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法讲义07
《合同法》培训讲稿0710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履行要求。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三)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
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 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 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 行合同义务,又称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节 违 约 责 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
☞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 约束力。
第七节 违 约 责 任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 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 定数额的货币。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 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章合同法教程课件

三、合同订立的过程
(一)要约 1.要约与其生效的条件 要约,也称为发盘、发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 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要约是特定的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要约原则上应当向相对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包含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5)要约应当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 的要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 为。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七章 合同法
学习目标 1.理解合同的概念,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熟悉合同的订立过程,熟悉合同应当具备的一般条款,了解格式条款,掌握要 约和承诺的概念及其生效的条件,熟悉合同订立中损害赔偿责任。 3.掌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概念,掌握合同生效的条件及不具备生效的要件及其 法律后果。 4.熟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掌握合同履行中法律规定的抗辩权,以及合同 的保全方式。 5.理解保证、保证人、保证合同、担保范围和保证期间等概念,掌握保证方式和 保证责任。了解抵押、质押和定金等内容。 6.理解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等概念,掌握相关要件。 7.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熟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以及有关违约责任的具体规 定。把握免责事由和不可抗力的概念。 8.结合所讲授的内容,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分析案例。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 案例分析
第一节 概述
精选最新合同法讲义

(1)书面:(2)登记(3)批准:(4)公证:
3、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赋予名称的合同(共15种);无名合同:在《合同法》没有确立具体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是无名合同。
1.法律效力的内容 第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生效的时间 第26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四)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1、可否撤回 第27条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可否撤销
展
各节内容: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本章重点:合同法的性质及基本原则
本章难点:合同自由原则
第1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主体:两人以上
2.民事法律行为
3.双方或多方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1.划分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由双方协商确定
格式合同特点、缺点:
2.划分意义
(1)合同条款效力:当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时
(2)合同条款解释:当对合同理解存在分歧时
第2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含义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动态的财产关系
合同法 《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3)书面形式
07第七章合同法

(四)合同履行中的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又称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法律允 许合同债权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法律制度。 1、代位权 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条件: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已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 人已经届满的债权;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危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2、撤销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如无偿转让 财产等等),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条件:债务人实施了以财产为标的的且危及到债权人债权 实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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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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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合同的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因为欠缺合同生效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的合 同。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导致合同全部无效 的情形主要有: 1)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 4)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18二合同的履行规则1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的履行规则1协议补缺合同法第61条规定当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条款进行协议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条款进行协议补充
第七章 合 同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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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要求
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的基本 原则;合同的订立、效力;合同的履行、 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法规定的违约 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初步了解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几种规范 合同。
第七章 合同法PPT课件

2、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邀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 要约的意思表示。
✫邀约与要约的区别: (1)直接目的不同 (2)内容不同 (3)行为性质和法律效力不同
3、要约生效
(1)要约生效的时间
1、格式条款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2、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 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中的格 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 格式条款。
(二)合同的形式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口头形式: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小,权利义 务关系简单的合同。
✫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明示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明确约定在合同中的内 容。 默示义务是当事人的协议虽然没有明确涉及,但 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内容。 默示义务包括:
1、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2、民商事惯例; 3、法律规定的义务。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 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主要内容或全 部内容为格式条款的合同,即格式合同、标准化合 同。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口头要约:发出即生效
书面形式的要约:
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 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 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
(2)要约撤销已生效要约使之失效
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 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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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 《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 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里的 “依法成立”,指的就是具备合同生效 的一般要件。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 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合同法》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未加 以明确规定,但从《民法通则》和《合 同法》的规定可以知道合同生效的一般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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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效力的内容
• • 合同效力的内容主要体现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具体体 现为权利义务方面。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 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权、受领权、抗辩权、代 位权和撤销权,以及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获得补救的权利、诉请 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正当行使这些权利而获得一定利益,也 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 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为两个方面:一 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性;另方 面,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 效力只及于合同双方,一般不具有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者的拘 束力。但是,在实践中,合同的履行常常受到第三人的影响。如 第三人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采取拘束债务人等 非法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等。因此赋予合同具有排除第三人非法干预和 侵害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此外,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还表现 在合同的保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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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为 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将会使一些合同 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况,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 的稳定。所以,各国立法往往明确规定撤销权必须 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超过了这一期限,则撤销权 消灭,可撤销的合同便绝对有效。我国《合同法》 第55条第1款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具有撤销权的当 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可撤销合同一旦撤销,则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见,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在被撤销以后 要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已 经履行的,应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有过错一方 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合同法
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合同法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合同法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合同法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所谓合同关系,是以商品交换或劳务给付为标的的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于合同行为、合同关系以及合同司法等活动的基本准则。
1、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自愿地选择对方当事人,就某一交易活动或合同标的平等协商,以约定方式缔结合同的权利或自由。
这一原则,在合同法上称为契约自由,是资产阶级民法典中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
2、平等、公平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这一原则,不是合同法的特有原则,而是民法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在合同法立法中的反映。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以公正平允为交易准则,协议和确定双方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为内容。
公平原则也是一项民法基本原则,而非合同法的专有基本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规则进行交易活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也是《民法通则》和民法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最初,诚实信用主要是一种约束当事人行为的道德规范或者道德规则。
后来,民事立法时,认可了它在调整当事人在民事活动时(包括民事义务履行时,以及民事纠纷解决时)的规范价值,从而赋予了它在合同关系调整时基本准则的功能。
4、守法与合同保护原则守法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及其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合同受保护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非于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外第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阻碍合同义务履行的原则。
第七章 合同法 《经济法》PPT课件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约束力)
• 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 当受要约人承诺时,要约人有与其订立合同的 义务。
承诺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者不行为 不视为承诺。承诺的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 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 为作出承诺。
• 请问:悬赏广告属于什么?
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争议案
原告:甲建筑队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上级有关部
门批准兴建一项工程。该公司为节约工 程经费,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决 定用招标方式发包这项工程,便向本省 内10多家建筑单位发出招标通告。
在招标通告规定的投标起讫日期内, 共有10家建筑公司(队)向开发公司投标, 依照招标通告的规定,2019年1月20日, 开发公司会同各有关单位,当众开标。 在10家投标者中,只有甲建筑队和乙 建筑公司的报价低于开发公司的标底
• 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商贸公司强行滞留房 屋,且没有交付相关费用,不应退还保证金。
而商贸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后,曾与房地产 开发公司协商续约83天,现续期已满,房地 产开发公司应将83天的房租等费用从保证金 中抵扣后,退还其余保证金。双方达不成一
致,商贸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
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保证金。庭审中,
事后,甲企业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在合理时间内 告知其不予承保的决定,错过了向其他保险公司投 保的时机,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保 险公司则辩称,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故不应承担任 何保险责任。于是,甲企业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缔约过失责任
• 是指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 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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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201307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戴孟勇第一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与成立一、合同的订立与成立二、合同的成立要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人。
2.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3.当事人须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效果意思。
情谊行为、好意施惠关系、涉及亲属关系的约定?4. 有些合同须具备特别成立要件:实践合同、要式合同。
案例:《信诚人寿200万理赔案波澜又起再审程序已启动》(中国保险报2008-01-07)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某填写了投保书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指定其母孙某作为保险金受益人。
10月6日,保险公司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投保建议书;同日,谢某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
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
10月17日,谢某在信诚人寿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
10月18日凌晨1时许,谢某被人杀死。
10月18日,保险公司收到谢某的体检报告后,安排代理人黄女士通知谢某办理财产的告知手续及补缴保费18.7元。
黄女士在通知的过程中得知谢某已身故。
11月13日,谢某的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保险公司向谢母出具理赔函,称根据“[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第22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同意向受益人支付主险保险补偿金100万元。
同时,根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5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附加合同自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产生效力),认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故拒付附加险赔偿金200万元。
受益人于2002年7月16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补偿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并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投保人填写的投保书中已经列明了投保人谢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意味着双方已经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
且投保人谢某已于签署投保书的次日,向保险公司缴付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其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因此,此案争议的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2)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是上诉人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其第5条第1款中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未约定保险公司何时同意承保及以何种方式同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应视为合同已经生效。
(3)投保人谢某已依保险公司的安排,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已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凭投保人的体检报告及财务资料对其进行健康审查及财务审查实为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强制性的规定,故保险公司以其未收到投保人的体检报告为由,称其未同意承保理由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基于以上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金200万元,实属违约,应负违约责任,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应依照条款,向谢某的受益人赔付附加险保险金200万元,并支付从2002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保险赔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0250元。
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于2004年11月作出判决:至谢某遇害身亡时,上诉人尚未作出核保的承诺,亦未出具保单,故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承担保险责任期间尚未开始,上诉人对于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谢母要求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给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7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第二节要约(offer)一、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要约,是指特定人向相对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相对人接受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时间公司与国土局之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是否已成立的问题,是时间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也是国土局承担合同责任的基础。
对这一问题的判定应综合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本案是否存在承诺、国土局承担责任的法律根据等三方面内容进行确定。
关于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的问题,其区分标准应首先依照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十五条载明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本案刊登于报纸上的挂牌出让公告与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相同,亦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其性质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时间公司于 2002年11月21日所作的报价应为本案要约。
时间公司诉称挂牌出让公告即为要约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合同法对要约邀请的撤回未作条件限制,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邀请不形成合同关系,撤回要约邀请亦不产生合同上的责任。
因此,时间公司要求国土局继续挂牌并与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承诺的问题,2002年11月 22日,即时间公司与渝汇公司虽已报价但未开始竞价的次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由,责令国土局停止挂牌,从而使正在进行中的缔约行为因事实原因的出现而发生中断,此时,挂牌出让程序中的竞价期限尚未届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讼争宗地使用权的价格未能确定,国土局尚未对时间公司的报价作出承诺,双方关系仍停留于缔结合同过程中的要约阶段,因此,本案合同因尚未承诺而没有成立,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合同关系。
时间公司主张存在有效承诺,双方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本案合同未成立,故时间公司认为其与国土局之间存在效力待定合同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关于国土局承担责任的法律根据问题,本案正在进行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不仅于挂牌之时未获审批且至本院二审庭审结束时止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仍未获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从而造成时间公司期待缔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国土局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在缔约阶段所发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通过独立的赔偿请求予以保护。
本案二审期间,虽然国土局同意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但时间公司直至二审庭审结束前仍坚持要求国土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双倍返还保证金的责任,未就国土局缔约过失致其损失提出赔偿请求,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对此问题,本院不予审理。
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尚未成立,一审判决驳回时间公司要求国土局承担合同责任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至于《挂牌出让公告》和《挂牌出让须知》所规定的2000万元保证金是否为定金的问题,该2000万元在本案《挂牌出让公告》中载明为“保证金”,双方并未约定为定金。
担保法及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了定金和保证金的界定标准,即当事人主张保证金为定金的前提是双方有明确约定。
时间公司所引用的台州市政府令第二十九条将保证金作为定金处理的规定,因其既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又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政府令不能作为本案认定2000万元保证金为定金的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2000万元保证金不是定金,适用法律正确。
时间公司关于该 2000万元保证金应为担保正式订立合同的立约定金,国土局应予以双倍返还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时间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对渝汇公司的报价单和国土局的底价单的真实性进行重新鉴定,对渝汇公司是否实际交纳200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进行调查的请求,因对本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没有影响,故不予同意。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的撤销与撤回1.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所作的取消要约,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