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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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指引

合同管理指引

合同管理指引1. 目的1.1 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及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定义2.1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经济责任内部考核协议、劳务分包合同、专项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与租赁合同、工程类咨询或其他服务合同等)、财务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合同、借款合同等)、行政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招聘、办公物资物料采购、房屋/车辆租赁、顾问协议等)以及所有其他载有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2.2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谈判、拟定、评审、用印、归档、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信息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3. 合同管理相关部门岗位职责3.1 公司综合管理部作为合同归口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管理,其主要职责:3.1.1 负责公司行政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各分子公司以及各项目部印章的管理;3.1.2 负责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项目部对接工作,帮助指导各分子公司做好日常合同管理工作;3.1.3 负责合同文本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及电子档案的建立;3.1.4 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合同的实施管理;3.1.5 其他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工作。

3.2 公司财务管理部作为监督部门,主要职责:3.1.1 负责按合同约定审核并办理收付款、督促合同约定的收、付、奖、罚等如约履行;3.1.2 参与所有合同签订前的评审;3.1.3 参与公司重大工程、物资采购及融资等合同/协议的谈判,从财务角度对合同审核把关;3.1.4 负责借款、财产担保、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等合同的具体实施管理;3.1.5 其他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工作。

合同审查十大要领

合同审查十大要领

合同审查是律师(含企业法务)最基本的工作之一,不论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讼律师,对合同审查都不会陌生,也会有自己的一些经验和方法。

但大多数律师的经验和方法应该基本都是自己摸索总结的结果,因为不论是在法学院读书还是律师执业培训中,几乎都没有合同审查方面的专业培训。

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律师审查合同的水平参差不齐。

另一方面,合同审查业务不像诉讼等业务结果立现,同时也因为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大部分客户对律师合同审查水平的高低难以分辨,律师界似乎并不重视合同审查技能技术的研究,整体水平难以提升。

一、审查合同必须弄清背景和客户的目的合同只不过是交易的载体,只要是交易,都会其特定背景和目的。

合同审查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客户实现交易目的,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

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了解背景和交易目的,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多数情况(尤其是日常业务合同),律师一看合同就能基本判断出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但我们也要记住,在现实社会之中,客户的交易目的是会不断变化的,并非可以想当然的。

在背景和目的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合同审查,其效果和风险是可想而知的。

毋庸讳言,现实中有很多人就是在对合同“背景和目的”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就审查起来了。

发生这种状况通常有两种可能性:其一、多数情况下,客户不主动说明交易背景和目的,不是因为故意不告知,而往往是因为大部分客户是非专业人士,他们不知道律师需要了解一些什么讯息。

以我自己遇到的情况为例,经常有客户打电话或发邮件说,“方律师,我有一个合同,请帮忙审查一下”,然后就没有其他信息了。

更有甚者,发邮件者连自己是谁都不披露,还要我去“猜”。

遇到这种状况,如果律师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埋头审查修改起来,不论对律师自己还是对客户,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我的习惯做法是,在初步阅读了合同文本之后,再主动打电话或发邮件询问背景和交易目的,然后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再做正式的审查修改。

也只有这样,我才会对自己的工作感到放心。

其二、当然,也有一些时候你根本找不到人问清楚背景和目的(主要是那些内部管理混乱的客户),或者是客户有意不说清楚(这种情况很少),但合同又不得不审。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版 (一)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版 (一)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版 (一)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业务操作指引,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案件受理阶段1.核实委托人身份和案件情况:律师应首先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和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合同文本等。

2.了解合同条款:律师还需要了解合同条款,确定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3.收集相关证据:律师应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施工现场的照片、施工人员签名等。

二、起诉阶段1.起草诉状:律师应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案件情况,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如诉状、证据清单等。

2.代理诉讼: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入口,出庭应诉,并主张委托人的权益。

3.争议焦点:律师应该确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围绕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问题进行论述。

三、自由裁量权阶段1.裁定申请:律师应在申请人满足自由裁量权的条件下,向法院申请自由裁量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律师应根据案件情况,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四、判决阶段1.判决效力:律师应审查判决书,确认其法律效力,以便委托人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2.判决书的解释:律师应为委托人解释判决书中的相关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使其能够充分理解判决结果。

3.诉讼结束后:律师应与委托人保持联络,维护良好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为他们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全面的服务和专业的意见。

总之,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遵循上述业务操作指引,并定期更新和修订相关操作流程,以保证办案的高效性和准确性,为委托人赢得合法权益。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一、背景概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合同、企业并购、上市辅导等法律事务过程中,对涉及的主体进行全面合法、风险监测、合法性评估、合规性审核的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日益复杂化,法律尽职调查的需求日益增加,对律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为了规范、标准化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北京市律师协会特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操作指引:1.调查前准备:(1)明确调查目的:律师在接受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的,理解委托人的要求和期望,确保调查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2)制定调查计划:根据调查目的,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的内容、时间安排、资源分配等。

调查计划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确保调查工作能够按计划进行。

(3)获取必要的信息:在开始调查之前,律师需要获取委托人提供的必要信息,包括相关文件、资料、证据等。

同时,还需通过自己的渠道和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确保调查工作能够全面、准确地展开。

2.调查过程:(1)合法合规: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还需对调查对象的合法性进行评估,确保调查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核查真实性: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核查各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的真实性,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存在疑点和风险的信息和证据,应进行深入调查,以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采集证据: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采集证据。

应确保所采集到的证据能够经受法律的审查和验证,以支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分析评估: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对收集到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客观、全面的结论。

同时,还需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为委托人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和方案。

(5)保密义务: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确保调查工作的机密性。

不得泄露涉及委托人和调查对象的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苏人社发[2012]299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99号)文件正文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审查管理,现将《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的重要意义。

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确认,是集体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也是规范劳动关系运行秩序、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长效工作机制的必要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审查工作,从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提高效能的高度,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并以此为契机,强化基层建设和能力建设,助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二、全面把握规范集体合同审查的目标要求。

实施集体合同审查,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任务。

各地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明确不同阶段序时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拿出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和管理手段,确保各项既定目标和质量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在时序进度方面,今年8月底前,各市对照省厅下发的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厅劳动关系处。

10月底前,各省辖市将工作规范的要求全部落实到位。

年底前,各县(市、区)将工作规范的要求全部落实到位。

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实施,提前到位。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工作规范,确保工作流程、管理文书、服务指引和工作台账“四统一”,通过集中管理、数据上传和标准对接,逐步形成适应工作需要的经办体系和经办力量。

律师合同审查的十项要点

律师合同审查的十项要点

律师合同审查的十项要点合同审查是律师在担当法律顾问、非诉讼专项服务中的常见工作,由于长期以来对于合同审查并无统一标准,因而不同的律师会有不同的审查习惯、不同的审查结果。

为提高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平,全国律师协会已经在着手起草各类业务指引,合同业务的指引也在酝酿之中。

合同审查业务的存在,是由于托付人存在这样的需求。

因而必需依据托付人的需求来讨论合同审查毕竟应包括哪些内容,并以托付人的目的及要求为动身点讨论合同审查的要点及工作目标。

因此,本文将以抛砖引玉的形式为整个行业供应思索的基础。

一、合同审查的终极目的及其满足条件由律师来审查合同并不是当事人进行交易的必需程序,当事人之所以托付律师进行合同审查,是为了采用律师的专业学问及工作阅历、思维方式,推断合同是否能够达到自己的交易目的,以及合同条款是否能够有效爱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合同审查是为了发觉问题并加以修改完善,也有少量的合同审查仅仅是用于为决策供应依据。

从广义角度来看,合同审查包括了合同的修改。

正是由于包括了修改工作,律师必需为合同的最终整体质量负责。

为了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实现达到交易目的、有效保隙权益这两个终极目的,在法律层面,合同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⑴合同主体合法存在,或者可以归责于其所属主体;⑵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或虽违法但违法成本在可以承受或可以掌握的范围内;⑶合同条款有用、能够满足需要,无实体及程序问题上的重大遗漏;⑷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可保障的,不存在严峻的相互扯皮条款;⑸合同条款能够保证托付人一方达到交易的目的。

由于合同必需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实现托付人提交审查的终极目的,因此这些内容的审查便是律师审查合同时的工作要点。

只要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效的掌握,合同一般都能够达到托付人提交审查的目的。

但对于律师而言,特殊是在面临广义的审查,也就是既审查又修改时,合同仅仅满足上述条件还是不够的。

合同是通过书面语言体现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体系,必需通过肯定的技能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通过选择措词、支配结构、规律分析等方式表述出来。

合同业务基本技能.doc

合同业务基本技能前言:本文将合同业务分为入门指引、审查、修改、起草、管理五部分介绍:第一章对合同业务的入门指引第一节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一、目前律师合同业务的整体状况二、合同业务的主要内容1、合同的审查与修改2、合同的起草3、出具法律意见书4、合同谈判三、合同业务所涉及的法律规范第二节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理念一、以当事人的交易目的为工作导向二、根据交易背景考虑合同内容1、双方交易地位2、经济发展水平3、人的认知水平4、机会紧迫程度三、提供服务必须体现专业水准1、使用专业语言2、辅以说明、提示3、恪守执业准则四、根据不同需要控制合同质量1、业务层面2、商务层面3、专业层面4、专家层面五、利用综合技巧提高工作效率1、建立标准的工作接口2、充分利用各种办公设备3、用熟文字处理软件4、高效管理合同文件第三节合同原理及质量控制一以交易目的为纲—>合同条款(内容)功能1、与谁交易一锁定交易平台:主要有合同名称、交易各方及基本情况描述、术语定义、生效条件、解释方式等。

2、交易什么一锁定交易内容:主要有交易内容及范围、质量标准、计量单位及数量、单价及总价、辅助交易内容、知识产权等。

3、怎么交易一锁定交易方式:主要有交易的时间地点、批次及每批数量、运输及装卸方式、交接及清点验收方式、售后服务内容及方式、结算条件及方式。

4、怎么处理一锁定问题处理:主要有违约的范围、违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计算方法、特殊情况处理等。

二、合同条款间的秩序1、按正常程度排序2、按重要程度排序3、按时间顺序排序合同条款一般混合使用上述三种顺序。

三、对于合同质量的控制1、与法律有关的内在质量方面:包括主体是否合格、内容是否合法、约定是否实用、权责是否明确、目的能否满足五个方面。

2、与表述有关的外在质量方面:包括结构是否体系化、功能是否模块化、思维是否严谨、表达是否明确、版面是否美观五个方面这十个方面结合合同审查在下一章学习o第二章合同审查基本技能合同审查是在综合运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并结合标的及标的所属行业知识的基础上,事先发现合同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利后果的法律及法律以外的问题,为后续的合同修改或合同谈判、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指引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下称“消保”)审查工作,培育公平、诚信、双赢的金融消费环境,改善消费者体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消保审查定义本指引所称消保审查,是指各级行消保部门和消保审查人员对本指引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和提示,提出体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或措施的专门工作。

二、消保审查原则消保审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利;(二)消费者与银行权利义务平衡;(三)产品和服务的定价质价相符、依法合规;(四)银行免责适度。

三、消保审查范围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各零售产品直接经营及营销部门、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送审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送交本级行消保部门进行消保审查:(一)产品和服务定价方案的制定和修订;(二)产品和服务的审批准入;(三)产品和服务制度、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订;(四)产品和服务营销宣传文本、金融广告等;(五)其他应当送交消保审查的事项。

四、消保审查要点《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消费者的8项权利,消保审查工作应围绕但不限于这些权利进行,审查要点包括:(一)产品与服务适当性方面。

1.是否对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2.是否建立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消费者。

(二)人身财产安全权。

1.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采取了相应的内控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否对安全保障作了相应提示;2.是否严格区分银行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

(三)知情权。

1.是否夸大业绩或产品收益;2.是否有虚假、欺诈、隐瞒或引人误解的宣传;3.是否以通俗易懂的描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可能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2)银行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3)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4)是否对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如产品功能、购买或使用渠道、购买条件或费用、产品风险、存款保险保障机制等)作了相应说明和适当解释;(5)对需要消费者特别注意的事项(如合同协议中的非保本收益承诺、预期收益风险提示、客户信息保护、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加重消费者义务、争议解决与纠纷管辖等条款),是否通过合适方式进行提示,如醒目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4.是否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5.是否提示消费者不得利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合同,是指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企业合同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未达要求、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

(三)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企业利益、信誉和形象。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合同拟定、审批、执行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定期检查和评价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合同有效履行,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企业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协商、谈判等的结果,拟订合同文本,按照自愿、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合同文本一般由业务承办部门起草、法律部门审核。

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由法律部门参与起草。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IPO保荐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第3号——重要合同的核查模版

IPO保荐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第3号——重要合同的核查模版投行管理总部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第3号——重要合同的核查一、宗旨和适用范围1、本指引的核心宗旨是:合理保证发行人的各项合同真实存在,相关核心条款真实准确,防止发生舞弊,防止出现重大项目风险,确保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本指引的要求是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编制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项目组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3、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

项目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经营模式、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相关内容。

4、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中,如果认为本指引部分条款不适用,拟对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及工作底稿内容进行调整,应出具专项书面报告,说明调整的原因以及对本次尽职调查结论的影响,报内核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专项报告经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质控专员、部门总经理签名确认后存入工作底稿对应部分。

5、本指引主要规范销售和采购合同的收集核查工作。

对于其他重要类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研发、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商标等)、银行贷款、担保、保理、委托理财、对外投资等合同,项目组也应参照本指引进行核查。

6、本指引所称对重要合同的核查,应在核查合同基本要件是否齐备的基础上,核查相关约定是否符合交易惯例,是否与行业特点一致,是否符合商业逻辑,签章是否存在异常,与其他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匹配关系是否存在异常。

二、本指引对应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1、本部分底稿应区分客户、供应商编制合同清单,列明主要的合同条款或要素。

2、项目组收集的合同应当是原件、发行人盖章的复印件或经律师鉴证的复印件。

3、对框架合同且对应订单数量众多的情形,项目组应收集框架合同,摘录其主要条款,列明报告期内发生的订单名称以及具体金额、单价、数量等;项目组应抽查一定金额、数量的订单履行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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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第1条 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同意当事人托付,就其送审的合同依照托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定,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托付人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 本指引所称之托付人,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或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托付人一方外的利益相对方。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托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托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方面等目标。

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取得财产、工作成果、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方式,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买卖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

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 合同审查中的专门事项 2.1 合同审查业务一样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定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那么关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点政府规章。这些地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面。 除此之外,关于无名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法分那么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内容,在进行审查应注意合同法总那么以及民法通那么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那么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3 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奋尽责,努力发觉并提示托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专门是严峻不利的条款或重大权益未予约定的情形、存在严峻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幸免脱离法律规定的主观判定,以爱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发生执业风险。然而否同意该等条款应由托付人自行决定。

2.4 合同中的各类价格、质量要求、期限约定等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托付人自行确定。但律师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的明确性及关于托付人不利的情形,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以及围绕交易目的所需关注的质量标准或专门要求、验收规范等,提醒托付人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

2.5 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全面明白得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后方可作出。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托付人提供的差不多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执业过错。 第3条 合同送审稿的接收

3.1 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幸免接收原件,以免造成治理上的不便或造成遗失、破旧、污染。

如必须接收原件,且托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那么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托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3.2 如有可能,应要求托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

接收以电子文档方式送审的合同以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今后稿的文件名另存为标准的文件名,包括托付人的字号、文件性质、递交日期,以便日后治理。

3.3 假如托付人有保密要求,可选择与托付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畴、期限等内容。

托付人要求在审查后归还文件的,应记录并由双方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形。

第4条 关于送审目的的了解

4.1 在接收托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托付人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托付人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专门要使托付人明确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要紧的问题所在、以便于判定工作内容、工作重点等问题,以便进行判定。

4.2 假如需要,应针对托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形,要求托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的文件、托付人的工商登记情形等,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

关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托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形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

4.3 假如托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律师可依照需要按自己的判定去审查合同,也可主动向托付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完成工作。

第5条 关于来稿的一样处理原那么

5.1 关于托付人送审的电子文稿,应另存为规范的文件名称并标注日期,同时将附属资料一并列入专用的文件夹。任何审查均针对另存的文件,原文件仍旧保留以资日后核对。

5.2 关于托付人送审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不管原稿为复印件依旧原件。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同时所有文件应装入文件夹以便于治理。假如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

5.3 关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的可识别性。

5.3.1 关于电子文档,应以批注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如以其他方式,应注意改变字体颜色以便识别原稿,并在加入的内容放在括号内。

5.3.2 关于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等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将意见写在纸页的空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假如需要,应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

5.4 关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能够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也能够直截了当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明白得、语意不明等。

第6条 关于内在问题的审查

6.1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关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相对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

〔1〕关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依照其原件判定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

〔2〕关于资质等级的判定,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关于某些特定交易内容,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4〕关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托付人的需要或合同履行的需要,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6.2 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各类规章、相关国际条约〔如有〕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此类审查工作要紧包括:

〔1〕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2〕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4〕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5〕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专门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

关于某些合同,必须结合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判定其是否违法或无效。

6.3 对条款有用性的审查

律师能够依照托付人的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形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幸免争议或明确权益义务的有用性条款。假如合同审查只是日常性的审查或托付人并无此项需要,可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依照交易所涉行业的特点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2〕是否依照标的的特点设定幸免争议的条款; 〔3〕是否依照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 〔4〕是否依照交易相对人的情形设定有用性条款; 〔5〕合同中履行方式及顺序、履行地点等对托付人交易安全的阻碍; 〔6〕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等条款对托付人的阻碍。 6.4 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益义务是否明确,以幸免当事人因权益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缺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

〔1〕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可履行; 〔2〕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义务归属; 〔3〕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义务归属; 〔4〕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益义务不明确的缺陷; 〔5〕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益义务不明确; 〔6〕权益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 〔7〕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说明顺序。 6.5 对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实现交易目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如托付人未提供相应的背景或要求,那么律师能够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

〔1〕判定合同条款能否达到托付人所要求的目的; 〔2〕判定标的、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能否满足托付人的交易目的。 第7条 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 7.1 对结构体系性的审查 建立合同结构体系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条款间的秩序,使之符合阅读的适应,从而便于合同的阅读、明白得。关于结构体系性的审查一样仅针对托付人自行制订并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文本,除非托付人有明确要求,关于相对人提供的文本一样不进行此项审查。此类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1〕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假设干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明白得和使用; 〔2〕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划分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3〕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刻顺序或先后顺序,从而便于履行。 假如审查合同时需要,可辅助性地标注出合同的结构体系,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确保效率及质量。

7.2 对条款完备性的审查 此项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合同差不多设立的各层标题,判定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少阻碍合同履行及权益义务明确的条款。

关于篇幅较大但未设立标题体系的合同,可先整理出不同层级的标题,然后进行此项审查。此类整理仅为辅助审查之用,也可用于后续的修改。

〔1〕判定各层级的标题体系是否合理、完整; 〔2〕判定最小标题下的条款是否完备、假设的可能性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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