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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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案例分析

刑法学案例分析

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一钱某从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海洛因2500克,准备贩卖牟利。

为遮人耳目,钱某从医院太平间偷盗了一具婴几尸体,将海洛因藏匿于婴儿的尸体中携带到某市。

为使海洛因尽快脱手,钱将海洛因掺杂在自己卷制的香烟中,号称“神烟”,包治百病,使不明真相的刘某、潘某等10余人吸食成瘾,不得不高价向钱某购买“神烟”。

钱某被抓获时,大部分海洛因已买出,只剩下400余克。

问:1、钱某触犯了哪些罪名?2、钱某所触犯罪名中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是哪些犯罪?3、对钱某可否适用法定最高刑,为什么?案例二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罪。

在假释考验期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案例三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

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

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案例四邵某欠何某赌债1000元,日久不还。

某日,何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邵某刚放学的7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拉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家。

后何某给邵某寄去一封信,威胁说:邵某必须在三天内送还1000元钱,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

邵某向公安局报案,小孩得解救。

此案对何某定性有两种意见:(1)构成绑架儿童罪,(2)构成绑架勒索罪问:你同意何种意见?为什么?并说明不同意其他意见的理由。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2.02.18裁判规则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评价新型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正文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例第151号)【关键词】走私、贩卖毒品罪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主观明知非法用途贩卖毒品既遂【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出生,原系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剂师。

2020年8月16日,马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有三唑仑及其他违禁品出售。

2021年4月16日,马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求购咪达唑仑,并支付人民币1100元。

后境外卖家通过快递将一盒咪达唑仑从德国邮寄至马某某的住处,马某某以虚构的“李某英”作为收件人领取包裹。

2021年4月20日至25日,马某某以名为“李医生”的QQ账号,与“阳光男孩”等多名QQ用户商议出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马某某尚未卖出即于同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

民警在其住处查获透明液体12支(净重36ml,经鉴定,检出咪达唑仑成分)、蓝色片剂13粒(净重3.25mg,经鉴定,检出三唑仑成分)、白色片剂72粒(净重28.8mg,经鉴定,检出阿普唑仑成分)等物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引导取证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马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

2021年8月2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根据走私类案件管辖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出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通过阅卷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有较充分证据证明马某某实施了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走私精神药品咪达唑仑的犯罪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从其家中搜出的其他精神药品三唑仑、阿普唑仑的来源和用途。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构成》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目前我国刑法主流观点是温和的新理论,即两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两层次体系与四要件体系,在定罪时,主客观都要相统一,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

旧理论以主观优先,新理论以客观优先。

如:“稻草人事件”甲欲杀害乙,在荒郊野外,误以为稻草人是乙,向稻草人连开几枪。

旧理论认为:首先,考虑主观方面,甲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其次,考虑客观方面,甲有开枪杀人行为,那么甲便构成犯罪;由于没有杀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新理论认为:首先考虑客观方面,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一个行为要属于犯罪行为,就必须是危害行为;要属于危害行为,就必须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实害或危险。

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本案中,甲开枪打的是稻草人,又在荒郊野外,对他人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胁,所以不是危害行为。

连危害行为都不是,对甲应直接得出无罪结论。

犯罪成立条件可以分为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主客观相统一是二者关系的基本要求。

犯罪成立条件图示如下:违法(客观)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主观)条件: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无论什么犯罪构成体系都是由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构成的。

这些要素可以分为下列种类:(1)记述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是否需要司法工作者评价)“记述的要素要求一种感性的认识(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如刑法320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证、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这里“提供”、“伪证、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只需要感性的认识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要素要求一种精神上的理解(根据主观上的价值评价才能确定的要素)”。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模拟试卷7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模拟试卷7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模拟试卷7(总分66,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招摇撞骗罪只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罪的诈骗方式是各种各样的B.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骗取的只能是财物C. 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法条竞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D.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侵犯的法益差异很大2. 高某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通过伪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假冒医生身份进行行医活动,虽然多次被施以行政处罚,且其诊所被有关部门予以取缔,但是高某仍然在原址上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

对高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构成非法行医罪B. 如高某擅自为他人堕胎,情节严重,应构成非法行医罪C. 如高某擅自为他人堕胎,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构成医疗事故罪D. 不构成犯罪3.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脱逃罪的主体?( )A. 被宣告缓刑、假释并在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B. 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C. 正在服有期徒刑的在押犯D.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4. 某甲见他人贩卖毒品有暴利可图,遂起贩毒之意,但苦于无毒品来源,便用面粉等原料加工制造了大量假毒品卖给他人,获赃款5万余元。

对某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贩卖毒品罪B. 诈骗罪C. 制造毒品罪D. 非法经营罪5. 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缉毒人员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B. 缉毒人员事前通谋,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C.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醇酸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D.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6. 关于伪证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伪证罪只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B. 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C. 伪证罪的主观方面不需要具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D. 伪证罪的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7. 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B.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C. 骗取珍贵、濒临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后,实施运输珍贵、濒临野生动物行为的,应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D.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罪8. 梁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2年3月起,便在上海市嘉定区某出租房内开设非法诊所,为孕妇做B超检查、鉴别胎儿性别,并利用引流器等设备为孕妇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因为部分堕胎手术不成功,导致很多女性患上了不孕不育症,其中还有一名女性因为得知自己得不孕不育症后,跳楼自杀。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处罚事后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是,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例1,甲盗窃到一幅名画后,误以为是赝品便毁坏。

因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文物的财产所有权),所以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定盗窃罪。

例2,乙委托甲保管自己的一个名包,甲保管后想据为已有,便欺骗乙,谎称名包被盗。

乙信以为真便不予追究。

甲的欺骗行为只是实现据为已有的一种手段,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只定侵占罪。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例1,盗窃后销售赃物或窝藏赃物,由于无法期待小偷偷到财物后不去销赃,所以对销赃、窝赃行为不处罚。

例2,杀人后为了毁灭证据而秘密碎尸,不再成立侮辱尸体罪。

这是因为,无法期待犯罪人犯罪后不毁灭证据。

例3,行为人帮助配偶、近亲属(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或者窝藏、包庇犯罪的配偶或近亲属的,不以犯罪论处。

例4,行为人原本无罪,在被司法机关错误关押后单纯脱逃的,均应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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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

抢劫罪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

案例小强想盗窃进入一住宅,看见一名牌包(驴牌),拿皮包的过程中,发现有一美女正在裸睡,于是想与其发生关系,美女奋力反抗,过了一会儿美女没有力气反抗,只是一双眼睛看着小强,完事之后,小强说,你的项链不错,借我带带吧!就这样离开了。

问;小强行为如何定性?答;盗窃中止,强奸,抢劫。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危害行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

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第二,从社会经验法则判断,发生的结果是否超出了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

例如,甲为了杀害乙,劝乙乘坐飞机出外旅行,希望乙死于空难,结果乙果真死于飞机事故。

乘坐飞机尽管具有一定危险性,但这种危险属于社会生活允许的危险,劝他人乘坐飞机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要禁止的行为。

(2)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第一,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第二,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存在,那就没有犯罪的存在。

第三,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例如甲为了杀死乙,打算下午外出打猎时制造事故打死乙;早上检查猎枪时,枪支走火导致乙死亡。

本案中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只实施了预备行为,所以死亡结果不能归于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只能是过失的实行行为。

本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第四,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3)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2013-2-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

2024年青少年法制禁毒教育考试题及答案

2024年青少年法制禁毒教育考试题及答案

2024年青少年法制禁毒教育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查获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每年均超过15万人。

全国性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占犯罪总人数的14%左右。

以上材料说明(C)A.青少年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B.只有依法办事,社会才会井然有序C.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已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D.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2、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B)周岁的公民。

A、16周岁B、18周岁C、20周岁3、中学生张某在“五一”期间游览名胜黄鹤楼时,高兴之余用刀在圆柱上刻下”张某某至此一游”,以示纪念。

张某的行为是(C)A.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B.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C.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4、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下列活动场所,作为一名学生任何时候都不应进入的是(B)A.宾馆、餐厅B.营业性的网吧、舞厅、酒吧C.影院、剧院D.科技馆、文化馆D.热爱家乡文化历史遗产的行为5、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八)oA.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B.监护职责和照管职责C.抚养义务D、培养义务6、中学生王某偶然得知同学李某有尿床之疾,便在同学中广而告之,王某的做法的(八)oA.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B.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C)oA、给予其行政处分B、给予其行政处罚C、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D、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不再继续负担抚养费用8、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B)的规定执行。

A、义务教育法B、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C、刑法D、治安管理处罚法9、对被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八)oA、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B、应当与成年人共同关押C、无特别规定D、可以与成年人分别关押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监护人(B)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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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走私、贩卖、制造
(1)走私的内容还包括:
a.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
b.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
(2)贩卖:指有偿转让毒品(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即“卖”、“为卖而买”)包括出售毒品、为出售而购买毒品、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不要求营利目的。(为供本人吸食而购买的,不属于贩卖)
如下两种情形的处理:
a.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不以贩卖毒品罪定罪。但是,
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定制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b.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2008-2-65】甲、乙均为吸毒人员,且关系密切。乙因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自己
吸食的毒品转让几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关于本案,下列
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B.贩卖毒品罪以获利为要件,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C.甲属于无偿转让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D.甲只是帮助乙吸食毒品,《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故甲不成立犯罪

(3)制造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
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
或者其它苯丙胺类毒品与其它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
者去除其它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4)运输。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有关联的行为,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例如,行
为人仅仅是购买毒品自己吸食,从甲地带到乙地的,不属于运输。
2、毒品数量、纯度的计算。
(1)数量:原则上应当累计计算,但是,对已经被依法处理过的毒品数量不应当再累计
计算;超过时效规定不应追诉的,毒品数量也不应当累计计算。
注意: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但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数量上的要求
(2)纯度:不以纯度折算。
【2010-2-60】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
贩卖毒品罪
B.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
质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
C.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乙均成立非法
持有毒品罪
2

D.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1、本罪的认定:
(1)只有在其它毒品犯罪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无法查证的情形下,才能
以本罪论处。
(2)因实施其它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不另定本罪。
(3)本罪有数量的要求。
(4)本罪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本人和他人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2、吸食毒品者的处罚:
(1)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但吸食者持有的毒品数量大的,成立本罪。
(2)对以贩养吸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量刑时应当考
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3)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
过本罪所规定的标准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1-2-18】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C.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
D.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本罪与包庇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本罪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本条。
(2)缉毒人员或者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从重处罚。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本罪。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免除处罚的事由: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可以免除处

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六、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
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前提条件是:
1、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且被判过刑
2、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即毒品犯罪)

【2012-2-62】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3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
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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