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置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2月) 201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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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3

东方钽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3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久其软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久其软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上存在重大差错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其中定期报告指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信息为临时公告;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与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其他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公司有关人员”)。

第五条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因其他个人原因而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有关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披露的职责与分工第七条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编制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财务部分、募集资金报告等部分的编写。

其他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分工及总体进度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按相关制度规定在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公司证券管理部全面负责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002184海得控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002184海得控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三维通信: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8

三维通信: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8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10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准油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8月) 2010-08-18

准油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8月) 2010-08-18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财务部负责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公司年报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或未勤勉尽责,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它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在为编制年报提供材料时,均由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签字后提供,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六条公司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3、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因下列行为造成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4、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美菱电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16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3、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从而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安徽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从而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

海兰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9月)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9月制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及办事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10年3月19日董事会2010年第一次正式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严重错误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3、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6、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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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年2月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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