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费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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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7〕169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7〕169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7〕16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层报给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规程,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审判工作中,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一、主体及责任认定1.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与部分责任人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起诉其他责任人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各侵权人共同侵权,被告要求追加达成协议的侵权人为被告的,不予准许,但原告拒绝提供和解协议的除外。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如果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已经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份额,再由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未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难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协议承担的赔偿数额,再由各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在案后有依据证明其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应有份额的,可以另行向未参加诉讼的侵权人追偿;(2)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或者侵权行为内部存在多个责任人的,各责任人责任比例有法律规定或者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确定各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再确定连带责任,但内部责任约定违法的除外。

最新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最新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7)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于2017年1月19日经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2017年1月22日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7年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市场调节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通知执行。

第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期间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

第四条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一)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此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3000元—10000元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8%—6%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6%—4%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4%—2%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2%—1%1亿元以上部分 1%—0.5%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协商收费。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浙高法[2006]194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浙高法〔2006〕194号2006年8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4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收费必须有明确依据。

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行收费范围和标准外,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上述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除非诉执行案件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在执行立案时不预交。

申请执行费待申请执行的权利实现以后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向被执行人收取,并提供清单。

第四条申请执行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第五条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六条中止执行、发放再执行凭证、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第五条终结执行、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案件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不重复收取申请执行费。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收取,按规定办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苏价费〔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价格正文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对实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

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6月30日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说明:一、代理刑事案件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案件法律规定的执行费(3篇)

案件法律规定的执行费(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执行费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收取的一定费用。

执行费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案件法律规定的执行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执行费的定义、法律依据、收费标准、征收程序以及争议处理等内容。

二、执行费的定义执行费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收取的费用。

执行费主要用于弥补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如执行人员差旅费、通讯费、文书制作费、公告费等。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依照下列规定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费用:(一)执行标的物为金钱的,按照执行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二)执行标的物为非金钱的,按照执行标的物的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三)执行标的物为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按照执行标的物的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费用包括执行人员差旅费、通讯费、文书制作费、公告费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费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计算:(一)执行标的物为金钱的,按照执行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二)执行标的物为非金钱的,按照执行标的物的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三)执行标的物为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按照执行标的物的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四、收费标准1.执行标的物为金钱的,按照执行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具体比例为:执行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收取执行费用的1%;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收取执行费用的0.5%;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收取执行费用的0.2%;1亿元(含)以上的,收取执行费用的0.1%。

2.执行标的物为非金钱的,按照执行标的物的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

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规定,各类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计算办法如下: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2、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三、保全费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人民法院诉讼费缴费标准及速算公式

人民法院诉讼费缴费标准及速算公式

人民法院诉讼费缴费标准及速算公式一、诉讼费缴费须知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二、诉讼费用速算公式(一)财产案件受理费1万元以下每件50元;1万元—10万元×0.025-200元;10万元—20万元×0.02+300元;20万元—50万元×0.015+1300元;50万元—100万元×0.01+3800元;100万元—200万元×0.009+4800元;200万元—500万元×0.008+6800元;500万元—1000万元×0.007+11800元;1000万元—2000万元×0.006+21800元;2000万元以上×0.005+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案件,每件交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需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10万元以上的,按0.5%交纳。

即:5万元以下每件500元。

5-10万元×1%+500元。

10万元以上×0.5%+10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上述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专利行政案件和商标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7.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三)申请费1.执行费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有执行金额的:1万元以下每件50元;1万元—50万元×0.015-100元;50万元—500万元×0.01+2400元;500万元—1000万元×0.005+27400元;1000万元以上×0.001+67400元。

案件诉讼费执行费计算公式

案件诉讼费执行费计算公式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标准2014/12/03 17:34:59财产案件1万以下S=50元/件超过1万至10万S=A*0.025-200超过10万至20万S=A*0.02+300超过20万至50万S=A*0.015+1300超过50万至100万S=A*0.01+3800超过100万至200万S=A*0.009+4800超过200万至500万S=A*0.008+6800超过500万至1000万S=A*0.07+11800超过1000万至2000万S=A*0.06+21800超过2000万S=A*0.05+41800离婚案件件24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件400元/件。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的部分,按0.5%交纳。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件1000元(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100元其他行政案件50元。

劳动争议10元破产案件30万元其他非财产案件80元申请费执行案件1万以下S=50元/件超过1万至50万S=A*0.015-100超过50万至500万S=A*0.01+2400超过500万至1000万S=A*0.005+27400超过1000万S=A*0.001+67400元执行金额或价款S=480元/件财产保全1000元以下S=30元/件超过1000至10万元S=A*0.01+20超过10万元S=A*0.005+520 注:促使申请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

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交纳。

公示催告100元撤销或认定仲裁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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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院执行费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法院执行费的标准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法院执行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第八条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 1%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申请执行的费用交纳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

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二、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对于多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及时退还给申请执行人三、需要裁定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按照以物抵债金额为基数,计算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交纳。

申请执行人不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而逾期不交纳的,执行法院不下达以物抵债裁定。

四、因中止、终结执行的情形消除,依当事人申请而恢复执行的案件,参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收取申请执行费。

五、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一)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三)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六)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六、免交申请执行费的措施只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七、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申请执行费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减免申请执行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足以证明存在减免申请执行费情形的证据材料。

来源:(法院执行费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ss/492003.html)诉讼知识.相关法律知识∙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书/ss/662849.html∙监外执行最多可以几年/ss/662848.html∙在什么情况下批捕后可以不起诉/ss/662847.html∙羁押与拘留的区别是什么/ss/662846.html∙证据收集的方法 /ss/662845.html ∙旅游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本/ss/662844.html∙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区别的比较/ss/662843.html∙团伙敲诈勒索能保释吗/ss/662842.html∙检察院公诉科职能是什么有哪些权利/ss/662841.html∙先行羁押日期是否能折抵刑期/ss/662840.html∙宣判后多久才能收到判决书/ss/662839.html∙取保候审的批准 /ss/662838.html ∙什么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ss/662837.html∙刑事拘留后会被判刑吗/ss/662836.html∙许霆案二审公诉意见书/ss/662835.html∙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2018年)与量刑/ss/662834.html∙什么病可以免于刑事拘留/ss/662833.html∙二审后我还能上诉吗 /ss/662832.html ∙刑事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是什么/ss/662831.html∙哪些地点可以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ss/662830.html∙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词范文/ss/662829.html∙杀人奸尸案刑事判决书/ss/662828.html∙取保出来检察院传唤需不需要去/ss/662827.html∙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申请书(2018最新)/ss/662826.html∙公诉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ss/662825.html∙过了追诉时效是否还要立案/ss/662824.html∙案件受理后多久立案,超过期限怎么办/ss/662823.html∙交警强制措施记录什么意思/ss/662822.html∙简单交通事故处理有什么程序2018最新/ss/662821.html∙精神病人犯罪,可以要求其监护人赔偿吗/ss/662820.html∙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如何处理/ss/662819.html∙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什么不同/ss/662818.html∙给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的欢呼降降温/ss/662817.html∙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ss/662816.html∙刑事自诉撤诉的法律后果/ss/662815.html∙不起诉决定书算刑事处罚吗,不起诉条件/ss/662814.html∙未成年人犯罪什么时候可以不起诉/ss/662813.html∙关于侦查终结的相关规定(2018)/ss/662812.html∙哪些人、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取保候审/ss/662811.html∙死刑复核,难以承受的生命之"轻"/ss/662810.html∙反诉答辩状书写格式2018/ss/662809.html∙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ss/662808.html∙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ss/662807.html∙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及追究/ss/662806.html∙关于取保候审规定(2018)/ss/662805.html∙抗诉代理词 /ss/662804.html∙被驳回申请再审的抗诉期限是多长时间/ss/662803.html∙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退还吗/ss/662802.html∙制造毒品刑事裁定书 /ss/662801.html∙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提出上诉吗/ss/662800.html∙拘留后和解还有案底吗/ss/662799.html∙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管辖移送是什么样子的/ss/662798.html∙民间借贷拘留能保释吗/ss/662797.html∙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建议书/ss/662796.html∙什么是监视居住 /ss/662795.html ∙终审判决书下来后怎么执行/ss/662794.html∙辩护人的概念 /ss/662793.html∙辩护词范本 /ss/662792.html∙如何认定余罪漏罪 /ss/662791.html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侦察羁押期限/ss/662790.html∙2018法官判错案怎么办,如何追责/ss/662789.html∙什么是刑事判决生效日/ss/662788.html∙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规定(2018)/ss/662787.html∙刑事拘留期限有规定(2018)多久吗/ss/662786.html∙刑事诉讼申诉时效是多久呢/ss/662785.html∙判决书生效被执行人失踪怎么办/ss/662784.html∙山西省常见犯罪的量刑最新标准(2018年)2018 /ss/662783.html∙刑事诉讼起诉书书写格式2018/ss/662782.html∙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有哪些罪名/ss/662781.html∙传唤自首可以认定为自首吗/ss/662780.html∙怎么取消判决书被执行人/ss/662779.html∙取保候审不起诉的机率有多大/ss/662778.html∙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不在案/ss/662777.html∙什么叫搜查,对搜查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 /ss/662776.html∙寻衅滋事保释多少钱 /ss/662775.html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呢/ss/662774.html∙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含义是什么/ss/662773.html∙外国人犯罪如何批准逮捕/ss/662772.html∙案子到刑警队能保释吗/ss/662771.html∙刑事案件辩护词 /ss/662770.html∙刑事辩护委托书范本 /ss/662769.html ∙银行卡被盗刷多少钱才可以立案/ss/662768.html∙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需要多久的时间/ss/662767.html∙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解释)最新解读/ss/662766.html∙什么是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ss/662765.html∙刑事案件承担法律责任还赔偿费用吗/ss/662764.html∙遗弃罪的立案标准(2018年)/ss/662763.html∙刑事案件讯问查证时间/ss/662762.html∙刑事申诉驳回后怎么办/ss/662761.html∙醉酒驾车是否可以直接逮捕/ss/662760.html∙二审发回重审的期限是多久/ss/662759.html∙什么是立案监督,对立案监督是如何规定(2018)的/ss/662758.html∙取保候审申请书(2018最新)规定(2018)时间/ss/662757.html∙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注意哪些问题/ss/662756.html∙民诉法申请回避的时间/ss/662755.html∙立案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ss/662754.html∙网上多少钱可以立案 /ss/662753.html ∙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需要多少时间/ss/662752.html∙对适用取保候审的调查与思考/ss/662751.html∙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怎么办/ss/662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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