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修订的百年历程与当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章正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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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律令制度。

在这个时期,各个朝代都有颁布不同的法典。

然而,这些律令大多数情况下只对统治者和官僚集团生效,对于一般百姓来说,法律适用情况并不普遍。

到了清朝,首次编纂了《大清律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民法典。

该律例对明清两代的刑法、民法进行了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随着西方法制思想的传入,民法的发展得到了强化。

20世纪初,中国开始进行法制改革,建立了现代民法的框架。


1911年辛亥革命后不久,孙中山提出了平等保护法律权益的
原则,标志着个人权利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被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

1954年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首部民法通则。

该通则规范了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合同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为后续民法立法提供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一步完善了民法的制度框架。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使我国民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在新时代,我国民法的发展也在不断深化。

2017年,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对我国现行民法体系的一次重大修订。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我
国民法,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立法工作,预计将于2020年正式颁布实施。

总之,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古代律令制度、清朝律例、近现代的法制改革和改革开放等阶段。

随着中国不断发展,民法不断更新,逐步与国际接轨,为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民法典介绍ppt课件

民法典介绍ppt课件

维护社会稳定
民法典明确了公民的权利 和义务,减少了社会矛盾 和纠纷。
推动法治建设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 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推动了法治文明的进步。
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意义
保护公民财产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 利,保障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维护公民人身权
民法典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进行了 全面、具体的规定,保障了公民
合同法
合同法的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它规定了合同的种类、内容和 保护方法。
01
0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遵守法律和尊 重社会公德。
03
合同的种类
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 等。
保护方法
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和纠 纷解决等。
05
04
合同的内容
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 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 期限和地点等。
婚姻家庭法案例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详细描述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结婚、离婚、子女抚养、赡养和继承等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家庭成员提供法律保障。例如,在离婚 案件中,法院可以依据婚姻家庭法进行判决,保障未成年子 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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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继承法的定义
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定了继承人的 权利和义务。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 权、继承权平等、尊 重遗嘱和法定继承顺 序。
继承方式
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 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
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 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保护方法
包括对恶意侵占他人 财产的打击和预防定义

民法典的诞生和发展历程

民法典的诞生和发展历程

民法典的诞生和发展历程民法典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护私人权益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的建立至关重要。

它涉及到民事关系中的各个方面,如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等,对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

本文将追溯民法典的诞生和发展历程,以期全面了解民法典的重要性和形成过程。

一、古代的民法观念与法律制度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相对简单,许多国家都没有明确的民法典。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古代社会没有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比如《汉律》、《唐律》等法典中有关于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虽然并非明确的民法典制度,但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反映出古代社会对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注。

古代民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受到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早期的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并未对个人权益进行明确的规定,因为当时的社会以农业为主导,财产关系相对简单,法律制度并不需要过多干涉。

然而,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对于个人权益保护的需求愈加迫切,这促使了民法观念的形成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现代民法典的起源与发展现代民法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纪的欧洲。

当时,法国是欧洲最具有影响力的国家之一,也是现代民法典制度的开创者。

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爆发,旧有的法律秩序被推翻,人们迫切需要建立一套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的法律制度。

于是,法国制定了《拿破仑法典》,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的颁布对于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它以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权为核心,明确规定了财产权、合同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同时,法典还注重了法律的普适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拿破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现代民法典的诞生,也为其他国家制定类似的法典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随着民法典在法国的成功实施,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并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制定出适应本国国情的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背景与意义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背景与意义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背景与意义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总纲”,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既是对长期以来的法治建设成果进行总结,也是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重大改革。

本文将对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背景与其意义进行探讨。

一、编纂背景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需要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典来规范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关系。

传统上,中国的民法主要来自于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多个法律文书,这导致了法律的碎片化和不统一。

为了建立起统一、完善的民法体系,中国政府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计划。

自2014年以来,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国家不断推动着各项法律制度的改革,加强对民法典的全面研究,吸纳国内外学者的智慧与经验,深入调研社会实践,以确保编纂出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民法典。

经过多年的努力,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正式生效。

二、编纂意义1. 统一法律体系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将多个散乱的法律进行统一整合,确立了一个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这样的体系可以更好地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需求,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提供更稳定、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这意味着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将大大提高。

2. 规范市场经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将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民法典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合同、物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则。

这将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减少经济纠纷,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 保障公民权利中国民法典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民法典规定了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的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这对于加强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4. 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民法典有助于推动法治文化的建设。

民法典是一部大众法律,它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倡导法治精神,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民法典的历史与发展

民法典的历史与发展

民法典的历史与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民法典作为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的历史与发展,以期更好地了解其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民法典的起源与历史民法典作为一种法律体系,源远流长。

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而后经历了欧洲中世纪、法国大革命及西欧现代法典运动等重要历史事件的影响,才逐渐形成了现代民法典的雏形。

在中国,最早的民法典可以追溯到清代的《大清律》和《大清饬》,这两部法典成为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政治、社会环境以及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民法典长期处于不完善和不健全状态。

二、民法典的发展与变革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在民法典的构建方面也逐渐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这一过程可以分为多个阶段:1. 民法总则的确立:1986年,中国大陆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标志着中国民法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该通则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为后续民法典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2. 民法典各分编的独立立法: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障民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3. 民法典的编纂与立法: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民法典体系,中国国家立法机关于2014年启动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广泛的社会讨论,民法典于2020年正式通过,并将在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编的民法典将收录涉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全新的框架。

三、民法典的现实意义与展望民法典的历史与发展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变迁,更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

民法典的实施对于加强民事主体的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史(三)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史(三)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史(三)作者:来源:《公民导刊》2020年第04期“立法不易,良法善治更不易。

” 2014年10月,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

然而,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对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进行简单的汇编,而是对其进行科学整理和必要的修改完善。

一直以来,民法典都是一部“自带话题”的法律。

民法典编纂迈出的每一步,都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国家治理現代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七编1260个条文,民法典草案字里行间彰显着时代特征和精神,回应着社会热点和呼声,已然成为公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新期待。

我们盼望着这样一部盛世之典能够早日问世,更好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法治中国的新标杆,开启公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新世纪首次编纂再次被搁置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指引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3月重新组建民法典起草小组,再次启动了民法典起草工作。

至2002年4月,负责起草的六位民法专家完成了《民法典草案》,包括总则、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九编。

此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舍弃其中的“合同编”“亲属编”“继承编”“知识产权编”4编,吸收《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的内容,从而形成新的《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该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8编。

2002年12月22日,《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这也是我国第一部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

然而,在随后的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没再提及民法典,2003年又开始转而制定民事单行法,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搁置。

“不太成功,达不到法典编纂的基本要求,只是将当时已生效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以及当时已公布但尚未制定的‘物权法草案’‘侵权法草案’等内容,照搬到民法典草案之中”。

关于民法典制定的几个问题

关于民法典制定的几个问题

3、国民时期: 国民时期:
1929年 1930年 分期公布施行《民法典》 1929年——1930年,分期公布施行《民法典》——是 1930 是 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共1225 1225条 五编:总则、债权、 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共1225条、五编:总则、债权、 物权、亲属、继承。采民商合一体例。 物权、亲属、继承。采民商合一体例。
三是现实主义
梁慧星的主张。认为社会生活两大部分: 梁慧星的主张。认为社会生活两大部分:民事 生活,政治生活。 生活,政治生活。 民事生活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法自治。 民事生活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法自治。 政治生活强调国家意志决定。 政治生活强调国家意志决定。 法典的制定不应以重要性为标准, 法典的制定不应以重要性为标准,应以逻辑关系为 标准。民法典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共同规则、基本 标准。民法典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共同规则、 原则、共同制度、基本制度。 原则、共同制度、基本制度。 特殊的市场,特殊的规则,特殊的关系规定在民法 特殊的市场,特殊的规则, 典之外。不能讲重要不重要。 典之外。不能讲重要不重要。 应以中国的实际出发,以现行的立法为其基础,面 应以中国的实际出发,以现行的立法为其基础, 20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对20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3)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概括方法的运用 )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
(二)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意见 分歧
1、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主要有三条思路: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主要有三条思路: 一是松散式、 一是松散式、邦联式 人小组中有一人主张, 在9人小组中有一人主张,以开放的形式 来制定民法典,就民事主体、民事权利、 来制定民法典,就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 事行为、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江平主张, 事行为、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江平主张,法 工委一位支持。理由, 工委一位支持。理由,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 很多了,已经有60多件了。 60多件了 很多了,已经有60多件了。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万一一、绪言近代以来,民法就是国家(或地区)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自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肇始,我国已有三次大规模的民法典编纂活动,分别是在清末、民国和新中国。

当然,仅就新中国的民法典制定情况来看,也已经历了三次,而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四次。

1911年底,民法典起草工作完成,形成《大清民律草案》。

该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1569条。

其中,前三编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参与起草,后两编由中国人高种、朱献文等起草。

这一法典大体上仿效德日民法,但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

尽管如此,这个草案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一方面,它在民国政府的民法典颁行之前实际上得到了施行;另一方面,它也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为后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不错的基础,而且为我国学习借鉴国外法律知识开启了一扇大门,成为“睁眼看世界”的一部分。

民国政府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于1925年完成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又称《第二次民法草案》),但最终未能成为正式法典。

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31年正式颁行《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该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

同时,还颁布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4部商事特别法。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span>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提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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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修订的百年历程与当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章正璋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上传时间:2007-3-14关键词: 民法典修订内容提要: 文章回顾了中国修订民法典的百年历程,总结了其中的成败得失,认为当前中国已具备再次修订民法典的条件;并就与此有关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就民法典修订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展开了分析探讨,希望对当前的立法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中国法律,源远流长。

中国法系,亦有其崇高之历史地位,除行之于本国外,对于日本、高丽、琉球、越南、暹罗、缅甸等东亚国家,均有极大之影响。

”(注:徐道邻:《唐律通论》,[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7页。

)但是,“中国法系虽有其历史地位,但以辅翼礼教,维持纪纲为其主旨,以确保国家统治权为目的,对于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认与公益无涉,遂视为细故,致我国历代法典,对于近代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事项,规定甚少。

”(注: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67年版,第4页。

)而另一方面,“民法为规定人民社会生活各种行为之准则,亦为决定法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之准绳,对于人民生活之改进及社会秩序之维持,以及国家民族之生存发展,均有极大之影响。

其在民主法治国家之重要性,仅次于为国家根本大法之宪法,因宪法乃立国之根本,民法乃社会建设之蓝图故也。

”(注:杨与龄:《民法之制定与民法之评价》,《法学论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3年版,第278页,第280页,第283页。

)此种重刑轻民兼民刑不分的立法,不能适应近代以来社会生活及经济建设之需要,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便产生民法典修订之议。

一、清朝政府与中国民法典的修订1.修订原因。

各国修订民法典,莫不有其特殊的政治社会背景。

清朝政府修订民法典,其原因在于:一方面,“鸦片战争的失败,刺激了中国救亡图强运动的掀起,特别是甲午战败,一些有识之士鉴于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懂得了救亡图强不能仅靠引进西方技术,更重要的是必须实行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变革”(注: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1页,第608页,第615页。

);另一方面,光绪二十八年,清廷派吕海寰,盛宣怀在上海与英国续订通航条约时,于第十二条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

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判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注:《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十八年辛卯”。

)其后订定之美、日、葡等国商约,均有相同规定,清廷受此刺激,乃推动法律之修订工作。

综上,“清末之变法维新及修订法律之原因,乃自强图存、争取民心及适应时代之需要,而其最直接最重要之原因,则为谋求取消破坏我国法权之领事裁判权。

”(注:杨与龄:《民法之制定与民法之评价》,《法学论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3年版,第278页,第280页,第283页。

)2.修订宗旨。

大清民律草案的立法宗旨,据修订法律大臣余廉三等原奏所称,主要有四项:“一,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

……以均彼我,而保公平。

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采用各国新制……。

三,求最适宜中国民情之法则。

……人事法缘于民情风俗而生,自不能强行规抚,致贻削趾就履之诮。

是编凡亲属、婚姻、继承等事,除与立宪相背,酌量变通外,或本诸经义,或参诸道德,或取诸现行法制,务期整饬风纪,以维持数千年民彝于不敞。

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之法则。

……匡时救弊,贵在转移,拘古牵文,无稗治理。

中国法制历史,大抵稗贩陈编,创制盖寡。

即以私法而论,验之社交,非无事例,征之条教,反失定衡,改进无从,遑谋统一。

是编有鉴于斯,特设债权、物权详细之区别,庶几循序渐进,冀收一道同风之益。

”(注:杨与龄:《民法之制定与民法之评价》,《法学论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3年版,第278页,第280页,第283页。

)3.内容结构。

《大清民律草案》五编共计1569条。

第一编总则,分为八章:法例、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及期日、时效、权利之行使及担保,计323条。

第二编债权,分为八章:通则、契约、广告、发行指示证券、发行无记名证券、管理事务、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计654条。

第三编物权,分为七章: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占有,计339条。

第四编亲属法,分为七章:总则、家制、婚姻、亲子、监护、亲属会、扶养之义务,计143条。

第五编继承法,分为六章:总则、继承、遗嘱、特留财产、无人承认之继承、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力、计110条(注:《中华六法•民律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13年版。

)。

4.意义与影响。

《大清民律草案》未及颁行,清朝已亡。

但是,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民法草案,其意义与影响是不容低估的。

首先,确立了继受大陆法系的方略,将中国纳入大陆法系国家之列,使中国法制自此与大陆法系结下不解之缘,“打破了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旧传统,更由于西方法制的影响,使民事法律取得独立的地位并成为主要的决定性的法律渊源。

开创了中国编纂民法典的新的历史时期。

”(注:余能斌:《中国民法法典化之索源与前瞻》,《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页。

)其次,“通过这一民法典草案,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被引入中国,对现代中国的民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注: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第22页,第23页,第23页。

),开创了中国法制现代化之路,抛弃了几千年的诸法合体、重刑轻民的传统,催生了中国的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

再次,通过法典的酝酿起草,“对广大民众的私权观念也进行了一次普及性的启蒙教育,并且成为以后北洋政府民事立法的基础”(注: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页。

)。

使广大知识分子认识到必须由以人治国转变为以法治国,才能拯救国运,坚信“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注: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饮冰室文集》卷八。

)最后,民国成立后,百废待兴,编纂法典于短期内殆无可能,于是大总统通令全国:“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

实际上,大清民律草案的大部分内容得以沿用,对中国的民事生活与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注: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 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6页。

)。

二、北洋政府、民国政府与中国民法典的修订1.北洋政府与中国民法典第二次草案之修订。

1922年春,北洋政府代表于华盛顿会议上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大会议决由各国派员来华调查司法,政府乃命令司法部对于司法上应行改良各事,赶速进行。

并饬修订法律馆积极编纂民刑各法典。

该馆即参考前清民律草案,调查各省民商事习惯,并参照各国最新立法例,于1924—1925年间次第完成民律各编草案,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民法典草案。

“由于当时北洋政府内部矛盾,国会解散,该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民法典,仅由北洋政府司法部于1926年11月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

”(注: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1页,第608页,第615页。

)与第一次民法草案相比,该草案改动不大,以债编之变动为多。

盖以第二次草案非特将编名债权改为债,且参酌瑞士债法,颇多采纳(注:王伯琦:《民法总则》,[台]国立编译馆1994年版,第17页。

)。

2.国民政府与中国民法典的修订。

1927年6月,国民政府设立法制局,着手草拟各重要法典。

此后,1929至1931年间,中华民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陆续编纂完成并颁布施行,五编条文总数为1225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施行的民法典。

参加当时立法工作的吴经熊指出:“就新民法从第1条到第1225条仔细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民法及瑞士民法和债法逐条对照一下,倒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有来历的,不是照帐誉录,便是改头换面。

”(注:吴经熊:《新民法和民族主义》,[台北]《法律哲学研究》,1957年出版。

)民国著名法学家梅仲协也说:“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曾撷取一二,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而弃其糟粕,诚巨制也。

唯以当时起草,时间局促,其未能斟酌甚善之处,亦颇不鲜。

”(注:梅仲协:《民法要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这据说是体现了继受法国家立法政策上的“取法乎上,而得乎中的方略。

”(注:徐国栋:《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香港]《民商法论丛》第21卷,第17页。

)这虽然有利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但也产生了与中国国情相脱节的弊病。

另一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律虽然严谨精密,但不易为民众所了解,非法律专家不能知晓条文的内在涵意,立法所用的不文不白的文体,也加深了民众理解与接受的难度(注: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1页,第608页,第615页。

)。

事实上,这部法典在国民政府统治大陆期间长期只能适用于大陆的中心城市,对广大的农村几乎未产生过多大的影响,国民政府败退台湾后,该法典在台湾地区才逐渐得到全面、准确的适用(注:王泽鉴:《民法五十年》,《民法的体系和发展——民法学原理论文选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页。

)。

三、人民政府与中国民法典的修订1.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

1949年大陆解放,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在大陆被废止。

此后,“中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在以后几十年的发展中却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道路。

我国民事立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进展缓慢,民事法律、法规大都是零打散敲,缺乏立法规划。

民法典起草反反复复,无法出台,许多社会上的经济活动不能适用民法来调整,而只能以行政手段予以干预,民法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注:彭万林:《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第10页。

)建国初期,国家为了适应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制定了一些单行民事法规,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仅仅有单行法规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制定一部统一的民事基本法才行。

于是从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民法起草小组,着手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1956年12月完成了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该草案主要参考当时苏联的民事立法。

由于此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致民法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但是,这一民法典草案在中国民法史上无疑占有重要地位。

它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事立法的开端。

它是以1922年苏俄民法典为蓝本,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对苏俄民法理论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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