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演变及相关问题
日本关于版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版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版权制度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促进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日本作为世界版权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其版权法律规定具有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对日本关于版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二、日本版权法的基本原则1. 保护独创性原则:日本版权法规定,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版权保护。
2. 公共利益原则:版权保护期限结束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3. 平等保护原则:不论作品的内容、形式、作者身份等因素,版权法都给予平等保护。
4. 激励创作原则:版权制度旨在激励创作者创作更多优秀作品,推动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三、日本版权法的主要内容1. 作品范围日本版权法规定,以下作品受版权保护:(1)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歌、剧本、论文等。
(2)音乐作品:包括歌曲、器乐作品等。
(3)美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作品等。
(4)图形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
(5)模型作品:包括建筑模型、服装设计模型等。
(6)视听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
2. 版权主体(1)作者: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2)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版权主体。
(3)继承人: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享有著作权。
3. 版权内容(1)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
(2)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4. 版权期限(1)自然人的作品: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作品发表后50年。
(3)匿名作品:作品发表后50年。
5. 版权限制(1)合理使用:在一定范围内,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2)法定许可:在特定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3)强制许可:在特定情况下,由政府强制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
四、日本版权法的实施与救济1. 实施机构日本版权法由日本文化厅负责实施。
关于非遗的调研报告

关于非遗的调研报告一、引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指人类创造的具有历史、文化、人文价值、生态价值及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传统手工艺等多种形式。
随着全球化的推广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保护和传承非遗已经成为各国重要的文化领域之一。
中国是一个拥有丰富非遗资源的国家,有56个民族、260多个民间艺术种类、12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包括诸如昆曲、京剧、皮影戏、陶瓷等,这些都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次调研是为了了解非遗在当代社会的生存状况、传承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国家政策和社会力量在保护和传承非遗方面的作用等问题,对非遗的保护和发展提出一些中肯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有关方面和社会大众有所启示。
二、研究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和文献资料分析等多种方法,主要对非遗项目的传承情况和发展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三、非遗项目传承情况1、口头传统和表现口头传统和表现包括民歌、民谣、民间故事、神话传说等,是大多数中国非遗项目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类别。
在有些地区,传统唱词、曲调口传不断,但是大多数地方已经出现传承中断的情况,多数青少年不懂传统姓名的古诗、经典、梵文,不知传统文化的演变过程、历史渊源和内涵。
2、表演艺术表演艺术是中国非遗项目的闪亮瑰宝,其代表性表现之一京剧,曾经是以“脸谱、唱腔、身段”三绝出名全国和世界。
但是,口传不如笔记,在舞台上得瑟的当代艺术家们面对的不再是传统观众和传承人,而是以商业利益为中心的文化市场,“新瓶装旧酒”为主的多媒体影像也让京剧成为了传统表演的“续命药”,它的精髓和内涵急需传承和挖掘。
3、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活动,主要包括节日庆典、宗教仪式、日常生产和生活技艺等方面。
这些实践活动随着现代生活方式的变化已经逐渐失去了它们依赖的文化背景,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的推动下,很多传统习俗正在消逝。
4、传统手工艺中国手工制造技艺曾经独步全球,惟重覆复产品制度、信息时代的侵袭等,引发这一类非遗技艺的停滞和流失,常常被一些工业制品取而代之。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备工作注意事项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备工作注意事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文化遗产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许多地方政府和组织的重要任务。
然而,要成功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本文将介绍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备工作注意事项。
一、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分类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前,首先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创造并代代相传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技术、信仰、风俗等方面的实践与表达方式,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知识与实践、自然与宇宙知识等。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可以根据其特点和内容进行分类,如口述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和仪式、知识与实践等。
二、选择合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准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前,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项目。
选择一个合适的项目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到申报的成功与否。
在选择项目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传承情况:选择一个传承较好的项目,有助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2. 社会影响:选择一个对当地社会有重要意义的项目,能够提升当地文化形象和旅游业发展。
3. 可持续性:选择一个具有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能够在长期内保持活力和吸引力。
三、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前,需要收集相关的资料和证据,以证明该项目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
这些资料和证据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文化背景:介绍该项目的历史、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以及与当地文化和社会的关系。
2. 传承方式:描述该项目的传承方式和机制,包括师徒传承、家族传承等。
3. 社会影响:说明该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和意义,包括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
4. 传承人群:介绍该项目的传承人群,包括年龄、性别、职业等方面的信息。
四、制定保护和传承计划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前,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保护和传承计划。
这个计划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措施:制定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场所设施的建设、传承人培训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PPT

(四)商标模式—注册商标制度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人可以类推我国商标法有 关地理标志的规定,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予以解决。
地理标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商标申请方面存在相似 之处:
1、两者都具有地域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个地域的文化资源。地理标志 是和地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标识, 能够指明产品质量、品质的特定区域或来源地,明确了 商品与地理来源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
2例:河曲名歌
河曲位于山西省西北部,东界偏关、五寨,南界 岢岚、保德,西、北隔黄河分别与陕西、内蒙相邻, 是一个“一鸡鸣三省”的特殊地区。由于地处黄河 弯道,河曲历史上交通阻隔,土地贫瘠,旱涝无定, 老百姓灾难深重。这一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形成了 当地老百姓每年春去冬回,到内蒙古大青山、河套 一带打短工、拉长工的“走西口”生活生产方式。 由这种年复一年的离妻别子的痛苦人生中自然产生 了咏叹人间离苦、别绪、思念、期盼的“走西口” 民歌,当地人称之为“山曲”。山曲属山歌体裁, 它形成于何时尚无确定,但在山曲基础上形成的 “二人台”,据考已有二百年左右的历史。方志中 就有明代河曲“户有弦歌新治谱,儿童妇老尽歌讴” 的记载,足见其歌唱传统的久远。
造成这些差异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保护都落实在“遗产” 二字上。一方面,既是遗产,很多时候就已 经是公共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能被作 为私权进行保护的,另一方面,作为遗产的 这些优秀的世界非物质文化形态,许多都随 时面临着传承中断,烟消去散的危险,仅仅 给一些非物质文化成果的外在形式以知识产 权保护已不足心挽救维系这些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生命力和维持文明形态的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基础上具有变化性。 如果仅是传承,那就是对人类既有知识和智 力成果的吸收,就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但由 于存在变化,往往就会出现反映时代气息,凝 聚个人或群体的新的智慧结晶的独到之处,这 也符合知识产权法对其保护客体在整体上的创 造性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 即总是与人的活动密切相关,表明特定的知 识产权总县)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实践借鉴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实践借鉴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数字化技术的崛起为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本文旨在探讨国外在非遗数字化保护与传承方面的实践案例,分析其所取得的成效与不足,以期为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提供借鉴与参考。
文章将首先概述非遗数字化的重要性,然后介绍国外非遗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的主要做法,接着分析这些实践案例的特点与启示,最后提出我国非遗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的策略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国外非遗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的实践,我们期望能够为我国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推动非遗在数字化时代实现更好的传承与发展。
二、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实践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简称ICH)的保护与传承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化保护技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新的可能。
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利用数字技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
以日本为例,该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方面做出了显著的尝试。
日本的传统手工艺、表演艺术以及节庆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文化遗产,日本政府投入大量资源,运用数字技术进行记录和展示。
例如,通过3D扫描和虚拟现实技术,将传统手工艺的制作过程进行精确还原,使观众能够身临其境地体验手工艺的魅力。
日本还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将各类传统艺术、节庆活动的影像资料进行数字化保存,方便公众查询和学习。
在欧洲,许多国家也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工作。
法国作为文化遗产大国,通过数字技术对其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全面保护。
法国国家图书馆和博物馆等机构合作,将大量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在网络上提供访问服务。
法国还利用数字技术对传统音乐、舞蹈等表演艺术进行记录和传承,使这些传统文化得以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焕发新的生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选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选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由人类创造、代代相传并与特定社群相关的非物质文化实践、表演和表述形式,反映了人类对自然和社会环境的认知与理解。
它们包含了各种非物质的技能、知识、价值观、信仰体系、仪式、节日庆典、口述和口头传统等,承载着特定社群的文化身份、历史记忆以及精神寄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选标准旨在对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传承和宣传,以促进人类多样性的尊重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评选标准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为遴选具有代表性和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依据,更有助于加强社会各界对这些遗产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标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首先,必须从学术角度出发,结合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以确保评选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其次,需要充分尊重社群的意愿和参与,确保评选过程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
此外,还需要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性、独特性、稀缺性和代表性,以及对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影响。
在评选标准的制定中,还需要充分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传承能力,以及对社群的影响和利益。
评选标准应综合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和外在表达形式,兼顾社群的现实需求和文化权益。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和保护措施,以保证评选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选标准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对于保护和传承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民主和代表性的评选过程,可以更好地呈现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和多样性,促进文化的发展和交流。
同时,评选标准的制定也需要与实践和社会需求相结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更好的保障。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在本文中,将按照以下结构来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选标准:1.2.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和特点首先,我们将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义,以及其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蹴鞠运动的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蹴鞠运动的传承与保护》一、引言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独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成为了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蹴鞠运动作为我国古代一项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体育项目,更是承载了无数代人的智慧与情感。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传承与保护的严峻挑战。
本文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出发,探讨蹴鞠运动的传承与保护问题。
二、蹴鞠运动的历史渊源与文化价值蹴鞠运动起源于中国古代,历经千年的发展演变,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现象。
它不仅是古代人民休闲娱乐的方式之一,更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深刻的哲学思想。
蹴鞠运动所体现的团队协作、拼搏进取的精神,对于现代社会的体育事业、文化教育以及社会治理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因此,蹴鞠运动具有极高的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
三、蹴鞠运动传承的现状与挑战尽管蹴鞠运动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渊源,但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其传承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传统体育项目逐渐被边缘化,蹴鞠运动的传承和发展也受到了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现代体育项目的冲击和传统观念的束缚,蹴鞠运动的推广和普及面临着诸多困难。
此外,专业人才匮乏、资金不足等问题也制约了蹴鞠运动的传承与发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的蹴鞠运动传承与保护策略(一)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政府应加大对蹴鞠运动传承与保护的扶持力度,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为蹴鞠运动的传承与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蹴鞠运动的推广与普及,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的局面。
(二)挖掘蹴鞠运动的文化内涵深入挖掘蹴鞠运动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加强对其文化价值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人们对蹴鞠运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结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对蹴鞠运动进行创新发展,使其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三)培养专业人才加强蹴鞠运动的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和人才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需要回答的几个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需要回答的几个问题汇报人:2023-11-20•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定义与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课程设置与人才培养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实践应用与社会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未来发展与挑战录01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定义与范围学科的定义与研究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是一门研究人类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庆活动,以及与自然界和宇宙相关的知识实践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科。
研究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体育和游艺、社会实践、节庆活动,以及与自然界和宇宙相关的知识实践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涉及多个研究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艺术学、社会学等。
研究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研究范围涵盖全球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受地域、民族、语言等限制。
范围学科的研究领域和范围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与界限与其他学科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与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艺术学、社会学等学科有密切关系,这些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研究有重要借鉴意义。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与其他学科的界限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与其他学科的界限主要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与其他学科有一些重叠和交叉,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研究重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其他学科所无法替代的。
在研究方法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也注重田野调查和实证研究,这与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有所区别。
02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构建完善的学科理论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
这一体系应包括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同时结合多学科的理论成果,形成全面、深入、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理论体系。
在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特征、价值等方面的研究,深入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关系,为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坚实支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品文档 可编辑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演变及相关问题
王晓葵
[摘要] 本文介绍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历史变迁。并就其中的若干问题作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 无形民俗文化遗产 无形文化遗产 法规
日本是最早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国家之一。早在1950年,日本政府就在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明确分列出“无形文化遗产”一项。在这之后,随着民俗学研究的进展以及文化行政部门的政策的调整,法规也进行了多次修改。这次修改,有些仅仅是细节的调整,而有些则涉及重大的观念的变化。本文拟对近半个世纪来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令的变迁作概括的介绍,并就几个要点进行分析。
1.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变迁 1950年5月30日,日本政府公布了文化遗产保护法(法律第214号)。这个法律把文化遗产分为三类:“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其中无形文化遗产指: 演剧、音乐、工艺技术以及其他在历史以及艺术上价值高的无形的文化事象。在有形文化遗精品文档 可编辑 产中,除了“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遗迹、典籍、古文献以外,还有“民俗资料”一类。这里的“民俗资料”, 大体指民间的生产生活用具之类。也可以称之为“民具”。把这些“民具”列入保护之列,在一直把精美美术品和艺术品作为文化遗产的日本,具有划时代的意义。①1951年5月10日,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发布第二号告示,公布了《国宝及重要文化遗产指定标准》和《应采取助成措施的无形文化遗产的指定基准》。1952年3月,第一批应采取助成措施的无形文化遗产选定。1953年1月,日本文部省文化遗产专业审议会增设民俗资料专业委员会,柳田国男、折口信夫、涉泽敬三等著名民俗学家都被聘请为这个委员会的委员。在这个专业委员会的主导下,开始了对有关民俗资料的条文的修订。 1954年5月29日文部省公布了《文化遗产保护法部分修正案》(法律132号),把文化遗产分成了“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民俗资料”、“纪念物”四类。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把“民俗资料”从“有形文化遗产”中分出,列为独立的一类。其定义是“衣食住、生产、信仰、岁时节令等风俗习惯以及相应的服装、器具、住宅等对理解我国国民生活的变迁不可或缺的事象”。从这个定义来看,“民俗资料”包括了有形的和无形两部分。其中对有形民俗资料中的比较重要的部分,和有形文化遗产一样有指定保护措施。但是,对无形民俗资料并没有导入重点指定的制度。也就是说,对有形文化遗产和有形民俗资料中的重要部分,可以指定为重要文化遗产、国宝或者重要有形民俗资料,对无形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可以指
本文为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图编制研究》(04JJDZH010)成果之一 ①岩本通弥 1998「民俗学と『民俗文化财』とのあいだー文化遗产保護法における『民俗』をめぐる問題点―」『国学院雑誌』第99卷第11号 第221页 精品文档 可编辑 定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而民俗资料中的无形部分,仅仅有对其中的重要部分“应采取记录措施”的制度。 同年12月25日,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公布第58号公示《重要民俗资料指定基准》和第59号公示《应采取记录措施的无形民俗资料的指定基准》。在第59号公示中,对应采取记录措施的无形民俗资料的指定基准,作了如下规定。 一、以下所列举的的无形民俗资料中,其起源、内容等体现了我国民众基础生活的特色,具有典型意义的事象。 (一)衣食住方面。如服饰习俗、饮食习俗、居住习俗等。 (二)生产、生计方面。如农耕、渔猎、工作、纺织等相关习俗。 (三)交通、运输、通信方面。如与旅游方面的习俗等。 (四)交易方面。如集市、行商、座商、兑换、当铺等。 (五)社会生活方面。如社交礼仪、“青年组”、隐居、协同作业等习俗。 (六)口头传承方面。如传说、故事等。 (七)信仰方面。如祭祀、法会、祖先神灵信仰、田神信仰、巫术、附体邪魔等。 (八)民俗知识方面。如命数、禁忌、占卜、医疗、教育等。 (九)民俗艺能、娱乐、游戏、嗜好方面。如祭祀仪式、竞技、儿童游戏等。 (十)人生仪礼方面。如出生、育儿、新年祝福、婚姻、丧事、墓制等。 (十一)年节礼仪方面。如正月、节令、节日、盂兰盆节等。 精品文档 可编辑 二、无形民俗资料中没有包含在上述内容之中的,但对于理解重要民俗资料的性质极为必要的事象。 三、涉及其他民族的、前两项所列举的无形民俗资料中,与我国国民生活文化关联性很大的事象。 1975年7月1日,文部省公布法律第49号,再次对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了修订,民俗资料中加入了“民俗艺能”, 并改称为民俗文化遗产。这次修订最重要的是,将原来只对有形民俗文化遗产进行重点指定扩大到无形民俗文化遗产上。 同年11月20日,日本文部省发布156号告示,对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指定基准分列如下: 一 风俗习惯中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特别重要的事象。 (一)其由来、内容能体现我国国民基础文化生活特色的,带有典型性的。 (二)在年节礼仪、祭祀、法会等活动中能体现艺能基础的。 二 民俗艺能中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特别重要的事象。 (一)体现艺能的产生及成立的。 (二)显示艺能变迁的过程的。 (三)显示地域特色的。 从上述法令的内容来看,无形民俗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风俗习惯,二是民俗艺能。 2004年第159届国会对《文化遗产保护法》再一次作了修订,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实精品文档 可编辑 施。此次修订除了创设“文化景观保护制度”,即“重要文化景观”的“选定”制度以外,还在“民俗文化遗产”的范畴中,增加了“民俗技术”的内容,还有一点是扩充了“文化遗产登录制度”,即对建筑物之外的那些未能获得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指定”的“有形文化遗产”、“有形民俗文化遗产”以及“纪念物”等,也实行“登录”方式予以保护。 现行文化保护法中,日本的文化遗产分为下列8类 (1)有形文化遗产 (2)无形文化遗产 (3)民俗文化遗产 (4)纪念物 (5)文化景观 (6)传统建筑物群 (7)文化遗产的保存技术 (8)埋藏文化遗产 其中无形文化遗产的定义是那些在历史和艺术上有较高价值的传统戏剧(演剧)、音乐、艺能、乐舞、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对于无形文化遗产中重要的部分,有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指定和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者的认定制度。重要无形文化遗产是“在历史上和艺术上具有较高价值的戏剧表演、音乐、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事象”。由于无形文化遗产具体体现在人的“技巧·技能”方面,是由掌握这些技巧·技能的个人或集体体现出来的。保护无形精品文档 可编辑 文化遗产产具体要通过保护其技巧·技能的体现者来进行的。因此,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指定和其保持者的认定是表里合一的。其指定范围主要包括两类,1是音乐、舞蹈、演剧等传统艺术。2是陶艺、染织、漆艺和金属工艺等工艺技术。选择的标准主要有三个:1、艺术上具有较高价值的。2、在艺术史和工艺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3、兼有1、2两方面的特点、并具有地方色彩或不同流派风格的。目前的问题是上述领域以外的无形文化遗产是否列入范围。 在指定以后、传承人的培养、技能的公开、技能的记录等措施。指定类别的平衡、濒临灭绝的的领域要特别重点予以指定。 而民俗文化遗产中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分为风俗习惯、民俗艺能、民俗技术三类。其中重要的由国家指定为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截止2008年3月为止,有257件得到指定。其中风俗习惯 100件、民俗艺能150 件、民俗技术7件。而对没有列入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名录而又有资料价值的则列入“应采取记录措施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截止2008年2月有567件被选出。
2.无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民俗文化遗产 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区别无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主要指演剧、音乐和工艺技术。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无形民俗资料),主要指生活文化中的风俗习惯、民俗艺能和民俗技术。在早期文化行政和民俗学界看来,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前者本身具有艺术上的或者历史的价值。精品文档 可编辑 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可以重点指定保护。后者自身不具有价值,而是对了解民众生活的演变具有资料意义。故称早期称民俗资料。在1975年之前,无形文化遗产有重点指定制度,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则只有“应采取记录保存措施”的制度。这个措施的理念在1954年6月22日文委企第50号《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法部分修正的说明》有明确的表述: (a) 无形文化遗产如艺能、工艺技术等,是由特定的个人传承、表现特定的形态与技术,是经过提纯洗炼的技艺。而无形民俗资料是国民生活的形式与习惯本身。是由广大民众传承的。 (b) 无形文化遗产中有很多需要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其原貌。而无形民俗文化资料,如果按照其原貌加以保护的话,违背了自然发生、自然消亡的民俗资料的性质。是没有意义的。例如“正月节庆”这样的活动保存原样既不可能也无意义。只要采取记录保存的措施就足够了。 换言之,无形文化遗产如艺术、工艺技术等具有独立的艺术或历史价值,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本质是一种植根于生活文化的传承,用重点指定的方法对无形民俗资料进行保护,既不必要,也违反了民俗的自然演变规律。因为作为生活文化的一部分,它有其自然的生命规律。行政人为的干预会破坏其自然的演变进程。况且,生活文化中的艺术、祭礼、年节仪礼等活动,都植根于历史形成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信仰体系。换言之,形式、做法的背后是有信仰、价值体系支撑的。没有了这个信仰价值体系的支撑,形式本身是没有生命力的。而1950年的法令正是在这个理念下,没有对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实行指定制度。因为特定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