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商谈论语境下的权利推定
哈贝马斯的商谈环境探析

哈贝马斯的商谈环境探析姚纪纲;门建石【摘要】In modern society,with the change of power and the rapid accumulation of material wealth,because of the drive of power and interest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 became increasingly estranged,filled with tension and indifference.In dealing with this situation,Habermas,a contemporary German philosopher,has tried to establish an "ideal environment for discourse" to achieve a reasonable and orderly discourse between the subjects.Starting from that the ideal environment for discourse is the realistic need for the critic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four conditions of the ideal environment for discourse,discusses the cornerstone role that the universal pragmatics played in turning of the ideal environment for discourse into realistic environment,and talks about the discourse environment proposed by Habermas in general.%现代社会里,随着权力的分合变换和物质财富的急剧积累,人们之间的关系也因权力和利益的驱动而变得日趋疏远,甚至充斥着紧张与冷漠。
第九讲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观

一、哈贝马斯与后现代主义的争论
(一)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的批判
利奥塔认为,“现代”一词是指任何参照元话语来 使自身合法化的科学,而元话语则是能统率一切话语 的话语。由于在西方传统中,哲学是一切“科学之科 学”,元话语自然就是哲学的话语。哲学话语表现为 对人类本质和宇宙本质的“宏大叙事”,可称为元叙 事,就此言之,“哲学— — 元话语一元叙事是三而 一的东西。宏大叙事是利奥塔对‘现代’乃至古希腊 以来的西方社会的总陈述。它就是阿多诺批评的‘总 体’和德里达批评的‘逻各斯中心’的另一种说法。” 元话语是一种消除了差异性的、统一的“共识”。
在对话过程中,对话者应该保持真诚, 并对他者保持包容,这样就可以使“每一个 一致性都能够以合乎理性的方式通过新的论 证而被再次置于问题之中,也就是说,置于 流动之中”。故而,在由话语构成的生活世 界中,对话本身就有一个主体间的预设,是 去中心、平等而非压制,对话过程既不同化 他者,也不利用他者,所以没有消除差异性, 而恰恰是对差异的尊重。
二、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危机理论和批判理论
霍克海默等人强调,个人在经济权力面前完全是无能 为力的。哈贝马斯也是从这个地方入手建立其对晚期资本 主义批判的,直到80年代初的研究中,他都试图坚持《启 蒙的辩证法》的“辩证发展的理论”。因此,在对晚期资 本主义进行批判时,他直接面对的仍然是“人被奴役”的 普遍社会状况。“科学、技术、工业管理,今天成了相互 支撑,其独立性不断增长的因素。在技术可资利用的知识 的制造,技术的发展,工业和军事对技术的运用以及在包 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一切社会领域内全面的行政管理, 今天似乎已经集结成一个能够抗拒危机、不断扩张的系统, 在这个系统面前,主体的自由和自主的目标制订已经变得 毫无意义。”
意识哲学的致命之处 :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述评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述评哈贝马斯是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备受学术界。
交往行为理论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沟通,认为交往是实现社会整合的基础。
本文将从交往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主要观点和理论价值等方面进行阐述,最后对交往行为理论进行总结和评价。
交往行为理论认为,交往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沟通,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活动。
哈贝马斯将交往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工具性交往,另一种是符号性交往。
工具性交往是指人们在使用语言时以达成目的为出发点,注重语言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符号性交往则是指人们在交流过程中注重语言的符号意义和文化内涵,追求的是理解和认同。
哈贝马斯认为,语言是交往的媒介,是人们互动和沟通的基础。
在交往中,人们通过语言传递信息、表达情感,同时也通过语言建立和维护人际关系。
哈贝马斯强调,语言是交往的核心,只有通过语言,人们才能真正地理解和沟通。
哈贝马斯认为,交往理性是人们交往行为的基础。
交往理性指的是人们在交往中遵循的一种普遍的、共同的规范和准则,这些规范和准则能够保证交往的公正和平等。
哈贝马斯认为,交往理性的核心是“主体间性”,即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认同。
哈贝马斯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社会发展的科学理论,但它忽略了人的主观性和主体间性。
因此,哈贝马斯主张通过交往行为理论重建历史唯物主义,将主观性和主体间性引入对社会发展的研究中。
交往行为理论为社会学、哲学、政治学等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例如,在社会学中,交往行为理论可以用来解释社会整合和社会秩序的形成;在哲学中,交往行为理论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新的思考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方式;在政治学中,交往行为理论可以帮助人们理解和解决政治冲突和分歧。
然而,交往行为理论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哈贝马斯过于强调语言在交往中的重要性,这可能导致人们对非语言交往的忽视。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概念比较抽象,难以具体应用。
交往行为理论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也遭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和批评。
哈贝马斯交往理论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哈贝马斯批判的社会哲学是一个复杂的、多层面的“理性联盟系统”。
他一方面继承了波普的多元实在论、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米德的符号互动记和帕森斯的行为主义理论,形成了他自己对世界、行为以及这二者的关系的见解;另一方面在继承康德先验主义认识论基础上,吸取了释义学、发生认识论、语言学、精神分析学的观点和方法,构建了自己的交往行动理论。
可以说,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顺应了现代西方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两大哲学思潮走向融合的潮流,对现代西方语言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等进行了一次大综合、大创新。
因此,对哈贝马斯交往理论渊源的考察,实质上是对现代西方哲学关于交往及其相关问题的一次梳理。
1、对“生活世界”理论的继承和批判“生活世界”原是胡塞尔后期现象学的主要概念。
这一概念反映了胡塞尔对传统思辩哲学和现代英美科学主义以僵硬、冰冷的逻辑取代人的生存的不满。
胡塞尔从两个意义上使用“生活世界”这一概念。
一个是经验层面上的“生活世界”。
胡塞尔称之为“日常生活世界”。
他在《欧洲科学危机和超验现象学》第一卷中明确地说:“作为唯一实在的,通过知觉实际地被给予的,被经验到的世界,即我们的日常生活世界”。
①另一个是在超验意义上使用的“生活世界”,它较之“日常生活世界”概念更为“原始”,也更为重要。
也就是说,胡塞尔的生活世界必须在其整个经验现象学方法的背景下才能得到理解。
它是“前科学的”、“前要领的”和“前理论的”,属于先验的原发境域。
其后继者海德格尔,舍勒尔都渐渐舍弃了胡塞尔生活世界的超验本性,放弃了理性追向精神,由超验现象学转变为经验现象学,直接将生活世界看成是客观意义上的永恒客体。
而这一切在胡塞尔看来,恰恰预示着整个欧洲现代文明危机的到来,也意味着根植于欧洲文化传统中超验精神的失落。
哈贝马斯十分重视胡塞尔“生活世界”学说,一方面他认为胡塞尔从他的现象学哲学角度富有说服力地阐述了“生活世界”的自明确性(或非课题性)特征和奠基性特征。
哈贝马斯法律观中的人权与人民主权

哈贝马斯法律观中的人权与人民主权作者:周小玲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3期[摘要]在哈贝马斯的法律观中,法律和政治、道德密切相关又与后两者有别,而这种区别可以从他论述权利体系的两部分构成人权和人民主权、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同源共生关系中体现出来;而人权和人民主权的同源共生又恰恰是哈贝马斯的法律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法律人权和人民主权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一、法律的功能与权利的内涵法律是社会调控手段,其条款既稳定行为期待又将权利所蕴涵的精神转变成实体形态,但它必须通过得到辩护的共识的形式被认可和遵守。
被参与者达成的共识,内容是正当的利益和理念,运作形式是权利。
权利通常被理解成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权力隐含着政治力量的争斗和政治意识形态的抉择;而权利所表达的则是正当性的利益要求和道德价值的选择”。
权利作为与人的属性相关的基本概念之一,体现着人(无论是个体或是群体)具有按自己意愿(不管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办事的能力,包含着资格、要求、自由、利益、法力、可能性、选择等形式要素,而“正当性是权利的各种要素的共同本质特征,各种要素不过是对权利即正当的事物的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具体表现方式,它们都是基于正当的事情所派生的下位概念”。
权利是人的身份的反映,但人的身份有两种:作为个体的人(私人自主)和作为集体的人(公共自主),从而权利也可以分为两个相互补充的部分:人权和人民主权,作为权利载体的法律也因此分为私法和公法。
人权和人民主权被哈贝马斯统称为主观权利,它是人之为人的一个标志。
主观权利的概念强调“主观行动自由与法律同伴主体间承认这两种之间的关系”,它对应着“主观的行动自由”的概念,反映了权利与权利各形式要素(或称权利项目)的对应关系。
主观权利确定了主体对其意志的自由行使的正当的界限,也规定了权利项目的范围。
可以说,人权与人民主权是权利内涵的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可以称它们为权利的“子权利”,由包含人权和人民主权的权利组成的权利范畴就是权利体系。
第七章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第三节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公共领域(offentlichkeit)的结构转型问 题,不仅是哈贝马斯用批判的辩证方法研 究社会问题的起点,而且也是贯穿于他从 20世纪60年代至今的学术研究历程的主线 之一,并且可以说,他后期关于交往行为 和交往理性等方面的研究是这一研究的深 化或展开。
一、广场型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认为,到近现代越来越模糊的公 共领域,在古希腊时代是界限分明、形式 清楚、功能明确的。
哈贝马斯关于公共社会结构转型和言语行 为理性基础的研究,都与交往行动 和生活 世界的问题直接相关,公共社会的展开形 式是公众社会交往,公共社会结构转型的 结果是生活世界殖民化,言语行为是交往 行动和生活世界的基本内容, 而言语行为 的理性基础则是交往行动和生活世界的关 键或根本。
一、交往行动的地位与意义 二、道德—实践学习 三、交往行动理性化 四、社会世界的结构与异化
三、资产阶级公共领域 市民社会最初的主体是手工业者、小商人、医 生、教师和职员等社会阶层,这时市民社会的力 量还不足以同公共权力领域对峙。随着资本主义 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家、小商人、银行家、出 版商和制造商的队伍逐渐扩大,他们成为市民社 会的中坚力量,他们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活动能 量同公共权力抗衡。
四、公共领域的结构 为了更具体地揭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性 质,哈贝马斯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结构 做了更为深入的分析。
五、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关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运行机制,哈贝 马斯讨论了制约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各种 因素,实质上他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结 构分析的进一步展开。
第四节 言语行为的理性基础
第六节 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争
关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争论,是当代学 术思潮中的热点之一,贝尔、福 柯、利奥 塔、布迪厄、吉登斯、罗蒂等当代著名哲 学家和社会学家都卷入了这场争论之中。
谈哈贝马斯的商谈

谈哈贝马斯的商谈摘要: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商谈学。
指出交往行动实质上是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的商谈(对话)关系。
商谈是其核心概念,普遍化原则和话语原则是其两大原则,认知主义和程序主义是其基本特征。
通过商谈学的建构,完成了他的交往理论的论证过程,把理论层面的交往理性扩展到层面的交往理性,并将商谈学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批判的理论的规范基础。
ﻭﻭﻭ关键词:哈贝马斯;商谈;思想ﻭﻭﻭ哈贝马斯是当代德国最负盛名的学家、哲学家和思想家,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商谈学,指出交往行动实质上是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的商谈(对话)关系。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共同规范的认定和维护是通过商谈进行的.哈贝马斯通过商谈学的建构,完成了他的交往理论的论证过程,把理论层面的交往理性扩展到层面的交往理性,并将商谈学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批判的理论的规范基础。
ﻭﻭ一、核心概念商谈ﻭ商谈是商谈思想的核心概念,而要了解商谈的含义,就要通过将商谈与交往行动做比较来认识。
谈到交往,我们知道,哈贝马斯从一开始就极为关注和重视,正如哈贝马斯研究专家麦卡锡所说:哈贝马斯的全部计划,从批判当代科学主义到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都在于说明交往的可能性,这种说明即是理论的又是规范的,超越了纯粹释义学又不能归约为严格的经验分析科学。
交往在哈贝马斯理论的语境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交往大致相当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狭义的交往则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语言交流和沟通。
哈贝马斯把狭义的交往,即把自由对话与讨论作为广义上交往的原型,一切交往的分析和阐述都是从这个原型出发.ﻭﻭ交往行动理论旨在通过交流沟通,谋求相互理解,达成一致协议.哈贝马斯认为,人们通过交往,进行对话,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规则.前面谈到,目的行动、规范调节行动和戏剧性行动等这些交往类型必须同时满足可理解性、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有效性要求,而这些并不总是能够得到保证的。
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

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一、合法性的概念哈贝马斯的合法性: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简单地说就是政治统治秩序和法律得到民众心理认可。
统治秩序的稳定也依赖自身的合法性在事实上的被承认。
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对于政治统治来说,是在体地存在的,即不是有没有合法性的问题,而是有什么样的合法性类型的问题。
(一)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在不借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的忠诚,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性。
(二) 并非只有当今社会有合法性,古代社会也有合法化问题。
(三) 合法化问题与阶级冲突有关。
他认为阶级结构并非仅由社会经济分工而产生,而是基于种姓、身分、等级等的特权结构而出现,合法性因此与集体同一性而联系,而集体同一性以诸如语言、种族背景、传统或理智为结构基础,因此,合法化是以被规范的社会同一性的社会一体化。
实施和保证合法化的组织(国家) 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决策权(制定、执行规范) 保障着对社会分化的阻遏,并且,国家力量的行使则要求在将社会保持在其规范地被决定的同一性内。
国家力量的合法性也因此得到衡量。
二、合法性基础与制度化哈贝马斯通过把合法性基础与统治的制度化分离,解释了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出现的三种关于合法性基础的证明水平。
第一种证明水平,哈贝马斯认为是只需要叙述性的证明水平,这种证明水平只需要叙述性基础就够了。
这种叙述就是神话,在早期。
第二种证明水平——本体论证明,即以宇宙论为基础的伦理学,高级宗教和哲学来证明。
在雅斯贝尔斯所谓的人类轴心时代,孔子、佛陀、柏拉图、以色列先知、耶稣用理性化的世界观或宗教戒律及以此为基础的可教义化的知识形式,以终极性基础、统一化原则的论证取代了叙述,合法性因此与一种宇宙论的合目的性及合理性而联系和依存。
第三种证明方式:理性的形式原则在实践询问中取代了诸如自然或上帝一类的物质原则,终极基础不再被认为是合理的,证明的形式条件自身就获得了合法化力量。
理性协议本身的程序和假设前提变成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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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 能力 , 仅有权利推定能力 的人只是权利 推定 的可 能 主体 , 而欲成为 权利 推定 的现 实 主体 , 必 须从事 则 法律权利 实践 活动 。这 种法 律权 利实 践活 动包 括立 法、 行政 、 司法 、 法律 监督 、 守法 等各 个 法律 权利 生成 的法律实 践环节 。 同时 , 权利推定 的主体处 于 复杂 的社会 关 系 中。
第1 2卷
第 2期
黄河科技 大学学报
J OURNAL OF HUANGHE S &T UNI VER I Y ST
21 0 0年 3月
M a . Ol t2 O -
V0 _ 2 No 2 ll .
・
法 学研 究 ・
哈贝 马斯 商谈 论 语境 下 的权 利 推定 木
马 俊
(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0 7 ) 30 3
摘
要: 贝马斯是哲学领域 的“ 哈 对话、 商谈理论” 的代表人物 , 所倡导 的商谈理 论影响甚远。在哈 贝马斯商谈论语境 下对
权利推定进行重新解读 , 图发掘权利推定背后更深层次的内涵和价值。权利推 定的主体具有 多元性 , 试 包括普通 民众、 立法机 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 关等一切参与权利 实践的社会主体。权利主体具有 多元互动, 即主体之间存在一个权利诉 求、 权利讼证 , 权利确
、权利推定主体 的多元性 度和法律制度对权利推定主体之资格正当性的要求。 他们在 不 同的层 面或 不 同的时 间介入 到权 利 推定过
程 的不 同阶段 中 , 承担着 不 同 的推定 角 色和 任务 , 共
同促成 了最终 以法律文 件 的形式 表达 或表 明 的推定
舒炜光教授认为 , 之所 以成为主体有 两个条 主体 件 :第一 , “ 主体不 能 与客体 区分 开 的时候 , 主体 决不
收稿 日期 :0 9—1 20 1—1 0
理f 生 思考 , 因而也是一种关于法律的思考 , 生活在 而“
一
个法律制度下的任何人都不能逃避做一些法律思
考’ , ’ 加。
作者简介 : 俊 (97 , 河南信阳人 , 师, 马 17 一) 男, 讲 博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理论法学研 究。
与是通过立法解 释的间接性参 与 , 即在 以立法解释为
表达方式 的权 利推 定 中 , 必须反 映 人 民的意 图 , 维护
一
社会政治 、 经济、 文化、 道德、 宗教等 因素都会对权利
推定主体产生影 响 , 这形成 了权利推定 主体 的权利推 定特性与差异 。权 利推定主体是不 同的利益 主体 , 不 同利益主体 “ 法律思维 的观点形成于人们在法 律制度 中所扮演 的各种 角色”4 。所 以 , 律实践 中权利 _1” _ 法 推定的不 同主体有其各 自的特点 。一 般来说 , 通 民 普 众 的权利思维 具有 利 己性 、 接性 的特 点 , 法官 中 直 与 立性的 、 律师代 理性 的 、 立法 者公 共性 的和法 律学 者 学术性的权利思维活动 在特征上不 同 。 在权利 推定 之现 实性 和推 定结 果之有 效 性 的意 义上 , 利推定 主体 的确立还 必须 考虑特定 的社会 制 权
基金项 目: 本文是 国家哲 学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法律推理研 究——主源用学与源用逻辑的视角》(7 2 0 6 的研究成果之一 。 0 B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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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在 实践 中 , 因为权 利推定是一个兼具一定 程度权 利创造性和权利 适用 性 的权 利 实践 活动 , 以 , 于 所 关 权利推定主体资格 之确 立 问题 往 往容易 产生 一些 争 议。这主要体现在 两个 方 面 : 一方 面 , 是 由于其 所 正
定 的 权 利推 定 互动 过 程 , 多元 主 体 互动 对 司法 实践 具 有 制约 性 。 关 键 词: 商谈 论 ; 境 ; 利 推 定 语 权
中圈分 类号: 9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0 85 2 (0 0 0 -110 D0 A 10 -4 4 2 1 ) 20 2 -4
在我们 的权 利话 语 中 ,权利 推 定 ” 已成 为 一 “ 似
能独立出现 ; , 第二 主体不具有主观性 , 便不成其为主
体 。人要成为 主体 而同客体相区分 开来 , 必须具 有 自
权利。权利推定实际上是一种对法律外部诸要素与
法律权利 , 法律 内部要素与法律 权利之 间的一种 以及
我意识。 权利推定的主体是具有一定的权利推定 ”
能力并从事权 利认 知 和权利 实践 活动 的人 。主体 作 为法律权利思维活动 的承担者 , 必须具有 一定 的权利
个定论 , 其意指“ 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即为权利” ;
在谈论 “ 权利 推定 ” , 时 人们也 往往把它 当做一个抽 象
性原则来对待 , 基本不讲其适用语境。国内很多学者
都 曾论及权利推定 的问题 , 但他们是在 不 同的概念层 面上使用这 个词语 。夏勇 从近 代历 史发 展 的脉络 出 发, 认为在近代 历史 上有 两种 权利 推定 : 一是 经验 式 的 , 国法为代表 , 的根据是某 种制度 事实 , 以英 推定 包 括权利主体 的社会 地 位 、 产 、 益 、 力 , 财 利 权 以及有 关 的习俗和法律 ; 二是先验式 的 , 以法 国法为代表 , 现 体 了 自然权利 的思想逻辑 。尹奎杰认 为 , j 权利推定 大 致可 以分为两种情况 : 一是立法上 确认法 定权利 归属 与效 力的推定 , 一是法律解 释上确 认应有 权利 的法 律 地位的推定 J 。这些 在某 种意 义上也 反 映 了权 利 推 定 问题的复杂性 。哈 贝马斯 是哲 学 领域 的 “ 对话 、 商 谈理 论” 的代 表人 物 , 他所倡导 的商谈理论 影 响甚 远 。 本文在商谈 论语境 下对权利推定 进行重新 解读 , 以期 发掘权利 推定背后 更深层次 的含 义和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