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15定额
四川2015定额变化

5、将09定额中,通用安装工程中的“喷泉安装”节移植进“园林绿化工程”册;
6、将“2000年维修定额”和“08抗震加固定额”融合成新的“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
1、因为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增补新项目,如高强钢筋、高强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复合模 板、完善各专业的预拌砂浆项目 2、规范禁用或已淘汰的删去,如空心砖柱、陶土、缸瓦管等; 3、各专业重复的项目删去,如房建定额的结构变更变更植筋和维修定额重复,删去房建的,保留 维修定额。房建定额中植筋项目适用于圈梁、过梁、构造柱、墙体拉结筋的植筋,其他主体结构变 更后的植筋执行“维修与加固定额”; 4、导致使用混乱的项目删去,如园林绿化工程的“成活养护”和“保存养护”导致使用混乱,删 去”保存养护”; 5、以成品编制项目,其制作、运输项目删去,如“金属结构、门窗、预制构件”等项目;
1、增补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机械使用项目,对于市场已经普遍使用,且已形成 成熟的施工工艺的,或已有相应施工规范的项目,在对市场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增补,删去 施工规范和政策规定已经淘汰或禁止使用的项目;
2、适应建
3、对于消耗量水平适中的定额项目,不做消耗量水平调整;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反映消耗量水平与 施工现场实际出入较大的,要进行消耗量水平的重新测算和调整; 4、面向市场调研机械的使用和配置情况,对于机械使用和配置不合理的项目要进行调整,重新确 定定额消耗量和台班单价; 5、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综合费(管理费和利润)要紧密结合市场进行确定,对 于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性费用,要重新进行测算;
6、15定额的编制,要求实用性、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总说明一、编制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以下简称“13规范”)相配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
二、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专业工程如下: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适用于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适用于传统做法的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以及现代建筑的仿古部分;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适用于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开挖石方爆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和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工程等;房屋建筑维修和加固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拆换、维修、零星修补、抗震加固工程以及局部改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适用于和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各项费用;其他项目:适用于和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其他项目;规费:适用于和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规费;税金:适用于和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税金;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和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适用于和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四川省2015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表

0.24/1.36/1.96/3.38 0.24
0.24/5/9.6/7.2
0.24/3.5/5.5/7.2 0.24/2.3/4/6.5 0.24/1.36/2.36/3.25
施工/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表 市区 县城、镇内
建筑与装修装饰工程 仿古工程 构筑物工程 安装工程 装饰工程 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维修工程 整体拆除工程 机械土石方工程 人工土石方工程 地基处理与边坡维护工程 桩基工程 矿山工程 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 抗震加固工程 建筑工程 措施项目 筑炉工程 签证记工、零星借工 承包定额用工 给水、燃气、路灯工程 仿古园林工程
0.3/3.5/5.5/7.2 0.3/2.3/4/6.5 0.3/1.76/3.08/5
费率表 其他 0.24/2.96/5.68/4.26 0.24/1.48/2.54/4.26 0.24/2.08/3.26/4.26 0.24/1.36/2.36/3.84 0.24/1.36/2.36/3.38
0.4/2.3/3.3/5.7 0.4(仅含环保)
0.3/1.76/2.54/4.38 0.3
0.4/5/9.6/7.2
0.3/5/9.6/7.2
总平、运动场工程 注:表内数值均为百分比,依次表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项目费用费率
0.4/3.5/5.5/7.2 0.4/2.3/4/6.5 0.4/2.3/4/6.5
0.4/5/9.6/7.2 0.4/2.5/4.3/7.2 0.4/3.5/5.5/7.2 0.4/2.3/4/6.5 0.4/2.3/4/5.7
0.3/3.84/7.38/5.54 0.3/1.92/3.3/5.54 0.3/2.7/4.24/5.54 0.3/1.76/3.08/5 0.3/1.76/3.08/4.38
15定额-川建价发〔2017〕49号(2018年1月1日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川建价发〔2017〕49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成都市等18个市、州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
你们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8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8年1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8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8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11月30日
2
3
4
5
6
注:1、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7。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费用计算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费用计算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化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化施工所需要的各项用度。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度。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平安文化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化施工费、平安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平安文化施工费计价管理举措》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贴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用度。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四川省2015安装工程定额解释(一)

四川省2015安装⼯程定额解释(⼀)1. 通⽤安装⼯程计价定额有那些系数,如何使⽤?答: (1)安装⼯程涉及的系数有⾼层建筑增加费、超⾼增加费、脚⼿架搭拆费、系统调试费(如采暖系统、空调系统等)、安装与⽣产同时进⾏增加费、在有害⾝体健康的环境中施⼯降效增加费……等。
(2)各种系数计取基础:定额⼈⼯费。
(3 ) 计取的费⽤其中⼈⼯⼯资归⼊定额⼈⼯费。
(4)系数之间⽆计算顺序要求,计算基础不迭加。
(5)各类系数“以主带次”按主体分册系数计算。
(6)按定额规定系数计取的⾼层建筑增加费、脚⼿架搭拆费、系统调试费等,其中的定额⼈⼯费应作为安全⽂明施⼯等措施项⽬费⽤及规费、⼈⼯费政策性调整的计算基础。
( 7 ) 按定额规定系数计取的各项费⽤,除了⼈⼯费以外的部分计⼊材料费(系统调试费除外) 。
2.如何理解“以主代次”的原则,并统⼀规定按主体分册系数计算?答:“以主代次”有⼆层含义:其⼀,“以主代次”,是指通⽤安装⼯程计价定额各分册的范围之内执⾏“以主代次”的原则,不能外延引伸⾄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程等计价定额。
其⼆,定额统⼀规定综合按主体分册系数计算,主体分册是指施⼯图所⽰分部、分项安装⼯程所执⾏的分册,⽽不是以⼯程量直接费的数值⽐例来划分主体分册。
3.如何计取⾼层建筑增加?答: (1)⾼层建筑的概念:⾼层建筑是指单层檐⼝⾼度⼤于20m的⼯业与民⽤建筑或多层建筑物超过六层的建筑物。
(2)⾼层建筑增加费包含内容: ⾼层建筑增加费是指⾼层建筑施⼯⼈⼯降效以及由于⼈⼯⼯效降低引起的机械降效材料垂直运输增加的费⽤; 通讯联络设备的使⽤及摊销。
(3)计取条件:单层建筑物檐⼝⾼度(指设计室外地坪⾄滴⽔的垂直距离)⼤于20m的⼯业与民⽤建筑,多层建筑物超过6层时的⼯业与民⽤建筑,均可计取。
突出主体建筑物顶的电梯机房、楼梯出⼝间、⽔箱间、瞭望塔、排烟机房等不计⼊檐⼝⾼度。
(4)计算基础:计算⾼层建筑增加费,包括20m以下(含地下室及突出主体建筑物顶的电梯机房、楼梯出⼝间、⽔箱间、瞭望塔、排烟机房等)的全部定额⼈⼯费为计算基础。
四川省201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即附录

file:///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Local/Temp/~hh3639.htm
2017/10/8 星期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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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台班单价的盾构掘进机械台班单价中未包括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和人工费。顶管设备 台班单价中未包括人工费。
五、燃料动力用量中已包括油料损耗和电力损失。油料损耗包括加油及油料过滤损耗。电力损失包括由 变电所或配电车间至机械之间的线路损失。
六、燃料动力单价见下表:
柴油 汽油
8.50元/kg 9.00元/kg
煤
0.60元/kg
七、签证机械的综合费按签证机械费的12%计算。
电 水
木柴
1.05元/kW ·h 3.00元/m3 0.30元/kg
附录二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说明
一、本表混凝土配合比是根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 计规程》(JGJ98-2000)等规范、标准编制的。
材料名称
续前表
水泥 石灰膏
细砂 砾石
容重(kg/m3)
1300 1350 1350 1615
材料名称
生石灰 中砂 特细砂 碎石
容重(kg/m3)
720 1420 1250 1450
材料名称
炉渣 蛭石 石膏粉
容重(kg/m3)
850 350 960
材料名称
矿渣 珍珠岩
容重(kg/m3)
1050 150
二、本表配合比仅供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结算,估算材料时参考使用。 三、本表配合比中已包括了各种材料的施工操作损耗。 四、本表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中水泥用量分不同的水泥强度等级,以带括号和不带括号表示,不带括号 的是定额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及其用量,带括号的仅供换算使用。 五、本表配合比各种砂的规格按以下标准划分:中砂平均粒径0.36~0.42mm,细砂平均粒径0.26~0.36mm, 特细砂平均粒径0.15~0.25mm。 六、混凝土配合比用量已综合考虑了密实和温度差等因素,砂浆配合比用量中已考虑了砂的膨胀因素, 不另计算。 七、本配合比所使用的材料容重(供参考):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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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设计砂浆种类、厚度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材料耗量按比例调整,人工工日不变。
(二)墙、柱面设计抹灰厚度与定额不同时,按相应立面砂册说明一、本定额所使用土壤分类见表1。
二、本定额所使用岩石分类见表2。
三、本定额木材分类:一类:红松、杉木。
二类:白松、杉松、杨柳木、椴木、樟子松、云杉。
三类:青松、水曲柳、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榆木、柏木、樟木、苦练子、梓木、楠木、槐木、黄菠萝、椿木。
四类:柞木(稠木、青杠)、檀木、色木、红木、荔木、柚木、麻栗木、桦木。
四、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过筛净砂编制的,各地应将过筛人工费和损耗纳入材料预算价格,定额考虑了砂的膨胀率。
因质量要求现场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五、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等级,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附录换算,但定额中各种配合比的材料用量不得调整。
六、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中(细)砂、特细砂编制,计算时应按实际使用砂的种类分别套用相应定额项目。
七、本定额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现场搅拌非泵送编制的,商品混凝土以成品基价(含泵送费)的形式表现。
若现浇混凝土构件使用商品混凝土,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商品混凝土价差进行单项价差调整。
八、本定额预拌砂浆项目是按干混砂浆编制的,干混砂浆以成品基价的形式表现。
各地应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干混砂浆价差进行调整。
九、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按成品编制项目外)从现场仓库、堆放地点、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但垂直运输机械费应按“措施项目”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项目中未考虑高层建筑施工增加的费用,发生时,按“超高施工增加”定额项目执行。
十一、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可按其他册相应定额项目执行。
若仍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审批,并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
十二、本册未编制的构筑物工程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构筑物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石方爆破工程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爆破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三、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四、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六、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九、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十、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一、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二、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三、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四、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五、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六、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八、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一、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二十二、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四、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二十五、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六、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七、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一)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二)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三)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四)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五)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六)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七)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八)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九)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十)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A 土石方工程一、一般说明(一)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表A-1、表A-2系数计算。
表A-1 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表A-2 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二)挖土石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
基础土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三)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为:底宽≤7m,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底面积≤150m2 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石方。
(四)挖土方如需截桩头时,应按本定额“C桩基工程”相关项目列项。
(五)土石方外运超过10公里时,应按市场运输费计算。
(六)桩间挖土方工程量不扣除桩所占体积,按每根桩增加普工0.6工日计算。
(七)挖土石方均未包括在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降水费用。
(八)本分部不包括地下障碍物清理,发生时按本定额“R拆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二、土石方工程(一)“平整场地”项目适用于建筑场地厚度≤±30cm的挖、填、运、找平。
1.不论机械或人工平整场地,均按本项目计算。
2.厚度>±30cm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A.1中挖土方项目计算,按竖向布置(超过30cm 的挖、填土方,用方格网控制挖填至设计标高就叫按竖向布置挖填土方)进行挖填土方时,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二)土方大开挖、沟槽、基坑定额均按干湿土综合编制。
(三)土方工程沟槽、基坑深度超过6m时,按深6m定额乘以系数1.2计算;超过8m时,按深6m定额乘以系数1.6计算。
(四)土方大开挖深度超过6m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3。
(五)机械挖运淤泥时,按机械挖运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5。
(六)挖沟槽、基坑土方,不论开挖方式均执行本定额。
(七)管沟土石方项目适用于管道(给排水、工业、电力、通信)、光(电)缆沟[包括:人(手)孔、接口坑]及连接井(检查井)等。
(八)本分部“石方工程”项目适用于人工凿石,若为爆破开挖,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爆破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九)深基础的支护结构,如钢板桩、H钢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钻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预制钢筋混凝土排桩挡墙、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旋喷桩地下连续墙和基坑内的水平钢支撑、水平钢筋混凝土支撑、锚杆拉固、基坑外锚、排桩的圈梁、H钢桩之间的木挡土板以及施工降水等,应按有关措施项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