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消防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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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09]46号

公通字[2009]46号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件)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市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市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市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沈建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结合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面临的现行标准适用等问题,为有效指导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我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委托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编写了《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专家组评审通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既有建筑改造时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按《指南》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措施,改造后建筑消防安全不得低于原建设时的标准。

因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指南》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的,由改造实施主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二、鼓励既有建筑改造实施主体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结合《指南》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经消防安全评估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不宜开展后续设计及改造工作。

三、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应符合《关于印发<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的通知》(沈建发〔2020〕88号)的要求,该规则未能涵盖需进行规划确认的,应依法取得变更审批手续。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一年。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审查处(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邮箱:**************)附件:《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pdf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2021年3月30日。

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 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一)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
第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
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
第二十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 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 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 域内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卡拉。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本文将从内容、目的和重要性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验收工作的范围和对象;二、审查、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三、审查、验收工作的材料和技术要求;四、审查、验收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五、审查、验收工作的结果和评定标准;六、审查、验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审查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改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的缺陷和问题,确保消防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通过验收工作,可以验证消防设计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效果,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规范了审查、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它明确了审查、验收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强化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再次,它确保了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为人民的生命财产提供了保障。

最后,它通过审查、验收工作的结果和评定标准,促进了消防设计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提高社会安全稳定水平。

因此,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该细则的相关规定,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贵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建筑工地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精选.

贵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建筑工地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精选.

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建筑工地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根据全省、全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总体部署,为切实加强今冬明春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发生,贵阳市住建局决定今冬明春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建筑工地火灾防控专项整治和消防隐患排查工作。

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促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消防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建筑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对象全市在建工地搭建的办公区、生活区、宿舍等临时用房及建筑工地外墙保温材料和外墙装饰施工情况三、组织机构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建筑工地火灾防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熊国玺(市住建局局长)副组长:耿乙峰(市建管处处长)成员:岳光兵(市建管处副处长)洪津(市建管处副处长)吴航(市建管处总工程师)蒋吉振(市建管处建管站站长)张晓红(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生态建设局局长)徐春波(南明区住建局局长)彭华(云岩区住建局局长)王世伟(经开区住建局局长)卓荦(花溪区住建局局长)张君(乌当区住建局局长)李斌(白云区住建局局长)何革(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杨东华(观山湖区住建局局长)杨溢(清镇市住建局局长)邹发明(息烽县住建局局长)刘俊(开阳县住建局局长)胡大颖(修文县住建局局长)孙筑刚(市建筑管理处安监站副站长)陈波(市建管处市政站副站长)李永(市建筑管理处金阳站副站长)四、重点整治内容(一)建筑工地施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筑工地是否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成立领导小组;是否根据施工作业条件订立了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总分包单位是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施工企业与项目部、项目是否与班组、班组与个人是否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施工企业是否开展今冬明春了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6篇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6篇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1据省住建部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相关要求,我市进一步加大房屋安全排查力度,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省住建厅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严重失修失养的危旧房屋和在册的危房屋组织开展重点复查,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消除已排查出安全隐患。

同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屋应登记建档。

我市一向高度重视房屋安全排查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住建厅文件精神,我市及时召开了相关工作布置推进会议,下发了《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房屋使用安全情况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安全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房产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在县、区开展排查的基础上,市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了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谢家集小井南村、望峰岗原李二矿路西村住宅楼、大通区九龙岗镇利民村部分商铺、住宅等处受采煤沉陷影响房屋,淮南市商务局办公楼等处房屋的业主单位下达了“危险房屋通知书”、“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根据排查结果,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将谢家集区小井南村、望峰岗原李二矿路西村等11栋因采煤塌陷影响,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户,纳入淮南矿业集团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予以搬迁安置。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呼吁,广大居民要对房屋安全予以高度重视,保证将房屋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2_______托养服务中心:20____年____月____日上午,县民政局联合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残联、县安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

经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现将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进行整改。

一、存在安全隐患(一)窗户铁栅栏、厨房卷帘门,不利于应急逃生;(二)部分消防灭火器压力不足;(三)厨房铁门边堆放柴火,通道不通畅;(四)电视机电线使用花线,存在安全隐患;(五)二楼楼梯口窗户紧挨居民区老房屋。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对节能保温工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对节能保温工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宁建质字[2010]1106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对节能保温工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宁建质字[2010]1106号)各区县住建局(建工局),委属各监督机构、审图机构,各相关企业:近期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质安(苏建质安〔2010〕559号)、《关于对节能保温工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苏建函科(苏建函科〔2010〕92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宁政传〔2010〕17号)有关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市立即开展节能保温工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市立即开展节能保温工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迅速开展专项检查各区县局、委属各监督机构要立即对所辖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开展节能保温工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时间为即日起至12月2日。

检查重点包括:1、施工单位施工手续是否完备,施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人员是否接受过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施工方案是否完备、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是否全部持证上岗;防范措施(审批手续和动火级别、消防器材)是否全面落实,发现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到位。

2、监理单位是否及时掌控施工现场较大危险源动态情况;是否做到督促施工各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能否及时制止各类违章作业,发现违规施工而不听劝阻的能否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防止危险事态进一步扩大。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信息来源:新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浏览次数:166 发布时间:2009-11-2717:43:53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核心提示: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级。

2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当采用B2级。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当采用B2级。

其中,当采用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B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2025年度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2025年度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2.28•【字号】陕建消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2025年度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的通知陕建消发〔2022〕2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个人: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陕建消发〔2020〕7号)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2023—2025年度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的通知》(陕建消发〔2022〕23号)有关要求,经省住建厅研究,确定2023—2025年度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入库专家341人。

其中建筑(结构)专业120人、给水排水专业58人、暖通空调专业49人、电气专业57人、化工燃气公路专业24人、施工消防专业33人,名单见附件1、2、3、4、5、6。

现将专家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专家聘期时间。

2023—2025年度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聘期为2023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

专家基本信息在陕西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服务管理平台予以公布。

自即日起,2020—2022年度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予以废止。

二、自觉接受监督。

入库专家要自觉接受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强化自我学习和行为自律。

要熟悉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备应有的专业素质、综合能力,认真履行专家工作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借助专家身份招摇炫耀以谋取个人和单位利益、干预扰乱市场竞争。

三、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协助各级住建部门参与消防审验事项的专家,实行一服务事项一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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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6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2-02-15 12: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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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要求。
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
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患未然,减少火灾事故。

二、加强新建建筑监管。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
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各地可在严格执
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地方标准规范、管
理办法,细化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从材料、工艺、构造等环节提高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和工程质量。

三、加强已建成外墙保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以下简称保温材料)且已投入
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四、严格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
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
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要督促施工单位切实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消防工作方案,对居住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
在建筑内安装火灾警报装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有专人值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

五、强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
范、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
消[2009]131号)以及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应进行现场抽样检验。保温材料进场后,要
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将保温材料涂抹防护层后再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使
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

(二)严格施工过程管理。各类节能保温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
护层。动火作业要安排在节能保温施工作业之前,保温材料的施工要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
火间距。未涂抹防护层的保温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过3个楼层,并做到及时覆盖,减少保温材料的
裸露面积和时间,减少火灾隐患。

(三)严格动火操作人员的管理。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
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手续,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
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安排动火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应检查现场,
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管。
积极组织和支持科研和企事业单位研发防火、隔热等性能良好、均衡的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特别是
燃烧时无有害气体产生、发烟量低的外墙保温材料。对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材料和技术要积极组织推广应
用。要加强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工作,组织做好相关管理和技术、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施工图设计审
查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
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辖区
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具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护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
不落实的建设工程要依法督促整改。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反馈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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