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办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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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表

最全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表

最全刑事诉讼办案步骤期限表, 赶快收藏!
一、刑事诉讼办案步骤期限(公安立案侦查)
补充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出12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出6个月。

(刑诉法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出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刑诉法第92条第2款)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判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刑诉法第122条)
4、案件审理过程中, 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提议, 合议庭应该同意, 不过提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出两次。

(邢诉解释第157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 补充侦查完成移交法院后, 法院重新计算审限。

(刑诉法168条第三款)
二、刑事案件办案步骤期限(检察院自侦案件)
说明:
1、本表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以月计算期限, 指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 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终一日至下一个月最终一日为一个月审理期限; 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最新刑事案件办案流程表

最新刑事案件办案流程表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表我国高速铁路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高速铁路作为交通运输领域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代表,是现代科学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集成创新的产物,是交通运输与关联产业高度融合的重要成就。

高速铁路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运输结构以及“经济地理”形态,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深远影响。

从长远来看,具有大能力、全天候、高速度、低能耗、少排放等显著技术经济优势的高速铁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和要求,发展高速铁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资源相对有限且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的发展中大国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我国高速铁路发展现状我国高速铁路网分骨干网、重要的区域网、大城市之间的城际高铁等三种类型,骨干网就是指规划的四纵四横干线网,“四纵”是指四条纵向铁路客运专线:纵贯京津沪和冀鲁皖苏四省,连接环渤海和长江三角洲两大经济区,全长1 318公里的北京到上海客运专线;连接华北、华中和华南地区,全长2 260公里的北京经武汉、广州到深圳的客运专线;连接东北和关内地区,全长约1 700公里的北京经沈阳、大连到哈尔滨的客运专线;连接长江、珠江三角洲和东南沿海地区,全长约1 600公里的杭州经宁波、福州到深圳的客运专线。

“四横”则是连接西北和华东地区,全长约1 400公里的四条横向铁路客运专线:徐州经郑州到兰州的客运专线;连接华中和华东地区,全长约880公里的杭州经南昌到长沙的客运专线;连接华北和华东地区,全长约770公里的青岛经石家庄到太原的客运专线;连接西南、华中和华东地区,全长约2 078公里的上海经南京、合肥、武汉、重庆到成都的客运专线。

按高铁建设等级分为无砟道床的时速350公里/小时的高铁和时速250公里/小时的有砟道床的准高铁。

我国高铁的特点是大量采用高速桥梁和无砟道床技术,采用超大半径弯道,既消除平交道口和行人干扰,又保证路基的平顺,防止路基沉降。

尤其是大量采用高速桥梁,使得一望无际的数十公里乃至数百公里的高速桥梁屹立在广阔平原上,非常雄伟壮观,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刑诉期限一览表

刑诉期限一览表
法院
重审
230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没收程序期限
公安机关
没收程序
280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162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2、1、2、2)
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
审查起诉
169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71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审审理期限
二审法院
二审
232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过程中没有包括的期限
公安
侦查
147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法院
审判
198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诉期限一览表

刑诉期限一览表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重新计算相关期限的情形
公安机关
侦查
158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诉讼过程中没有包括的期限
公安
侦查
147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法院
审判
198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二审审理期限
二审法院
二审
232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法院
没收程序
281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解释521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检察机关
审查
起诉
169

最全刑事诉讼办案标准流程期限表

最全刑事诉讼办案标准流程期限表
再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旳
重新计算
刑诉128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旳
查明计算
公安
机关
因特殊因素,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宜交付审判旳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刑诉125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旳案件作出决定
一种月
刑诉138条
死刑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7日
刑诉211条
最高
法院
人民
法院
审判
监督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旳案件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一般状况
三个月
刑诉207条
延长期限
半年
补充阐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法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持续传唤、拘传旳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92条第2款)
2、以月计算旳期限,指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种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种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种月最后一日为一种月旳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重新计算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一种月
检规
268条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状况
一种月
延长期限
15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一种月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状况
一种月
延长期限
15

刑法罪名及公安机关管辖部门一览表

刑法罪名及公安机关管辖部门一览表

刑法罪名及公安机关管辖部门一览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案件)管辖部门第102条背叛国家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8条投敌叛变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9条叛逃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0条间谍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2条资敌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修正案(三)》第1、2条)决水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爆炸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案)(消防部门管辖的案件)(《修正案(三)》第1、2条)过失决水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爆炸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资助恐怖活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案)(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消防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走私核材料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走私假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走私文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走私贵重金属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52条第1款走私淫秽物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修正案(四)》第2条)走私废物罪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取消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定废物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2条妨害清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170条伪造货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3条变造货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5条高利转贷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6条第1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违法发放贷款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0条逃汇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1条洗钱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条偷税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2条抗税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8条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6条假冒专利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2条虚假广告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3条串通投标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6条强迫交易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9条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30条逃避商检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6条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7条第1款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猥亵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9条绑架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1条第1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2条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4条之一(《修正案(四)》第4条)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非法侵入住宅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6条侮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除外)诽谤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3条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6条破坏选举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8条重婚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0条虐待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1条遗弃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2条拐骗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3条抢劫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4条盗窃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6条诈骗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7条第1款抢夺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8条聚众哄抢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0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9条招摇撞骗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2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0条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案件由治安部门管辖)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部门管辖)第301条第1款聚众淫乱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3条赌博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4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305条伪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7条第1款妨害作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0条(第362条)窝藏、包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脱逃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组织越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2款暴动越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聚众持械劫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0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案)(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3条破坏界碑、界桩罪(案)(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条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过失损毁文物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6条倒卖文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第328条第1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9条第1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1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3条第1款非法组织卖血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强迫卖血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4条第1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5条医疗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6条第1款非法行医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一、故意杀人罪1.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可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2.故意杀人罪未致人死亡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伤害罪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可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抢劫罪1.出动使用暴力、胁迫、威胁等手段进行抢劫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持械进行抢劫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抢劫数额较大的,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非法买卖、运输、制造、储存爆炸物罪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大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生产、加工、持有、运输、销售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构成犯罪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贪污罪1.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贪污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仅为部分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教育改造需要,刑罚的具体判决由法院依法决定。

同时,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动机、后果等因素,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决定。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图表精选全文完整版

死刑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7
最高法院
人民
法院
审判
监督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一般情况
3个月
延长期限
6个月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刑诉第92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一般情况
1个月
人民法院
至迟
1个半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再延长
1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重新计算
二审法院
死刑
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期限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图表
执行
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日)
批准机关
公安Biblioteka 机关拘留一般犯罪嫌疑人
一般情况
3
公安机关
特殊情况
延长1-4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
延长至30
检察
机关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7
检察机关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
1个月
延长期限
半个月
公安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刑事案件流程简表

刑事案件流程简表刑事案件流程简表阶段关押期限办案机关律师工作法律依据侦查拘留 1、一般情况:14天; 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37天普通案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案件:安全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检察机关 1、会见嫌疑人 2、提供法律咨询, 3代理申诉、控告 4、申请取保候审拘留:刑事诉讼法第69条律师工作:96条逮捕: 124-127条;逮捕 1、普通案件:不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延长1个月;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延长2个月; 4、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审查起诉 1、一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2、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退回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交次不超过一个月。

检察机关 1、会见嫌疑人 2、法律咨询 3、申请取保候 4、查阅案件文书 5、着手辩护的前期准备工作律师工作:36条审查起诉期限:138、140条一审 1、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法院机关批准可再延长1个月 3、补充侦查:一个月 4、简易程序:20天内审结一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会见被告人 2、法律咨询 3、申请取保候 4、全面审阅案卷 5、确定辩护思路,准备辩护材料 6、出庭辩护,提出无罪、罪轻的意见律师工作:36条一审期限: 166、168、178条级别管辖:19-22条二审 1、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法院机关批准可再延长1个月二审法院同上二审期限:196条死刑复核死缓: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同上199-201条执行服刑监狱 1、会见犯人 2、法律咨询 3、申请保外就医、减刑、假释再审 3-6个月原终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同一二审关于强制措施:拘传、拘留是临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是长时措施。

刑法罪名及公安机关管辖部门一览表

刑法罪名及公安机关管辖部门一览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案件)管辖部门第102条背叛国家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8条投敌叛变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9条叛逃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0条间谍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2条资敌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修正案(三)》第1、2条)决水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爆炸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案)(消防部门管辖的案件)(《修正案(三)》第1、2条)过失决水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爆炸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资助恐怖活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案)(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消防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走私核材料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走私假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走私文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走私贵重金属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52条第1款走私淫秽物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修正案(四)》第2条)走私废物罪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取消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定废物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2条妨害清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170条伪造货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3条变造货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5条高利转贷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6条第1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违法发放贷款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0条逃汇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1条洗钱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条偷税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2条抗税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8条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6条假冒专利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2条虚假广告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3条串通投标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6条强迫交易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9条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30条逃避商检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6条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7条第1款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猥亵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9条绑架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1条第1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2条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4条之一(《修正案(四)》第4条)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非法侵入住宅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6条侮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除外)诽谤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3条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6条破坏选举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8条重婚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0条虐待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1条遗弃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2条拐骗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3条抢劫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4条盗窃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6条诈骗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7条第1款抢夺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8条聚众哄抢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0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9条招摇撞骗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2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0条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案件由治安部门管辖)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部门管辖)第301条第1款聚众淫乱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3条赌博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4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305条伪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7条第1款妨害作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0条(第362条)窝藏、包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脱逃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组织越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2款暴动越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聚众持械劫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0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案)(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3条破坏界碑、界桩罪(案)(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条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过失损毁文物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6条倒卖文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第328条第1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9条第1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1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3条第1款非法组织卖血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强迫卖血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4条第1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5条医疗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6条第1款非法行医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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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
措施或
阶段
期限法律条款
传唤、拘
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刑事诉讼
法》第92条
取保候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刑事诉讼
法》第58条
监视居

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
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
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
法》第64条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
问。

《刑事诉讼
法》第65条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
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
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
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刑事诉讼
法》第69条
逮捕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逮
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
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
法》第71条对被逮捕的人,应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
问。

《刑事诉讼
法》第72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
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
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
法》第124条对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
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
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
法》第126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期
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
法》第127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
大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
法》第125条在侦查期间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
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不
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
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刑事诉讼
法》第128条
取证。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0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
在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1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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