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带来媒体经营7大“死穴”
新媒体运营中的风险与对策

新媒体运营中的风险与对策新媒体运营中的风险与对策一、市场竞争风险1.1 竞争对手众多,市场份额争夺激烈1.2 用户需求多样化,满足用户需求的挑战1.3 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迅速涌现,对传统运营模式的冲击二、信息安全风险2.1 用户隐私数据泄露风险2.2 帐号被盗风险2.3 网络攻击和系统漏洞风险三、内容违规风险3.1 法律法规监管不透明导致的风险3.2 虚假广告和低俗内容风险3.3 版权侵权风险四、品牌声誉风险4.1 负面舆论和危机公关风险4.2 误导用户和损害用户利益的风险4.3 品牌形象维护的挑战五、管理体系风险5.1 组织架构和人员流动风险5.2 决策失误和管理失控风险5.3 信息传递和沟通不畅的风险六、投资风险6.1 内外部投资环境变化导致的风险6.2 资金不稳定和资金管理风险6.3 策略调整和业务转型的风险七、应对策略与措施7.1 建立市场调研和竞争情报系统,及时了解市场动态7.2 完善用户数据保护措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7.3 定期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防范违规风险7.4 建立危机公关机制,及时应对品牌声誉风险7.5 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架构和人员培养7.6 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合理规划资金运作附件:1.市场调研报告2.用户数据保护方案3.风险评估报告4.危机公关预案5.管理体系改进方案6.投资风险管理措施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1.管理体系:指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管理流程和决策制度等。
2.竞争情报系统: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市场信息、竞争对手信息以及用户需求等,为企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持的系统。
3.Copyright:版权,指对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4.Crisis PR:危机公关,指在危机发生时,通过有效的公众传播和舆情引导,维护和恢复企业声誉的一系列措施。
5.Risk Assessment:风险评估,指对某一特定风险或风险事件的概率和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
6.Investment Risk Management:投资风险管理,指对投资活动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管理方法和措施。
新广告法最字处罚

新广告法最字处罚
一、罚款
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广告法规的行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罚款责任。
罚款的数额视情节轻重而定,一般来说,对于初犯者,罚款数额较小;对于重犯者,罚款数额较大。
此外,如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社会问题或对公众造成严重损害,罚款数额可能会加大。
二、禁止发布广告
在新广告法中,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如虚假广告、违法宣传等,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禁止发布广告。
这种处罚可以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被禁止发布广告的责任人来说,这也是一种严厉的惩罚,可能会对其业务造成严重影响。
三、赔偿损失
在新广告法中,如果违法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赔偿,还包括
对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因此,对于违法者来说,不仅要承担罚款等经济惩罚,还可能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也会增加其违法成本。
四、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一些严重违反广告法规的行为,相关责任人的营业执照可能会被吊销。
这意味着该企业将不再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也意味着其业务可能会就此结束。
这种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追究刑事责任
在新广告法中,对于一些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如虚假广告、违法宣传等,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不仅意味着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可能对其个人声誉和职业生涯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于相关责任人来说,应当认真遵守广告法规,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2021最新广告法全文解读

2021最新广告法全文解读新广告法广告法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加大力度,底下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21最新消法的全文解读,欢迎大家参考揉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任何人都有权举报投诉违规行为违法广告就新广告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内容的问题,王超英表示,即新广告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是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广告领域性质最为恶劣的违法行为之一。
即新广告法总结实践经验,以定义加列举的形式对虚假广告的具体状况进行了界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
其次,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所的突出问题,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针对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分,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资料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增加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六是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发挥社会公众在查处广告中的作用,明确规定,任何部门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犯本法的行为。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知会工作日内,予以处理过程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同时,发挥伦理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虚假消费者组织对发布其他广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或进行社会监督。
虚假广告违法大幅度降低成本大大提高当媒体记者问及在新广告法的框架下,工商机关对于整治虚假广告有没有具体的进一步的新举措时,甘霖表示,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社会诚信,而且也破坏广告的市场秩序,是目前各种违法广告当中情节商业广告最严重,社会反响最强烈,社会危害性也最重的一种不良行为。
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

新广告法的解读---------------------------------------------------------------------------------------------------------------------------------【导语】: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实施后。
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
新广告法有哪些变化呢?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万起【变化】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极、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先进、全网最低、全国销量等词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
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变化二:虚假广告定义更严格【变化】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常用的一些包装用语如产地、荣誉、参数等,就需要严格审查后再使用。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变化】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

新广告法的解读【导语】: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实施后。
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
新广告法有哪些变化呢?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 万起【变化】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极、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先进、全网最低、全国销量等词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
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变化二:虚假广告定义更严格【变化】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常用的一些包装用语如产地、荣誉、参数等,就需要严格审查后再使用。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变化】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 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对于各行业热衷选用明星、名人、专家做品牌代言的现象,新广告法也出台了详细的规定,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
新媒体运营中的风险与对策(2023最新版)

新媒体运营中的风险与对策新媒体运营中的风险与对策一、市场风险⑴新媒体市场波动性风险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用户口味和需求变化快速。
公司需要及时调整运营策略,关注市场动态,积极引进新技术,提升服务品质,以应对市场波动性风险。
⑵政策风险对于新媒体的监管政策不断变化,可能对运营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需密切关注政策法规的变化,合法合规经营,确保营销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内容风险⑴内容合规风险在新媒体运营过程中,公司发布的内容可能存在侵权、违法等风险。
公司需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确保发表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减少版权纠纷和违规风险。
⑵虚假宣传风险在营销活动中,公司发布的宣传信息可能存在虚假片面的情况,对用户权益造成伤害。
公司应加强对宣传信息的审核,确保真实准确,避免虚假宣传引发的风险。
三、技术风险⑴数据安全风险在新媒体运营中,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数据需要得到妥善的保护。
公司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和技术防护措施,确保用户数据的隐私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和被黑客攻击。
⑵技术故障风险新媒体运营过程中,技术故障可能导致服务中断或延迟,影响用户体验。
公司需建立健全的技术支持团队,及时响应并解决技术问题,确保服务稳定性和用户满意度。
四、用户风险⑴用户流失风险用户流失是新媒体运营中常见的问题,可能因为内容质量下降、用户需求变化以及竞争对手的挤压等原因。
公司应加强用户关系管理,提升用户粘性,加强用户互动,以减少用户流失的风险。
⑵用户负面评价风险用户对公司的负面评价可能导致品牌形象受损,影响公司的运营。
公司需加强用户反馈的记录和分析,及时回应用户的负面评价,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用户满意度。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市场分析报告、政策法规解读、用户调研报告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⒈版权:指对文学、艺术、科技等作品的原创性表达方式享有的法定权利。
⒉侵权:指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的行为。
⒊虚假宣传:指企业在广告、宣传等渠道发布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内容,以误导消费者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广告法九不准原则简介
广告法九不准原则简介广告是商家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主要手段之一。
同时,随着广告行业的发展,广告中出现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在其中规定了九个不准原则,也即是九种广告禁止使用的行为。
第一不准: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指的是广告主发布虚假事实、虚假数据、虚构情境等意图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它可能产生误导、误解、误导消费者,甚至影响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因此,虚假广告是广告行业的霉点。
一旦发现事实不符合,由广告监管机构管理。
第二不准:夸大广告夸大广告指的是广告主为了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好处而夸大或夸张事实。
这种广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和虚假的期望值,可能导致他们购买不必要的产品或服务,浪费金钱。
第三不准:违反社会公德的广告违反社会公德的广告可能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不安,破坏公序良俗。
如散布低级趣味、贩卖淫秽、煽动暴力等危及道德和伦理底线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必被查处。
第四不准:利用社会公共资源的广告例如,在社会公共场所设立广告牌、墙体广告等。
不但容易造成城市环境的破坏,也可能造成公共安全问题。
因此,政府和社会组织要从严管理广告的布放区域,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第五不准:妨碍公共利益的广告妨碍公共利益的广告往往对公共设施、城市规划等造成影响。
例如,在路口、桥梁等重要交通设施上张贴广告影响公共安全,甚至包括环保、食品安全等方面。
这种广告必须受到公共机构的强制清除。
第六不准: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广告例如,利用黄牛、卖血等进行非法推广、宣传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予以制止。
同时,广告主应当保证其广告发布的合法性,尊重公共秩序及道德底线。
第七不准:欺诈广告欺诈广告是指利用消费者的无知或者诱惑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以获得非法或不当的利益。
例如,欺诈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虚假宣传商品的功效等。
政府机关可以通过严厉执法,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不准:不雅广告不雅广告指的是色情、暴力、恐怖、恶俗等不道德内容。
新广告法违禁用词
新广告法违禁用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下为一些违禁用词或表达方式:
1. 虚假宣传:不实或夸大的宣传,包括虚假宣传产品性能、功能、效果等。
2. 过度承诺:过分夸大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效果、利益等,例如“绝对有效”、“百分百成功”等。
3. 过于激烈的比较:使用不公正的方式与竞争对手进行比较,诋毁竞争对手或其产品。
4. 不恰当或低俗的表现:包括性暗示、恶俗语言、色情、暴力等违反社会道德的表现。
5. 误导性用语:使用模糊或误导性的用语,使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真正性质产生误解。
6. 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或干扰公共利益的内容。
7. 侮辱、歪曲、排斥或歧视任何个人、种族、宗教、性别等群体的用词或表达方式。
8. 违反安全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或健康利益为目的的宣传。
9. 违反环保要求: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的宣传,例如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行为。
10.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或名誉等权益。
请注意,此处提供的是一般性的概述,具体的标准和表述可能还与其他有关法规、规章或宣传行业标准相关。
应当及时了解和遵守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此作为参考。
2024年最新版广告法禁用词
2024年最新版广告法禁用词在当今的商业社会中,广告已经成为企业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
然而,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法对广告内容做出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其中就包括对一些特定词汇的禁用。
2024 年,广告法的禁用词又有了新的变化和调整。
了解这些禁用词对于企业和广告从业者来说至关重要,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首先,“最”字系列的词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被禁用的。
比如“最先进”“最优秀”“最好”“最大”“最高”等等。
这类绝对化的表述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因为很难有绝对的标准来衡量某个产品或服务是“最”如何的。
“国家级”“世界级”“顶级”“第一”“首选”等词汇也是禁用的。
这些词汇往往夸大了产品或服务的地位和品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
“独家”“独创”“独家配方”等具有排他性含义的词汇也在禁用之列。
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很难有真正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产品或服务。
“100%有效”“治愈率100%”“零风险”等涉及到绝对效果和零风险的表述同样是不被允许的。
任何产品或服务都不可能达到绝对的效果和零风险,这样的宣传违背了客观事实。
“永不反弹”“永不失效”这类承诺永久性效果的词汇也是禁用的。
因为产品或服务的效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可能永远保持不变。
在涉及到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有更多严格的禁用词。
比如“根治”“药到病除”“无效退款”等等。
这些词汇容易给患者带来错误的期望,延误病情。
对于食品广告,“延年益寿”“包治百病”等夸大功效的词汇是绝对不能使用的。
食品不是药品,不能宣传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
在化妆品广告中,“换肤”“去除皱纹立竿见影”等夸大效果的词汇也是被禁止的。
另外,使用“国家机关”“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广告宣传也是不合法的。
这是对国家机关和领导人的尊重,也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需要。
一些带有歧视性、侮辱性的词汇,如针对种族、性别、地域等方面的不当表述,也是广告法所禁止的。
广告法禁用语
广告法禁用语
1. 广告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2. 在广告宣传中,禁止使用虚假、夸大、误导等不实言辞或手段。
3. 禁止使用与事实不符的图片、视频或其他形式的媒介材料。
4. 不得使用过度美化或夸张的语言描述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功能。
5. 禁止在广告中攻击竞争对手,诋毁其产品或服务。
6. 不得使用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尊严等敏感内容作为广告宣传素材。
7. 禁止在广告中出现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的内容。
8. 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来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
9. 禁止在广告中出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如鼓励赌博等行为。
10. 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某些特定群体或者侮辱他人尊严。
11. 禁止利用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或者参与到广告拍摄中来吸引消费者注意力。
12. 不得在广告宣传中出现违反环保、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13. 禁止使用虚假的销售促销手段来欺骗消费者。
14. 不得在广告中散布虚假的医疗保健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
15. 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未经授权的他人肖像、声音、文字等形象和信息。
16. 不得利用虚假评价或者评价过度夸张来宣传产品或服务。
17. 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不恰当的性暗示或者低俗内容来吸引消费者注意
力。
18. 不得在广告宣传中出现与国家相关政策相抵触的内容,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
19. 禁止利用虚假宣传来误导消费者选择某个品牌或产品。
20. 不得在广告中出现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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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广告法核心治理是打击虚假广告的发
布,其直接受影响的是传统媒体单位的经营创收。
有人测算,目前电视广告有30%受新广告法影响,电台广播和报纸有90%
受新广告法影响,网络媒体有60%受新广告法影响。
9月1日后,受影响的广告撤去,电视媒体空余的时间、报纸和网络空余的
版面由什么广告去填补?媒体失去的这部分真金白银收入由什么来弥补?
一、新广告法带来媒体经营7大“死穴”
1、新广告法七大亮点是媒体创收的七大死点
亮点和死点一: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在经济形势整体下行压力之下,
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
等成为媒体广告托市的主力军,新广告法的细化准则,让原先这些领域广告经营
模糊地带失去保护“屏障”,媒体广告创收直接在此领域“失血”,如果媒体违规播
发上述领域广告,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一招致命。
亮点和死点二: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
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新法明文规定,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亮点和死点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星、专家、社
会知名人物做某些产品的推荐和代言,是广告创意和广告传播的灵魂。没有广告
代言人,广告的传播效果和广告促销作用将一跌千丈,广告由活性广告变为僵尸
广告。这次广告法修订,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
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那些涉及明星代言的广告占传统媒体广告50%强,
这些广告的撤下,其影响面不亚于一次“媒体大海啸”。
亮点和死点四:严控烟草广告发布。尽管烟草广告在市场份额占的比例已经
很小,但烟草的变相广告也占报媒不少广告份额。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严格
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
亮点和死点五: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规定在少年儿童经常活
动的场所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
净的环境。这对少年频道和动漫频道广告会不会有影响呢?这要等新广告法实施
细则出台后才能有所知晓。
亮点和死点六: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互联网是传统媒体广告主要分
流者,也是广告管理的“边缘地带”。互联网广告快速增长受益于主管部门的“管
理放任”。这次对互联网广告有了系列新规定。新广告法规定,很快会出台一个
针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从严管理,无疑是对新媒体创收的“任
性”增长给予一记重拳。可以预言,新广告法实施后,新媒体将出现加速洗牌过
程。
亮点和死点七: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这次对发
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做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显然,这一招就是
向所有媒体亮剑,如果媒体只向钱看齐,不讲德和法,斩!
2、新广告法实施后对媒体经营变局的七种预判
(1)成批的广告公司会死去
经济形势下行,加之新广告法有新规定,很多商品已无法做广告了,河里鱼
少了,还要这么多渔夫干吗?
(2)加速了报纸行业的“死亡”
现在是一部分报纸已死亡,一部分报纸艰难维持,一部分获得成功转型。新
法实施后,将加速了报纸行业的“死亡”。获得转型成功报纸已不能算是报纸行业
的“人”,报纸已不是他们的主业了。
(3)电视媒体出现大面积的亏损
新广告法涉及的商品是很多省级地面频道和城市台、县级台重点客户群,这
些广告的流失,将使一些省级地面频道和城市台、县级台失去业务支撑。
(4)广播创收将成断崖式下跌
这几年,广播一直在打擦边球,违规广告多且滥,新广告法将重创广播媒体
经营创收,可以预见,2015年广播创收将成断崖式下跌。
(5)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创收将进入低增长期
互联网等新媒体快速增长有二个主要原因,一是对传统媒体的分流,二是不对等
的广告管理。新广告法实施后,互联网不再是一些违法广告的“世外乐园”,这些
违法广告的撤单对以互联网为核的新媒体会产生结构性影响。
(6)媒体从业人员曾经的光环将淡去
互联网重新定位了媒体的功能,使媒体的权威性变为草根性,每个人都是自
媒体,每个人都可以创新媒体。新广告法让媒体人员的钱袋子进一步缩水,让一
部分人离开媒体,让一部分人改变工作岗位。
(7)媒体之间的广告竞争更加激烈
僧多粥少,肉少狗多,媒体之间的广告竞争会变得更加激烈。
3、媒体人最关心媒体转型过程中哪些热点话题?
2015年上半年,广告行业以5.9%的降幅呈现新常态,这是中国传统广告
行业首次出现下降,其中电视下降超过了10%,报纸下降34%,广播14.4%。
面对这样的行业情况,媒体人在思考哪些问题呢?
一是新广告法实施后对电视媒体有哪些影响?会不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
一根稻草?
二是在混媒体时代,电视媒体如何进行产业创新和突破?
三是活动营销如何解码电视媒体营销困局?
四是融媒体时代如何做跨媒体的整合传播?
总结起来,大家共同关心的话题为:“融媒体时代传统媒体的思维转换与产
业创新”。
4、如何解码传统媒体经营中的死点?
(1)解决媒体长期以来存在的常规性问题——提升栏目质量
目前,电视媒体遇到了很多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就是常规性问题,这些问题
不是因为有了互联网才产生的问题,而是因为互联网,问题变得更加突出,提升
栏目质量,一是抓民生问题,二是抓热点问题,不断与时俱进。
(2)解决媒体转型过程中的产业突围与创新问题——思维的创新与突破
如何实现传统媒体产业的突围与创新?这是所有体统媒体面临的共同艰难
且复杂的问题。思维的创新与突破须先于产业的创新与突破,成功经验可相互借
鉴与启发,不能照搬照抄。在互联网发展初期,很多发烧友纷纷建门户网站、综
合性网站,结果死尸遍野。
(3)用“知行合一”行动学习法解决传统媒体产业创新和突破中存在的问题
知行合一是中国式的行动学习,相关的一组人围绕真实的问题(常规问题或
复杂问题),采取适当形式(科学训练或行动学习),使学习与行动紧密结合,
从而达到效果最大化的理论与实践系统。
二、13条禁止性规定
(1)广告中禁止含有使用军旗、军歌、军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
个人隐私,色情、赌博等内容;
(2)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3)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
告;
(4)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5)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
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
告除外;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
具等发送广告,禁止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7)禁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
证明;
(8)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9)禁止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
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
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
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禁止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
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
益等;
(11)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
广告;
(12)在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禁止含有
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3)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
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
应当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