等。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

目次1 总则 (184)2 术语 (185)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186)3.1 用气量 (186)3.2 燃气质量 (187)4 制气 (194)4.1 一般规定 (194)4.2 煤的干馏制气 (195)4.3 煤的气化制气 (211)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222)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228)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催化裂解制气 (233)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233)5 净化 (235)5.1 一般规定 (235)5.2 煤气的冷凝冷却 (237)5.3 煤气排送 (242)5.4 焦油雾的脱除 (246)5.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247)5.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251)5.7 煤气最终冷却 (253)5.8 粗苯的吸收 (255)5.9 萘的最终脱除 (257)5.10 湿法脱硫 (258)5.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262)5.12 一氧化碳的变换 (268)5.13 煤气脱水 (271)5.14 放散和液封 (272)6 燃气输配系统 (273)6.1 一般规定 (273)6.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277)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281)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292)6.5 门站和储配站 (303)6.6 调压站和调压装置 (306)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310)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312)7 压缩天然气供应 (315)7.1 一般规定 (315)7.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316)7.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20)7.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322)7.5 管道及附件 (322)7.6 建筑物和生产辅助设施 (322)8 液化石油气供应 (324)8.1 一般规定 (324)8.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 (325)8.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331)8.4 气化站和混气站 (349)8.5 瓶组气化站 (352)8.6 瓶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356)8.7 用户 (359)8.8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积和检测仪表 (359)8.9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 (362)8.10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363)8.11 电气 (365)9 液化天然气供应 (367)9.1 一般规定 (367)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367)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371)9.4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积、气化站、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 (371)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372)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373)10 燃气的应用 (374)10.1 一般规定 (374)10.2 室内燃气管道 (374)10.3 燃气计量 (385)10.4 居民生活用气 (387)10.5 商业用气 (389)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389)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393)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放静电 (394)1 总则1.0.1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新版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pdf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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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应知应会系列 之十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培训教材 1.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1.0.3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4 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城镇燃气 city gas 由气源点,通过城镇或居住区的燃气输配和供应系统,供给城镇或居住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2.0.2 城镇燃气设施 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种设施(含其附属安全装置)和用户设施。 2.0.3 燃气类别 sort of gases 根据燃气的来源或燃气燃烧特性指标,将燃气分成的不同种类。 2.0.4 燃气互换性 interchangeability of gases 以a燃气(基准气)设计的燃具,改烧s燃气(置换气),如果燃烧器不作任何调整而能保证燃具正常工作,称s燃气对a燃气具有互换性。

2.0.5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2.0.6 调压箱 regulator box 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2.0.7 调压站 regulator station 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 2.0.8 调压装置 regulator 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设备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2.0.9 燃气燃烧器具 gas burning appliance 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简称燃具。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等。

2.0.10 用气设备 gas burning equipment 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备。 2.0.11 附属安全装置 accessory safety device 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具有切断燃气气源、泄放或发出报警信号等功能的紧急切断阀、安全放散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的总称。

2.0.12 非居住房间 non-habitable room 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 2.0.13 用户管道 user piping 从用户室内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3.基本性能规定 3.1 燃气设施基本性能要求 3.1.1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 3.1.2 城镇燃气设施选址选线时,应遵循节约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原则,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大型燃气设施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3.1.3 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和保证对用户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施以及合理的供气参数。

3.1.4 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1.5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城镇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对其进行评估。

3.1.6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有效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的措施。 3.1.7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并应按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3.1.8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能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9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燃气设施的建设必须采取抗震措施。 3.1.10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可能损坏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3.1.11 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2 许可原则 3.2.1 城镇燃气设施必须使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 当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时,应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燃气质量 4.1 质量要求 4.1.1 城镇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热值和组分的变化应满足城镇燃气互换性的要求。

4.1.2 当使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气源时,混合气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在工作压力下管道内混合气体的露点应始终低于管道温度。

4.1.3 当使用其他燃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气源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混合气中可燃气体的体积分数达到爆炸极限的措施。

4.2 其他要求 4.2.1 城镇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

4.2.2 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害,并不应腐蚀或损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5.燃气厂站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灌装和加气等场所。 5.1.2 燃气厂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1.3 厂站的工艺流程应符合安全稳定供气和系统调度的要求。 5.1.4 厂站内燃气储存的有效储气容积应根据供气、调峰、调度、气体混配和应急的要求确定。

5.2 站区布置 5.2.1 厂站站址的选择应根据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系统设计的要求。

5.2.2 厂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厂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厂站边界应设置围墙或护栏。

5.2.3 厂站内的生产区和生产辅助区应分开布置;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疏散的要求。

5.2.4 不同类型的燃气储罐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

5.2.5 厂站的生产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通道。 5.2.6 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厂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5.2.7 液化石油气厂站的生产区内,除地下储罐、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栓和储罐区的排水管、沟外,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生产区的地下管沟内应填满干砂。 5.3 设备和管道 5.3.1 燃气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形式应符合介质特性、压力、温度等条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5.3.2 燃气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应满足操作、检查、维修和燃气置换的要求。 5.3.3 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工艺和安全的要求设置放散和切断装置。放散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

5.3.4 燃气进出厂站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当厂站外管道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时,其与站内管道应采用绝缘连接。

5.3.5 燃气压缩、输送和调压的设备应符合节能、低噪声的要求。 5.3.6 燃气调压装置及出口管道应采取措施防止低温对装置和管道材料的不利影响。 5.3.7 燃气压送设备的设置应满足压力和流量的要求,应具备非正常工作状况的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设备附近应设置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5.3.8 输送低温介质的管道和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采取预冷措施。

5.4 燃气储罐 5.4.1 燃气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沉降和抗震措施,并应设置切断装置。 5.4.2 低压干式燃气储罐的密封系统应能可靠地运行。 5.4.3 寒冷地区低压湿式燃气储罐应有防止水封冻结的措施。 5.4.4 低压燃气储罐应设置具有显示储量、高低限位调节及报警功能的装置。 5.4.5 当燃气储罐高度超过当地有关限高规定时,应设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5.4.6 固定容积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检测、安全泄放、切断等装置。 5.4.7 地上固定容积燃气储罐的金属支架应进行防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5.4.8 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1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液相出口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5.4.9 地下或半地下固定容积燃气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储罐室应采取防渗透措施,室内应填满干砂; 2 储罐必须牢固固定在地基上,并应采取防浮措施; 3 罐的底部不应设置任何管道接口; 4 罐体应采取阴极保护和绝缘保护层等腐蚀控制措施。

5.4.10 容积大于0.15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钢瓶)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任何容积的液化天然气钢瓶不应固定安装或长期存放在建筑物内。

5.5 安全和消防 5.5.1 厂站应根据介质特性和工艺要求制定运行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5.5.2 厂站内应根据规模、燃气气质、运行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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