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8年中国个税改革 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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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工薪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历次工薪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历次工薪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我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

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展年表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税修改历程

个税修改历程

个税修改历程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个人所得税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

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拟调至3000元。

计算方式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原来是2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公众对“起征点”存在误解。

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的区别。

在财政学中,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用,否则无法区分税法中的一些规定。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

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

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

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二者的区别是:假设数字为2000,你当月工资是2001,如果是免征额,2000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块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

历程1981年,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当年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

月均收入能够达到800元起征标准的中国公民少而又少,其余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即起征点)降低至400元。

我国个税改革影响及未来发展方向

我国个税改革影响及未来发展方向

我国个税改革影响及未来发展方向摘要:纵观历史,个税实施以来做出多次修订,最近出台的新方案标志着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其中对免征额上调,专项扣除费用增加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整,将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同时意味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转变,但是未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在许多方面仍有待提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影响;发展一、个人所得税发展阶段(一)初步建立阶段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了解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主要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完善税制,采取分类征收制的方法,在当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偏低、征税范围小。

税法规定对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和不在境內居住的本国居民取得的收入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当时我国境内居民工资达不到标准,征税主要是对于外国居民。

进入到1986年,国务院根据我国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开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目的是为了筹集财政资金,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该税法规定只对于境内的个体工商户征税,呈现出内外个人两套税制的状况,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稳定经济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修订阶段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且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这次税法改革统一了内外两套税制,有利于实现公平竞争,依旧实行分类征收,对不同类型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及征收方式,比如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到45%,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5%到35%,剩下的其他收入则适用于比例税率。

征收管理上,确立了代扣代缴的制度。

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进行修订。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几点思考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几点思考

摘要:2019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本次个人所得税法较以往做出了非常大的修订。

首次提出了“综合所得”的概念,摒弃了以往按月申报方式,改为按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模式,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措施,研发了纳税人手机端APP操作软件。

这一系列变化成为本次改革的亮点。

新的模式与思路必然带来新的问题,本文将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变化以及出现的新的问题和解决思路与方法做出一些研究与思考。

关键词:个税改革;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保障,是纳税人最为直观面对的一项税收政策。

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到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历经了七次的修订。

每一次的修订,都是结合当时国情、民生、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都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中书写了浓厚的一笔,都会给纳税人带来最直观的感受、税负的降低。

然而,最新一次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呈现在公众面前的不仅仅只是税负降低这单一的表现形式,我们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直观感受的是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

在这个里程碑式的变化面前,专业领域的财务、税务工作者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改革变化(一)对纳税人分类提出具体明确的界定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首先明确了纳税义务人范围的全面界定,提出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概念。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选取了以183天为时间节点的界定标记,规定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不同的计算方法,区别对待。

纳税人类别概念的清晰明确帮助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合理清楚的辨明纳税人身份,确保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准确。

(二)将多种形式的收入做统一规范居民个人的收入范围提出了“综合所得”的概念,其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

个税改革也谈限售股解禁后高送转避税

个税改革也谈限售股解禁后高送转避税

个税改革,也谈限售股解禁后高送转避税!送股是公司获得盈利的情况下,对股东的一种分红回报,向外界传递公司业绩向好的信息。

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后,通常会有高送转的方案,如10送10,10送8,10送5……,那么,上市公司为什么热衷在限售股解禁后高送转呢?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利用高送转可以避税,它的避税是怎样实现的?行内热议,高送转避税是利用了政策的漏洞,个税改革,高送转避税将无所循形,真的是这样吗?智慧源,是一家专注于财税咨询的专业机构,2016年挂牌新三板(股票代码:837079),我们在实务中累积了大量资本交易税收咨询经验,帮助客户解决了很多财税难题。

下面我们通过限售股解禁前后发生高送转方案税负对比,为您分析限售股解禁后高送转的税务动因。

相关案例陈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老股东,公司上市后,他手中的400万股股票成为限售股,成本为6元/股,股价为60元/股。

限售股解禁日期为2018年1月1日。

上市公司发布的高送转方案每10股送5股,陈某手中股票由400万股变成了600万股。

按发生日期的不同,有两个方案,A方案发生于2017年12月,B方案发生于2018年2月。

两个方案中,假设陈某均于送股发生2个月后股价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把股票全部卖掉。

如果,陈某全部卖掉股票之前上市公司不发生送转股,其税务负担如下:400万×(60-6)×20%=4,320万元送股方案发生后,陈某手中股票主要有两个变化,一是股价和成本变了,另一个是股票的数量变了。

送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股价随之同比例下降。

A方案和B方案下,成本由原来的6元变成了4元。

股价由原来的60元变成了40元。

我们知道,上市公司股票复牌日或者上市首日之前形成的限售股,解禁前滋生的股份仍为限售股,解禁后滋生的股份不是限售股。

上市公司个人股东限售股转让需要计缴个税,非限售股转让则不需要计缴个税。

2023年高考历史一轮复习(部编版新高考) 第11讲 课题31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2023年高考历史一轮复习(部编版新高考) 第11讲 课题31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拓展深化
新时期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意义 (1)有利于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减轻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国家稳定,有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3)推动税收事业朝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有利于弘扬孝道等传统美德。 (4)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有利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2)存在国内关税和与_国__境__关__税__并立的现象
(1)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丧失关税自主权,海关大权也长期把持
在外国人手中。
(2)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宣告关税自主,并公布国定《进口税暂行 近代
条例》。
(3)1928年,国民政府发表“_改__订__新__约__”的对外宣言,关税自主
为其主要内容之一
材料 1955年新中国出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方案》,在此后的20多年中基 本没有落实。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实施,个人 所得税首次以独立税种的身份出现,起征点是月收入800元,而当时中国人月 平均收入不到100元,该政策主要是对外国人在中国经营所得征税。……后经 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修改,纳税人主要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调高起 征的标准,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将个税免 征额由3 500元提高到5 000元,征管模式由代扣代缴为主转向代扣代缴和自行 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增加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
2.史实解释 中国关税自主权的博弈
材料 西周时期已设立对进出境的人员、货物进行检查管理的关,但不 征收关税。唐玄宗时期在广州设立市舶司,税率为10%,南宋时期有时 税率高达40%,占政府财政总收入的5%左右。清朝乾隆时期大致可分为 沿海关、沿江关、内陆关、沿边关四类征收货税。鸦片战争后,沿海通 商口岸逐渐设立起由外国人管理的西式新关,但国内原有的关并未被完 全取代。宣统年间,海关税收约占财政总收入的25%,关税成为仅次于 田赋的第二大税。1928年国民政府宣布“改订新约”,在关税自主权上 取得了进展。1937年正式废除国内关税,实行统一的国境关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意义分析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意义分析

平均水平 , 但是此次个税修改 的意义也是很重大深远 的, 是我 国
从重视“ 经 济增 长” 到“ 经济发展 ” 的重要标 志。
1 . 减轻税收 负担 。 调节收入分配 。此次个税免征额和税率 的
修改最直接 的作用就是减轻中低收入者 的税 收负担 ,调节收入 者 的平 均消费倾 向比高收入者大得 多。由于此次调整的主要 分配 。其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所得 额 ; 工资 、 薪金所 得 , 适 用税 率为 3 %一 4 5 %的 7级超额 累进
税率 ;同时相应调 整个 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 承租经营
所得税率级距 。此 次修订还将个人所得税 的申报缴纳税 款期限 增幅有限 , 但 有利 于提振居 民消费信心 。
由目前的 7天延长为 l 5天 。 首先 , 财政部税政 司副 司长 王建 凡表示 , 修订后 个税 收入全
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
度上达到 了“ 削高 ” 的效果 , 有 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 促使经 第三 , 减轻 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个 税修改使年应 纳税 所得额 6万元 以下 的纳税人 降幅最 大 ,平均 降幅约 4 0 %, 最大 的降 幅是 5 7 %, 这有利 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
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 2 . 增加收入 , 提振 消费。 个税修改直接影响居民的收入 , 虽然
2 0 l 1 年 6月 3 0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一次会 议 济平衡 、 协调 、 有序发展。 高票表决通过 了关 于修 改《 个人所得税 法》 的决定 , 修订后 的《 个 人所得税法》 自 9月 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工资 、 薪金 所得 以每月 收入 额减 除费用 3 5 0 0元人 民币后 的余 额为应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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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8年中国个税改革 为何此次个税改革备受关注? 个人所得税于2011年税改后下降,但2012年开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率逐步回升,并还有继续升高的趋势。2017年,个人所得税超越营业税,成为继企业税和增值税的第三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全年税额为1.20万亿,占总税收8.3%,2018年1-7月占比更是提升至8.6%。此外,2007年至2011年,纳税起征额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2011年至今已逾7年,因此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亟待出台。

其次,当前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和名义增速低于GDP实际和名义增速,2018年上半年,城镇居民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增速为5.8%,低于2017年同期的6.5%。此外, 7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734亿元,同比增长8.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持续放缓,自2008年23%的增速连续下降至目前的9%左右。可以看到,在当前扩大内需的背景下,降个税可以直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而直接拉动消费需求。

中国个税改革进程 1、我国历史上个税改革进程回顾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并非是一蹴而就,借鉴了国外的一些优秀经验,结合我国特殊国情,经历了数十年的沉淀,缓慢发展。

1950年 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施行细则》,实行了仅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和45%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等。该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税种合并、简化税制以来,个税只经过小幅微调。

2011年的个税调整后,工薪收入者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少至约2400万人,占总人口的不到2%。

在2005以前的数次税改,只是针对具体条款进行修改,并未提高起征点和调整税率级距,因此作用不显著。在2005年和2007年,连续两年调整个税起征点,作用显著,在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从11%迅速上升到19%;同年,最终消费支出同比达到19%,为2000年以来增速最快。在2011年的税改,提升个税起征点和调整较低收入档次的税率;最终消费支出同比迅速上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保持较快增速。不管是从支出端还是收入端,个税改革促进了收入的提高和消费的增长。

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8月29日,草案提请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并在31日下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新个税法,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将以年单位征收合计6万元),还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新个税法包含了五大亮点: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也就是说以上四项劳动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不仅仅要计算起征点,税率;还要考虑是否具有专项扣除等其他可抵扣税费。目前暂时还未公布年终奖的具体计算方式,因此仍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只要知道一个人每个月收入多少,就可以直接调用相应的税率,而所缴纳的个税也能以此计算出来。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3500元),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征税的意义是在于将多项收入合并为一项进行计算。现行的税法中存在多项收入高于单项收入的纳税者应纳税额更少的漏洞。举个例子,王某月薪5000元,应缴纳税额45元(设各项社会保险为0),而张某月薪3500元,劳务报酬800元,奖金800元,合计收入5100元,应缴纳税额为24元(工资薪金起征点3500元,劳务报酬起征点800元,奖金税率3%)。由此看来收入更高的张某所缴纳税额比收入较低的王某所缴纳税额更低,这主要是因为张某的收入来源为多项收入。因此在施行综合征税之后,将统一合并计算多项收入的应缴纳税额,这一举措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发展。

此次修订的内容,增加了专项扣除,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额度不仅仅要看收入端,同时也要看支出端,是一个“综合征收”的概念。对于同样的收入,但对于不同的家庭,不同的年龄差别,所缴纳的税额也存在差别。

(2)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 提高个税起征点一直都是热点议题。此次个税改革将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即6万元/年。 现行税法判定居民/非居民的标准为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此次个税改革重新明确了税收居民和非居民: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 183天;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 < 183天。因此,作为居民,我们可以按找年度来计算个税。这意味着,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人,都可以不用缴纳个税。

此次提高起征点,将较低收入人群也纳入了免征范围,降低了较低消费人群的个税负担。

据估算,2017年纳税人口约为1.54亿,个税改革施行后,2018年纳税人口将降为1.02亿;纳税人口比重由38%减至24%。尤其对于二线城市以下的纳税人而言,或将全部免除个税缴纳。这对推进居民“消费升级”,有着重大意义。

(3)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此次税改的另一重点就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相比提高起征额,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的减税力度对于中等收入人群来说更大。

我国现行的是从3%到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新个税法对此做出了修改,具体如下: ➣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扩大3%、10%、20%三挡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挡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个税起征点的提升将使较低收入人群受益,而优化税率结构和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将使中等收入人群受益。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将改变当前的纳税格局;尤其是月收入在5000-14000元的群体,平均税率和应纳税占比下降幅度最大;而此前作为第二大纳税主体的8000-14000元群体占比从27.1%下降至19.4%,接近最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总额。

因此优化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的最惠人群为中等收入人群。相比免征人群的免纳税额最高为45元,而扩大税率级距使中等收入人群的最高减税额度远远高于45元。假如,某工薪阶层扣除五险一金后月收入为1万元,则当采用新个税法的税率级距征税将会比现行税法级距少征缴455元,每年将少缴纳税款5460元,相当于工薪阶层半个月的收入。

对于不同的群体,税改所减免的税款也存在差异。尤其对于年收入15万至36万的中产阶级而言,税改带来的工资收入占比总收入的5.64%以上。而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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