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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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颁布时间:2002-03-15 所属类别:行政法根据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2)37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律师承办业务按下列标准收费:一、办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视案情复杂程度,收费标准为:1500-15000元/件,具体说明如下:1。

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民事案件1500元/件;行政案件2000元/件;刑事案件3000元/件;仲裁案件1500元/件。

2。

说明:2-1,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2-2,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2-3,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5倍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2-4,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定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5倍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2-5,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民事|行政|执行|仲裁):除了应按照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外,还应按照以下比例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另加收费比例速算数1万元(含)以下免收1万元-10万元(含) 4% 3600元10万元-50万元(含) 3% 15600元50万元-100万元(含) 2.5% 28100元100万元-500万元(含) 2% 108100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 1.5% 1 83100元1000万元以上 0.7%例如:涉案标的为360万元,则收费:28100+(360-100)*2%=80100元说明:1,经双方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协商收费;2,诉讼案件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公司、中小型企业聘请的,每年收费5000元至25000元;2、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三资企业聘请的,每年收费10000至50000元;如包括下属子公司、成员公司、分支机构或境外公司的,可超过本项标准收费;3、公民个人、个体户聘请的,每年收费2000元至15000元。

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律师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律师行业的规范和律师服务质量的提升。

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良好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江苏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焦点、案件价值、律师所耗费的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其次,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发布的《江苏省律师收费指导价》,对于一般民事、行政案件,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为案件标的额的3%-5%;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为案件标的额的5%-10%。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复杂纠纷的案件,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应当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得存在不合理提高收费的情况。

再次,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明确约定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中。

委托合同应当包括律师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时间等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此外,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收费管理制度,对律师费的收费标准进行统一规定和管理,保证律师费的收费行为合法、规范。

总之,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良好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应当遵循合理、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合理确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明确约定在委托合同中,建立健全内部的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律师费的收费行为合法、规范。

希望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更好地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新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新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新标准一、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定价方式分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

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协商收费。

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 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五、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违者由价格检查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暂时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 1998 251号)停止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1)民事案件宁、苏、锡、常1500元/件镇、扬、通、泰1200元/件徐、淮、盐、连1000元/件(2)行政案件宁、苏、锡、常2000元/件镇、扬、通、泰1500元/件徐、淮、盐、连1000元/件(3)刑事案件宁、苏、锡、常3000元/件镇、扬、通、泰2500元/件徐、淮、盐、连2000元/件(4)仲裁案件宁、苏、锡、常1500元/件镇、扬、通、泰1200元/件徐、淮、盐、连1000元/件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参考)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参考)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参考)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
收费标准(元/件)
宁、苏、锡、常
镇、扬、通、泰
徐、淮、盐连、宿
民事案件
1500
1200
1000
行政案件
2000
1500
1000
刑事案件
3000
2500
2000
仲裁案件
1500
1200
1000
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
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江苏律师收费标准 -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律师收费标准 -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参考标准本所根据《江苏律师收费标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中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 、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案件类别收费标准(元/ 件)民事案件5000 3000 1000行政案件5000 3000 1000刑事案件10000 5000 2000仲裁案件5000 3000 10002 、办理一般诉讼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5 倍的幅度内确定,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具有涉外因素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10 倍确定。

二、涉及财产关系1、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一般还应按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涉及财产:1 万元(含)以下免收涉及财产:1 万元-10 万元(含)按4%收取涉及财产: 10 万元-50 万元(含)按3%收取涉及财产: 50 万元-100 万元(含)按2.5% 收取涉及财产:100 万元-500 万元(含)按 2% 收取涉及财产:500 万元-1000 万元(含)按1.5% 收取涉及财产:1000 万元以上按0.7%收取2 、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风险代理限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诉讼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1 、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3、计时收费:如采取计时收费方式,可根据不同律师,按100元/小时--2500元/小时计算;4、办理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一般不低于500元/件;5、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代理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的收费标准:不低于3000元/件;6、担任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元/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10000 8000 5000公民个人2000 1000 500小型企事业单位10000 6000 4000中型企事业单位15000 12000 10000大型企事业单位30000 20000 15000集团型企事业单位50000 40000 30000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可以免费代理,但仍需签订委托合同;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据《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收费事项、收费方式和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四、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2、婚姻、继承案件。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侦查阶段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
四、仲裁案件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标准执行
4、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确认。
5、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用计时收费的,不足30分钟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6、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以及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确需变更费用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案件分类
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江苏律师收费标准

江苏律师收费标准江苏律师收费标准是指江苏省内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用的规定标准。

律师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合理的收费标准既能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又能满足委托人的需求,是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一、江苏律师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收费办法》、《江苏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费方式和标准。

二、江苏律师收费标准的内容。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按案件收费、按时间收费、按效果收费、按照固定额收费。

在具体收费过程中,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按照不同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程度、所需时间和精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收费标准。

三、江苏律师收费标准的执行。

律师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的协商一致。

在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之前,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充分说明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执行过程中,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四、江苏律师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收费情况及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同时,委托人对律师的收费行为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五、江苏律师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的合理性需要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成本、律师的专业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

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够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激励律师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也能够满足委托人的需求,维护法律市场秩序的稳定。

六、江苏律师收费标准的完善。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律师的收费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律师收费标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律师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苏价费[2013]42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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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
一、引言
二、收费原则
1.合理合法原则:律师服务费应当依法合规,合理计费,合理收费;
收费方式透明,不得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2.公平公正原则:律师服务费应当公平合理,客户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难易程度及所投入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收费。

三、收费方式
1.提前预付费用:客户在律师提供服务前预付一定金额作为服务费用,根据最后实际服务结果进行结算。

2.逐步收费:律师服务工作大致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进行一次收费。

3.成功后收费:律师在案件或事务成功之后根据一定比例收取成功费用。

4.即时收费: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即时收费。

四、收费标准
1.时间费用:律师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所投入的时间(包括案件调研、
文书起草、诉讼代理等),按小时或按天进行收费。

2.成功费用:律师在案件或事务成功之后,根据当事人获得的实际利益,按一定比例进行收费。

3.固定费用:指律师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收费,无论案件或事务的最终
结果如何,都按照同一固定金额来收费。

4.案件价值费用:指律师按照案件所涉及的价值大小进行收费,律师
费按照案件争议金额的比例进行收费。

5.综合费用:综合考虑服务内容、难易程度、时间投入等因素,并根
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五、费用计算
1.律师服务费=律师服务时间×律师服务费用
2.律师服务费=案件价值×收费比例
3.律师服务费=综合考虑因素×协商确定
六、附加费用
2.附加费用: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额外费用(如律师调
研费、文书费、诉讼费等)。

七、费用结算
1.结算周期: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可以就服务费用的结算周期进行协商,一般为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算。

八、投诉和争议解决
1.投诉处理:如果客户对律师服务费用有异议,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提
出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九、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如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该规定为准。

总结: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收费原则、方式、标准、计算方法等,旨在保障客户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

同时,规定了费用结算周期和方式,以及如何处理投诉和解决争议的机制,为客户提供了更加便捷、公正的律师服务收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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