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

纳入抵质押物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生猪生产发展提供信贷支持。
(二十二)保障生猪养殖用地。
各地区要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客观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安排新增生猪养殖用地。
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措施。
(二十三)强化法治保障。
加快修订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研究修订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生猪产业法律制度体系。
严格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务院。
明年国务院将适时开展生猪生产和供应情况督查,督查情况通报各地区。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引导扶持农林牧渔等各类家庭农场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家庭农场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发展质量不高、带动能力不强,还面临政策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不规范、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发挥好其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0.22•【字号】鄂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3年10月22日鄂发[2003]15号)国有农场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农场现行的体制和机制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
为了促进国有农场转换机制、开放搞活,更快、更好地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现就全面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国有农场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企分开、市场运作、因场制宜、分步实施、保持稳定”的总体原则,实行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及职工养老统筹改革、农业税费改革“三改”联动,通过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国有农场发展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大力推进“一主三化”,即以坚持民营经济为主,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
(三)国有农场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成我省农业产业化的示范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试验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先行区,有条件的要建成农业高新科技园区,率先实现现代化,在全省农村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四)国有农场改革的主流方向应是市场取向,走企业化道路。
要坚持实事求是,从湖北垦区实际出发,因场制宜,政企分开,改革和完善国有农场现行管理体制。
1、效益好的农场要进行资产重组,转换机制,组建企业集团,其行政、社会职能全部剥离移交给地方政府,实行属地管理。
通过改革,真正破解农场政企不分的难题,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农场农垦改革情况汇报(6篇)》

《农场农垦改革情况汇报(6篇)》(篇一)一、土地确权情况**农场共有国有土地3.2万亩,截止目前已完成全部3.2万亩权籍和外业调查,其中已完成登记发证0.252万亩,发证率约为8%。
无争议2.534万亩已完成内业整理交付国土部门,尚未完成发证具体原因如下:以往土地确权工作中,由于当时**省国营**农场与相邻村集体存在争议,未能指界确权。
自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工作开展后,作业单位对**省国营**农场界线进行调查,重新划定界线、填写调查表、整理图件资料后汇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但因不动产中心权属库为“**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库”,数据显示部门农场土地属性为集体土地,与本次调查情况不相符,不能直接录入。
现经沟通协调,由国土部门申请政府批示后,再进行数据录入。
全部数据录入完成,经过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后,方能发证。
其余0.414万亩与附近村庄存在争议,目前正在积极协商中,确保202x年底发证率达95%。
二、办社会职能剥离情况**农场采用**县委、县政府财政购买服务方式完成的办社会职能剥离,完成**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任务。
(篇二)按照**省农垦局《关于报送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工作总结材料的通知》(冀垦字〔**〕35号)要求,对农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一年来推进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和综合示范工作情况一是深入调研,全面部署和广泛动员改革工作**农场召开全场干部职工大会,全面传达贯彻省市农垦改革文件精神。
会议要求全场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和把握好文件精神,做好改革的基础准备工作,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配套政策、方案的起草工作,全面部署改革宣传和动员工作。
农场各区相继利用座谈会、广播、明白纸等形式宣传农垦改革各项政策精神,做到家喻户晓。
二是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完善领导责任机制成立了农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场党委书记、场长贾福利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场党政办公室,负责农垦改革日常工作的布置、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把责任落实到个人。
黑龙江省村级(农场)公益事业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道、 资金用途 、 奖补对资金管理主体和管理办
法不变 的前提 下 , 大资金 整 合力 度 , 级人 加 县 民政 府 可 以按 照村 级 公益 事 业 建设 规 划 , 将
补充 , 逐步建立筹补结合、 多元投入 的村级
( ) 事业 建设 新机 制。 农场 公益
奖补资金与新农村建设等其他支农资金统筹
1 农 经 管 2o. 2 村 营 理/o88
维普资讯
i 农民 负担蕾理 ~ 薹 -
安排、 捆绑使用 , 其他支农资金不能因此减少,
坚 决 防止 发 生 “ 出效 应 ” 奖补 资 金 专 项 用 挤 ,
( 一 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对象。在本村 三) ( 自然屯、 、 或 组 受益群体)农场范围内, 、 按照
筹 资筹 劳 政 策和 程 序 进行 一 事 一议 并 完成 的
四是规范管理 , 阳光操作 。进一步完善各项制
财政 奖补范围内公益事业项 目为一事一议财
度, 确保议事程序规范化 、 机制制度科学化、 资 政 奖补的对象 财政奖补资金全部 用于原议 金申请真实化 、 建设项 目实态化 , 资金管理精
办法 。
一
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前,要制定具体的议事项
、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
目实施方案,并提前将议题通知村 民和村民
代表 , 在所代表的村民中征求意见, 使村民的
(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 为统 意 愿能真 实 的表达 ,做 到集 思广益 、民主决 一) 领,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 、 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 策。 三是全面推进 , 重点投入。 在完成筹劳的 社 会 和 统筹 城 乡 发展 为指 针 , 以推 进 农 村综 基 础 上 , 照 “ 量 适 度 调 整 , 量 重 点 倾 按 存 增 合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 目标 , 以农 斜” 原则, 不同的补助或奖励。在资金来源渠 民( 农工) 自愿筹资出劳和直接受益为主体 ,
农牧场改革实施方案(共4篇)(精简版)

农牧场改革实施方案(共4篇)农牧场改革实施方案(共4篇)篇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2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政企、事企、社企关系,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 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逐步实现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分开,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总的要求是,通过改革努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公开财政保障范围,促进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农工生产生活条件;二是减轻农场和农工负担,增加农工收入,保障农工权益,促进农场经济发展;三是统筹规划,提高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有农场与周边地区平衡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四是与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2016年选择农垦部分农场和吴忠市利通区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以后年度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
三、基本原则(一)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国有农场的具体情况,在改革范围、改革进度、改革方式上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二)统一政策,鼓励创新。
按照中央统一制定的改革政策和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宁夏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方案,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大胆创新。
(三)积极稳妥,逐步分离。
全国农垦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研讨会纪要

得到 万里 副总 理的 肯定 。1 8 年2 , 93 月
一
第 三 阶段 :从 l 9 年 到现 在 。改 91 革 的重点是深 化 、完善 大农场套小 农场
关 于 农业 经 营体 制 改革 的 全 国农垦 工作会议 提 出 ,要放开手 脚 ,
规模经营 ,提高农 、 的集约 化、规模化 能完 全 照搬 城 镇 国有 企 业和 职 工的 做 论政策研究 ,就 农业经营体制改革中 出 水平 ,积极发展 多种肜式 的现代家庭农 法 ,只能不断地解放思 想 ,与时俱进 ,
历程及成效
大胆改革 ,实行 各种形式 的联产承 包责 的双 层经营体 制。 比较 重大的改革 内容
与会代表结 合垦 区实践 ,对 改革开 任 制 ;要 求 凡 是 适 于 包 到 人 、包 到 户 的 有 :围 绕 稳 定 家 庭 农 场 承 包 关 系 ,大 力
放 3 年 来 农 垦 农 业 经 营 体 制 的 改 革 情 况 行 业 、工 种 ,都 可 以 包 到 人 、包 到 户 ; 0 进 行 了 全 面 回顾 。 大 家 一 致 认 为 , 农 业 职 工群众要 求实行 “ 大包干 ”的地方 ,
推行 承包合 同制 ,延长承 包期 ,实行土 地依 法、 自愿 、有偿流转 等 ;围绕把 家
经 营 体 制 改 革 是 农 垦 最 早 进 行 的 重 要 改 要 积极支持 。从此 突破 了生 产责任制 只 庭农场 培育成适 应市场 经济要求的生产
革之一 ,也是成效 最显著 、对农垦 体制 包 给 生 产 队 和 职 工 、 不 包 给 职 工 家 庭 的 经营 主体 ,大 力推 进 “ 四到户” 、 “ 两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粤府办[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5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东省从2003年7月1日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有效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国有农场与农村地区没有同步进行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以及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偏重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继续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抓好规划,落实改革措施(一)制订改革实施方案。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根据国办发〔2006〕25号文件精神,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将于近期下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编制本地区改革方案。
其中,省级国有林场税费改革方案由省林业局制订,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农垦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按农业部统一安排,由省农垦总局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制订,并报上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意见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意见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4•【字号】云政办发[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0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文,已印发)精神,切实减轻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我省国有农场的作用,有效维护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国有农场 (包括国有农垦企业、华侨农场、地方国有农林牧渔场、劳改劳教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国有农场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边疆稳定、民族团结作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要求,我省国有农场从2004年起全面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与地方同步实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了农场和农工负担,为国有农场改革与发展创造了条件。
但是,目前我省国有农场仍然存在着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的收费,农工负担偏重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
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于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这项改革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对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复杂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为改革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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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
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垦发[2008]003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原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发布日期】2008.04.11
【实施日期】2008.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农垦发[2008]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进一步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的负担管理,建立减轻农工负担的长效
机制,对于深化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调动农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
展,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建设,维护垦区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现就加强农垦国
有农场农工负担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面向农工的各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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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土地承包收费。国有农场依法向农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必须实行总量控
制、定项限额、定向使用、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收取标
准,由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农业部备案。各省
(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办发[2006]25号文件要求,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
准,切实将农工负担减下来。以垦区为单位,土地承包收费应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并随着各项配套改革的逐步深化而下降。国有农场因物价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产
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土地承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方案必须经农场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面向农工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农场管理费和社政公共费等三类费用,可以在土地承包费
中分摊。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农工的养老、医疗、失
业、工伤、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可以与土地挂钩,按照省级劳动保障
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土地承包费中提取;个人负担部分,由农工交纳,不计入承包
费。国有农场从事非农行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和职工承担,国有农场不
得将非农企业和个人应交缴的社会保险费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的方式转由农工承担。国
有农场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办理社会事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首先从国有农场的
经营收入和财政补贴中支付,不足部分可适当分摊到土地承包费中。国有农场应本着厉
行节约、勤政廉政、精简效能和公平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和社政公共费支
出,合理分摊相关费用。
(二)规范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国有农场向农工提供生产、销售、技术、信息等生产
经营性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互利、谁受益谁承担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禁止通过行政
手段强制服务收费。由国有农场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时
当地市场行情确定收购价格,即时兑现收购资金,不得压级压价,变相增加农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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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向农工提供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向农工收取的抗旱、防汛、排
涝、灌溉等共同生产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
禁止将政府提供的涉农公益性服务由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三)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