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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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31•【字号】新政办[2000]125号•【施行日期】2000.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00]12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率[2000]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通知》(中编办字[2000]65号)精神,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新亚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既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煤炭行业的工作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煤矿安全监察业务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煤炭行业管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为主。

一、职能调整煤炭工业管理局必须贯彻政企分开、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职能配置方面进行以下调整:(一)政企分开,不直接管理企业。

不再承担企业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职能,不下达煤炭生产计划和盈亏指标;不承担审批公司等职能。

煤炭发运

煤炭发运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发运铁路立户审核的规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煤站发煤单位有关立户和开户管理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1995]7号)、《关于办理煤炭经营事项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煤经发[2010]101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炭发运铁路立户审核制度,规范全省铁路经营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请办理铁路立户的条件1、符合省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2、符合就近运输和一户一站原则。

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同一企业不得在同一铁路线50公里范围内的发煤站(煤矿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连续铁路立户。

国有大型煤炭集团下属公司在一县(市、区)境内只可在一个发煤站(煤矿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上铁路立户;除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省批准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原则上不得跨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行政区域铁路立户(自建坑口铁路专用线的煤矿除外)发运煤炭;3、煤炭经销贸易企业申请增加铁路发站的,根据国家下达的煤炭铁路运输计划量及铁路实际发运能力,以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的货源采购合同、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年经营规模为依据,按下列规定执行:年发运量低于30万吨的,原则上不予增加;年发运量在30--50万吨的,控制在2—3个发煤站发运;年发运量在50--100万吨的,控制在3—4个发煤站发运;年发运量在100万吨以上的,不应超过5个发煤站发运。

二、申请办理铁路立户提交的资料(一)申请增加铁路发煤站点需提交的资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2、企业自有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地使用权证明或30个以上独立铁路发煤站货位的相关证明;3、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的煤源采购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合法煤源证明,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4、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的批准文件和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质监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及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操作上岗证书(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5、铁路基层站、段同意立户的意见(煤焦立户鉴章表);6、铁路装车站台示意图;7、对铁路装车点,属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相关证明;属租赁的,需提交与产权拥有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07•【字号】豫政[1998]28号•【施行日期】1998.06.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1998]28号一九九八年六月七日)《河南省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健康发展,依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及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乡镇企业非煤矿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五条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各类矿种的安全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二)指导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三)指导乡镇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四)审批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并负责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五)组织矿长(经理)、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六)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查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和伤亡事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铁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工信[2009]278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铁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工信[2009]278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铁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铁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工信〔2009〕278号)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重点煤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业运行要素保障协调,进一步规范煤炭铁路运输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办理原则实施总量控制、保障重点、分级审核、统一平衡的原则,优先保障本省经济发展需求(特别是电煤需求),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合同、重点煤炭企业需求。

二、办理程序(一)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和直报企业直接报省厅。

(二)其他单位按照煤炭经营资格证批准发站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集中受理后统一报省厅。

(三)省厅对各单位上报的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平衡后,统一报铁路部门办理。

三、办理时间每月3-4日为月度计划和第一批月度追补计划报送时间,每月13-14日为第二批月度追补计划报送时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时间顺延。

四、办理要求(一)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原则上按照省厅下达的控制总量上报计划(见附件1),其中保本省供应的煤炭运输计划一律不得核减。

遇特殊时期控制的总量可随时调整。

(二)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除省内告急电厂的电煤运输计划随时办理外,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炭企业上报的计划必须按照其煤炭经营资格证批准的发站进行审核,并加盖计划专用章统一申报计划。

(四)各单位在报送计划时,要按照省厅要求的固定格式(见附件2、3)同时上报纸质的查定表、流向表(加盖专用章)各一份,并将其电子版(Excel格式)发送至***************;(五)计划经铁路部门批准后,原则上由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领取订单的返回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审批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审批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审批项目
49
50
51
52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设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邮政电信
邮政企业及分支机
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53
的生产、
销售证监会
金融监督
《期货经
纪业务许
可证》、《期
货经纪营
业部经营
许可证》
《经营保
险业务许
《期货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
第22条、23
《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以上。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以上。

管理部门
第77条
可证》
《中华人民共
撤销由邮电管理局批准,报邮电部
和国邮政法实
备案
邮电部
施细则》第3、
12条
信息产业
主管部门
《电信业
务经营许
可证》
《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信条例》
第16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符合《外商投资电
信企业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
和电子工
业行政部

《卫星电视广
播地面接收设
施管理规定》第
4、5条
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
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
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
位销售。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注
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
54 设立互联文化行政《网络文《互联网上网。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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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责任的追究
煤矿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
一 、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 快,煤矿安全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三)煤矿安全中常见的刑事犯罪 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规定:第135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 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下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煤矿安全中常见的刑事犯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规定:第13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煤矿安全规程》
(1)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的目的及意义
《规程》制定的目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规程》制定的意义: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 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煤矿安全规程》 职业危害
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 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煤炭销售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煤炭销售,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与控制,实现煤炭销售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高效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销售原则煤炭销售要严格执行“届时价格、款到付煤、提质增收”的销售原则,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市场、计划管理1.统一规划煤炭营销市场、宣传“公用”品牌效应。

2.扩大煤炭销售区域,开发、建立大客户档案,稳定优质客户资源同时,积极发展战略用户,立足周边市场,积极开拓外围市场。

3.定期召开会议、在调研,分析预测煤炭市场的基础上,制定月销售计划,根据生产、库存、市场和运输等经营过程的实际状况,制定下月销售计划。

三、合同、(订单)、结算管理1.煤炭销售合同的签订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煤炭销售的实际情况,销售合同要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2.煤炭销售科要建立战略用户档案,与之签订全年的销售合同或意向性协议。

3.煤炭销售坚持不交款不发货的原则,确保所签销售合同、(订单)的顺利实施,有效履行。

14.销售科每月制订并落实销售计划。

结算时由仓储科出具《出库单》,统计科出具《销售过磅计量单》。

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报公司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四、价格管理1.公司设立煤炭销售价格管理委员会。

煤炭销售价格由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成本统一制定。

2.销售科根据市场动态,季节变化及时向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信息,煤炭销售价格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煤炭销售价格。

煤炭销售价格的制定应严格遵循最低限价和届时价格的原则。

3.对长期战略用户,一次性-交清全部煤款的,经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调整价格,对战略用户价格的调整可采用“一户一议”的方式。

五、信息管理1.建立客户档案。

包括确定重点客户、关键客户;客户结构分析,客户机会分析,客户需求分析等。

及时为生产部提供客户相关信息。

按照“调质、提质、增效”的原则,采用分级筛选方案,谋求利益最大化。

2.建立销售台账。

每天9:00时前将一天的销售数量,品种和剩余订单量登入台账。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煤炭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煤炭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5•【字号】渭政办发[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0.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煤炭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渭政办发[201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煤炭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年九月五日渭南市煤炭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100号),设立渭南市煤炭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地方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建议,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二)负责对地方煤矿和直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建设、环保等方面进行宏观管理,推动企业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三)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负责全市煤炭行业行政处罚和执法工作;按法定权限负责全市地方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的审查上报和年检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四)掌握分析煤炭工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煤炭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和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安全评估及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制定和实施煤矿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事故救援指挥工作。

(六)研究拟订全市地方煤炭企业改革方案和措施,指导煤炭企业搞好改革、改组、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七)负责审查、申报地方煤矿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组织综合开发建设和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2•【字号】长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长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晋安发〔2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市委宣传部1、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市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5、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6、承担法律规定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12•【文号】煤基字[1996]第384号•【施行日期】1996.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2日煤基字(1996)第384号)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结合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的实际,部制定了《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结合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组成、人员素质、经营范围、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

第三条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煤炭部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管理。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煤炭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填写《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批准并核定资质等级和监理业务范围后,发给《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条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兼承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在原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中加上工程监理业务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兼承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有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要相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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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
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
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条件(铁路、公路、储售煤场)
1、省属同煤、焦煤、阳煤、潞安、晋煤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运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及控股煤矿;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含300万吨)以上的地方骨干煤炭生产企业以及经省领导批准的拟从事煤炭经销的贸易类企业,可申请铁路、公路、储售煤场煤炭经营资格;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以下的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可申请公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
2、企业注册资本:煤炭生产企业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煤炭铁路经销贸易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煤炭公路
经销贸易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储售煤场企业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有煤源采购协议,具备稳定的煤炭货源采购渠道;
4、有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手续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保合格文件,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且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的工商注册地必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检设施,计量和质检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上岗证书;
6、申请铁路经营资格,须具备储煤筒仓等相应条件或者30个以上货位(不允许几个经营企业共用)的煤炭发运站点(包括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装卸、加工、发运等设施;
7、申请公路经营资格,须具备30辆以上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全资或控股的运输车队,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装卸等设施;
8、申请储售煤场经营资格,须符合当地市政府为解决当地工业和民用生活用煤,并报经省煤炭厅备案的储售煤场布局规划。

储售煤场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并具备必要的加工设施,不得在国道、省道、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水源点和河道两旁1公里内选址;
9、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煤炭经营资格需提交的资料
(一)新办煤炭经营资格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1、企业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3、企业批准成立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公司章程、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注册资本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企业固定办公地点和经营场所证明;
6、设储煤场的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以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操作上岗证书;
8、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的煤源采购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以及煤源合法证明;
9、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申报)部门的申请报告;
10、申请铁路经营资格的还须提供企业自有铁路专用线、铁路货位数量证明;
11、铁路基层站、段同意立户的意见(煤焦立户鉴章表);
12、铁路装车站台示意图;
13、对铁路装车点,属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相关证明;属租赁的,需提交与产权拥有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14、申请公路经营资格的还须提供企业独资或控股运输车辆等材料;
15、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16、以上第4、6、7、11项上报资料时需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补办煤炭经营资格证需提交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当年年检的相关资料;
3、市级及以上报刊登载的遗失声明原件;
4、遗失地公安派出机构报案证明。

(三)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需提交的资料
煤炭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及增加经营方式的,按程序向省煤炭厅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名称,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出资(全资及控股)单位以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出资(全资或控股)单位以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正式任命文件;
4、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交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出资(全资或控股)单位以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变更办公场所,属自有产权的,需提交县级(含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属租赁的,需提交与产权拥有单位签订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
6、变更经营场所,属自有产权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批准文件和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属租赁的,需提交与产权拥有单位签订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
7、煤炭经营企业申请增加经营方式,需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具备条件,向省煤炭厅提出申请,并根据申请增加的经营方式,按申请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储售煤场经营资格需提交的资料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批程序
1、煤炭经营资格申领文件和资料由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以及具有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归口管理资格的单位按规定权限上报,省煤炭厅政务大厅负责受理;受理人员
依据相关规定,对上报文件和资料的齐全完整有效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和资料移送省煤炭厅经济运行处办理;
2、经济运行处审查人员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受理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3、对符合规定的由审查人员提出意见并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厅领导审定后召开厅务会研究审批。

按照厅务会研究意见,行文报厅领导签批后以正式文件批复。

4、批复文件交由政务大厅负责通知相关单位领取。

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企业原因并将申请报告和材料退还企业。

四、审批时限
申领煤炭经营资格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中审批的办法,在每年的3月和8月各受理一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现场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对于煤炭经营资格证补办及变更事项,省煤炭厅自收到齐全完整有效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现场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省煤炭厅
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事项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厅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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