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案例分析报告

合集下载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青山煤矿认为许某开发的新技术是使用其工作期间积累的资料完成的,故属于职务发明。青山煤矿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许某考虑自己是青山煤矿的老职工,取得的工作成绩离不开单位的支持,所以与原单位口头协商,将专利技术交由单位持有。许某转让专利技术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一:《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铜矿未对技术开发提供过实质性帮助,不能共享专利。
01
02
为什么自己研制的技术自己未成为专利权人?
其原因是,自己未亲自办理专利申请事宜,又未把好委托他人申请专利的资料报送这一关。自己不懂得如何办理专利申请的手续和相关知识,可以委托他 人办理,但作为技术的研制人必须有防止被他人剽窃的保护意识,其中一个保护措施是专利申请资料要经自己审查后,最好由自己亲自报送国家授权机关。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8条的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故原告享有技术成果的研制者身份权。
一项技术研制出来后,并不当然地代表研制者就拥有了自主的知识产权,研制者应当依法采取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来占有该项技术上的知识产 权。由于原告让被告对该技术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工作,被告将该技术的专利权人申请在自己名下,专利公告中载明设计人为原告和被告。由于被告未按规定交纳专利 年费,该出租车防劫防卫报警器所涉专利已终止,现已成为公知技术。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专利转换案例分析报告

专利转换案例分析报告

专利转换案例分析报告专利转换是指将已经获得的专利技术进行有效转化和利用的过程。

通过专利转换,可以实现专利技术的商业化应用,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以下是一则关于专利转换的案例分析报告。

该案例涉及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A公司,该企业拥有一项关于新的座椅调节技术的专利。

这项技术能够实现座椅的电动调节、低温恒定、按摩等功能,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和商业价值。

A公司意识到该专利技术的商业化应用潜力,并决定进行专利转换。

首先,A公司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专利转换的项目组,该项目组由技术、市场和法务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整个专利转换过程的规划和实施。

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项目组确定了该技术在汽车行业的应用前景,分析了目标客户群体的需求和竞争环境。

然后,项目组联系了几家汽车制造企业,并邀请其代表参观A公司的研发中心,详细介绍了该技术的特点和优势。

同时,项目组还通过与相关企业进行对接,积极探讨合作方式和商业模式,以期达成技术转让或授权的协议。

经过一段时间的洽谈和协商,A公司成功与一家汽车制造企业B公司达成了合作意向。

根据合作协议,B公司将以授权的方式使用A公司的专利技术,并将该技术应用到其新款汽车的座椅产品中。

同时,B公司还将向A公司支付一定的技术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

在合作协议生效后,A公司和B公司共同开展了技术转让和培训工作,确保B公司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该专利技术。

同时,为了更好地推广该技术,A公司还提供了一定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推广和应用,B公司成功推出了一款搭载了该专利技术的新款汽车产品,并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和销售业绩。

同时,A公司也获得了相应的技术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实现了该专利技术的商业化应用和转化。

总结起来,通过专利转换,A公司成功将自身的专利技术转化为商业化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好的反响和经济效益。

在专利转换过程中,A公司充分发挥了市场调研和市场对接的作用,通过与B公司的合作,实现了技术转让和商业化应用的目标。

专利权案例分析ppt

专利权案例分析ppt

专利权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发展至关重要。

专利权案例分析能够帮助我们了解专利权保护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在实际情况中如何应对专利侵权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进行专利权案例分析。

2. 案例概述本案涉及公司A和公司B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

公司A是一家创新型技术公司,拥有一项创新发明专利。

公司B是一家竞争对手,涉嫌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A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公司B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3. 案件分析3.1 公司A的专利权公司A的专利是一项创新发明专利,专利号为XXXXXXXX。

该专利技术解决了一个行业中的关键问题,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涵盖了该技术的所有权利,并有效期为20年。

3.2 公司B的侵权行为公司B推出了一个与公司A的专利技术相似的产品,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公司A认为公司B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并构成了直接侵权。

公司A 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公司B的侵权行为。

3.3 法律诉讼公司A决定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

他们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向法院提交了专利侵权诉讼。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组织了相应的庭审活动。

3.4 法庭判决经过一番庭审,法庭查明了公司B的侵权行为,并认定其对公司A的专利权构成了侵犯。

法庭作出了如下判决:•公司B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司B赔偿公司A损失;•公司B在一定期限内公开道歉;•公司B承担公司A的诉讼费用。

4. 案例启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专利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型企业非常重要。

公司A通过专利保护自己的技术创新,确保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专利侵权行为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B在侵权行为被确认后,不仅需要停止侵权,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公司A选择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最终保护了自己的专利权。

5. 结论通过这个专利权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专利权的重要性以及维护专利权的方法。

机械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机械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机械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背景在现代社会,机械领域的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它给予发明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进行独占权利的能力。

然而,在机械领域,专利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机械领域的专利侵权案例,来探讨其中的原因、影响以及如何防止这些案件发生。

案例一:汽车发动机专利侵权案案例描述:某汽车制造公司开发了一种创新的汽车发动机技术,并申请了相关的专利。

然而,不久后,另一家汽车制造公司推出了一款类似的发动机,被认为侵犯了原公司的专利权。

分析:这种情况下,专利侵权案可能是由于另一家公司没有在设计和开发中充分考虑到原公司的专利权。

可能是他们没有进行合适的专利搜索和风险评估,也没有与专利持有人进行合作或协商。

此外,可能另一家公司认为他们的技术与原公司的专利不同,因此没有意识到侵权行为。

影响:对于原公司来说,专利侵权可能导致他们的技术和研发投资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同时,这也会对市场竞争和创新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其他公司可能不再愿意投资研发创新的技术,以免触犯他人的专利。

防范措施:为了防止专利侵权案发生,汽车制造公司应该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充分尊重他人的专利权。

这意味着他们应该进行充分的专利搜索和风险评估,确保他们的技术与他人的专利没有冲突。

此外,与专利持有人进行合作或协商也是减少专利侵权风险的重要步骤。

案例二:3D打印技术专利侵权案案例描述:一家公司开发了一种创新的3D打印技术,并申请了相关的专利。

然而,不久后,一家竞争对手公司推出了一款类似的3D打印设备,并被告知侵犯了原公司的专利权。

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专利侵权案件可能是由于竞争对手公司没有充分考虑到原公司的专利权。

他们可能没有进行充分的专利搜索和风险评估,也没有与专利持有人进行合作或协商。

此外,可能竞争对手公司认为他们的技术与原公司的专利不同,因此没有意识到侵权行为。

影响:对于原公司来说,专利侵权可能导致他们的3D打印技术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并且会受到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

专利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专利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某地拥有一项名为“新型环保材料”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在起诉书中指出,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与原告的发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告则辩称,其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答辩状,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异议。

2. 庭审过程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2)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3)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邮件及合同;(4)相关行业专家对涉案技术特征的鉴定意见。

被告则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2)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的技术说明书;(3)相关行业专家对涉案技术特征的鉴定意见。

3. 庭审辩论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就涉案技术特征的相似性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告则认为,其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原告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证明原告享有该专利权;2. 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技术说明书等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似之处;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邮件及合同证明被告曾向原告采购过涉案专利产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专利权时,首先需明确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权的侵权案例分析Title: Analysing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 An In-depth StudyIntroduction:Patents play a crucial role in protecting the innovative ideas and technologies of individuals and organizations. Patent infringement occurs when unauthorized use, manufacture, sale, or distribution of a patented invention takes place. In this article, we will analyze several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 highlighting the legal issues involved, the consequences faced by the infringers, and the broader implication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1. Apple Inc. vs.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2012)Background: Apple accused Samsung of infringing on its design and utility patents relating to smartphones and tablets.Case Analysis: Apple claimed that Samsung had copied the look and feel of its iPhones and iPads, violating several design patents. Additionally, Apple argued that Samsung infringed on its utility patents related to bounce-back scrolling and multitouch technology.Consequences: Samsung was found guilty of infringing various Apple patents and was ordered to pay damages of over $1 billion. This case set a precedent for design patent infringement and highlighted the significance of design in technology.2. Bayer AG vs. Cipla Ltd. (2008)Background: Bayer accused Cipla of infringing on its patent for the drug Sorafenib Tosylate, used for the treatment of advanced kidney and liver cancer.Case Analysis: Bayer claimed that Cipla's generic version of Sorafenib Tosylate violated its patent rights. Cipla argued that their drug was not an exact copy and, therefore, did not infringe on Bayer's patent.Consequences: The court ruled in favor of Cipla, stating that their generic version did not infringe on Bayer's patent. This case highlighted the importance of proving direct infringement in pharmaceutical patent cases and the potential impact on access to affordable generic drugs.3. Oracle America, Inc. vs. Google LLC (2019)Background: Oracle accused Google of infringing its copyright and patent rights in relation to the Java programming language used in the Android operating system.Case Analysis: Oracle argued that Google's use of Java APIs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s) in Android constituted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unauthorized use of patented technologies.Consequences: The court initially ruled in favor of Google, stating that APIs cannot be copyrighted. However, the case was later reopened, emphasizing the complexity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 the field of software and its potential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novative technologies.Conclusion:These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 provide insights into the complexiti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its impact on innovation and market competition. They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obtaining and enforcing patents to protect inventions and encourage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s. Additionally, these cases highlight the need for clear guidelines and regulations regarding patent infringement, balancing the rights of patent holders with promoting healthy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welfare. As technology continues to advance,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 will remain a crucial aspect of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global market.。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评析一、华为与美国高通纠纷案答案:该案主要纠纷点在于专利许可费用的支付问题。

华为认为高通的专利许可费用过高,而高通则坚持其专利的价值。

深入分析:该案是一个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专利权利人的合理权益保护和合理收益的问题。

华为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通信设备制造商,依赖于高通等公司的专利技术来实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根据相关法规,华为需要支付专利许可费用给高通等专利权人。

然而,华为认为高通的专利许可费用过高,超出了合理范畴。

华为认为,高通拥有的专利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并没有达到所声称的高价值,因此不愿意按照高通要求的费用支付。

华为认为高通存在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以索取过高许可费用的嫌疑。

相反,高通坚持认为其专利技术具有高价值,并对其专利进行了合理的评估和定价。

高通指出,他们的专利技术在通信行业中是广泛使用的标准技术,对于其他通信设备制造商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高通坚持专利许可费用的合理性,并认为华为应按照其要求支付费用。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专利的价值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华为和高通对于后者的专利技术价值存在争议。

其次,如何确定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专利权人可以根据其所持有的专利技术的价值来制定许可费用,并且可能会存在垄断行为的问题。

这个案例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专利权人和使用专利技术的企业之间的权益平衡问题。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往往需要权益的平衡与协商,以保护创新和公平竞争。

二、苹果与三星专利侵权案答案:该案主要纠纷点在于苹果指控三星侵犯其手机设计和软件特性等多个专利。

深入分析: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侵权案是近年来最具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之一。

苹果指控三星未经授权使用了其手机设计和软件特性等多个专利,并要求三星支付巨额的赔偿费用。

在这个案件中,苹果主要指控三星侵犯了其iPhone的外观设计和软件特性等多个专利。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报告

⏹河南工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设计院,设计了一座体育馆,外观造型独特,富有美感。

⏹试问:我们工大设计院可否就体育馆造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该设计虽然造型独特、富有美感,但不属在产业上批量生产、通过机械方法重复再现的产品设计。

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因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本章案例一:北京市某高科技开发中心完成了一项“一种滑动轴承的制造方法”的发明创造。

这种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轴承的使用质量,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

⏹问题:这项研究成果可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为什么?⏹答案:该发明创造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因为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对于“实用新型”的定义,实用新型必须“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据这个定义,实用新型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实用新型是一种产品,是一种适于实用的产品,如仪器、设备、用具或日用品等。

二是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

如果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如气体、液体以及呈粉末状的物体等都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因此没有形状的方法专利,是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但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司考题:发明专利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试以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为例说明。

分析:1)授予专利权后的权利效力不同: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产品)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方法,即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侵犯专利权起诉状的案例分析

侵犯专利权起诉状的案例分析法院名称:XXX法院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案号:XXXX年 XX月 XX日 ××号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被告:××(以下简称“被告”)起诉状尊敬的法院:原告××,本人系中国居民,住址为××,是××公司的合法代表。

我以原告身份,向法院就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关于案情,我向法庭陈述如下:一、案情缘由本案起因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发布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致使原告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原告自××年开始,投入巨资进行产品研发。

经过长时间的努力,于××年××月××日成功申请到专利名为《××专利》(以下简称“专利”)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

该专利在技术领域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拥有相当的技术和经济价值。

然而,被告存在透过非法手段获取原告的专利技术,并擅自将其应用于自己的产品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的行为。

此举既违背了专利法有关专利权保护的规定,也造成了原告在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的专利权原告拥有发明专利《××专利》,该专利的技术独特,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

专利在××年××月××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2. 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利用原告的专利技术进行产品生产、销售和发布。

被告制造的产品明显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关联,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之一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合法取得的专利实施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1武汉海尔电冰柜有限公司诉代少春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2009)武知初字第543号 一、诉辩双方 原告:武汉海尔电冰柜有限公司。 被告:代少春。 二、诉辩双方的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 (一)原告诉称: 2007年3月6日,被告代少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自2007年3月6日起至2008年3月5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代少春被安排在公司质量改善部门工作,主要从事电冰柜的研究、质量改善、设计开发。2008年3月6日,武汉海尔公司与被告代少春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其经济补偿金1300元,被告代少春于2008年3月6日离开该公司。 被告代少春在武汉海尔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研发中心安排其与公司其他几名设计人员对该公司现有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进行研究和改进,经过共同努力,被告代少春与其他几名设计人员对现有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完成了每个铰链由2个轴套变为3个或以上轴套组成等具有创造性的改进,该设计能防止折叠门铰链因受意外拉力而产生撕裂口,提高了产品质量。该改进设计方案由代少春和其他几名设计人员共同完成,设计图纸制作由代少春完成。设计完成后,被告代少春于2008年2月26日以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申请,并于2008年12月10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820065744.1。2008年11月6日,原告武汉海尔公司找到被告代少春向其说明该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可以给予其职务发明创造团体奖励,被告代少春对职务发明表示了认可,并于2008年11月10月和武汉海尔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4日在原告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被告代少春提出异议,致使变更手续无法完成。 综上,涉案专利系职务发明,武汉海尔公司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据此,原告武汉海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第ZL20082006574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原告武汉海尔公司所有; 2、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代少春负担。 (二)被告答辩称:涉案专利是其个人发明,不是职务发明创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一)依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2007年3月6日,被告代少春以专家身份与原告武汉海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进行了签证登记,合同期限自2007年3月6日起至2008年3月5日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是没有对被告代少春的工作岗位进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被告代少春于2007年秋季分到证人吴焱当时担任主管的研发中心工作,被告代少春主要从事焊接工作,提高焊接质量、培训焊接人员。 在被告代少春进入原告武汉海尔公司研发中心前,该中心已经提出了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改进项目,该项目由时任该中心总管的吴焱负责。项目提出后,该中心以团队共同合作的形式进行研发,在项目任务布置上,采取全员开会的形式进行,由参会人员讨论、提出方案、论证。被告代少春作为中心一员,参与了该项目的会议,在2007年9月左右,被告代少春在公司率先提出了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改进方案,绘制了草图,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吴焱。2008年2月26日,被告代少春以个人名义将与其向公司提交的相同的图纸、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于2008年12月10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权人署名为代少春。 2008年3月6日,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原告武汉海尔公司支付被告代少春经济补偿金1,300元。被告代少春于当日离开公司,并向其主管吴焱办理了工作交接,在工作交接单中,包括涉案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改进方案。 2008年11月6日,在涉案专利获得授权前,原告武汉海尔公司与被告代少春就专利的性质进行了谈话,当时公司指出该技术方案属于职务成果,要求将专利申请人变更为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并愿意给予团队激励。被告代少春当时表示接受。 2008年11月10日,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和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代少春作为乙方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专利申请权转让至甲方。协议签订后,原告武汉海尔公司据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因被告代少春提出异议,未能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另查明,代少春在向公司提交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后,没有参加该技术方案的论证、模拟实验及技术成果转化为产品的工作,该后续工作全部由公司研发中心、开发部完成。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即涉案专利是否为职务发明。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全部发生在现行专利法之前,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2000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规定,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临时工作单位也属于本单位的范畴。 本案中,原告武汉海尔公司与被告代少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限自2007年3月6起至2008年3月5日止,合同并未对被告代少春具体岗位、工作职责进行约定,在具体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武汉海尔公司与被告代少春也没有进行具体限定。虽然在具体工作中其主要从事焊接及其改进工作,但这并非其工作的全部,其参与了研发中心的其他项目、包括涉案对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改进项目。可以认定被告代少春在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任务都属于原告武汉海尔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涉案技术方案于2007年9月左右完成,在其与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内;被告代少春在离开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之际在其向公司提交的工作交接单中明确有涉案技术方案这项内容,足以说明涉案技术方案是被告代少春完成工作任务的成果。 其次,被告代少春作为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员工,在该公司质量改进和研发中心工作。该中心的工作职责包括对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中存在的缺陷进行改进。被告代少春与原告武汉海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是以专家的身份,公司将其作为专家引进的目的就是提供技术支持。 再者,被告代少春提出的涉案技术方案及草图的提出全部是其在原告武汉海尔公司质量改进及产品研发中心作出,该技术方案的提出与其在中心工作的工作环境是分不开的。该技术方案提出后的后期论证、模拟实验等工作均由原告武汉海尔公司研发中心完成。 最后,原、被告在谈话及双方签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中,分别明确了专利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因此无论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是否有效,都不影响法院依法对本专利职务发明性质的确定。 综上,涉案专利系被告代少春执行原告武汉海尔公司工作任务取得的成果,属职务发明创造,原告武汉海尔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代少春个人发明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名称为“卧式电冰柜”,专利号为第ZL200820065744.1实用新型专利为原告武汉海尔电冰柜有限公司所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代少春负担。 案例2:黄进良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2008)一中行初字第1051号 一)诉辩双方及第三人 原告黄进良。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陈剑华。 二)原决定情况 第12110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黄进良就陈剑华拥有的第200430064160.X号、名称为“书柜”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决定中认定: 一、黄进良所提交的证据相结合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来证明与本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销售的事实,黄进良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黄进良所称本专利存在的视图缺陷,属于俯视图局部的漏绘或者简化,其不影响对于其整体外观设计的理解,漏绘或者简化的部分通过其它视图可确定,不存在无法加工生产的情形。立体图中位于书柜最左和最右边的各层隔板的过渡问题明显属于细小瑕疵,不会对生产加工产生影响。因此本专利的视图虽然存在局部的细小瑕疵,但是不会致使本专利产品保护对象无法确定,本专利产品依据现有视图可以应用于工业生产,因此黄进良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三、本专利与黄进良提交的证据1-6请求保护的在先设计存在多处明显区别,故二者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二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黄进良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作出第12110号无效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三)法院审理情况 1)原告诉称 原告黄进良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与本专利外观相同的产品及各种组件已经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12110号决定没有综合分析各证据间内在的关联性,进而作出不采信部分证据的决定是错误的,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二、本专利授权公告的六面视图间存在下列矛盾:1、在主视图中,位于中间的带有上下两层双开玻璃门,在俯视图中没有对应的设计;2、在左视图中,位于中间靠右的四层双开玻璃门,在俯视图中没有对应的设计;3、在左视图中,位于中间靠左的四层单开玻璃门以及该玻璃门下方的抽屉,在俯视图中没有对应的设计;4、在主视图和立体图中,位于中间的五行横向隔板,在俯视图中没有对应的设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本专利应用于工业生产,本专利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三、原告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曾请求被告依职权调查取证,并提供了相关取证线索,但被告以原告所述情形不属于必须依职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