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机制的探索—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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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机制的探索—调研报告

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机制的探索—调研报告

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机制的探索—调研报告把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这种组织形式和考核方式就是运用各种力量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是对执行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和有关部门联动破解执行难的生动实践。

■在法院内部有一个规范执行工作关系的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在法院外部有一个规范相关部门与执行工作关系的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两个轮子”的良性互动。

近年来,浙江法院在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经过广大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执行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

特别是在法院内部构建了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在破解执行难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但由于多种原因,执行难问题依然突出。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执行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结合1999年7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1999〕11号,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和2005年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2005〕52号,以下简称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笔者认为,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在法院外部构建一个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对全面破解执行难问题意义至关重大。

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是破解执行难的需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工作。

执行难问题的存在,是社会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

事实证明,单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力量尚不足以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破难,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

近年来,浙江许多地方成立了以党委分管政法书记任组长,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把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这种组织形式和考核方式就是运用各种力量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是对执行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和有关部门联动破解执行难的生动实践。

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就是要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国家强制执行职能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协作与配合,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成本和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到来自法律以及经济、行政、组织和道德等方方面面的威慑力,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关键词】“执行难”;司法执行制度“执行难”是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跨世纪的司法难题。

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出现这种矛头。

中共中央针对法院执行难现状,遂于1999年转发了《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该文件要求全党要从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积极研究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但是,目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主动履行债务的还是越来越少,而欠债不还的愈来愈多,执行难问题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有日趋严重之势。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来历人民法院的执行,在我国又称司法执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法律文书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

何谓“执行难”?到目前还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

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人民法院执行官的内在素养和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各种因素,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但当事人赢了官司,对方却无能力履行,不能称之为“执行难”。

只有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而不能执行的,才叫“执行难”。

在许多信访案件中,人民法院依然成为被上访的对象,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上升,最终人民法院被社会公众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罪魁祸首,人民法院不断受到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瓶颈。

近几年来,为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全国许多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2008年12月,笔者所在的湖北省鹤峰县,该县县委政法委根据中央、省、州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会议精神,建立了由纪检、公安、检察、交通、工商、税务、土地管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参与的清理执行积案联动机制,实行“五定一包”(定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几年来,该院就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进行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赖账者”的生存发展空间仍然相对存在,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仍具挑战性。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新时代人民法院“执源治理”问题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新时代人民法院“执源治理”问题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新时代人民法院“执源治理”问题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24•【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新时代人民法院“执源治理”问题的调研报告围绕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开展了“新时代人民法院‘执源治理’问题”调研。

调研主要从人民法院内部着手,同时兼顾执行联动等外部工作,分析“执源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调研发现,执行案件长期保持高位运行态势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既是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形成的矛盾纠纷在法治领域的客观反映,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也是综合治理执行难未能有效发挥和人民法院内部“立审执”协调配合不畅的直接体现。

影响“执源治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还需健全。

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仍需大力推进,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依然存在。

“诉源治理”效果未能有效延伸到“执源治理”。

“诉源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但效果没有充分传导到“执源治理”。

一是审判案件向仲裁、公证转移,但仍需执行“兜底”,执行案件总量并未随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而减少;二是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居高不下。

“立审执”协调配合不畅,未能形成解决执行难合力。

“案已结”而“事未了”情况依然严峻,导致一些案件难以执行。

主要表现在:一是保全的积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很多法院保全率不高;二是审判未能兼顾执行;三是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导致后续执行难;四是立案、审判阶段工作不扎实导致执行难;五是判后督促履行工作不力;六是“执转破”衔接不畅,终本案件难以有序退出。

执行工作保障不足,执行条线“人案比”严重失衡。

长期存在的“重审判、轻执行”理念尚未根本转变,执行条线“人案比”严重失衡,难以应对不断增长的办案压力。

一些法院执行干警入额没有得到同等对待,员额法官占比明显偏少。

关于执行难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执行难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执行难问题的调查报告作者:徐睿范云昊高智勇来源:《大众科学·下旬》2019年第01期法律的生命在于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的顺利实现与否,影响着一个国家裁判制度的威慑力。

“执行难”问题是指被执行人有能力或者部分有能力满足生效裁判文书中记载的请求权,却无法经由强制执行满足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民事诉讼法律原因及其相应的法律出路。

而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与解决,不应仅仅将目光局限在法院执行局,而是有必要基于社会关系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全流程的整体观察,使对法院生效裁决的执行形成社会合力。

我在这次实习中对法院的民事案件执行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一、调查时间和地点时间:2019年5月07日——2019年7月19日未地点:蒙阴县人民法院二、调查目的在我国民事执行司法环境中,“执行难”一直是法院需要面对的问题,通过对目前法院案件执行解决机制的调查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展望未来,进一步提出有效的案件执行解决机制,从而提高法院民事执行的质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调查方式个别访谈现场观察阅读有关书面资料四、调查内容1、民事案件执行取得的成果。

2、民事案件执行中所面临的问题。

3、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

五、调查结果(一)取得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经过三年来全力以赴攻坚克难,执行工作取得重大成效,发生历史性变化,实现跨越式发展,基本形成中国特色執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打下坚实基础。

(二)问题现状执行难,简而言之,即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有效的履行,案件裁决书成为法律白条。

“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中的难点,执行难的常规表现形态和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力还债:被执行人逃匿或隐藏转移财产;有关单位协助不力或拒不协助,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主意想办法逃避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停业后无权利义务者,也没有遗留财产;法院之间司法协助不够,委托执行难以落实;被执行人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甚至钻法律的空子;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和阻碍执行工作等等。

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篇一】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

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一直以来倍受社会关注和案件当事人的指责。

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在党和人民群众推动、呼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的今天,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执行难的由来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

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一些案件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

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产生了疑虑。

执行不到位,或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打了法律白条,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是执行案件数量剧增。

尤其是自20xx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至今年11月,我院执行案件达402件,比上年同期增长49.8%,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

执行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执行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执行工作调研报告范文在新的形势下,法院“执行难”问题困扰着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为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我区法院执行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区法院和海门、洪家、前所等街道,与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了座谈,查询了群众来信来访有关涉及执行方面的案件材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从这次调查的总体情况看,区法院根据“三项承诺”的要求,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树立,执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连续4年保持了全省法院系统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单位。

(一)执行工作机制日趋完善。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支持,建立由政法委牵头,检察、公安、国土、工商等24家单位为成员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检察、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执行工作十项管理措施,加强了对执行程序、执行行为及执行款物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行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制度,建立并落实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执行听证制度,保证了执行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执行程序、时限、措施等方面实行跟踪管理,促进了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执行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在全区各街道、镇和农场聘请了18名执行联络员,加强了对涉及农村案件的执行;启动“曝光工程”,充分运用执行网、电视台、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进行公开曝光,同时采取申报财产、查封扣划、依法搜查等措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开展集中执行、突击执行、专项执行等活动,全面推进执行工作,使执行难的问题逐步得到缓解。

2006年和2007年,共执结各类案件4334件,执结率为89.3%,其中有效执结率均达到60%以上。

今年1至6月,共执结各类案件967件,执结率为63.8%。

(三)执行群体性案件处置稳妥。

围绕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工作重点,坚持高效、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执行群体性案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doc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doc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摘要] A 、研究项目主要报告,“人民法院“执行难”研究报告”,主要研究方法和手段,1、查阅档案,2、与当事人交谈,3、与执行法官沟通,4、查阅案件执行报告、执行摘要,1 、人民法院执行难现状,(1)寻找执行人困难,(2)寻找执行财产困难,(3)协助执行人困难。

(4)被执行财产难以移动,2 、人民法院执行困难的主要原因,(1)人民法院内部原因,1、人民法院立案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审判、执行工作,2、执行运行机制存在一定问题,3、法院执行力不足,部分执行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无法提供良好的协助、配合执行,降低了案件受委托执行的效率。

(2)由于外部社会原因,1 、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薄弱,2、场所、部门保护主义对执法工作的干扰,以及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法工作的制约。

一、项目研究主要报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查报告”主要调查方法和手段1、查阅档案2、与当事人交谈3、与执行法官交流4、查阅案件执行报告摘要1 、人民法院执行难现状(1)难以找到执行人。

(2)执行财产难以检查。

(3)很难获得遗嘱执行人的协助。

(四)应实行财产难移。

2 、人民法院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1)人民法院内部原因。

1、人民法院立案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审判、执行。

2、的运行机制存在一些问题。

3、法院执行权力不足,部分执行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4、受委托的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提供良好的协助、配合执行,这降低了受委托的执行法院的效率、协助执行案件。

(2)外部社会原因。

1、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淡薄,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以及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的制约。

3、被执行人暂时不能执行。

4、有法律义务协助实施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5、一些国家机关、机构在成为执行主体时不会自动履行其还款义务。

6、现行执法法规不完善。

7、对法院执行的监督仍然不足。

3 、解决执行中疑难问题的建议(1)坚持党委领导,各部门配合。

执行难的调研报告

执行难的调研报告

执行难的调研报告
《执行难》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执行难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执行难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不便和困扰。

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执行难的情况,我们展开了一次相关调研。

首先,我们对执行难的定义进行了梳理和讨论。

执行难指的是法律、合同、裁决等规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

无论从个人层面还是组织层面,执行难都存在着不同的形式和表现。

其中包括了债务追讨的难度、判决执行的困难、合同履行的阻碍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接着,我们进行了实地调研,对执行难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

我们发现,执行难在各行各业都有所体现,例如房地产领域的拖欠款项、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法院判决的执行难度等。

这些问题不仅威胁着个人的利益,也伤害着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我们针对执行难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强调了法律体系和法律执行的重要性,必须加强对权利的保护和执行。

其次,我们建议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打击。

同时,我们也呼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倡导守信用、守合同的社会风气。

总的来说,执行难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各方
共同努力来解决。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调研,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关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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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机制的探索—调研报告
把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这种组织形式和考核方式就是运用各种力量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是对执行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和有关部门联动破解执行难的生动实践。

■在法院内部有一个规范执行工作关系的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在法院外部有一个规范相关部门与执行工作关系的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两个轮子”的良性互动。

近年来,浙江法院在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经过广大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执行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

特别是在法院内部构建了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在破解执行难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但由于多种原因,执行难问题依然突出。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执行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结合1999年7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1999〕11号,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和2005年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2005〕52号,以下简称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笔者认为,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在法院外部构建一个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对全面破解执行难问题意义至关重大。

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是破解执行难的需要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工作。

执行难问题的存在,是社会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

事实证明,单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力量尚不足以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破难,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

近年来,浙江许多地方成立了以党委分管政法书记任组长,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把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这种组织形式和考核方式就是运用各种力量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是对执行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和有关部门联动破解执行难的生动实践。

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就是要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国家强制执行职能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协作与配合,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成本和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到来自法律以及经济、行政、组织和道德等方方面面的威慑力,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建立这一新机制,既是贯彻中央11号文件和中政委52号文件的需要,又是破解执行难问题和实现人民法院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总体格局
从浙江一些地方的实践看,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总体格局是:借助全社会力量,特别是现有的社会综治力量,建立“党委领导、综治牵头、法院主办、社会联动”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局面,努力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问题。

其中,党的领导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保证。

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
综治部门牵头,形成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既要把这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又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并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在上述前提下,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将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系统,以及工商行政、房地产、工程招投标、出入境、车辆等管理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形成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公司、日常消费、接受各种政治荣誉、提拔使用等,加大对不履行和抗拒执行行为的监督、制约力度,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重点环节
从实践情况看,对执行难实行综合治理的形式是多部门、多层面的,这就决定了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构建是一项涉及面广,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发挥作用的社会工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长期渐进的系统工程。

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系统中去思虑和谋划,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明确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组织与成员、职责与运行、考评与责任等内容。

就其具体的运行机制而言,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应当包括执行强制、执行威慑、执行协作、执行宣教、执行惩戒、执行救助、执行监督和执行保障等与执行工作密切相关的多个子系统。

其中执行协作、执行救助和执行保障等机制是这一工作机制的关键环节。

通过建立执行协作机制,使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依法、及时、有效地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通过建立执行救助机制,由人民法院会同地方财政、民政部门和社会慈善机构共同建立执行救济专项资金,在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时,给予属于弱势群体的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通过建立执行保障机制,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人、财、物等更好地满足执行工作需要,并依法保障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

人民法院要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发挥好主体作用
人民法院是行使执行权的机关,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并不改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力军作用。

各级法院要坚定破解执行难的信心,抓住机遇,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处理好发挥自身主体作用与争取外部支持的关系,防止依赖思想,做到积极有为。

既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依法用足用好法律措施,又要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发挥国家强制执行职能作用,把案件既快又好地执行好。

同时,要积极争取党委、党委政法委和综治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抓紧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使中央11号文件和中政委52号文件的政策要求转化为制度依据。

由此,在法院内部有一个规范执行工作关系的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在法院外部有一个规范相关部门与执行工作关系的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通过符合执行工作特点和规律的“两个轮子”的良性互动,以期在攻克执行难问题上实现较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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