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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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19•【字号】粤建市函〔2023〕432号•【施行日期】202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3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佛山、东莞市水务局,广州、佛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决定开展2023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重点是因违反工程发承包规定、基本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注册执业规定以及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等问题被投诉举报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项目,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涉水工程、涉隧道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等规模较大或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整治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发承包违法行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等。

(三)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行为:未依法落实劳动合同、用工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支付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

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

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鸿业同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优比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编制人员: 杨国龙 杨远丰 章学军 何关培 俞军燕 邵 泉 冯延力 麦 华 杨 永 黄 健 刘萍昌 刘 刚 张 炜 杨 帆 林银英 罗 聪 董 松 赵艳文 林臻哲 曾立民 袁仁涛 宁穗智 王远利 赵伟玉 张世宇 李晓辉 刘强军
7 运维管理应用 .........................................................................................................................40
7.1
一般规定 .................................................................................................................. 40
4.2
方案设计模型 ............................................................................................................5
4.3
初步设计模型 ............................................................................................................6
本标准主编单位: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危大工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危大工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危大工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危大工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相关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相关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规定》要求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8年5月17日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2),是对《规定》的具体补充,应结合《规定》要求,在工作中一并执行。

二、明确监管分工及执法权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住建局按工程管理权限分工,分别负责所管辖工程项目中的危大工程的具体安全监督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危大工程的监督检查等执法权限委托给市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各区住建局可以将危大工程的监督检查等执法权限委托给区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三、建立危大工程管理台帐市、区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监督项目的危大工程台帐,明确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部位、重要技术参数、开始施工日期、完成施工日期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9.10•【文号】建城园函[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15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就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国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统一管理(一)统一证书编号我部《关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和升级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26号)发出后,各地方主管部门都来电要求统一证书编号。

经研究决定,凡2008年(含)以后核准(包括资质就位核准)的各级企业一律采用全国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具体要求如下:证书编号分为4部分,从左至右依次为: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简称“城园绿证”)的拼音缩写;2)各省、市、自治区汉字简称(见附件1);3)证书流水号(按顺序编排,共四位数);4)资质等级(分别以壹、贰、叁大写汉字表示)。

图示:(略)例如:1)安徽省第21号一级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CYLZ.皖.0021.壹”。

2)北京市某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企业通过升级核查成为北京市第89号一级资质企业,其证书号为CYLZ·京·0089·壹;原二级资质证书编号同时作废。

2007年核查合格发证的73家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在有效期内继续沿用原有证书编号,待证书有效期满后将按重新核定的等级换发新编号的资质证书(73家企业名单和现有证书编号见附件2)。

(二)关于编号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都需在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统一编号管理之后,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保留所有核发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及时上网公布已发证书的编号信息以及变更信息,同时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以下简称企业库)管理,推进我市建筑企业信用建设,我委决定开展企业信息清理核实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核实范围和标准(一)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企业库企业信息登记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劳务分包、检测、施工图审查等11类企业办事指引(详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首页-政务公开-直属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宣教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引。

链接:http://www.gzcc.gov.cn/gzcc/jszxbszy/zszl_list.shtml)为标准,对企业基本信息(含企业基础资料信息、资质信息、企业领导人员信息、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等,下同)的真实、有效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已注销、已暂停的企业不纳入本次核查范围。

(二)所有在企业库的业绩纳入本次清理范围,不符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新的业绩登记办事指引要求的(详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首页-政务公开-直属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宣教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引。

链接:http://www.gzcc.gov.cn/gzcc/jszxbszy/zszl _list.shtml),予以清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告知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告知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
告知书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穗建质[2016]222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1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告知书
(穗建质〔2016〕2228号)
市地铁集团、供电局、重点办、项目办,各相关工程建设单位:
为吸取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在建冷却塔施工平台倒塌安全事故教训,按照近期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和市委主要领导指示,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建设过程的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现将主要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架构,明确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

二、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职。

做好地下管探查,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
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等资料。

要求设计单位在隧道、基坑设计中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提前落实防护措施;针对目前部分地铁车站基坑、竖井支护结构第一道和端部角撑为钢筋混凝土支撑,其余为钢支撑搭配模式不利施工安全。

建议今后凡淤泥层、花岗岩残积土层中的基坑设计,除最后一道支撑视情况可以设置成钢管撑外,其它支撑应尽可能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应当根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保障工程施工难点、安全风险点超前防护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2017-01-20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4504浏览字号大中小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月20日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就业初始阶段提供过渡性、周转性住房支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审核、配租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支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个人(家庭)申请和单位整体租赁相结合。

第五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普通商品住宅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从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中划出一定比例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

具体房源信息、供应对象(个人或单位)、申请时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需求、房源区位和数量等制订分配方案并公布。

第七条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住房分配及后续监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资格审核中涉及职业资格、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工作单位、人才绿卡等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章个人(家庭)申请租赁第八条新就业无房职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州市户籍;(二)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四)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五)申请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18•【字号】穗建规字〔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原黄埔区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四、计算方法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的计算基数详见附件。

计算基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征收程序(一)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报并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征收机构开具缴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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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平台 操作指引 第一章 系统总体流程 第二章 租赁单位 2.1 单位注册

 注意事项: ① 未注册帐号的企业,需先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http://online.gzcc.gov.cn/goweb/?sx=qzjx) ② 通过上述地址进行登陆,系统会自动跳转到广州起重机械系统(网办系统)(http://gzaj.gzcc.gov.cn:8020/loginIndex.jsp),企业需选择一种单位类型,每家企业只能注册一个单位类型的帐号 如:同一家企业,不能同时注册两个租赁单位的帐号 ③ 当企业同时是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时,注册的单位类型为租赁单位帐号 ④ 企业登陆系统后,需完善企业信息、人员信息、资质信息 ⑤ 企业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企业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 资料附件: ① 营业执照

2.2 产权备案(省平台已备案)  主要业务流程: ①网上申报“产权备案”登记--②自动通过。  流程说明: ①已在省起重机械平台备案的广州设备,输入设备的产权备案编号,直接获取省平台该设备数据,然后完善,保存递交无须审核。  资料附件: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 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办理需提供法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 设备产权证明材料(购置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 产品出厂合格证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  设备最近一次的安全检测报告或使用登记牌  建筑起重机械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页和带附着的最大安装高度示意图 2.3 产权备案(省平台未备案)  主要业务流程: ○1网上申报“产权备案”登记--○2网上提交“电子档资料”- -○3各

区站受理,监督站初审--○4监督站复审--○5通过--○6网上报印“备案证”。  流程说明: ① 未在省平台备案的新设备,需走上述流程,线下提交“纸质资料”,监督站进行初审,复审。 ② 初审或复审其中一项不通过的,直接将信息退回给企业。企业修改完善后需重新走上述流程 ③ 通过后产生产权编号、最后打印产权备案证。由企业在网上进行打印

 资料附件: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 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办理需提供法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 设备产权证明材料(购置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 产品出厂合格证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  设备最近一次的安全检测报告或使用登记牌  建筑起重机械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页和带附着的最大安装高度示意图

2.4 产权备案(外地设备)  主要业务流程: ○1网上申报“产权备案”登记--○2网上提交“电子档资料”--○3自

动通过  流程说明: ① 外地设备仍需走上述流程,线上提交“电子档资料”,系统自动通过。通过后不需要打印产权备案证

 资料附件: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  设备产权备案证 2.5 产权注销  主要业务流程: ○1网上申报“产权注销”登记--○2网上提交“电子档资料”○3各区站

受理,监督站初审--○4监督站复审- -○5通过- -○5网上打印回执  流程说明: ① 企业网上登记产权注销信息及上传注销电子档资料,初审、复审通过后,该设备将不可再次被使用。 ② 监督站审核不通过直接退回企业 ③ 审核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回执

 资料附件:  起重设备产权备案注销申请书  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 第三章 安装单位 3.1 单位注册

 注意事项: ① 未注册帐号的企业,需先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http://online.gzcc.gov.cn/goweb/?sx=qzjx) ② 通过上述地址进行登陆,系统会自动跳转到广州起重机械系统(网办系统)(http://gzaj.gzcc.gov.cn:8020/loginIndex.jsp),企业需选择一种单位类型,每家企业只能注册一个单位类型的帐号 ③ 当企业同时是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时,注册的单位类型为租赁单位帐号 ④ 企业登陆系统后,需完善企业信息、人员信息、资质信息 ⑤ 企业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企业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 资料附件:

 企业工商执照  企业资质证书  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安装告知  主要业务流程: ○1网上申报“安装告知”登记--○2网上提交“电子档资料”- -○3各区

站受理,监督站初审--○4监督站复审- -○5通过- -○5网上打印回执  流程说明: ① 企业申报“安装告知”时,需填写安装信息、参与的特种作业人员,及上传本次设备安装的相关资料。 ② 本次安装的设备必须是在已在系统中备案登记的设备 ③ 参与本次设备安装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件 ④ 监督站初审、复审其中一环节不通过,直接退回到企业 ⑤ 审核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回执  资料附件:  项目代码回执 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 建筑起重机械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及基础验收  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  安装(拆卸)作业人员社保证明 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 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或使用登记牌  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 产权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 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加盖安装单位公章)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  防坠安全器标定检测报告  安装塔式起重机安全条件确认表

3.3 拆卸告知  主要业务流程: ○1网上申报“拆卸告知”登记--○2网上提交“电子档资料”- -○3各区

站受理,监督站初审--○4监督站复审- -○5通过- -○5网上打印回执  流程说明: ① 企业申报“拆卸告知”时,需填写拆卸信息、参与设备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及上传本次设备拆卸的相关资料。 ② 本次拆卸的设备必须是在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 ③ 参与本次设备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件 ④ 监督站初审、复审其中一环节不通过,直接退回到企业 ⑤ 审核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回执 ⑥ 拆卸告知办理完毕,方可将该设备安装到其它工地上去 ⑦ 审核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回执  资料附件:  项目代码回执 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 建筑起重机械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及基础验收  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  安装(拆卸)作业人员社保证明 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 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或使用登记牌  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 产权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 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加盖安装单位公章)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  防坠安全器标定检测报告  安装塔式起重机安全条件确认表

3.4 拆卸告知(补录)

 主要业务流程: ○1网上申报“拆卸告知”登记--○2网上提交“电子档资料”- -○3各区

站受理,监督站初审--○4监督站复审- -○5通过- -○5网上打印回执  流程说明: ① 如设备已在相关监督机构办理过使用登记,设备需要拆卸,而系统中又没有使用登记的信息,可直接使用该功能办理拆卸告知。 ② 可直接选择已备案的设备,无须在系统中补录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信息 ③ 该功能与正常办理拆卸告知的流程一致 ④ 审核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回执  资料附件:  项目代码回执 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 建筑起重机械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及基础验收  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  安装(拆卸)作业人员社保证明 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 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或使用登记牌  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 产权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 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加盖安装单位公章)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  防坠安全器标定检测报告  安装塔式起重机安全条件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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