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2017)

合集下载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平台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平台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平台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鹤政办〔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平台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鹤政办〔202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公共服务平台与110报警服务平台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7〕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服务热线平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8〕64号)精神,有效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平台协调联动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争创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为抓手,以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民生诉求为目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和社会服务的新期待,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谱写高质量富美鹤城更加出彩绚丽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总目标,牢固树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按照“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理、督办考核”的原则,着力加强12345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和110报警服务平台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建立职责明晰、协调联动、信息共享、规范高效、便民利民的社会公共服务联动体系。

以12345热线为基础,整合对接除110报警服务平台外政府各职能部门非警务类求助服务平台资源,将12345作为统一号码,建设统一的12345社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2345平台)。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初探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初探
(环环监〔201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
生态环境“两法”的协调联动关系主要涉 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两大主 体,前者作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 ,后者 作为刑事司法的主体,其相互关系是双向互动 的,二者能够凭借自身的职能优势为对方提供 业务支持。一方面,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具 有专业的环境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由于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通常具有较为隐蔽或者 潜伏期较长的特征,普通人在短期内往往难以 感知,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通常依靠专业 的技术设备进行长期的监测,能够更加敏锐地 捕捉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及时进行相 应地处理,因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活动是环境 犯罪案件的主要发现来源;基于此,生态环境 行政执法机关还与公安机关形成了案件移送 关系,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 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而在案件移送之后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阶
2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关系的基 本表现
实践中,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 关之间的协调联动关系主要体现在刑事司法 领域,即在刑事诉讼中的“两法”协调联动,本 文将主要围绕刑事司法领域对二者的关系展 开探讨。
► 156 HUANJINGYUFAZHAN
生态环境
表1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相关法律文件
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初探
闫灵惠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式汉430072)
摘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创新举措和有效途 径。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机制在探索建立过程中制定了大量法律文件,初步建立起了包括 案件移送机制、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等在内的 “两法”协调联动制度框架,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据此在实践中形成了双向互动 关系。但是,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的制度设计和运行都存在着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立 法、强化各项保障措施等途径加以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3•【文号】国办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4.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我国全民医保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条件显著改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基层服务长期薄弱的状况逐步改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明显提升。

但要看到,强基层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国优质医疗资源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均衡,特别是仍面临基层人才缺乏的短板,已成为保障人民健康和深化医改的重要制约。

开展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是深化医改的重要步骤和制度创新,有利于调整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有利于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

为指导各地推进医联体建设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晋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一)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政务督查工作联动机制(试行)等5项制度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政务督查工作联动机制(试行)等5项制度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政务督查工作联动机制(试行)等5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6•【字号】怒政办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政务督查工作联动机制(试行)等5项制度的通知怒政办发〔2017〕4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怒江州政务督查工作联动机制(试行)》《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操作流程(试行)》《怒江州人民政府办理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查办法(试行)》《怒江州人民政府督查跟踪评价通报制度(试行)》《怒江州人民政府督查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等5项制度(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6日怒江州政务督查工作联动机制(试行)为进一步整合督查力量和资源,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政府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高效运行,根据《云南省政务督查工作联动机制》《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政务督查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机制。

一、建立政务督查工作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

加强督查工作,是政府转变职能,抓落实、促发展,鼓励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需要。

近年来,州人民政府把抓好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县(市)、各部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大督查力度,为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必须看到,目前全州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不够,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各县(市)之间,各自为政,多头督查、重复督查现象依然存在,给基层带来过重的迎检负担;督查力量整合不够,异地督查、交叉督查等运用不足;督查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还有待加强。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

机制 。切 实加 强 人 民法 院 、 会组 织 、 力资 源 和社 会 保 障部 门 工 人
在 化 解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中 的衔 接 配 合 . 成 以 法 院 为 主 导 、 形 以企 业 工会 、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为依 托 . 人 以劳 动 争 议 调 解 组
2 1 年 底前 . 模 以 上 已建 工 会 的大 中 型企 业 都 应 建立 劳动 争 01 规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 配 备 调 解 人 员 , 障 工 作 经 费 。 挥 调 解 作 并 保 发 用 尚 未建 立 工 会 的 中小 企业 要 将 工会 组 建 与 劳动 争 议 调解 委 员 会 建 设 同 步 推 进 对 有 重 大影 响 和 涉 及 稳 定 的劳 动 争 议 纠 纷 , 积 极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和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组 织 共 同 化 解 : 调 要 对 解 不 成 的 . 导 双 方 当事 人 通 过 法 定 渠 道 反 映诉 求 . 主 动 配 引 并 合相 关 部 门 帮助 其 解 决 问题
3建立 法 院 、 会 、 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部 门 方 劳动 争 议 . 工 人 调 解联 动 机 制 . 过 共 同的 努 力 形 成 劳 动 争议 调 解 的长 效 工 作 通
关 于 印发 《 于 建 立 劳 动 加 强 劳 动争 议 调 解 工 作
6各 级人 力资 源 和 社会 保 障 部 门 要进 一 步 加 强 劳 动 争议 仲 .
裁 委 员 会 建 设 . 快 推 进 劳 动 争 议 调解 体 系 的建 立 和 完 善 乡 加 镇 、 道 就业 和社 会 保 障 服 务所 ( 已有 调 解 劳 动 争议 职 能 的 , 街 站1 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 . 高工作水平 : 提 尚未 具 有 调 解 劳 动 争 议职 能 的 . 在 2 1 年 底前 全 部 加 载 。劳 动 争议 仲 裁 委 员会 要 要 0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宁人社字〔2018〕145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答复的函宁人社字〔2018〕145号陈奋发代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完善企业管理,打击、治理‘恶意讨薪’‘恶意欠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议”收悉。

此件列为我厅重点建议办理,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信访局、法制办及五市协办。

经协商,现答复如下: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不断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治理机制2011年,自治区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政府主席令第37号),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成为全国率先出台相关政策制度的省区之一。

随后,逐步探索实行了建筑领域劳务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处理工作责任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欠薪举报投诉与人社12333咨询服务热线联动受理机制,初步构建起治理欠薪问题长效机制(“一令、两金、四制”)。

2016年,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已连续3年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自治区政府效能考核和平安宁夏建设工作重点,持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确保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治理目标。

先后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宁党办发〔2016〕7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65号)《自治区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宁农工组办发〔2017〕1号)《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宁政办发〔2018〕40号),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压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责任,形成了区、市、县三级联动、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常态化综合治理工作格局,较好地维护了广大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了良好环境。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垫江府办〔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垫江府办〔2017〕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机构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民政局、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房管局、卫生计生委、农委、残联、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为成员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负责推进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和实施。

二、协调制度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年工作,研究确定财政预算投入。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各相关单位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

年底要对全年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总结。

工作中发现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时,随时开会研究解决,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必要时可由县政府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

三、部门职责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协调、督查和通报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资金的预算、筹集、管理、拨付、监管等工作;监督、检查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苏司通[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苏司通[2017]33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就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1、建立基础信息分享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将公告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及时提供给人民法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有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奖惩、能力评估、鉴定人出庭、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采信情况等数据自动交换。

2、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作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要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分工合作,加强协调和工作联动,进一步理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关系。

对于有关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适用中的共性问题,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在全省范围统一执业引导。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交流。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审判活动和司法鉴定管理中的情况及问题。

建立重大敏感事件联动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缠访缠讼事件。

建立培训资源共享机制,有关专业性会议和培训,尽可能向对方开放。

3.支持法律援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引导、督促司法鉴定机构落实法律援助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缓收、减收受援人鉴定费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湘乡政办发〔2017〕75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湘乡政办发〔2017〕7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7〕95号)等精神,结合湘乡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求,着力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政府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综合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监管主体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实施相对集中许可的部门(单位)另从规定。

三、落实监管内容(一)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1.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的情况、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建立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建立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2017)
各部门、各审判执行团队:
为了进一步构建立案、审判、执行互相分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诉讼运行模式,构建执行工作新格局,以立审执协调联动为切入点,形成解决执行难合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现将我院《关于建立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关于建立关于建立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开阳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开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构建立案、审判、执行互相分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诉讼运行模式,构建执行工作新格局,以立审执协调联动为切入点,形成解决执行难合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把握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意义。

建立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合力,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的理念,做到立案、审判与执行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立案、审判为执行提供基础、创造条件,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服务全局意识和团队配合意识
在立案、审判阶段就要充分考虑执行问题,积极为执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通过“020”模式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形成“党委政府主导、各方参与、调解优先、司法终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
构建“诉调对接中心”、“法庭便民调解中心”、“E调解”三大平台,拓宽诉调对接覆盖面,实行纠纷中立评估、精细化诉调对接和无盲点司法确认,实现案结事了,从源头为执行难减压降荷。

三、履行风险告知提示,让风险告知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
充分发挥风险告知的警醒提示作用,让当事人充分认识接受诉讼风险。

立案阶段,立案团队要向当事人发放风险告知书,释明和告知承担败诉责任的风险、胜诉后被告无履行能力
的风险。

审判阶段,各审判团队要向当事人释明举证不能的风险、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风险。

执行阶段,执行团队要向当事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告知执行不能的风险、司法惩戒和信用惩戒的风险。

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和区别“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四、强化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和执行保全,增加诉讼兑现率
在立案、审判阶段和申请执行之前,要主动提示和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控制执行标的,为案件执行奠定基础。

案件审理阶段,审判团队要向当事人释明申请保全和不申请保全的后果,实行能保则保的原则。

同时,在财产保全案件中,准确把握免担保情形的适用,准确把握担保比例,准确适用保险担保。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告知其可以购买诉讼保全保险进行担保。

把好案件难于执行的预防关口,以此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五、准确把握审执分离和审执衔接的深刻内涵,促进审判与执行良性互动
确保裁判内容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为案件执行打牢基础、创造条件。

遇到疑难复杂案件,要充分发挥法官联席会议机制,引入执行法官与审判法官会商机制,执行法官对裁判文书的主文表述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

严把审判质量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适用法律准确,制作法律文书时尽量用语规范、明确,这样才能使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性,为顺利执行奠定良好基础。

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积极准确地运用调解化解纠纷
既要积极运用调解,又要准确运用调解,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坚决杜绝违背当事人意愿、不符合法定程序、急功近利的调解。

法官组织调解的,要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提高案件当场履行率和自动履行率,有效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

七、审判过程中应该注意查清承担义务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
审判团队在办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不但要查清案件事实,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还要注重查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等,并给当事人确认记录在案。

为执行阶段打好查人找物的基础。

八、加强立审执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力度
立案、审判团队要把立案、审理过程中掌握的被告的财产状况等与被执行密切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执行团队,执行团队也主动加强与审判团队的沟通。

对某一期间内出现的立、审、执兼顾不够的现象进行定期沟通、分析和讲评,以切实加强各团队的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件了结。

尤其是在审判管理系统、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方面,要加强沟通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作进度不耽误,质效指标不下滑。

九、建立立审执协调联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将立审执协调衔接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标准。

对审理阶段采取先予执行、诉讼保全措施的,调解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以及裁判文书可执行性强的,在责任制量化考核上给予奖励;对因保全不到位或保全错误、判决不明或判决错误等造成执行不能或当事人上访的,严格按照本院《审判责任追究办法》酌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