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小区项目三通一平工程定稿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5年版)招标项目名称: ********小区项目三通一平工程招标编号:信德宁招字[2016]第****号招标人:__***************************(盖章)招标代理机构:******************(盖章)编制人:审核人:2016 年 11 月使用说明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作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6章招标图纸、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
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
《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4.《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
5.《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7]2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自2004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起到积极作用。
为简化评标程序,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标法两类。
福州、厦门、泉州地区(不含县及县级市)监理收费7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法,监理收费70万元以上(包括70万元)的工程采用综合评标法;其它地区监理收费50万元以下的工程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法,监理收费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工程采用综合评标法。
具体办法详见《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细则》(附件1)。
2、一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全国和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已担任中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
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
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因项目本身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除外)。
在省外已担任在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视为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3、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招标人提供可供核实有关资料真实性的依据。
4、招标文件及相关设计资料应按有关规定以成本价出售,对高于成本价出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招标人未按规定执行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随意调高或压低监理费的,由工程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6、投标保证金按照工程监理费的2%收取,不足人民币1万元的按人民币1万元收取。
7、招标人应按照专业配套合理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提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人数要求。
闽建筑[2007]53号
![闽建筑[2007]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eccf3e580216fc700afd77.png)
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闽建筑[2007]5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今年9月下旬以来,由于原材料、运输等各种因素,我省建筑钢材价格异常上涨,目前钢筋市场供应价在5000元/吨高位运行,与第三季度初相比,上涨近1000元,涨幅达25%以上。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建筑工地,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风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增强市场各方主体风险意识,并在受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加强指导,督促承发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按有关规定合理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
三、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10%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预算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主要材料综合价)的差额为依据。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小区项目三通一平工程定稿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5年版)招标项目名称: ********小区项目三通一平工程招标编号:信德宁招字[2016]第****号招标人:__***************************(盖章)招标代理机构:******************(盖章)编制人:审核人:2016 年 11 月使用说明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作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6章招标图纸、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
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
《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4.《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
5.《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

八、工程变更29.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及审查书面意见提供一份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跟踪监督。
建设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及投资的,承包人应与相关承包方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协议(泉政文【2003】353号文件第二十三条原文)。
29.4为完善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约束机制,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凡政府投资工程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如增加造价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的项目预算的3%的,招标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批准的项目预算5%的,招标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需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
未获批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
(闽建筑【2006】26号文第四条)。
同时还要符合区有关变更规定。
29.5承包人在需调整合同价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核定量的50%支付,承包人逾期提出的,发包人不予确认。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1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增减)价款签订的《补充条款协议》(含符合区政府文件规定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工期、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赔偿金和索赔等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以及中标价降幅系数,按增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及投资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协议。
31.2工程变更(增减)价款结算办法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建财【2007】157文)规定计算,工期、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赔偿金和索赔费用结算按照合同中约定计算。
31.3工程竣工结算,凡政府投资工程的设计变更(含材料设备变更、更换等)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的项目预算3%的,招标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批准的项目预算5%的,招标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南政办〔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政办〔2020〕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的若干措施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一二三产业“百千”增产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20〕12号)和《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百千”增产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筑〔2020〕4号)精神,为统筹推进全市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建筑业健康高质量发展超越,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促进全市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确保未来三年建筑业年度目标的实现,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南平市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行动,力争我市建筑业增加值和建筑业产值年均增幅分别达到7%以上和11%以上,到2022年建筑业产值达到27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达到265亿元。
二、激励扶持措施(一)鼓励财税贡献1、按入库税收增量比例给予奖励。
对在我市注册的、当年入库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或者增幅位列全市前20名(含)的建筑企业,按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给予奖励;对增量或者增幅位列21名至150名(含)的建筑企业按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不重复,企业可按就高原则享受,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07]3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为贯彻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闽委反腐[2007]1号),进一步完善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闽建筑[2005]69号文)实施情况,制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员福建省财政厅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闽委反腐[2007]1号),结合各地实施《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闽建筑[2005]69号文)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取消业主评委。
取消业主评委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二、招标最低控制价(设定为B),按工程预算造价(设定为A)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K)计算,即B=A×(1-K)。
K的取值区间和抽取办法由招标人按本补充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数值在开标前当众抽取确定。
取消闽建筑[2005]69号文中设臵的K1、K2、Q值。
三、K取值区间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在闽建筑[2005]69号文规定的取值范围内确定,取值区间的幅度为2-3%。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_建设工程合同价备案
受理单位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 联系电话 83623262
1.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 号)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9 号]第四十七条; 审批依据 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2000〕3 号)第二十三条;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 号; 5.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05]40 号); 6.关于印发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 号)第三十条; 1、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 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 审批条件 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2000〕3 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 号); 5、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05]40 号); 6、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 号) 一、中标工程合同价备案材料: 1、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复印件 1 份 2、招标工程备案联系单,复印件 1 份 3、招标文件承包范围页,复印件 1 份 4、施工合同,复印件 1 份 5、规划许可证附件,复印件 1 份 6、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 份 7、工程预算造价审核单(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造价审核报告首页或中介机构工程预算造价审核 报告的首页),复印件 1 份 申请材料 8、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或预算造价的电子文档(预算软件格式),光盘 1 份 9、授权委托书(市建委网站下载)、委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直接发包工程合同价备案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1 份 2、施工合同,复印件 1 份 3、规划许可证附件,复印件 1 份 4、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电子文档(预算软件格式),光盘 1 份 5、授权委托书(市建委网站下载)、委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以上纸质资料需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直接发包工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分阶段出预算造价的,需提供由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及甲方盖章确认的造价 说明,并提供编制单位及概(预)算人员的联系方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即报审批服务处负责人做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即办) 即办 限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满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数据编制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指标数据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指标的采集、整理、编制、发布和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是指具有通用性、综合性和代表性的工程造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设区市造价站”)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造价指标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科学积累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造价信息的专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工程造价指标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特征、指标数据。
工程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专业、工程类别、价格类型、编制依据等。
工程特征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分别进行描述。
指标数据包括工程造价构成指标、分部分项工程造价指标、措施项目造价指标、人工和主要材料消耗量指标等。
第七条各设区市造价站按照省造价总站要求从网上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中抽选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企业根据设计文件、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相关资料按照《工程造价指标格式》要求编制后提交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站,设区市造价站审核、汇总后报省造价总站。
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专业人员作为指标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应确保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并对编制的指标质量负责。
第八条工程造价指标实行不定期发布,发布途径包括工程造价信息网站、刊物,并根据需要集中汇总发布。
工程造价指标中可体现具体编制单位、编制人和审核人等信息,不载明具体工程名称及工程相关各方责任主体的信息。
第九条各设区市造价站日常应加强对网上备案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进行整理和归类,逐步建立涵盖不同专业、结构类型和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数据库。
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概算编制方法第二章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一节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项目经常发生 1 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四、本《编制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变更,则在编制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应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计算。
五、本《编制办法》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六、从事概算编制或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相关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对概算编制或审核质量负责。
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算文件必须完整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完整反映编制时期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按有关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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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第八条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
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一)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三)不可抗力;(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
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材料的种类根据相应材料费占工程造价比重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九条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相应风险包干费用。
风险包干系数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工期合理确定,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般为2%以内,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为1~3%。
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周期,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
(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有预付款的,按预付款支付比例相应扣减进度款支付比例)。
第三章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第十三条因设计变更项目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签证;非设计变更原因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现场签证。
上述签证作为工程价款变更的确认文件。
办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签证单,签证单应当明确签证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金额(或计算方法)。
签证单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有委托监理单位的)、承包人三方现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盖公章)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
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但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发包人签署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一)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三)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需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
设计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备案或批准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导致的价款变更,按下列方法计算:(一)工程量清单内项目1.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外项目清单外项目合同无约定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
按上述(一)、(二)规定需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有关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计算,材料价格按同期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中标文件中的相应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差错造成工程价款调整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方法调整。
第十七条发生合同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外的事项,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调整金额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四章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
发包人未在7天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的,视为结算资料已完整。
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应当在审查结果中列出要求承包人补交的资料清单,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4天内按发包人要求补交相关资料。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二十条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发包人应从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查,并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承包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予以核减的,应在审查意见中逐项明确理由和依据。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
合同未约定结算审查时限的,审查时限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承包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14天内与发包人核对,将同意或予以修改的书面反馈意见递交发包人;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可。
发包人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4天内与承包人核对。
(三)经核对后,发包人应当在7天内出具审核报告。
发包人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字盖执业(从业)专用章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委托审核的还应并加盖造价咨询单位公章。
审核报告应当就不接受承包人反馈意见的理由和依据逐一予以说明,并列出与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金额清单,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四)承包人应及时对审核报告进行确认。
审核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明确的竣工结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20天;5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30天;2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45天;5000万以上的,60天。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存在争议的,无争议部分价款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期限先行支付,争议部分的竣工价款可以暂缓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审核报告,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予以签收,并在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价款。
第二十五条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属于保修合同纠纷,发包人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审核程序办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资料(报审资料按财政部门规定编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并向发包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发包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14天内与财政部门核对,将同意或予以修改的书面反馈意见递交财政部门;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可。
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4天内与发包人核对。
(三)经核对后,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批复,并附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由审核人员签字盖执业(从业)专用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审核报告应当就不接受发包人反馈意见的理由和依据逐一予以说明,并列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金额清单,以书面形式送达发包人。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为:一般项目,30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6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的审核批复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和价款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申报的结算数额被核减的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保密工程除外)竣工结算的审核金额与该项目的概算、预算、中标价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另行订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违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的,应当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的人员,应当具备工程造价相应执业或从业资格,其出具的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成果文件,应签字并加盖执业或从业专用印章。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单位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其出具的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