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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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 1 章总则1.0. 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 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 , 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 .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 2 章术语2. 0. 1 城镇燃气 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 O . 2 人工煤气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 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 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 0. 3 居民生活用气 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燃气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燃气技术规范

编制过程
2007年2月7日,在北京召开编制组工作会议, 主编单位随即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城镇燃气规 范》进行了修改,完成了《城镇燃气规范》 (送审稿)。 2008年2月,编制组完成报批稿报批。 2009年,建设部正式批准发布。8月1日起 执行。
编制过程

收集国内外资料
+ 日本《燃气产业法》 +《日本通产省省会》 +《美国国家燃气规范》NFPA54 + 欧洲标准BSEN1473-1997 + 加拿大标准CAN/CSA-Z662-99 + 香港燃气法规《气体安全条例》 + 澳大利亚燃气法规 + 国内法规等

评估的目的----保障系统的安全性----继续使用、伪造、更换

重大自然灾害:1、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2、人为灾害(施工外 力、水灾等)
使用年限:延长年限----投入大;降低年限----经济但安全性受影响

3 基本性能规定
3.1.6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 用,应采取有效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的措施。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 运行维护和使用。

使用范围 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 过程--- 规划、设计、施工
使用---运营单位宣传、检查、督促整改
1 总则
1.0.3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 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4 燃气质量
4.2.2 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 害,并不应腐蚀或损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 的材料。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版引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城市供气安全可靠、高效节能而制定的技术标准。

本文将介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版的内容,包括设计原则、管道设计、设备选型以及施工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一、设计原则1.1 安全性原则:城镇燃气设计应确保供气系统的安全可靠,防范燃气泄漏、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设计中要考虑到系统的完整性、密封性以及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因素。

1.2 高效节能原则:城镇燃气设计应注重节能减排,选用节能型设备和优化供气系统结构,保证供气效率最大化,资源利用率最优化。

1.3 可持续发展原则:城镇燃气设计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道设计2.1 管道选材:城镇燃气管道应选用耐腐蚀、耐高温、密封性好的材料,如钢管材料。

同时,要考虑到管道的承压能力,确保管道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发生破裂等事故。

2.2 管道布局:城镇燃气管道的布局应符合地理条件和建筑物分布,保证供气的覆盖率和可达性。

同时,要合理安排管道的安装位置和走向,避免接触到易燃或易热物质。

2.3 管道防护:城镇燃气管道应妥善设置防护装置,如防冻、保温、防腐等装置,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设置可检修点,方便日后的维护和检修工作。

三、设备选型3.1 燃气计量设备:城镇燃气计量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相关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有专业人员进行,确保供气计量的精确性。

3.2 燃气调压设备:城镇燃气调压设备的选型应考虑到供气需求和管道压力的要求,确保燃气调压的稳定性和调节的准确性。

3.3 燃气供应设备:城镇燃气供应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气需求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确保供气的可靠性和供应能力。

四、施工验收4.1 施工方案:城镇燃气施工方案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

4.2 施工验收:城镇燃气施工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包括管道、设备、安全装置等方面的验收。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8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8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8概述> GB是中国国家标准,适用于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时,提供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的指导。

本规范的目的是确保城市燃气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规范内容> GB规范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城市燃气工程的分类和范围2. 燃气工程的基本原则和设计标准3. 燃气接入系统的设计与规划4. 燃气储存与输送系统的设计与规划5. 燃气供应系统的设计与规划6. 燃气使用系统的设计与规划7. 燃气工程的检测与验收标准8. 燃气工程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理措施9. 燃气工程的设备和材料要求10. 燃气工程的施工与质量控制要求主要特点> GB规范的主要特点包括:- 提供了燃气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有助于提高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性。

- 强调了燃气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要求。

- 提供了燃气供应和使用系统设计的详细要求,包括管道布置、设备选择和安装等方面。

- 强调了燃气工程施工与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 提供了燃气工程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理的指导,以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适用范围> GB规范适用于城市燃气工程设计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等阶段。

它适用于城市燃气供应和使用系统的设计,旨在确保燃气工程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结论>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GB50028是中国国家标准,为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技术要求。

遵守规范的要求,可以提高燃气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性,确保城市的燃气供应和使用系统运行良好。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
GB50494《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据调查,中国城镇燃气行业以其可再生性、可移植性、可控性、可节约性和清洁性等优势,已经成为中国能源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城镇燃气行业的安全、高效的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以下简称GB50494)。

GB50494主要针对城镇燃气行业的技术安全标准进行规范,以保证燃气行业的安全、高效运行。

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城镇燃气工程的设计。

该规范规定了燃气工程的设计要求、安全防范措施、建设施工、调试检测、运行维护等要求。

2. 燃气设施的检测。

该规范规定了燃气设施的检测要求,包括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燃气压力检测、气体泄漏检测等。

3. 燃气安全管理。

该规范规定了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管理机构的建立、员工的培训、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等内容。

4. 安全防范措施。

该规范规定了燃气行业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防雷措施、防爆措施、火灾防护措施、燃气泄漏控制措施、燃气用户安全培训等。

以上就是《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主要内容。

该规范的
出台,为我国城镇燃气行业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了一套完善的技术规范,保障了城镇燃气行业的安全、高效发展。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是指在城镇地区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供应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旨在确保城镇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和高效。

以下是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1. 管网设计与建设:规定燃气供应管网的设计标准、管线材质选择、敷设方法和管道保护等要求,确保管网的安全和可靠。

2. 燃气质量控制:规定燃气供应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包括燃烧性能、流动性能和污染物含量等指标,确保用户使用的燃气安全无害。

3. 燃气设备安装与维护:规定燃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要求,包括煤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等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检测标准,确保设备使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 安全防护设备:规定燃气供应系统中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设备,如泄漏报警器、防爆阀、排风设备等,以预防和应对燃气泄露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5. 燃气表计管理:规定燃气表计的选用、安装和检测要求,确保燃气计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6. 燃气供应与应急处理:规定燃气供应的安全保障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包括供气压力、储气罐容量、备用供气装置等设施的设置和运行管理。

7. 燃气用户安全教育:规定燃气公司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教育,并告知用户燃气的危害性和正确使用方法,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8. 燃气事故处理与调查:规定燃气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调查要求,包括责任调查、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的措施,以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和减轻事故后果。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燃气时的安全和便利,同时也是为了推动城镇燃气的发展和建设。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与时俱进,以适应城镇燃气发展的需求和要求。

通过严格遵守燃气技术规范,可以保障城镇燃气供应的安全和可靠性,减少因燃气问题引起的事故和损失,提高燃气供应的质量和效益。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方案GB50028_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方案GB50028_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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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当使用其他燃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 为城镇燃气气源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混 合气中可燃气体的体积分数达到爆炸极限 的措施。
4.2其他要求 4.2.1城镇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 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 知的警示性臭味。 4.2.2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 体有害,并不应腐蚀或损害与此燃烧产物 经常接触的材料。



2.0.6调压箱regulator box 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 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2.0.7调压站regulator station 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 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 2.0.8调压装置regulator 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设备单元 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2.O.9燃气燃烧器具gas burning applialace 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简称燃具。包括燃气 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 燃气取暖器具等。

2 术语
2.0.1城镇燃气city gas 由气源点,通过城镇或居住区的燃气输配和 供应系统,供给城镇或居住区内,用于生产、 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 的气体燃料。 2.0.2城镇燃气设施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 种设施(含其附属安全装置)和用户设施。
5.2.5厂站的生产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通道。 5.2.6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厂站的生 产区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 围墙。 5.2.7液化石油气厂站的生产区内,除地 下储罐、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栓和储罐 区的排水管、沟外,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 下建(构)筑物。生产区的地下管沟内应填满 干砂。

5 燃气厂站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灌装 和加气等场所。 5.1.2燃气厂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 位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 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 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1.3厂站的工艺流程应符合安全稳定供气和系统调度 的要求。 5.1.4厂站内燃气储存的有效储气容积应根据供气、调 峰、调度、气体混配和应急的要求确定。






2.0.3燃气类别sort of gases 根据燃气的来源或燃气燃烧特性指标,将燃气分 成的不同种类。 2.0.4 燃气互换性 interchangeability of gases 以a燃气(基准气)设计的燃具,改烧s燃气(置换气), 如果燃烧器不作任何调整而能保证燃具正常工作, 称s燃气对a燃气具有互换性。 2.0.5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 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5.4安全和消防 5.4.1厂站应根据介质特性和工艺要求制定运行 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5.4.2厂站内应根据规模、燃气气质、运行条件 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系统。 5.4.3厂站内燃气储罐、设备的设置和管道的敷 设应满足防火的要求。 5.4.4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应设置周 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内不应设置 钢瓶灌装装置和其他可燃液体储罐。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 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O.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 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1.O.3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 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4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 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执行。 1.O.5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 使用,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 标准的规定。




5.4.5厂站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具有爆炸危 险生产厂房的防爆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 定。 5.4.6厂站的供电电源应满足正常生产和消防的 要求。 5.4.7厂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建(构)筑物的电 气装置,应根据运行介质、工艺特征、运行和通 风等条件确定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采取相 应的措施。 5· 4.8厂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建(构)筑物及 露天钢质燃气储罐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5.4.9厂站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 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3.1.6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应采取有效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的措施。 3.1.7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应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并应按国家现行环境保护 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3.1.8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应能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9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 燃气设施的建设必须采取抗震措施。

3.1.3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 的气源和保证对用户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 施以及合理的供气参数。 3.1.4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 场所应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1.5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城镇燃气设施 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 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对 其进行评估。



6.2燃气输配管道 6.2.1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之间应 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区。 6.2.2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地上大型 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 物除外。 6.2.3地下燃气管道应根据冻土层、路面荷载 和道路结构层确定其埋设深度。当埋设深度不能 满足技术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5· 4.10厂站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建(构)筑物内 不应有燃气聚积和滞留,严禁在厂房内直接放散 燃气和其他有害气体。 5.4.1l 厂站具有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 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报警浓度不应 高于可燃气体爆炸极限下限的20%。 5.4.12低温燃气储罐区、气化区等可能发生低 温燃气泄漏的区域应设置低温检测报警连锁装置。 5· 4.13对可能受到土壤冻结影响的低温燃气储罐 基础和设备基础应设置温度检测装置,并应对储 罐基础和设备基础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3.1.10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 进行有可能损坏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3.1.11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应有完善 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组织机 构

3.2许可原则 3.2.1城镇燃气设施必须使用质量合格并 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当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采用不符合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 材料时,应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竣工后,应按规 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 2· 8在燃气管道的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应保证 施工人员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6· 2· 9 对停用或废弃的燃气管道应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其安全性。 6· 2· 10新建的下列燃气管道必须采用外防腐层辅 以阴极保护系统的腐蚀控制措施: 1设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道; 2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lOOmm,且设计压力大于 或等于0.01MPa的燃气管道。 6· 2· 11燃气管道外防腐层应保持完好;采用阴极 保护时,阴极保护不应间断。

4 燃气质量


4.1质量要求 4.1.1城镇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 规定,热值和组分的变化应满足城镇燃气互换性 的要求。 4.1.2 当使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为 城镇燃气气源时,混合气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 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在工作压力下管道内 混合气体的露点应始终低于管道温度。


2.O.10用气设备gas burning eqlJipment 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 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备。 2.0.11 附属安全装置 accessory sa{ety device 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具有切断燃 气气源、泄放或发出报警信号等功能的紧急切断阀、安全 放散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的总称。 2.0.12非居住房间non—habitable room 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 2.0.13用户管道Llser piping 从用户室内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 道。



6· 2· 4当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止车辆冲 撞等外力损害的有效防护措施。 6· 2· 5当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沟、热力管沟、 电缆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沟槽时,应采取 防止燃气泄漏到沟槽中的措施。 6· 2· 6当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和城镇主 要干道时,应采取不影响交通、水利设施和保证 燃气管道安全的防护措施。 6· 2· 7在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的燃气管 道上,应根据检修和事故处置的要求设置分段阀 门。





5.3.4燃气进出厂站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当厂 站外管道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时,其与站内 管道应采用绝缘连接。 5.3.5燃气压缩、输送和调压的设备应符合节能、 低噪声的要求。 5.3.6燃气调压装置及出口管道应采取措施防止 低温对装置和管道材料的不利影响。 5.3.7燃气压送设备的设置应满足压力和流量的 要求,应具备非正常工作状况的报警和自动停机功 能;设备附近应设置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5.3.8输送低温介质的管道和设备,在投入运行 前,应采取预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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