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
费用减除标准

应税项目
税 率
费用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月扣除3500元(或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月扣除3500元
20%(出租住房按10%)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修缮费用
③800元或20%固定费用
(8)财产转让所得
20%
每次转让收入总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无费用扣除,收入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10)偶然所得
(11)其它所得
应税项目
税率
费用扣除
(4)劳务报酬所得
①20%②对一次取得的劳ຫໍສະໝຸດ 报酬所得 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定额扣除800元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定率扣除收入的20%
(5)稿酬所得
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应税项目
税 率
费用扣除
(7)财产租赁所得
费用减除标准
应税项目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月扣除标准为35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月扣除3500元)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月扣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税(2000)91号文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 1997? 43 号)的规定确定。
会计经验:合伙企业税汇算清缴

合伙企业税汇算清缴一是如何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申报时间和地点。
实行查账征收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将各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款后,各投资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二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财税〔2008〕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三是合理费用予以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用扣除有最高限额。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外,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财税(2000)91号文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所得税”缴纳问题解答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所得税”缴纳问题解答在企业的组织形式中通常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企业,然而在日常的学习与了解中,我们更多的是关注了公司企业,却很少去关注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缴纳问题,你是否有所了解?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讲讲这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缴纳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问一什么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问二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问三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四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五法人企业对外投资合伙企业,投资的亏损能否冲减法人企业的盈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3)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3)四、关于投资人亏损弥补的比较分析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为分项税制,而非综合税制,它不以一名纳税人或其家庭为单位综合其全年各种来源的收入,也没有综合考虑其减免和费用扣除计算所得。
假设一名自然人张某投资于一家合伙企业a,占伙比例为90%,20×8年实现所得60万元,同时,张某又投资于另一家合伙企业b,占伙比例为80%,b企业年度亏损100万元。
财税[2000]9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据此,20×8年张某须就a企业的所得54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20×9年,张某从a企业又实现所得60万元,当年将b 企业清算,清算后的投资损失为90万元,张某仍须就a企业的所得54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理,如果张某是一普通合伙人,投资于某一合伙企业发生失败并因此而承担无限责任,但张某个人承担的这部分民事责任并不能抵销其个人其他项目的应税所得(例如张某当年的财产转让所得)。
而如果张某投资的a、b企业均为有限公司,只要20×8年度对股东不作利润分配,便不产生张某个人所得税成本,对b 公司投资失败也不会招致无限责任。
20×9年度,如果将a、b两家企业合并,则b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负数)自然与a公司的留存收益相抵,对应地减少了张某的终极所得及未来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特别是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现行税收政策还须兼顾公平,考虑合伙企业的亏损如何抵减合伙人的所得问题。
如果公司制企业投资于另一家公司或投资于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而发生损失,产生的所得税影响应无差异。
只不过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投资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具体办法尚未明确。
五、关于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分析除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上述差异外,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在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别。
办税指南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纳税指南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纳税指南限合伙企业,首先是合伙企业。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这种合伙人被称为普通合伙人。
而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合伙人是有一名以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名以上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特殊合伙企业。
具体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等相关法律问题不是本文关注的核心,本文的重点在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了投资收益后该如何缴税?有劳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所得税,其他纳税义务与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太大区别,经营业务根据实际内容缴纳流转税(如营业税、增值税等)及相关财产税(房产税等)和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而只有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明显区别与有限公司。
1、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征税原则目前,有些地区对于自然人出资建立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计征其个人所得税,然而这部分核定征收的所得范围并不包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现行税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税率为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法人合伙人应将其分得的红利所得,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居民企业)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原则上不属于法人合伙人直接对外投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即:这部分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魏志梅2012 年6 月7 日自上世纪末以来,随着合伙企业在我国的起步和发展,我国有关合伙企业的税收制度也得以初步建立。
1997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合伙企业法,明确‚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000 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 号),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基调。
当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简称91 号文),做出相应具体征税规定。
2006 年,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合伙企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合伙企业现行征税原则: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008 年,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简称159 号文)以及《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 号),就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重新明确。
2011 年,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再次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 号)。
上述有关合伙企业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合伙企业税收法律的基本架构体系。
应该说,这些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既借鉴了国际惯例,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
但是,迄今为止业界仍对其存在诸多误解,不少地方政府甚至基于有意无意的误读,越权出台了名目繁多的地方性减免税政策。
因此,亟待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促进社会各界的理解。
一、合伙企业无需缴税?还是需由合伙人为之缴税?在国内,市场普遍认为,如果是公司制企业,就必须缴税;如果是合伙制企业,就无须缴税。
自然人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三种持股方式的税负比较
自然人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三种持股方式的税负比较1、合伙企业的税负种类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之税率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3、单个合伙人的税负应纳得所额的计算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A.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C.如果合伙人协商不成的,则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D.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E.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关于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请参照本邮件之附件。
5、税负比较(股权转让方式变现)A.如果成立企业法人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则有两道税,先是25%企业所得税(持股公司),再是20%的个人所得税(投资者)B.如果是合伙企业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则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担税负。
鉴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成交额一般较高,很有可能适用最高的税率35%;C.如果是个人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则按财产转让所得,交20%的个人所得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六)62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1]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明确: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
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
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62号文只是在91号文的基础上根据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相应
地调整自然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一般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的法律形式。基于节税的考虑,
基金管理人亦通常设立为有限合伙的形式[3]。基金管理人的收入类
型主要是基金的管理费(通常为基金募资总额的1-2%)和收益分成
(即carried interest,通常为基金增值部分的20%)。但基金管理人无论是
公司形式还是有限合伙形式,均须就其取得的管理费缴纳营业税。
对于收益分成的法律性质是属于“服务收入”还是“投资收益”存
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为避免收益分成在基金管理人的账目上与管理
费一视同仁被课以营业税,基金管理人在账目处理上必须十分清晰。
更为保守的做法是,设立两家管理企业,其中一家担任基金的普通合
伙人,另一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由普通合伙
人收取收益分成。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应就其从基金取得的所有收
入(包括管理费和收益分成)课征25%的企业所得税。依据前述理由,
也有观点认为,此时基金管理人所得中属于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由其合伙
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详情请参见本文第四部分的讨
论。
四、基金管理团队
从基金的现状和趋势来看,为了打造基金管理品牌及实现风险隔
离等目的,基金管理团队一般不会直接担任基金的管理人(或普通合
伙人),而是先设立公司或者有限合伙制的企业,由该企业担任基金
的管理人及/或普通合伙人。而且,在基金管理人层面,为避免团队
成员变动带来的影响,基金管理团队通常在上面还架设一层或多层主
体。目前基金法律实务中,基金管理团队一般先成立有限公司,由有
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及团队成员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
业,并由该有限合伙企业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管或者按照前述同
样股权架构设立两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一家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
人,另一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在上述法律架构下,基金管理团队收
入的主要类型及相关税收待遇如下:
(一) 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从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分配收入就该部分收
入,其最初性质就属于管理费收入,在基金管理人分配给其合伙人时,
公司形式的普通合伙人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团队成员以有
限合伙人身份取得的收入,应当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
目以及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从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取得的分配收入就该部
分收入,其最初性质应属于投资收益(包括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
收益),但目前法规政策就间接(即中间透过一层或多层合伙形式的实
体)从合伙制基金取得的收入是否仍然可以遵照其最初属性确定个人
所得税处理方法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在目前国家及地方法规政策下,
该部分收入可能需全部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以及
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也有观点认为,应该根据该部分收入的最初属性,分别适
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例如就股权投资收益部分或“财产转
让所得”(例如就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上述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也是基金管理团队考虑是否选择前述法律
架构设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主要考虑因素。特别是考
虑到各地方政府有关基金的税收政策中的不同立场,管理团队在发起
和设立基金时应尽力就上述问题与地方税务部门进行厘清,从而确定
税收最优化的法律架构。
五、结语
有限合伙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架构中通常采用的法律形式,目
前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的滞后和模糊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障碍之一。产生上述结果的直接原因在于:
目前合伙企业所得税主要法规政策均在《合伙企业法》修改之前制定,
大部分属于国税总局的部门规章和政策,而且大都针对自然人投资设
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后,不但公司
和合伙企业本身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这一新的
法律形式也随之出现,而这些新情况在原有法规政策中基本没有体
现。因此,目前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严重脱离现实情况,急
需国家制定和出台统一的合伙企业所得税法,根据目前合伙企业的实
际情况和产业发展需要就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统一和全面的规
定。(作者:廖荣华,汇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
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按照84号文的
基本精神,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
视为合伙人的直接收入,而且性质上仍然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即视同合伙人直接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从而免征企业所得税。159号文没有区分法人及其他组织从合伙
企业取得收入的类型和性质,笼统规定均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
与84号文的基本精神以及合伙企业书基本原理不符。
[2] 我们理解股权投资收益与股权转让收益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两
者在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归属税目亦有不同,前者属于“ 利息、股息、红
利”,后 者 属 于“财产转让所得”。因此,此处所指的“股权投资收
益”,严格意义上来说仅指“利息、股息、红利”,而不包括因合伙
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
[3] 如本文第四部分所提到的,尽管基金管理企业设立为有限合伙企
业的情形下,基金管理团队收入在税务处理上存在不确定性,有可能
均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
所得税。但是,基金管理企业设立为有限公司的情形下,则存在双重征
税的问题,基金管理团队的最终税负可能达到40%。因此,基金管理
企业设立为有限合伙在税负上通常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